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工程监理采购合同公告(长治市滨湖生态保护与发展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1N69429061120251204

二、合同名称:长治市滨湖区供电工程监理合同
三、项目编号:CGXM2025140499001743
四、项目名称:长治市滨湖区供电工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长治市滨湖生态保护与发展中心
地 址:长治市潞州区保宁门西街191号
联系方式:2178528
供应商(乙方):太原明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联系方式:0351-426225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长治市滨湖区供电工程监理合同 数量:1.00 单价(元):16294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16294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8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8月2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监理.pdf

长治市滨湖区供电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长治市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与发展中心监理人(全称):太原明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长治市滨湖区供电工程施工监理;2.工程地点:长治市潞州区、屯留区;3.工程规模:主项目共包含四个部分,分别为神农湖供电部分、环漳泽湖旅游路屯留区供电部分、环漳泽湖旅游路西南区供电部分、环漳泽湖旅游路东北区供电部分。神农湖供电部分:新建10kV开关柜22面及附属二次设备,新建二进四出环网柜4台,配套切改线路7条,变电站间隔改造4个;新建通信光缆5.7公里,电力桥架260米,电缆终端检查井4座,电缆直角检查井1座;新建电缆线路12.981公里,其中7.606公里采用ZR-YJV22-8.7/15-3x300型电力电缆,5.375公里采用ZR-YJV22-8.7/15-3x400型电力电缆。环漳泽湖旅游路屯留区供电部分:新建二进四出环网柜1台,新建200kVA箱变6台,利旧400kVA箱变1台基础新做;新建架空线路1.1公里,导线采用JKLYJ-10-240型绝缘导线;新建电缆线路8.45公里,其中5.75公里采用ZR-YJV22-8.7/15-3x70型电力电缆,2.7公里采用ZR-YJV22-8.7/15-3x150型电力电缆。环漳泽湖旅游路西南区供电部分:新建二进四出环网柜2台、开闭所1台,新建200kVA箱变11台,新建400kVA箱变5台,新建630kVA箱变1台;新建电缆线路33.835公里,其中22.785公里采用ZR-YJV22-8.7/15-3x70型电力电缆,0.25公里采用ZR-YJV22-8.7/15-3x150型电力电缆,10.8公里采用ZR-YJV22-8.7/15-3x300型电力电缆;新建电缆检查井1座。环漳泽湖旅游路东北区供电部分:新建二进四出开闭所1台,新建200kVA箱变9台,新建315kVA箱变1台,新建400kVA箱变3台,新建630kVA箱变2台,新建800kVA箱变1台,利旧400kVA箱变1台基础新做;新建架空线路0.05公里,导线采用JKLYJ-10-120型绝缘导线;新建电缆线路18.542公里,其中4.064公里采用ZR-YJV22-8.7/15-3x70型电力电缆,14.438公里采用ZR-YJV22-8.7/15-3x95型电力电缆,0.04公里采用ZR-YJV22-8.7/15-3x300型电力电缆。4.建安工程费:/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姜斐,身份证号码:******************,注册号:14008323。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柒拾叁万柒仟捌佰元整。(¥737800)其中:不含税金额696037.74元,税金:41762.26元,税率6%。包括:1.监理酬金:737800元。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3.监理人或委托人依法所应缴纳的税款或行政规费,由监理人或委托人各自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委托人为监理人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则委托人在扣缴该税款后,将相应扣减支付给监理人的款额,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有关完税证明。六、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及工程品质评价要求应达到本监理合同服务范围内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同等标准或要求。七、期限1.监理期限:同施工工期开始之日起,至监理服务范围内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完成备案、竣工结算完成、保修期结束之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八、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九、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3年6月6日。2.订立地点:山西省长治市保宁门西街191号3.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陆份。5委托人:长治市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监理人:太原明远工程监理有限保护与发展中心(盖章)公司(盖章)住所:长治市保宁门西街191号住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长治路239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03000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工行八一路支行(签字)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促进中心支行账号:0505010709219518991账号:145516215929电话:0355-5010011电话:13033460606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6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做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录、通用条件、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技术标准、规范、图纸及设计文件、工程预算书。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范围内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全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施工合同、配套设备安装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服务。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旁站监理计划;根据合同工期及施工工序,编制监理工作(工序)计划;2)熟悉合同文件,掌握施工现场各项工作及进度;3)参与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和施工组织设计;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5)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地会议和主持召开常规工地监理会议,并整理各方确认的会议纪要;6)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7)审查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他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审查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件;8)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9)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10)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11)审查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施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12)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13)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的质量;1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并根据实际施工进展,提出相应的调整(赶工)意见,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16)对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控;对承包人的违规施工行为进行处罚。17)签发中间交工文件;18)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施工单位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19)发布停(复)工令;20)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准确的计算;对工程量的增减做好实测实量,保存好相关原始凭证并接受委托人监督;21)签认中期支付凭证;22)发布变更令(重大、重要变更报委托人核准,凡涉及工程造价须事前经委托人核准);23)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24)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25)编制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委托人要求编制的报表(或文件)等,并在每月2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26)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主持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27)签认交工证书;28)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委托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和结算资料,并做好程序核对工作;配合委托人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如最终要求承包人制作电子版(CAD)竣工图,则监理人应做好审核、移交工作;29)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30)配合委托人的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工程移交和各种预验、验收后维保及结算审计工作。31)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周边居民住房及道路的质量检测(包括事前检测、事中监控、事后鉴定等);32)对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勤;33)工程完工后,向委托人提交施工履约评估报告;34)工程竣工后需提交二份监理资料归档(其中1份为原件);35)组织总包与各分包单位施工的交接工作,并形成详细、准确的交接记录;36)对分包单位进退场时间进行登记,并在完工后对分包工期进行核算;37)配合委托人做好材料设备采购的技术辅导工作,收集提供相关材料、设备必要的参数;38)按监理规范规定的其他工作;39)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工作。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以及相关补充协议、文件等;2)建设批文及相关资料;3)合同指定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实验规程等;4)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法规等。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1)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本工程监理服务人员配备及数量情况,详见本合同附录C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2)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监理人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遣的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相关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且必须人证合一。(3)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所委派的监理服务总人数不能保证本工程实际需要,则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立即增加人员,直至满足监理服务范围内监理服务的需要为止,同时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备案。(4)在监理人进场七天前,监理人应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人员、组织结构、人员资历、工作职责、联系方式、计划进退场时间等报委托人和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如监理人员未按合同要求配置,或委托人对监理人员有调整意见,监理人必须于七天内将调整更换的名单报委托人和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5)本工程监理服务人员必须在本工程全职上班,不得兼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按规定时间坚守岗位,如需离岗,应向委托人代表请假,连续离岗超过三天的,应向委托人主管工程的领导请假。(6)委托人可对监理人不称职的人员提出警告,直至要求监理人撤换,同时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备案。(7)监理人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委托人及施工承包人。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人所发出的。2.3.3监理人如需更换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必须为本工程项目招标的总监理工程师,报本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它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本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工作松懈,经常迟到早退的;(2)有索贿、故意刁难承包人行为的;(3)玩忽职守、委托人认为有不称职行为的;(4)委托人认为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不够丰富的。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工程师所有权利。但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必须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造价和工期顺延,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2)验收工程用主要材料和构配件的品牌,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3)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4)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工程师进场并收到施工图纸7日内提供1份;监理月报:每月28日提供1份,专项报告:按委托人节点需求提供。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七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双方现场清点移交。监理人应自行安排办公、休息用品,配备办公桌椅和办公电话及交通工具等,不得要求本工程施工承包人提供其它服务及费用,该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郭栋。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1)监理人未按专用条件2.3.1要求配置监理人员的违约责任:1000元/天/人;(2)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召开每周监理例会,组织工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等关键节点的验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例行检查活动。委托人发现总监理工程师无故未履行以上职责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3)本合同确定的关键岗位人员,一个月内到岗天数不得少于22天,总监代表每月在岗天数不得少于26天,委托人进行不定期检查。每缺勤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天/人,若一个月内缺勤超过三天以上的,则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天/人。(4)本合同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不可抗力除外)。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监理人擅自更换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监理人提出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监理人提出经委托人同意更换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5)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经委托人初审,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再报本工程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原则上替换人员不得低于监理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同时监理人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A、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B、更换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6)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施工,如工程不能按施工合同工期完成(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停工除外),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职责的,监理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非监理人原因除外)。(7)监理人在施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会审,如果因为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返工,则监理人应承担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8)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承包人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每签发一次有关安全及文明施工问题的处罚通知单,而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职责的,监理人按每次5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9)监理人应审核施工承包人已完工程数量(月报、工程签证),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与委托人及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审定结论相比较),如不能满足要求,每发现一次,监理人按每次5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监理人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所有的隐蔽工程进行见证,若发现隐蔽记录不实,监理人承担5000元每次的经济违约责任。(11)监理人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经查实监理人员未旁站,监理人按每次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所承监的关键部位发生质量事故,则由监理人承担返工损失10%的经济责任。(12)监理人必须认真编写监理月报、阶段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日志,委托人代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若发现监理人不重视,不编报,每缺一项,监理人按每项2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3)监理人必须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整理验收资料,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无法竣工备案,则视为监理人违约,每延误一天,监理人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4)监理人未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要求履行工程质量及安全责任,工程受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监理人按每次30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则终止本合同。(15)若因监理人玩忽职守,巡视、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一般质量隐患1000元/次,重大质量隐患5000元/次;一般安全隐患2000元/次,重大安全隐患10000元/次。(16)因监理人监督、督促不力,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瞒报或未及时对承包人下达整改、停工指令,致使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除承担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一般质量事故20000元/次,重大质量事故50000元/次;一般安全事故20000元/次,重大安全事故50000元/次。(17)监理人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但默许施工承包人使用,未造成委托人损失或工程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委托人将责令监理人撤换直接责任人,造成委托人损失或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委托人将按实际损失的100%向监理人索赔,并责令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18)应由监理人审核、审批的资料积压时间超过施工承包合同规定而无合理理由的,监理人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责令监理人撤换责任人。(19)监理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验收施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隐蔽验收的,第一次委托人代表发批评警告函,如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委托人代表将责令监理人撤换直接责任人。(20)监理人工作人员有索贿、故意刁难施工承包人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直接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有此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21)监理人在工作时间内人员不齐,工作松懈,工作人员经常迟到早退,或在非工作时间未安排人员值班的,第一次委托人将书面警告,第二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撤换责任人员,第三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22)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和工程品质评价要求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监理人按本工程监理酬金的3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非委托人原因,不承担违约责任)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首付款监理人员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签约监理酬金10%73780工程进度支付根据施工进度同期支付进度款支付按当月工程完成产值÷建安工516460工程进度支付根据施工进度同期支付程费×签约监理酬金。竣工验收前最多付款至监理酬金的80%516460项目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合格且监理资料移交业主单位后一周内付至监理酬金的90%73780项目结算后项目结算审计后按照审计金额,支付至97%。(多退少补)51646最后付款项目施工质量保修期(一年)届满14天内剩余监理费22134(2)其他支付约定委托人向监理人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6.3暂停与解除如监理人出现以下情形时,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责令限期清场。6.3.1监理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6.3.2投标承诺书中的监理班子成员未到位且没有严格履行其工作职责的。6.3.3监理人非法转让监理业务的。6.3.4监理人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办理了变更手续的除外),人员到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6.3.5监理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长治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30天内支付检测费用(如有)。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30天内支付咨询费用(如有)。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9.补充条款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自理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监理工程师进场2.工程勘察文件监理工程师进场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监理工程师进场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监理工程师进场5.施工许可文件监理工程师进场6.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进场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附录C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岗位职务证书证号职称证书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备注1姜斐总监理工程师006001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130334603032李晓凯安全监理工程师00283799中级职称******************156034564633王红宇专业监理工程师0058366中级职称******************1359328136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供电工程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