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梅州市中医医院2025)



法律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法律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4003546941182507211930

项目业主:

梅州市中医医院

服务机构:

广东华商(梅州)律师事务所

合同名称:

法律服务

合同编号:

梅市中医合字CGB2025071号

合同总金额:

¥24,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8月19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8月19日至2028年08月18日

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法律咨询服务 1.对甲方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如医患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提供咨询意见,提出法律建议。 2.协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各类合同及其他法律事务性文书。 3.为甲方制定、审核与管理、经营、用工相关的规章制度。 4.规范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关于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咨询。协助处理员工的录用、违规处罚、辞退等事宜。 5.协助甲方处理医患纠纷,协助甲方草拟投诉回应函等文书。 6.应邀参与甲方有关会议,包括医学伦理会及其他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出席的会议,就某一法律事项,参与内部决策与讨论,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为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听证,并提供解决方案。 7.应甲方要求,向甲方职工进行必要的法治宣传,每年进行两次法律讲座培训。 8.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和资料,及时向甲方通报最新的医疗行业政策法律动态。 9.参与甲方内部的合同审批流程,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响应相关人员的审批表签署。 10.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提供每年120封发送律师函的服务,如需增加律师函,经双方协商后酌情增加律师函服务。 11.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协助甲方与高校对接科研课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支持服务。 12.甲方交代的其他非诉讼类型的日常法律事务。 13.乙方应当在次年1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向甲方总结上年度工作情况。 14.其他需另行委托的诉讼类法律服务事务,按照政府或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对应采购流程,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合同附件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pdf

梅州市中医医院 2025-08-19

合同编号:梅市中医合字CGB2025071号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甲方(聘请方):梅州市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王锦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华南大道13号乙方(受聘方):广东华商(梅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30号金叶大厦3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并承诺共同遵照执行。第1条总则1.1常年法律顾问为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执业、诊疗、经营、管理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甲方聘请乙方为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出任甲方的法律顾问。1.2甲乙双方的陈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所有条款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在本合同签署时,任何一方都经对法律有相当-1-认识的人员而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法律意义进行了仔细的探讨并得到明晓,没有任何条款是单方欺诈、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的。甲7双方同时承诺:应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本合同权利和履行本合同义务。第2条顾问律师和律师助理2.1顾问律师乙方指派如下律师为甲方顾问律师。甲方同意乙方之指派,并授权顾问律师依本合同行使顾问权利。张嘉惠律师执业证号:14414201811069563,联系电话:13692206163。王熠明律师执业证号:14414202310666679,联系电话:18675351599。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另行指派律师临时代行职责。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指派的临时律师享有顾问律师之权利,承担顾问律师之义务。2.2律师助理乙方指定张柳燕(联系电话15007539707)、杜青融(联系电话13322669896)为顾问律师的律师助理,协助顾问律师处理甲方日常的辅助性工作,律师助理不得单独代表乙方应对甲方的工作。乙方更换指定的律师助理应当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第3条服务期限-2-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三年,从2025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8月18日止。第4条服务内容4.1日常法律服务4.1.1对甲方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如医患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提供咨询意见,提出法律建议。4.1.2协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各类合同及其他法律事务性文书。4.1.3为甲方制定、审核与管理、经营、用工相关的规章制度。4.1.4规范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关于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咨询。协助处理员工的录用、违规处罚、辞退等事宜。4.1.5协助甲方处理医患纠纷,协助甲方草拟投诉回应函等文书。4.1.6应邀参与甲方有关会议,包括医学伦理会及其他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出席的会议,就某一法律事项,参与内部护决策与讨论,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为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听证,并提供解决方案。4.1.7应甲方要求,向甲方职工进行必要的法治宣传,每年进行两次法律讲座培训。4.1.8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和资料,及时向甲方通报最新-3-的医疗行业政策法律动态。4.1.9参与甲方内部的合同审批流程,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响应相关人员的审批表签署。4.1.10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提供每年120封发送律师函的服务,如需增加律师函,经双方协商后酌情增加律师函服务。4.1.11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协助甲方与高校对接科研课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支持服务。4.1.12甲方交代的其他非诉讼类型的日常法律事务。4.1.13乙方应当在次年1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向甲方总结上年度工作情况。4.2其他需另行委托的诉讼类法律服务事务,按照政府或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对应采购流程,另行签订服务协议。第5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甲方的权利5.1.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乙方应在收到建议5日内处理。5.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顾问律师,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更换要求后,5日内完成更换,并书面告知甲方。5.1.3如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且经甲方书面警告仍不予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一4-服务合同,终止时间从甲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之日起算,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5.1.4甲方有权对外出示、公开使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件以及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5.2甲方的义务5.2.1甲方应就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事项,根据乙方的要求清单,提供详细资料、信息,并指派专人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5.2.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第6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乙方的权利6.1.1及时获得进行法律顾问服务所需要的甲方的全面、真实、准确的资料、信息,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对于甲方患者的任何信息,乙方不得泄露给本合同约定的顾问律师及顾问律师助理外的其他人,否则当乙方违约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6.1.2乙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方同意,有权查阅甲方的章程、规章制度、帐册、报表及其他资料以及向甲方有关人员了解、调取有关材料,并对涉及法律顾问工作项下的事务享有建议权。6.2乙方的义务6.2.1诚实、守信、及时、勤勉地提供本合同第4条约-5-定的法律服务内容,维护甲方合法权益。6.2.2按甲方要求及时通知报告工作情况。6.2.3乙方及乙方指派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所知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资料、患者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或另行使用。6.2.4在本合同生效期限内,乙方及乙方的全体律师或所有曾参与处理本合同约定法律事务的乙方其他工作人员,均不得代理以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参股的公司为相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6.2.5在本合同生效期限内,乙方提供本合同4.1项下的法律服务,应在收到甲方服务请求后48小时内响应;紧急情况经甲方特别标明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服务请求后24小时内响应。响应的标准为:就咨询类服务的,给出明确答复;就文书类(包括制定、修改、提供法律意见等)服务的,提供对应文书;就出席类(会议、法治宣传、调解、听证会等)服务的,准时到达现场。6.2.6除依法及依本合同或其他合同之外,不得谋求或获取其他任何非市场性的收益及利益。第7条律师费用及其支付7.1法律顾问费7.1.1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三年法律顾问费用合计为: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小写:¥24000.00)(已含税)。-6-7.1.2乙方向甲方提供4.1条约定的一般法律顾问服务内容时,除收取本合同项下的法律顾问费外,均不再收取其他费用。7.2支付根据7.1条所确定的律师费,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8000元,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支付金额的等额正式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并且发票可在相应网站上查询真伪。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年1月31日前,甲方以银行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每年费用,即人民币¥8000.00元整(不计利息)。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收款人:广东华商(梅州)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80102020001299327帐号: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8条甲方财物的保管8.1乙方和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它物品以及因案件而取得的执行所得或其它所得(以下简称“甲方财物”)均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应将甲方财物移交给甲方。第9条违约责任9.1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1-失等违约责任。9.2乙方在工作中如未勤勉尽责出现错误或疏漏并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或者在工作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向甲方提供错误的法律意见并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全部赔偿。第10条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第11条完整的合同本合同作为乙方和甲方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合同,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第12条合同的可分性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第13条合同修改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不得进行修改。第14条联系信息甲方和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甲方:梅州市中医医院电话:0753-2336623传真:0753-2336615乙方:广东华商(梅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嘉惠、王熠明电话:13692206163、18675351599-8-第15条通知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乙方和甲方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若任何一方以邮件邮递发出,则以邮局在信封面盖收邮戳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生效。如果以上通讯资料有所变更时,应在变更日起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讯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送达。第16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梅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第17条其他约定17.1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须经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17.2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9-本页为签字页1甲方(盖章):梅州市中医医院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华南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签名):联系人:高基源联系电话:0753-2336623乙方(盖章):广东华商(梅州少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30号香法定代表人(签名)联系人:张嘉惠联系电话:13692206163签订日期:205年8月19日-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