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住院津贴采购合同公告(伊金霍洛旗检验检测中心2025)
伊金霍洛旗检验检测中心蒙KJ200K保险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CLBX006
二、合同名称:蒙KJ200K保险
三、项目编号:鄂财购备字(电子)[2025]YQ02017号
四、项目名称:蒙KJ200K保险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伊金霍洛旗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伊金霍洛旗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方式:15894984807
供应商(乙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小区C-底商
联系方式:1513483558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蒙KJ200K保险
1(份)
¥2,375.15
¥2,375.15
蒙KJ200K保险
合同金额: 2,375.15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柒拾伍元壹角伍分
履约期限:2025年08月26日至2026年08月26日
履约地点:伊金霍洛旗检验检测中心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8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8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伊金霍洛旗检验检测中心蒙KJ200K安行如意保团体(统颁).pdf
伊金霍洛旗检验检测中心蒙KJ200K交强险.pdf
伊金霍洛旗检验检测中心蒙KJ200K商业险.pdf
伊金霍洛旗检验检测中心
2025年08月26日
中国大地[地财产保保险股价投份有有限公司司ChinaContinentProperty&CasualtyInsuranceCompanyLtd投保人姓名:伊金霍洛旗检验检测中心联系电话:13310313021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12150627MB1K01097R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金额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400,000.00RMB意外医疗AccidentTreatment400,000.00RMB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住院津贴120.00元/日*180天意外面部整容100,000.00RMB法定节假日意外伤害200,000.00RMB保险期间(Insuranceperiod)2025年07月06日00时00分起至2026年07月05日24时00分止总保险费(Totalpremium)叁佰陆拾伍元整¥365.00,其中不含税保费¥344.34、增值税¥20.66。争议解决方式(DisputeResolution)诉讼三、保险人声明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保监发[2014]6号)中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按该处残疾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投保人自愿投保“安行如意保意外险基础款”。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保险单载明车辆上的驾乘人员,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保单载明的家庭自用车或非营运客车或非营运货车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每份:每座保额为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40万,驾乘交通工具意外医疗40万(社保范围,0免赔,100%赔付),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住院补贴120元/日(免赔天数为0天),意外面部整容10万,法定节假日意外伤害20万。保单累计赔付限额为每座保额*行驶证载明的核定座位数。若投保座位数低于核定座位数,每座赔付金额=(投保座位数/核定座位数)*每座保额;保单累计赔付限额为每座保额*投保座位数。您可登录www.95590.cn,在服务—电子保单下载及验真菜单下,下载电子保单。五、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利益,请收到本保险单后及时拨打我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95590(转3)或登录www.95590.cn网站,查询并核实保险单信息。如有异议,请通过95590热线电话,网站承保理赔信息在线查询中“异议信息留言”或至大地保险营业网点反馈,我们将尽快核实解决。保险人对未成年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六、车辆信息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使用性质核定座位数蒙KJ200KSMG8447LGWEF4A53DF174225非营业机关5公司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公司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工业街东侧文明路北侧1号楼11号房邮政编码17000出单时间2025-07-0216:56:14销售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公司总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1号楼6、7、8、9、10层全国统一服务/投诉热线:95590(按语音提示操作)公司网址:www.95590.cn、www.ccic-net.com.cn公司客服邮箱:kefu@ccic-net.com.cn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4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312024032958731】总则保险责任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第五条本保险分设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任、驾乘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驾乘交通工具意其他有关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和驾乘交通工具意外重症监护住院书面形式。津贴保险责任,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其中,驾乘交通工第二条乘坐或者驾驶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售票员、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其他保险责任为可选乘客,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责任。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第六条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或者组织,可作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保险合同中本合同的投保人。载明的指定交通工具过程中遭受意外,因此而身故或者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伤残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意外身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该被保险人的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驾乘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险人的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驾乘交通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驾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驾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国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的;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同针对其已给付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驾乘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保险人实际给付的意外身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故保险金不超过有关监管规定的限额。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二)意外伤残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者出具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除归保险人按照“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该伤残咎于保险人过错的外,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二)非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非身故保险金的受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人的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住院日津贴金额×(每次实际住残保险金。院日数-免赔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给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的,保险人继续承担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10%,每级相差10%。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驾乘交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伤残通工具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以其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度时,本合同约被保险人如果在该次意外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任终止。金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第九条驾乘交通工具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的伤残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驾乘交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保险合同中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其驾乘载明的指定交通工具过程中遭受意外,在社会基本医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照“该被保险人的驾乘交通工具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日津险责任终止。贴金额×(每次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给付驾乘第七条驾乘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交通工具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载明的指定交通工具过程中遭受意外,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人继续承担驾乘交通工具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的,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给付范围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意外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驾乘交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每次意外合理医疗通工具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以其驾乘交通费用-次免赔额)×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驾工具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乘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金。限度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驾乘交通工具意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终止。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责任免除生者为准)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第十条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十五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责任:对每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每次接受治疗发生的(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次合理医(二)被保险人的自我伤害或者自杀,但是被保险疗费用扣除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三)被保险人猝死;机构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驾乘交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驾乘交通工具意外医疗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被保险人的驾乘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第八条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保险合同中(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载明的指定交通工具过程中遭受意外,在社会基本医疗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或者由此导致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照“该被保险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或者分娩不在此限;(七)非因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同中(八)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载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驾乘交通工具意外医疗次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80%。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第十六条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和第十一条在下列任何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而驾乘交通工具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的免赔日致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中未载明的,免赔日数为3天。(一)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第十七条保险费由保险人在承保时计算确定。的影响期间;(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保险期间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第十八条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三)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1)》界定的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保险人义务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第十九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四)被保险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被判入狱期间;第二十条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五)交通工具超载期间,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在此限;申请人补充提供。(六)交通工具用于军事、竞赛、特技、表演、探险、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处理爆炸物。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疗费用,修复、安装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验性治疗费用;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二)非因医疗机构在技术、设备等方面不具备正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常治疗条件而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转院治疗费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用,但提供转出医院同意转院证明的除外;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三)非医学必需的住院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的差额。以预防性手术、健康护理、疗养、静养、康复为主要目的的住院医疗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意外伤害属于机动车辆各类保险责任的,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免赔日数和保险费第二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第十四条每一被保险人的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金额、驾乘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金额、驾乘交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工具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额和驾乘交通工具意外重症监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护住院津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中载明。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第十五条驾乘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的次免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委托书;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适格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五)申请驾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除第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一)至(四)项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2.公安机关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则提还保险费。供宣告死亡判决书;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六)申请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除第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一)至(四)项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司法鉴定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断书;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七)申请驾乘交通工具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需增加或者减少被保险人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或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除第(一)至(四)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或者在本合同中批注。项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被保险人人数增加的,保险人在书面审核同意并按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诊断证明、病历、日加收保险费后,自收到保险费后次日零时或者通知书出院证明;载明的起始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人承担保险责任。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人数减少的,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自收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到书面通知次日零时或者通知书载明的终止日二十四时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以较晚者为准)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相应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九条收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或信息后,已给付保险金的,或者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就有关情况是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是受益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尽人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不在此限。量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第三十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一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保险上述约定中的“未及时通知”,不包括因不可抗力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不违反法律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而导致的迟延通知。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第二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上加以批注或者出具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第三十二条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发送有关通知或其他文件,均视为正确送达。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现金保险金申请与给付,价值。第二十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第三十三条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给付保险金,或者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是尚(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但是受(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益人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不在此限。系受托申请,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其他非正式的病床住院及不合理(一)解除合同通知书;住院。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以(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上(含)的,视为自动出院。(三)投保人身份证明;挂床:指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四)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的检查和治疗或者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五)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不在此限。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在人体血液或者其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解除时间(以较晚者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现金价值。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缩写为AIDS。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试验性治疗:指不符合中国大陆医学界公认可行的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治疗方法、手段、设备、药品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第三十五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台地区法律)。恐怖活动: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释义,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中国保险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编号(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JR/T0083—2013。,(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自我伤害:被保险人主动造成的、或被保险人明知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或可预知风险可能发生而不进行规避导致自身肢体伤害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或机能损伤的行为。(五)其他恐怖活动。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门的鉴定为准。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本医疗保险。在计算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时,社会基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本医疗保险以被保险人实际参加的类型为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准。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道路交医疗机构: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设立的主要目的通法规规定的标准。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和护理服务,具有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包括下列任何情形:合所在地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有合(一)无驾驶证驾驶或者持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驾驶;的机构,但不包括康复医院、诊所、养老院以及主要为(二)驾驶的机动交通工具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目的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型不符;住院:指入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正(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式病房,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交通工具,实习期内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牵引挂车;(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或者注销期间驾驶机动交通工具;(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六)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其他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无有效行驶证:包括下列任何情形:(一)机动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二)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三)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责任已经过日数/保险期间日数)],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已生效日数亦即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净保费=保险费×(1-2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通用意外医疗保险(A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522022111739701】总则,医疗保险金。第一条本保险是团体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第六条意外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遭受主险合同约定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以下简称“意外”),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部分以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本附加险条款,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给付范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若本围和标准(保险合同载明承担境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用的,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范围不受此限)的、医学准。必需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合理意主险合同终止的,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外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每次合理意外合同无效的,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门诊医疗费用-意外门诊医疗次免赔额)×意外门诊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医疗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险合同。第七条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第三条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金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以下简称“意外”),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保险责任,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给付范第四条本附加险分设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意围和标准(保险合同载明承担境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外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和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可由用的,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范围不受此限)的、医学投保人选择其中任一项投保,或者同时选择意外门诊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合理意医疗保险责任和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两项投保。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每次合理意外第五条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住院医疗费用-意外住院医疗次免赔额)×意外住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遭受主险合同约定医疗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以下简称“意外”),投保意外医疗保险责任或者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任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给付范的,对其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该次住院出院之时围和标准(保险合同载明承担境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用的,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范围不受此限)的、医学先发生者为准)止期间接受的住院治疗,保险人继续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合理意外医承担保险责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每次合理意外医疗费用-投保意外医疗保险责任或者意外门诊医疗保险责意外医疗次免赔额)×意外医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任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门诊治疗仍未结束的,对其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十五日内接受的门诊第十条保险费由保险人在承保时计算确定。治疗,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意外第十一条意外医疗保险责任、意外门诊医疗保住院医疗保险金分别相应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和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次免赔额和给付比险金额、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额和意外住院医疗保险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本附加险合同中未载明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意外对该被保险人的对应的保险责任(即意外医疗保险责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和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次免赔任、意外门诊医疗保险责任或者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额均为100元,给付比例均为80%。任)终止。不保证续保责任免除,第十二条本附加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第八条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重新向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但(一)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本附加险不保证续保。的医疗费用或者与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相关的医疗费用;保险期间(二)洗牙、洁齿、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第十三条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迄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以及非意外导致的牙时间与主险一致。科治疗费用;(三)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保险金申请与给付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修复、安装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性治疗费用;人系受托申请,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四)非因定点医疗机构在技术、设备等方面不的身份证明;具备正常治疗条件而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不(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门、适格机必要的转院治疗费用,但提供转出医院同意转院证明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的除外。(五)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境外医疗机构(若保险合同载明承担境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出具的医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诊断证明和病历;第九条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意(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外门诊医疗保险金额和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根据选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择投保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本证明和资料。附加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费用价格水平一致。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第十五条本附加险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对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每次接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用,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次合理医疗费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定。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二)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构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第十六条收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或信息的,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有关医疗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等应当尽量予以配合。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通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第十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一致的项目。金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住院:指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门(急)释义,诊观察室诊疗、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其他非正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病床住院及不合理住院。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括港澳台地区),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基本离开病房十二小时以上(含)的,视为自动出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挂床:指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医疗机构: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设立的主要关的检查和治疗或者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和护理服务,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不在此限。具有符合所在地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试验性治疗:指不符合接受医疗所在地医学界认施,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可实践的治疗方法、手段、设备、药品等。和护理服务的机构,但不包括康复医院、诊所、养老院以及主要为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目的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在计算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时,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被保险人实际参加的类型为准;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准。当地: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指签发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人分支机构所在地。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必需且合理:指医疗费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通常惯例:指医疗费用与接受医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意外面部整容医疗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522022053110831】总则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第一条本保险是团体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加险。(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部分以及本附加险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条款,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四)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适格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若本附加险条故证明;款与主险条款内容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五)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面部容貌毁损鉴主险合同终止的,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定诊断书;的,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诊断证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明、病历和出院证明;第三条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责任,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保险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以下简称“意外”),以该意外为直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接、完全原因导致面部容貌毁损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第十一条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每次接受治疗发生的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面部整容手术治疗的,医疗费用,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次合理医疗费用由此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意外合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次免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等获得的补偿后的赔额)×给付比例”计算给付意外面部整容医疗保险金。余额为上限。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对其自第十二条收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或信息的,保险人有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期间接受的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尽量予以配合。住院治疗,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险人门诊治疗仍未结束的,对其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十五日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内接受的门诊治疗,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计算。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面,释义部整容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面部整容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面部整容手术:指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实际实施对严重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面部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外面部整容医疗保险责任终止。建的手术。责任免除,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保险人指定的医疗第五条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经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营的二级以上(含)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但不包括境外医院、(一)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除非本附加险条款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约定予以承保;门诊、特需病房以及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二)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对戒毒或者相类似目的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投保前已有伤害的治疗费用;必需且合理:指医疗费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三)非意外伤害导致的牙科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一)符合通常惯例:指医疗费用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牙齿修复或整形,如矫形、洗牙、洁齿等;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四)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被保险运输器官相关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人和保险人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五)非因医疗机构在技术、设备等方面不具备正常治疗核鉴定。条件而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不必要的转院治疗费用,(二)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提供转出医院同意转院证明的除外。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第六条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面部整容医疗保险金额由投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第七条保险费由保险人在承保时计算确定。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通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保险期间,目。第八条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讫时间与主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同一致,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不保证续保,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在计算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第九条本附加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被保险人实际参加的类型为准;被保前,投保人可重新向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经保险人同意,交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准。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但本附加险不保证续保。试验性治疗:指不符合接受医疗所在地医学界认可实践的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治疗方法、手段、设备、药品等。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法定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额调整保险(2025版)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322025041016953】【报备文件编号:大地财保发〔2025〕227号】总则,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本保险是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完全原因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了主险的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金后,另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险合同相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金。关的部分以及本附加险条款,均为本附释义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法定节假日:指国务院规定的全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条体公民放假的如下节日及其调休日:款为准;若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容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节,中秋节,国庆节。每个节日及其主险合同终止的,本附加险合同同调休日从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结束之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的,本附加险合日二十四时止。如果国务院对节日有同亦无效。调整,依照最新规定执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主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亦简称“意外”),并自遭受该意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制限在内蒙古自治区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保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官方微信中保信验真微信ChinaContinentProperty&CasualtyInsuranceCompanyLtd投保确认码:02CCIC150025072151446571860628电子保单生成时间:2025-07-0216:56:13保险单号:PDFA25150104300000002818收费确认时间:2025-07-0216:56:08投保确认时间:2025-07-0216:56:12被保险人伊金霍洛旗检验检测中心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627MB1K01097R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亿城大厦联系电话133*****021被保险机动车号牌号码蒙KJ200K机动车种类客车使用性质非营业机关发动机号码SMG8447识别代码(车架号)LGWEF4A53DF174225厂牌型号长城CC6460RM03旅行车核定载客5人核定载质量0千克排量2.378L功率120KW登记日期2013年02月26日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肆佰柒拾伍元整(¥:475.00元)其中救助基金(0.00%)¥:0.00(不含税保险费¥448.11元、增值税¥26.89元)元保险期间自2025年07月06日00时00分起至2026年07月05日24时00分止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代收车船税整备质量1556KG纳税人识别号12150627MB1K01097R当年应缴¥900.00元往年补缴¥0.00元滞纳金¥0.00元合计(人民币大写):玖佰元整(¥:900.00元)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开具税务机关特别约定保单明示特别约定: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您本次购买车辆保险的渠道相关信息告知如下:销售渠道:口保险公司门店直销口电话销售口互联网销售■个人代理口车辆经销商代理口保险中介机构代理口其他:渠道费用:4.00%(该费用为我公司向相关渠道支付的劳务报酬):渠道名称及联系电话:王俊霞13310313021特别提示:驾驶人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以及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遵守法律法规。保单查询及通赔提示:投保次日起,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网页(www.95590.cn),客户服务电话(95590),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信息。被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可选择保险人在国内的任意一家车险全国通赔网点,就近接受查勘定损服务,并就近递交索赔资料、领取保险赔款,保险人不另外收取费用。重要提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和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缴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或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6、被保险人可通过保险人网站自主查询承保理赔信息。保险人公司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公司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工业街东侧文明路北侧1号楼11号房邮政编码:17000签单日期:2025-07-02全国统一服务/投诉热线:95590(按语音提示操作)公司网址:www.ccic-net.com.cn公司客服邮箱:kefu@ccic-net.com.cn(保险人签章)核保:系统自核制单人:苏玉娥经办人:王俊霞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PDFA25150104300000002818蒙KJ200K2025/07/0600-2026/07/052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制,限在内蒙古自治区销售中国中国大地财产保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条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被保险人伊金霍洛旗检验检测中心车主伊金霍洛旗检验检测中心保险车辆情况号牌号码蒙KJ200K厂牌型号长城CC6460RM03旅行车发动机号SMG8447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02月26日VIN码/车架号LGWEF4A53DF174225机动车种类客车使用性质非营业机关核定载质量0千克核定载客5人承保险种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保险费(元)机动车损失保险23,660.00285.6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0.00349.50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2次0.00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1次0.00特别提示:除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拥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涉及(减)退保保费的,退还给投保人。本保单投保人为:伊金霍洛旗检验检测中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陆佰叁拾伍元壹角伍分(¥635.15元)(不含税保险费¥599.2元、增值税¥35.95元)保险期间自2025年07月06日00时00分起至2026年07月05日24时00分止特别约定增值服务使用说明特约: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星级权益,请登录“中国大地超级APP”或“中国大地保险内蒙古分公司”微信公众号,在“我的权益”页面查询服务标准释义或使用权益。目前个别地区增值服务暂不可用,后续将会不断更新覆盖,详情咨询95590。保单明示特别约定: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您本次购买车辆保险的渠道相关信息告知如下:销售渠道:□保险公司门店直销□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个人代理□车辆经销商代理□保险中介机构代理□其他;渠道费用:10.00%(该费用为我公司向相关渠道支付的劳务报酬);渠道名称及联系电话:王俊霞13310313021特别提示:驾驶人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详见特别约定清单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重要提示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5.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6.被保险人可通过保险人网站自主查询承保理赔信息。保险人公司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公司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工业街东侧文明路北侧1号楼11号房邮政编码:17000签单日期:2025-07-02全国统一服务/投诉热线:95590(按语音提示操作)公司网址:www.ccic-net.com.cn公司客服邮箱:kefu@ccic-net.com.cn(保险人签章)核保:系统自核制单人:苏玉娥经办人:王俊霞中国中国大地财产保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官方微信中保信验真微信特别约定清单保险单号:PDEJ25150104300000002032增值服务使用说明特约: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星级权益,请登录“中国大地超级APP”或“中国大地保险内蒙古分公司”微信公众号,在“我的权益”页面查询服务标准释义或使用权益。目前个别地区增值服务暂不可用,后续将会不断更新覆盖,详情咨询95590。保单明示特别约定: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您本次购买车辆保险的渠道相关信息告知如下:销售渠道:□保险公司门店直销□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个人代理□车辆经销商代理□保险中介机构代理□其他;渠道费用:10.00%(该费用为我公司向相关渠道支付的劳务报酬);渠道名称及联系电话:王俊霞13310313021特别提示:驾驶人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以及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遵守法律法规。保单查询及通赔提示:投保次日起,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网页(www.95590.cn),客户服务电话(95590),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信息。被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可选择保险人在国内的任意一家车险全国通赔网点,就近接受查勘定损服务,并就近递交索赔资料、领取保险赔款,保险人不另外收取费用。合同争议解决办法: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法院处理。增值税抵扣特约:兹经保险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或者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赔偿或实际修复的方式进行赔偿,也可采取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进行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免赔额第十二条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处理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七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十八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二十五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二十九条赔款计算(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第三十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十二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三十三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三十四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三十五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五)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第三十六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赔偿处理第三十七条赔款计算(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通用条款保险期间第三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其他事项第四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第四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四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四十三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四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四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附加险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绝对免赔率),=,1-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二)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二)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第三条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第四条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货车(含挂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第三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第三条赔偿限额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且经保险人认可的赔付协议,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三)特需医疗类费用。第三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四条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院或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店出具的、足以证明各项费用赔偿金额的相关单据。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第一条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后,可投保本特约条款。第二条本特约条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第一章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第三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一)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二)送油、送水、送防冻液、搭电;(三)轮胎充气、更换轮胎;(四)车辆脱离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车。第四条责任免除(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二)送油、更换轮胎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料、防冻液、配件、辅料等材料费用;(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第五条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2次免费服务,超出2次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分为5次、10次、15次、20次四档。第二章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第六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为被保险机动车提供车辆安全.检测服务,车辆安全检测项目包括:(一)发动机检测(机油、空滤、燃油、冷却等);(二)变速器检测;(三)转向系统检测(含车轮定位测试、轮胎动平衡测试);(四)底盘检测;(五)轮胎检测;(六)汽车玻璃检测;(七)汽车电子系统检测(全车电控电器系统检测);(八)车内环境检测;(九)蓄电池检测;(十)车辆综合安全检测。第七条责任免除(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部件的更换、维修费用;(二)洗车、打蜡等常规保养费用;(三)车辆运输费用。第八条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检测项目及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三章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第九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饮酒、服用药物等原因无法驾驶或存在重大安全驾驶隐患时提供单程30公里以内的短途代驾服务。第十条责任免除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第十一条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四章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第十二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被保险机动车需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技术检验时,根据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代替车辆所有人进行车辆送检。第十三条责任免除(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二)车辆检验费用及罚款;(三)维修费用。释义【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车轮单独损失】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失,或三者的共同损失。【车身划痕】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新增加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全部损失】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市场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参考折旧系数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系数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出租其他9座以下客车0.60%0.60%1.10%0.90%10座以上客车0.90%0.90%1.10%0.90%微型载货汽车0.90%1.10%1.10%带拖挂的载货汽车0.90%1.10%1.10%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1.10%1.40%1.40%其他车辆0.90%1.10%0.9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法定节假日不包括:1、因国务院安排调休形成的工作日;2、国务院规定的一次性全国假日;3、地方性假日。【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特需医疗类费用】指医院的特需医疗部门/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联合病房、干部病房、A级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产生的费用,以及名医门诊、指定专家团队门诊、特需门诊、国际门诊等产生的费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住院津贴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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