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辅后勤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中学2025)
【延续合同】教辅后勤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YXHT-LGDL2023000159-A-2025-2
二、合同名称:教辅后勤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LGDL2023000159
四、项目名称:教辅后勤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中学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龙岗大道2023号
供应商(乙方):深圳桑博人才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一期3栋D座70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教辅后勤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266000
合同金额:1266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5年09月01日至2026年08月31日,深圳市龙岗区坪地中学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8-22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8-22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教辅后勤合同.pdf
教辅后勤合同.pdf
合同编号:DS-2025-034(续签)龙岗区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合同(教辅工勤合同)项目编号:LGDL2023000159甲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中学乙方:深圳桑博人才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区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合同甲方(公办中小学):深圳市龙岗区坪地中学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教育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安禄联系人:梁文俊联系电话:乙方(教育服务供应商):深圳桑博人才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一期3栋D座706法定代表人:林锐超项目负责人:林锐超联系人:罗锦坤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教育服务相关事宜在深圳市龙岗区签订如下合同。往年签署情况说明:2023年9月1日第一次签署,2024年8月26日第一次续签。本合同是第二次续签。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总服务合同。1.2“服务”是指教辅工勤岗位服务。1.3“服务人员”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教辅工勤岗位服务的服务人员。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2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音像制品等资料。2.适用范围2.1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中学购买教育服务(教辅工勤)。3.合同的组成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3.1.1本合同条款3.1.2总服务合同3.1.3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3.1.4中标通知书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甲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协议承诺4.1乙方按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教育服务。4.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2.1甲方的权利234.2.1.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对服务质量和工作量提出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和履约评价,并将情况反馈给区教育主管部门。4.2.1.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服务人员日常的服务行为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2.1.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及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地乙方的服务人员应予以配合。4.2.1.4因服务人员不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累计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将服务人员退回给乙方,由乙方再次提供服务人员。4.2.2甲方的义务4.2.2.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完成教育服务所必要的服务场所、安全保护和服务条件等。4.2.2.2甲方应依约支付乙方购买教育服务费用。34.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3.1乙方的权利4.3.1.1乙方依约收取服务费用。4.3.1.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4.3.1.3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服务费用未落实或合同规定的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乙方有权拒绝承接。4.3.2乙方的义务4.3.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应督促和教育其员工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政策,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忠于职守,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4.3.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照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服务业务。督促提供的服务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继续教育及培训活动。4.3.2.3向甲方报送被委派的服务项目负责人及服务项目主要成员名单、服务规划;完成服务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在具体项目执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服务项目负责人。4.3.2.4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帮助甲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4.3.2.5乙方及其派出的人员使用的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在服务工作完成或者终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相关物品归还提交甲方。4.3.2.6乙方须储备有充足的提供教育服务的人才库,如人才库无法满足甲方需求的情况下,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立即招聘相应岗位的服务人员或甲方有权另行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相应教育服务。4.3.2.7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须符合如下要求:(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具备相应工作岗位资格;(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4)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5)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6)特殊具备相应上岗证或专业证书;4(7)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4.3.2.8甲方通过考核方式确定服务人员,考核的内容和方式由甲方自行决定。服务考核期为1个月,考核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或服务人员不符合采购项目需求的,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退回给乙方,由乙方再次提供服务人员。乙方每次提供的新的服务人员均应执行1个月的服务考核期的相关规定。服务人员不符合采购项目需求被退回的,甲方将不予支付相应的购买服务费用。考核期内考核不合格被退回的,甲方按实际服务天数于次月支付购买费用。4.3.2.9因服务人员自身原因客观上不能按约履行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立即安排相应服务人员接替。4.3.2.10乙方组织服务人员进行体检和上岗知识培训(须包含岗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提交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非全日制学历验证证明、岗位相关资格证、体检表(三甲及以上医院入职体检表)、出生至今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购买服务接收函》给甲方。4.3.2.11服务人员与乙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与甲方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与服务人员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按其公司制度管理员工,乙方与服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按照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员工的工资、月度考核、工会福利、经济补偿金、购买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伤害险等国家规定的相关保障机制。4.3.2.12乙方全面负责服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动纠纷处理与社保管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甲方备案。4.3.2.13乙方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到甲方提供服务。对于甲方按合同相关条款停止购买服务并退回乙方的服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服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避免对甲方的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响。4.3.2.14因服务人员自身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对服务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纠纷扩大或未能减少甲方相关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纠纷、损失扩大的相应责任;因乙方自身原因所引发的一切纠纷,由5乙方负完全责任:服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人身意外或其他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若导致甲方承担责任或先行垫付的,均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4.3.2.15如果服务人员出现孕产假、病假、工伤等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服务人员接替,上述被接替人员孕产假、病假、工伤等期间的工资等待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4.3.2.16服务人员如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工伤的,乙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与甲方无关。4.3.2.17服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乙方应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给予服务人员医疗期、医疗期待遇和死亡待遇,与甲方无关。4.3.2.18乙方负责建立相应完善的管理、培训、服务制度以实现对甲方教育服务人员的聘用管理、人事管理和后勤服务等。4.3.2.19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发布招聘通知或公告。4.3.2.20乙方须将本合同复印给服务人员并作为乙方与服务人员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5.购买教育服务费用5.1购买教育服务费用包含服务人员工资及福利性经费,按照深圳市社保政策足额缴交社保、公积金和综合管理费。除约定金额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本项目中标金额为¥1266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陆仟元整。最终按照实际服务时间、服务人数结算,但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本项目的合计金额。5.2乙方须按月足额支付教育服务人员的工资及费用,支付费用标准详见表1。5.3在合同服务有效期限内,如上级部门对人员工资福利经费进行调整,甲乙方须按上级通知要求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所调整的服务人员经费支付事宜,如产生税费等由乙方承担,签订补充协议时甲方只支付所调整的服务人员经费,不再支付综合管理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表1:教育服务人员费用支付标准表(含综合管理费)购买教育服务类别购买教育服务费用工勤技能岗辅助管理岗专业技术岗购买教辅工勤岗位7700元/月8100元/月10300元/月6说明:以上购买教育服务费用为甲方购买本合同约定服务每个岗位的包干费用,费用包含服务人员月应发工资、加班费、单位缴交社会保险、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孕产假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风险费用,以及供应商运营管理费等可能产生的各种含税费用。满工作量情况下,乙方向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支付的月应发工资不低于:工勤技能岗4100元、辅助管理岗4300元、专业技术岗5500元。此部分为服务人员规定所得,供应商不得克扣。单位负担的综合社保以服务人员劳动合同月工资基数足额缴交,公积金按公积金中心规定基数的12%缴交。工作不满月情况下,服务人员费用按实际工作量占满工作量比例折算。5.4乙方账号: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坂田支行开户名:深圳桑博人才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5验收标准由甲方确定。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乙方实际提供服务的次月,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及相关报账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财政审批流程将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当甲方因跨年请款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费用时,乙方须先行垫付服务人员工资待遇。甲方明确知悉并同意乙方预开的发票不能作为甲方已付款的凭证,甲方实际向乙方指定23收款账号转账后方视为甲方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因财政审核等原因导致的逾期支付不视为甲方违约。6.人员的退回6.1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通知并退回乙方,乙方须在合理期限内安排相应服务人员接替:6.1.1不符合采购项目需求基本条件的:6.1.2在试用考核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6.1.3严重违反甲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情节的轻重以甲方的相关规定为准;6.1.4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大损失的认定以甲方的相关规定为准;6.1.5因身心原因,不能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6.1.6因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拘留的。76.1.7有违反我区师风师德要求,查实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6.1.7.1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6.1.7.2公共道德有严重失范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1.7.3有侮辱、歧视学生行为,造成学生重大精神伤害的;6.1.7.4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精神和身体伤害的;6.1.7.5对学生有性骚扰等不良行为的;6.1.7.6在保护学生安全上玩忽职守的;6.1.7.7利用招生、推荐就业、过年过节等机会索要、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的;6.1.7.8违反“有偿家教五不准”规定,情节严重的;6.1.7.9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用的;6.1.7.10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6.1.7.11在申报职称、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6.1.7.12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1.7.13生活作风严重腐化的;6.1.7.14其他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教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6.2购买服务期限到期的,甲方无条件将服务人员退回乙方。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怀孕的,乙方需协调人员以确保甲方工作正常运行。6.3甲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将服务人员退回乙方时,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服务人员退回通知书》,否则乙方有权不予接收,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6.4服务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限内向乙方提出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乙方应在该服务人员离岗前五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接替人员。7.违约责任7.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改正的通知超过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本合同即行解除。87.2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乙方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知识产权等纠纷,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导致甲方承担责任或先行垫付的,均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8.争议的处理8.1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变化,致使本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均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8.2凡因本合同及其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但不是必须)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对方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保函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9.通知和送达9.1除当面签收之外,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9.2采用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时视为送达;采取公告方式的,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上述报刊择一刊登即可)上登出之日即视为送达。10.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0.1本合同有效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本项目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可根据中标人履约情况按深圳市相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总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10.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合同终止视为服务人员退回至乙方:10.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10.2.2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0.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10.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时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910.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10.3.1乙方向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10.3.2乙方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10.3.3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10.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经双方协商后,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部分或全部约定。11.法律适用11.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2.权利的保留12.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I12.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12.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13.其他约定13.1甲方对本协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指导。乙方应将有关该项购买服务所涉及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如乙方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存在任何违约情形或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甲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协议,并无需支付任何费用。1013.2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服务人员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依法向服务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法支付或将相应金额退回给甲方。13.3如果政府因疫情等原因减免乙方派驻到甲方的服务人员的社保,在相关法律及政策有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应当将相应的金额退回甲方。如果乙方派驻到甲方的服务人员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甲方有权要求从服务费中扣除应当支付的相应人员社保、公积金,若已支付,乙方应当将相应金额退回。13.4合同届满前或合同结束后,甲方有权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审计,若发现乙方在项目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可要求乙方进行整改。14.合同生效14.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即开始生效。14.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由甲方或龙岗区教育局在采购网上发出的通知或要求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4.3甲方、乙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14.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仅供双方签署之用)甲方(盖章):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2025年8月72日2025年月22日11合同编号:DS-2025-034-B1补充协议甲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中学乙方:深圳桑博人才集团有限公司本协议中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2075年X月2日共同签署《龙岗区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合同》(合同编号:DS-2025-034(续签),下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鉴于:甲乙双方2025年月22日共同签署《龙岗区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合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合同内容补充部分:一、根据深龙教通[2019]59号文《龙岗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午餐午休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的通知,根据甲方工作需求,甲方午餐午休管理人员是在本公司购买服务的在岗人员,甲方按每人每天150元标准支付午餐午休管理费给乙方,再由乙方支付给相关午餐午休管理人员。以上费用属于代收代付,不计入派驻员工的工资总额,因此导致乙方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其他法定费用超过部分由甲方承担。二、以上费用属单列核拨,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法扣税后与当月工资一同发放,不能再收取相关管理费用,不得克扣占用。三、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生效后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原合同所有条款均继续适用和有效。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仅供双方签署之用)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2025年月22日签字:297年月中合同编号:DS-2025-034(续签)龙岗区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合同(教辅工勤合同)项目编号:LGDL2023000159甲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中学乙方:深圳桑博人才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区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合同甲方(公办中小学):深圳市龙岗区坪地中学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教育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安禄联系人:梁文俊联系电话:乙方(教育服务供应商):深圳桑博人才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一期3栋D座706法定代表人:林锐超项目负责人:林锐超联系人:罗锦坤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教育服务相关事宜在深圳市龙岗区签订如下合同。往年签署情况说明:2023年9月1日第一次签署,2024年8月26日第一次续签。本合同是第二次续签。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总服务合同。1.2“服务”是指教辅工勤岗位服务。1.3“服务人员”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教辅工勤岗位服务的服务人员。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2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音像制品等资料。2.适用范围2.1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中学购买教育服务(教辅工勤)。3.合同的组成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3.1.1本合同条款3.1.2总服务合同3.1.3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3.1.4中标通知书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甲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协议承诺4.1乙方按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教育服务。4.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2.1甲方的权利234.2.1.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对服务质量和工作量提出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和履约评价,并将情况反馈给区教育主管部门。4.2.1.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服务人员日常的服务行为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2.1.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及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地乙方的服务人员应予以配合。4.2.1.4因服务人员不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累计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将服务人员退回给乙方,由乙方再次提供服务人员。4.2.2甲方的义务4.2.2.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完成教育服务所必要的服务场所、安全保护和服务条件等。4.2.2.2甲方应依约支付乙方购买教育服务费用。34.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3.1乙方的权利4.3.1.1乙方依约收取服务费用。4.3.1.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4.3.1.3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服务费用未落实或合同规定的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乙方有权拒绝承接。4.3.2乙方的义务4.3.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应督促和教育其员工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政策,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忠于职守,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4.3.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照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服务业务。督促提供的服务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继续教育及培训活动。4.3.2.3向甲方报送被委派的服务项目负责人及服务项目主要成员名单、服务规划;完成服务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在具体项目执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服务项目负责人。4.3.2.4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帮助甲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4.3.2.5乙方及其派出的人员使用的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在服务工作完成或者终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相关物品归还提交甲方。4.3.2.6乙方须储备有充足的提供教育服务的人才库,如人才库无法满足甲方需求的情况下,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立即招聘相应岗位的服务人员或甲方有权另行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相应教育服务。4.3.2.7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须符合如下要求:(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具备相应工作岗位资格;(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4)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5)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6)特殊具备相应上岗证或专业证书;4(7)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4.3.2.8甲方通过考核方式确定服务人员,考核的内容和方式由甲方自行决定。服务考核期为1个月,考核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或服务人员不符合采购项目需求的,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退回给乙方,由乙方再次提供服务人员。乙方每次提供的新的服务人员均应执行1个月的服务考核期的相关规定。服务人员不符合采购项目需求被退回的,甲方将不予支付相应的购买服务费用。考核期内考核不合格被退回的,甲方按实际服务天数于次月支付购买费用。4.3.2.9因服务人员自身原因客观上不能按约履行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立即安排相应服务人员接替。4.3.2.10乙方组织服务人员进行体检和上岗知识培训(须包含岗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提交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非全日制学历验证证明、岗位相关资格证、体检表(三甲及以上医院入职体检表)、出生至今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购买服务接收函》给甲方。4.3.2.11服务人员与乙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与甲方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与服务人员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按其公司制度管理员工,乙方与服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按照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员工的工资、月度考核、工会福利、经济补偿金、购买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伤害险等国家规定的相关保障机制。4.3.2.12乙方全面负责服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动纠纷处理与社保管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甲方备案。4.3.2.13乙方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到甲方提供服务。对于甲方按合同相关条款停止购买服务并退回乙方的服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服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避免对甲方的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响。4.3.2.14因服务人员自身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对服务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纠纷扩大或未能减少甲方相关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纠纷、损失扩大的相应责任;因乙方自身原因所引发的一切纠纷,由5乙方负完全责任:服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人身意外或其他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若导致甲方承担责任或先行垫付的,均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4.3.2.15如果服务人员出现孕产假、病假、工伤等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服务人员接替,上述被接替人员孕产假、病假、工伤等期间的工资等待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4.3.2.16服务人员如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工伤的,乙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与甲方无关。4.3.2.17服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乙方应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给予服务人员医疗期、医疗期待遇和死亡待遇,与甲方无关。4.3.2.18乙方负责建立相应完善的管理、培训、服务制度以实现对甲方教育服务人员的聘用管理、人事管理和后勤服务等。4.3.2.19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发布招聘通知或公告。4.3.2.20乙方须将本合同复印给服务人员并作为乙方与服务人员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5.购买教育服务费用5.1购买教育服务费用包含服务人员工资及福利性经费,按照深圳市社保政策足额缴交社保、公积金和综合管理费。除约定金额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本项目中标金额为¥1266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陆仟元整。最终按照实际服务时间、服务人数结算,但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本项目的合计金额。5.2乙方须按月足额支付教育服务人员的工资及费用,支付费用标准详见表1。5.3在合同服务有效期限内,如上级部门对人员工资福利经费进行调整,甲乙方须按上级通知要求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所调整的服务人员经费支付事宜,如产生税费等由乙方承担,签订补充协议时甲方只支付所调整的服务人员经费,不再支付综合管理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表1:教育服务人员费用支付标准表(含综合管理费)购买教育服务类别购买教育服务费用工勤技能岗辅助管理岗专业技术岗购买教辅工勤岗位7700元/月8100元/月10300元/月6说明:以上购买教育服务费用为甲方购买本合同约定服务每个岗位的包干费用,费用包含服务人员月应发工资、加班费、单位缴交社会保险、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孕产假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风险费用,以及供应商运营管理费等可能产生的各种含税费用。满工作量情况下,乙方向教辅工勤岗位服务人员支付的月应发工资不低于:工勤技能岗4100元、辅助管理岗4300元、专业技术岗5500元。此部分为服务人员规定所得,供应商不得克扣。单位负担的综合社保以服务人员劳动合同月工资基数足额缴交,公积金按公积金中心规定基数的12%缴交。工作不满月情况下,服务人员费用按实际工作量占满工作量比例折算。5.4乙方账号: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坂田支行开户名:深圳桑博人才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5验收标准由甲方确定。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乙方实际提供服务的次月,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及相关报账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财政审批流程将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当甲方因跨年请款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费用时,乙方须先行垫付服务人员工资待遇。甲方明确知悉并同意乙方预开的发票不能作为甲方已付款的凭证,甲方实际向乙方指定23收款账号转账后方视为甲方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因财政审核等原因导致的逾期支付不视为甲方违约。6.人员的退回6.1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通知并退回乙方,乙方须在合理期限内安排相应服务人员接替:6.1.1不符合采购项目需求基本条件的:6.1.2在试用考核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6.1.3严重违反甲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情节的轻重以甲方的相关规定为准;6.1.4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大损失的认定以甲方的相关规定为准;6.1.5因身心原因,不能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6.1.6因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拘留的。76.1.7有违反我区师风师德要求,查实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6.1.7.1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6.1.7.2公共道德有严重失范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1.7.3有侮辱、歧视学生行为,造成学生重大精神伤害的;6.1.7.4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精神和身体伤害的;6.1.7.5对学生有性骚扰等不良行为的;6.1.7.6在保护学生安全上玩忽职守的;6.1.7.7利用招生、推荐就业、过年过节等机会索要、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的;6.1.7.8违反“有偿家教五不准”规定,情节严重的;6.1.7.9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用的;6.1.7.10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6.1.7.11在申报职称、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6.1.7.12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1.7.13生活作风严重腐化的;6.1.7.14其他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教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6.2购买服务期限到期的,甲方无条件将服务人员退回乙方。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怀孕的,乙方需协调人员以确保甲方工作正常运行。6.3甲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将服务人员退回乙方时,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服务人员退回通知书》,否则乙方有权不予接收,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6.4服务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限内向乙方提出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乙方应在该服务人员离岗前五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接替人员。7.违约责任7.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改正的通知超过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本合同即行解除。87.2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乙方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知识产权等纠纷,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导致甲方承担责任或先行垫付的,均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8.争议的处理8.1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变化,致使本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均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8.2凡因本合同及其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但不是必须)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对方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保函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9.通知和送达9.1除当面签收之外,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9.2采用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时视为送达;采取公告方式的,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上述报刊择一刊登即可)上登出之日即视为送达。10.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0.1本合同有效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本项目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可根据中标人履约情况按深圳市相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总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10.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合同终止视为服务人员退回至乙方:10.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10.2.2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0.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10.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时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910.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10.3.1乙方向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10.3.2乙方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10.3.3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10.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经双方协商后,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部分或全部约定。11.法律适用11.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2.权利的保留12.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I12.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12.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13.其他约定13.1甲方对本协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指导。乙方应将有关该项购买服务所涉及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如乙方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存在任何违约情形或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甲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协议,并无需支付任何费用。1013.2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服务人员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依法向服务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法支付或将相应金额退回给甲方。13.3如果政府因疫情等原因减免乙方派驻到甲方的服务人员的社保,在相关法律及政策有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应当将相应的金额退回甲方。如果乙方派驻到甲方的服务人员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甲方有权要求从服务费中扣除应当支付的相应人员社保、公积金,若已支付,乙方应当将相应金额退回。13.4合同届满前或合同结束后,甲方有权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审计,若发现乙方在项目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可要求乙方进行整改。14.合同生效14.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即开始生效。14.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由甲方或龙岗区教育局在采购网上发出的通知或要求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4.3甲方、乙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14.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仅供双方签署之用)甲方(盖章):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2025年8月72日2025年月22日11合同编号:DS-2025-034-B1补充协议甲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中学乙方:深圳桑博人才集团有限公司本协议中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2075年X月2日共同签署《龙岗区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合同》(合同编号:DS-2025-034(续签),下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鉴于:甲乙双方2025年月22日共同签署《龙岗区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合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合同内容补充部分:一、根据深龙教通[2019]59号文《龙岗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午餐午休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的通知,根据甲方工作需求,甲方午餐午休管理人员是在本公司购买服务的在岗人员,甲方按每人每天150元标准支付午餐午休管理费给乙方,再由乙方支付给相关午餐午休管理人员。以上费用属于代收代付,不计入派驻员工的工资总额,因此导致乙方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其他法定费用超过部分由甲方承担。二、以上费用属单列核拨,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法扣税后与当月工资一同发放,不能再收取相关管理费用,不得克扣占用。三、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生效后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原合同所有条款均继续适用和有效。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仅供双方签署之用)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2025年月22日签字:297年月中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教辅后勤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