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服务 公证服务 司法辅助事务采购合同公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
公告内容:
一、合同编号
HT-2025-04264443
二、合同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服务电子卖场合同
三、项目编号
DDYJ-2025-1572884
四、项目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_广州市_白云区启德路66号
联系方式:83210298
供应商(乙方):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地址:北京街道
联系方式:020-8356959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公证服务
1(项)
350,000.00
350,000.00
合同金额: 350,000.00元,大写金额:叁拾伍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8月25日至2026年01月24日
履约地点:广州市市本级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8月2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8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22日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合同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服务电子卖场合同合同编号:HT-2025-04264443甲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乙方: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合同金额(元):350000.00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整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总则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二合同标的服务内容:为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司法效率,更快、更好地服务于诉讼参与人,甲方决定将本院已受理案件的有关司法辅助事务委托给乙方办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甲方已受理案件中的以下司法辅助事务:1、代为向甲方已受理二审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或庭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2、指派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3、派驻司法辅助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记录拍照或录音、录像等调查过程。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及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承担的保密责任,迟延送达、瑕疵送达等违约责任,具体约定详见附件相关内容。-第1页-品目名称需求描述本项目为在采购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其它服务内容金额(元)C230104002025年8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期间公证参与1项350000.00人员要求:不少于8服务开始时间:履行期限2025年¥350,000公证服务司法辅助事务,提供电子送达服务。008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或累计送达案件数达到7500件,以先到者为准。合计¥350,000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合同总额包括技术服务费、技术人员的工勤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交通、住宿、通讯费用等)、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商务需求:序号商务需求商务需求响应内容争议处理方式改为: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1响应院提交诉讼解决。格式合同“违约责任”条数中的“干分之五”改响应2为“万分之五”。格式合同签处的合同约起止日期是系统自动响应3生成,并非实际履约日期。三、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其他支付方式经双方核算无误后,甲方于15天内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结算标准、方式、时间、收款账户信息等具体约定详见附件相关内容。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服务时间:2025年8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服务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第2页-(二)甲方的义务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二)乙方的义务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七、验收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八、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一年期LPR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第3页-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万分五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九、保密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向采购单位所在地或所在地上级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十一、其它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6份,由甲乙双方盖章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甲方联系人:何福森联系电话:83210317合同签订日期:2025-08-21合同履约开始日期:2025-08-25合同履约截止日期:2026-1-24-第4页-乙方(盖章):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银行账号:15000092662756乙方联系人:黄宇森联系电话:15975500757合同签订日期:2025-08-21-第5页-附件1采购合同附件:甲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乙方: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为贯彻落实最高院和司法部、省法院和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司法效率,更快、更好地服务于诉讼参与人,甲方决定将本院已受理案件的有关司法辅助事务委托给乙方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充分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委托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甲方已受理案件中的以下司法辅助事务:1.1代为向甲方已受理二审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或庭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1.2指派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1.3派驻司法辅助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记录拍照或录音、录像等调查过程。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事务进行监督和检查。2.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工作(公证业务除外)提供指导性意见。2.3根据乙方的代理工作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事务作出调整,或者中止、终止乙方的代理工作,但须提前一个月与乙方协商。2.4甲方在本合同1.2条款约定的代理事务,须提前三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提供公证所需资料并书面向乙方提出公证申请。2.5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代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诉讼参与人的联系方式、提供执行依据及生效证明文书、移送相关案件材料等。-第6页-2.6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2.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政策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2.8如果涉及甲方系统调整,需要重新对接公证电话录音系统,由甲方负责安排处理。2.9甲方妥善安排乙方代理工作所需的办公场地、用品和信息化需求。3.0如甲方决定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需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提前10日(即2026年1月15日)停止给乙方安排新的工作任务,并协助乙方妥善完成案件交接、物资交接及人员撤离等相关收尾工作。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时完成代理事务。3.2本合同1.1条款约定的代理事务,乙方正常情况下应于收到案件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有权按照案件开庭日期先后顺序对送达进行调整。如出现急案过多、不可抗力或乙方接收的案件超出乙方正常所能负荷等特殊情况,导致乙方无法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可能影响整体送达工作开展的,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分流,或由双方另行确定送达时限。3.3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司法辅助中心派驻充足的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开展司法送达工作,原则上不少于8人。如乙方派驻的员工出现离职、怀孕等因故缺岗超过1个月以上的,乙方应在知悉其缺岗原因后一个月内完成招聘、替补等工作,确保派驻人员按要求及时补足。3.4乙方向甲方司法辅助中心派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甲方考勤和工作纪律要求,不得有损坏甲方名誉的行为。3.5乙方保证引导诉讼参与人优先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对诉讼参与人成功进行电子送达后,不得再对该诉讼参与人采用其它方式进行送达。3.6按照甲方制定的操作规范无法成功进行电子送达的,乙方应及时使用邮寄送达等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进行有效送达。3.7乙方保证每月实际完成的当事人电子送达率达到85%以上。本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电子送达率按当月乙方以非邮寄方式送达的当事人数与当月乙方完成送达的所有当事人数之比例计算,即:当事人电子送达率=(当月乙方完成送达的所有当事人数-当月乙方邮寄送达当事人数)/当月乙方完成送达的所有当事人数×100%。-第7页-3.8乙方应负责将其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电话送达过程中的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并留存。如遇当事人对送达提出异议,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相关录音记录及电子数据保管函等,证明送达的有效性。3.9乙方应对由乙方提供的公证电话送达系统的相关软件及服务器负责维护,甲方提供必要的便利。3.9.1本合同1.2条款约定的代理事务,乙方须在依法受理后三天内安排在甲方指定时间赴现场进行公证,特殊情况需经甲方确认后进行调整;3.9.2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办证规定出具公证文书并移交给甲方;3.9.3本合同1.3条款约定的代理事务,乙方须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并书面通知甲方,根据甲方安排赴现场进行调查,特殊情况需经甲方确认后进行调整;3.9.4乙方需在现场调查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调查材料给甲方。3.9.5乙方工作量出现不饱和时,甲方可安排乙方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其他司法辅助事务,本合同约定的承包金额不作调整。乙方开展的其他司法辅助事务可适当抵扣承包案件量,具体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四、履行期限及地点4.1本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履行期限:2025年8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4.2履约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五、合同价格5.1送达工作5.1.1本合同1.1条款约定的代理事务,由乙方以4.1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承包甲方委托的送达工作。5.1.2甲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每月向乙方支付7万元,至合同期限届满共需支付35万元。5.1.3总承包案件量不少于7500件,实际送达案件量以甲方移交案件量为准。乙方应按合同3.2条款约定及时接收甲方移交的案件,并按时完成送达。5.2公证工作-第8页-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08号),现场保全公证、现场调查、电子保管函等业务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格确定。六、保密责任6.1乙方保证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获得的任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也不作任何其它商业用途。6.2乙方违反保密责任,致使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的,需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七、违约责任7.1迟延送达的情形:经双方确认,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在三个工作日完成案件当事人的送达工作,该案的原送达工作不得计酬,且按每迟延送达一个当事人5元标准计算违约金。7.2瑕疵送达的情形:经双方确认,因乙方原因造成送达过程存在严重瑕疵的,该案的原送达工作不得计酬,且按每瑕疵送达一个当事人10元标准计算违约金。7.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迟延送达、瑕疵送达、无法提供当事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的通话记录等无法补救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7.4因乙方过错未依约指派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或现场公证行为违反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导致公证行为缺乏法律效力,甲方无需就该次现场公证行为支付费用。7.5因甲方过错未依约向乙方及时支付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相应损失。八、结算方式和时间8.1双方结算期以月计算,结算周期为自然月。乙方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送达费用结算明细表》(详见附件)交甲方核对,核实无误后,甲方于15天内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8.2乙方确认以下银行收款账户:开户名: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第9页-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15000092662756九、争议解决方法9.1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或调解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解决。十、其他10.1因预算限制,双方在本合同中关于费用的约定对双方今后的合作不具有指导意义。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10.2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三份。-第10页-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合同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服务电子卖场合同合同编号:HT-2025-04264443甲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乙方: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合同金额(元):350000.00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整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总则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二合同标的服务内容:为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司法效率,更快、更好地服务于诉讼参与人,甲方决定将本院已受理案件的有关司法辅助事务委托给乙方办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甲方已受理案件中的以下司法辅助事务:1、代为向甲方已受理二审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或庭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2、指派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3、派驻司法辅助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记录拍照或录音、录像等调查过程。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及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承担的保密责任,迟延送达、瑕疵送达等违约责任,具体约定详见附件相关内容。-第1页-品目名称需求描述本项目为在采购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其它服务内容金额(元)C230104002025年8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期间公证参与1项350000.00人员要求:不少于8服务开始时间:履行期限2025年¥350,000公证服务司法辅助事务,提供电子送达服务。008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或累计送达案件数达到7500件,以先到者为准。合计¥350,000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合同总额包括技术服务费、技术人员的工勤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交通、住宿、通讯费用等)、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商务需求:序号商务需求商务需求响应内容争议处理方式改为: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1响应院提交诉讼解决。格式合同“违约责任”条数中的“干分之五”改响应2为“万分之五”。格式合同签处的合同约起止日期是系统自动响应3生成,并非实际履约日期。三、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其他支付方式经双方核算无误后,甲方于15天内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结算标准、方式、时间、收款账户信息等具体约定详见附件相关内容。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服务时间:2025年8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服务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第2页-(二)甲方的义务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二)乙方的义务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七、验收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八、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一年期LPR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第3页-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万分五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九、保密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向采购单位所在地或所在地上级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十一、其它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6份,由甲乙双方盖章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甲方联系人:何福森联系电话:83210317合同签订日期:2025-08-21合同履约开始日期:2025-08-25合同履约截止日期:2026-1-24-第4页-乙方(盖章):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银行账号:15000092662756乙方联系人:黄宇森联系电话:15975500757合同签订日期:2025-08-21-第5页-附件1采购合同附件:甲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乙方: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为贯彻落实最高院和司法部、省法院和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司法效率,更快、更好地服务于诉讼参与人,甲方决定将本院已受理案件的有关司法辅助事务委托给乙方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充分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委托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甲方已受理案件中的以下司法辅助事务:1.1代为向甲方已受理二审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或庭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1.2指派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1.3派驻司法辅助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记录拍照或录音、录像等调查过程。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事务进行监督和检查。2.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工作(公证业务除外)提供指导性意见。2.3根据乙方的代理工作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事务作出调整,或者中止、终止乙方的代理工作,但须提前一个月与乙方协商。2.4甲方在本合同1.2条款约定的代理事务,须提前三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提供公证所需资料并书面向乙方提出公证申请。2.5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代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诉讼参与人的联系方式、提供执行依据及生效证明文书、移送相关案件材料等。-第6页-2.6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2.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政策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2.8如果涉及甲方系统调整,需要重新对接公证电话录音系统,由甲方负责安排处理。2.9甲方妥善安排乙方代理工作所需的办公场地、用品和信息化需求。3.0如甲方决定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需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提前10日(即2026年1月15日)停止给乙方安排新的工作任务,并协助乙方妥善完成案件交接、物资交接及人员撤离等相关收尾工作。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时完成代理事务。3.2本合同1.1条款约定的代理事务,乙方正常情况下应于收到案件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有权按照案件开庭日期先后顺序对送达进行调整。如出现急案过多、不可抗力或乙方接收的案件超出乙方正常所能负荷等特殊情况,导致乙方无法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可能影响整体送达工作开展的,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分流,或由双方另行确定送达时限。3.3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司法辅助中心派驻充足的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开展司法送达工作,原则上不少于8人。如乙方派驻的员工出现离职、怀孕等因故缺岗超过1个月以上的,乙方应在知悉其缺岗原因后一个月内完成招聘、替补等工作,确保派驻人员按要求及时补足。3.4乙方向甲方司法辅助中心派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甲方考勤和工作纪律要求,不得有损坏甲方名誉的行为。3.5乙方保证引导诉讼参与人优先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对诉讼参与人成功进行电子送达后,不得再对该诉讼参与人采用其它方式进行送达。3.6按照甲方制定的操作规范无法成功进行电子送达的,乙方应及时使用邮寄送达等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进行有效送达。3.7乙方保证每月实际完成的当事人电子送达率达到85%以上。本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电子送达率按当月乙方以非邮寄方式送达的当事人数与当月乙方完成送达的所有当事人数之比例计算,即:当事人电子送达率=(当月乙方完成送达的所有当事人数-当月乙方邮寄送达当事人数)/当月乙方完成送达的所有当事人数×100%。-第7页-3.8乙方应负责将其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电话送达过程中的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并留存。如遇当事人对送达提出异议,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相关录音记录及电子数据保管函等,证明送达的有效性。3.9乙方应对由乙方提供的公证电话送达系统的相关软件及服务器负责维护,甲方提供必要的便利。3.9.1本合同1.2条款约定的代理事务,乙方须在依法受理后三天内安排在甲方指定时间赴现场进行公证,特殊情况需经甲方确认后进行调整;3.9.2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办证规定出具公证文书并移交给甲方;3.9.3本合同1.3条款约定的代理事务,乙方须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并书面通知甲方,根据甲方安排赴现场进行调查,特殊情况需经甲方确认后进行调整;3.9.4乙方需在现场调查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调查材料给甲方。3.9.5乙方工作量出现不饱和时,甲方可安排乙方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其他司法辅助事务,本合同约定的承包金额不作调整。乙方开展的其他司法辅助事务可适当抵扣承包案件量,具体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四、履行期限及地点4.1本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履行期限:2025年8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4.2履约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五、合同价格5.1送达工作5.1.1本合同1.1条款约定的代理事务,由乙方以4.1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承包甲方委托的送达工作。5.1.2甲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每月向乙方支付7万元,至合同期限届满共需支付35万元。5.1.3总承包案件量不少于7500件,实际送达案件量以甲方移交案件量为准。乙方应按合同3.2条款约定及时接收甲方移交的案件,并按时完成送达。5.2公证工作-第8页-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08号),现场保全公证、现场调查、电子保管函等业务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格确定。六、保密责任6.1乙方保证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获得的任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也不作任何其它商业用途。6.2乙方违反保密责任,致使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的,需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七、违约责任7.1迟延送达的情形:经双方确认,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在三个工作日完成案件当事人的送达工作,该案的原送达工作不得计酬,且按每迟延送达一个当事人5元标准计算违约金。7.2瑕疵送达的情形:经双方确认,因乙方原因造成送达过程存在严重瑕疵的,该案的原送达工作不得计酬,且按每瑕疵送达一个当事人10元标准计算违约金。7.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迟延送达、瑕疵送达、无法提供当事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的通话记录等无法补救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7.4因乙方过错未依约指派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或现场公证行为违反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导致公证行为缺乏法律效力,甲方无需就该次现场公证行为支付费用。7.5因甲方过错未依约向乙方及时支付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相应损失。八、结算方式和时间8.1双方结算期以月计算,结算周期为自然月。乙方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送达费用结算明细表》(详见附件)交甲方核对,核实无误后,甲方于15天内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8.2乙方确认以下银行收款账户:开户名: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第9页-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15000092662756九、争议解决方法9.1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或调解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解决。十、其他10.1因预算限制,双方在本合同中关于费用的约定对双方今后的合作不具有指导意义。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10.2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三份。-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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