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燃油 公车加油采购合同公告(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公车加油合同
三、项目编号:无
四、项目名称:公务车辆燃油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2、地址:公安县孱陵大道118号
3、联系方式:5154933
4、供应商(乙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
5、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路251号
6、联系方式:15113010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公务车辆燃油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40000元
5、合同金额:4(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5年08月15日至2025年08月19日;履约地点:公安县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1022-2025-0222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8-15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8-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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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燃油合同1.pdf
加油卡重要客户购油合同甲方(供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公安石油分公司乙方(需方):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合同于2025年8月20日在公安签订为确保甲7.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原、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在甲、7.双方共同协商基础上,就甲、Z双方加油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销售方式7.方统一在甲方售卡充值网点办理中国石化加油IC卡,在商品,并遵充值、圈存后,购买使用甲方中国石化IC卡守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第二条合同期限2025.12.31止,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盖章日起至合同有效期一年。第三条结算规则1.加油卡办理7方须办理中石化加油卡主卡一张和若干张记名副卡,原则上主卡只能办理一张,副卡数量可按单位需求办理一车一卡核定。2.加油卡限制信息:一车一卡3.7方充值款支付方式为先款后票:乙方应事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待充值款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并确认到帐后,才可进行加油卡充值,充值后乙方可持该卡到甲方加油卡联网加油站加油。7方在甲方所购油品仅用于自用。47方在甲方加油站加注油品的价格以乙方当日加注油品时国家成品油零售挂牌价格为准。5、发票的开具:(1)甲方按乙方充值金额开具普通发票。(2)甲方按乙方实际加油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提供中国石化加油卡,同时承诺向乙方提供优质的油品和服务。甲方为乙方单位办理一车一卡,实行主副卡管理,主卡既是管理卡,同时也可加油,副卡只具备加油和查询功能。副卡只能根据约定的车辆牌照号码、油品加油。(2)乙方持卡加油时,只有加油机上显示相应限制信息与实际信息相符时,甲方员工才能提供加油服务,否则不予提供加油服务。(3)甲方不得提供超出合同约定油品以外的其它物品、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给容器加油。如乙方因工作用途需甲方提供散装油加注容器内,乙方应到指定提供散装油的加油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甲方应予以核实后,加注到规定容器内。(4)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油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油品质量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5)甲方的经办部门应认真审查客户的申请资料,对持卡客户的信息资料有给予保密的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6)在使用IC卡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甲方应按乙方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坏卡换卡或挂失业务。办理挂失手续后24小时内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费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客户挂失后不能办理止挂业务。2.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严格遵守加油承诺,在办理办卡、充值和加油等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不影响加油站正常经营。(2)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可提供指定加油站加油,也可提供每月合同车辆的加油明细。(3)乙方选择中国石化加油卡方式进行加油管理,根据需要可选择限车号、限油品、限地区、限油站、限次数等限制信息对车辆进行管理。乙方享受期间不得取消限制车牌号信息,期间如有私自取消限制车牌号信息行为,甲方可无条件取消持卡客户。(4)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乙方在消费的过程中,不得利用加油卡套取增值税发票、套取现金等;不得在线上或线下开展团购、倒卖、代充值中石化加油卡等;不得利用加油卡进行涉嫌融资诈骗等违法活动。对违反本协议的持卡单位或个人,甲方有权取消其享受的资格并有权要求持卡单位或个人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6)享受的加油卡仅限加油卡持卡客户使用,因转借或转让或保管不善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持卡客户)自行承担。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发现乙方有利用加油卡套取增值税发票、套取现金、套取甲方等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暂停相关加油卡使用、暂停加油卡返利等措施,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给予乙方的加油额。2.乙方对甲方加油卡进行转售或开展代充值业务的;在线上或线下开展团购、倒卖加油卡的;利用加油卡进行涉嫌融资诈骗等违法活动的;一旦出现上述行为,甲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有投诉、纠纷及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甲乙双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第六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有权一方提出,可以终止合同: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严重影响甲方加油站正常经营或严重危害甲方人员、财产、资金等安全的,一旦出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拆迁、政府征收等政府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为乙方提供加油服务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由周边其他站点提供加油服务,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5.甲方因加油站改造、扩建等原因无法继续为乙方提供加油服务,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合同即行终止,互不负违约责任。6.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甲方上级单位统一安排,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7.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对第三方泄露双方加油幅度等保密内容的,视同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第七条保密责任1.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和任何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只能由本合同各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和任何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未经合同双方或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合同各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2.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一方披露合同内容或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披露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3.在任何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终止、解除之后)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永久持续有效。4.信息被披露时已经是公知的信息以及披露的信息是从第三者由正当途径得到的且对该第三者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不受本条款的约束。第八条商业操守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商业操守,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合理的谨慎义务,努力防止任何会造成与甲乙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的行动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双方的雇员做出、接受、提供或给予实质性的礼物、娱乐、款项、贷款以及其他报酬使个人做出侵害对方方利益的行为。第九条合规责任1.合同各方保证其依法成立、有效存在且相关手续完备,已取得开展合同项下业务所需的所有政府审批、许可或资质;合同各方知晓并将严格遵守与执行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规范,依法依规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合同方承担任何行政、刑事责任或处罚的行为。2.如果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合规义务,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要求违约方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日内对该违约予以补救。如果该违约无法补救,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救,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第十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选择以下第2方式解决1.双方应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其它事项1.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2.本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视为本合同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3.本合同之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按本合同书全部条款所约定的事项完整全面地履行合同。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公安石油分公司射连华(盖章)代表人签字:乙方: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在思代表人签字:公对公账号如下:账户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开户行:农行沙市支行蛇入山分理处账号:17266501040002970时间: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车辆燃油 公车加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