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代建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2025)
公告内容:
发布机构: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
项目编号:441900018-2025-00383
一、合同编号
441900018-2025-00383
二、合同名称
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代建服务
三、项目编号
441900018-2025-00383
四、项目名称
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代建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
地址:东莞市常平镇朝阳三街41号5楼
联系方式:0769-89793837
供应商(乙方):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0层
联系方式:1357532242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代建服务
1(项)
4,873,742.25
4,873,742.25
合同金额: 4,873,742.25元,大写金额:肆佰捌拾柒万叁仟柒佰肆拾贰元贰角伍分
履约期限:2025年08月22日至2032年05月31日
履约地点:东莞市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8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8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
2025年08月27日
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代建服务委托代建合同(第一册:合同条款;共二册)工程名称: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代建服务工程地点: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项目范围东至莞深高速,南至朗洲工业路,西至规划纵三路,北至合康路合同编号:1委托人: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代建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8月22日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代建服务委托代建合同(第一册:合同条款;共二册)工程名称: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代建服务工程地点: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项目范围东至莞深高速,南至朗洲工业路,西至规划纵三路,北至合康路合同编号:委托人: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代建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8月22日合同协议书委托人: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代建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看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代建服务(项目名称),委托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建人”)承担该项目的代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东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保证代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委托人和代建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二)建设规模及内容: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项目范围东至莞深高速,南至朗洲工业路,西至规划纵三路,北至合康路。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九江水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新建及改造道路16条总全长约7.695千米):本次采取社会代建制的范围主要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暂不采取社会代建制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新建用地总面积约24805平方米,建设规划容积率3.5:拟新建总建筑面积118571.50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86817.50平方米,不计容面积31754平方米,预计建成保障性住房1031套;配套用房13757.75平方米,配套建设9班幼儿园及公交首末站900m。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总投资64716万元,其中:建设工程费51392.6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139.26万元,预备费8184.13万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已通过发行专项债及镇财政资金配套安排解决,项目计划2025年12月动工,2030年3月完成建设。(三)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项目范围东至莞深高速,南至朗洲工业路,西至规划纵三路,北至合康路。(四)投资估算(或匡算)金额:人民币(大写)陆亿肆仟柒佰壹拾陆万元整(¥647160000.00万元)。代建人应在概算审定完成后的7天内提交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金额控制在批复概算的100%以内。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经委托人批准后,委托人和代建人签订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二、代建管理内容及主要工作1、本项目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介入代建。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单位提出的投资控制、规模、标准、功能、质量、进度等要求,代建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后,立即介入工作,直到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的全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完成之日止。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组织方案、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概算以及概算评审等工作。(2)负责代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对代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3)负责落实主要专业负责人员的配备,负责办理项目前期阶段及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报建手续;负来按律规视定的程序组织材料设备购买和工程施工的招标,负贡代建项目的服务事项、材料设备购买和工程施工的合同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5亚格行其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项目财务管理: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地香托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施工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6)项目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承包单位在3个月内递交工管报告及宗敕的结算资料,经初步审核后按规定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完成结算中核厂代建单位应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镇财政分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伏50口内代建的位应当场助委托单位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丰续,开按照财政国库官理规定,将结余资金上缴国库;(7)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行使建设单位相关权责;(8)协助委托单位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g)负责代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省、市所有天干环培保护的法规,严格控制项目产生的大气、水、固废、噪声等污染,降低对园区坏境质是的不利影响,负责保施工单位编制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方案,配备专业坏境保护官埋人员,落实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10)东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2、代建项目招标和合同管理要求:1明确本项目的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等工作的招标和合间管理按照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2)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需注重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审核、审签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证香托人音见,定美招标文件和合同的条款,避免出现重大漏洞。同时,需对工程建设设攵工作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提出预控措施,建立考核制度,与经济挂钩,纳入合同文件,强化管理力度。三、代建单位的其他要求1目有代建项目相话应的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能够提出详细、先进、可有的项目管理方案,能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型建设管理技术等;2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在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应明确实际参与代建项目的首席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责任人;2目有自好的咨信水平,代建单位、首席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责任人没有被依法贡令值业或信止承接工程任务、没有在社会信用体系或相关部门征信系统中出现失信记录、禾板列入生信里单一年内沿有发生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以及无法腹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能提供项目概算10%的履约保函;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代项日答理的重占难占提出分析,给出合理化建议及应对不定性因索的措施。6.对代建服务提出作出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承诺。7具有代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能力,具备相关预案和措施。8对各阶段实施进度统筹安排、把握代建实施要点、管理人负架构配直等。o配A香托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审计、绩效评价和履约评价等工作。四、代建项目管理目标(一)工程质量目标: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一)投资控制目标:确保投资控制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之内。(=)工期管理目标:具体代建服务工期在概算批复后,由委托人按定额工期文件要求确定。(四)安全管理目标:确保不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1.代建人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代建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并与各有关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合同单位共同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相应的法律责任。3.代建人应控制专项安全管理资金的支付,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系统、完善。(五)反腐保廉目标:廉政零问题。五、项目管理主要负责人(以项目实际情况为准)首席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韩金成;技术负责人:莫善晖;勘察、设计责任人:常亮;造价责任人:吕玉宝:施工管理责任人:赵东民;安全管理责任人:舒民明:资料员:谢佳沛。六、代建工作进度计划及期限要求(一)代建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项目代建管理大纲》。(二)代建项目概算批复时间:2025年10月30日(三)代建项目开工时间:2025年12月31日(以委托人或相关单位开工令为准)(四)代建项目完工时间:2030年3月31日(五)代建项目竣工验收时间:2030年5月31日。(六)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交时间:2031年5月31日。注:如因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时效等非代建人原因导致的节点延误,节点则相应顺延。七、缺陷责任管理期限项目移交前,由代建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与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各承包人签订项目保修服务协议。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项目缺陷责任管理期为2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八、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估价为人民币(大写)肆佰捌拾柒万叁仟柒佰肆拾贰元贰角伍分(¥4873742.25元)。项目建设投资所需要资金全部来源于常平镇财政。最终代建管理费以经批复的工程总概算为计费基数(除了扣除《东莞市财政投资社会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计提办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外,另增加扣除建设期利息),按《东莞市财政投资社会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计提办法》规定的普通类项目取费标准的78%执行(已根据项目实际开展的工作内容协商调整),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进行计取,中标下浮率为5%,且代建管理费结算价(不含奖励金)不得超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不含奖励金)。本代建项目不设置奖励金。九、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帐户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人负责在东莞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帐户,监管银行由代建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银行、代建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账户用于代建管理费及建设资金的支付,且只能向已在委托人处备案的代建人或承包人收款账户转账。代建人每个月向委托人报送资金使用申请表,委托人审批后通过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帐户转账。代建人应在委托人款项到账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收款账户转账。代建人承人订合同后,代建人应把承包人的收款账户信息报委托人进行备案。代建工理咨全监管帐户不得随竞变更,确需变更的,经代建人提出申请,由委人在保证咨全烤付安全、项目建设不受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审批并送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拨款依据。代建项目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之后,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帐户应在一个月内销户。1、对千符合支付务件的项目用款,由各参建单位向委托人提交等额发票,待提交等额发票后,中财政局根据代建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代建项目监管专户。本项日咨全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委托人在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相关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位由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相关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甲请王统后期视为委托人已经按期支付。如因政策或付款流程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代建人不得以此为中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委托人有权按约定追究代建人的违约责任。+、代建人在代建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广东省、东莞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空和代顶日建设其本流程开展工作,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监埋、施TT程验收资产移交等在符合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等相关专业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定的同时,受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的约束。十二、委托代建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委托代建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一日其内容和条款混淆不清或发生冲突,按如下次序解释,即:本合同的附件由以下文件组成:(1)合同协议书;(2)补充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7)招标文件;(8)项目需求书;(9)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书;(10)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协议;(11)廉政协议:(12)其他合同文件水协议书武拾壹份,合同双方各执伍份,招标代理机构壹份,各份均具同等效力合同未尽事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委抵人代建人:(盖单位章)(盖位章)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间津东丽支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行开户名称:中海建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开户帐号:8111401012500932803225年8月22日签于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C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书、补充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代建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委托书:指委托人委派代建任务给代建人的函件。1.1.1.5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代建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1.1.6招标文件:指委托人向不特定代建人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的文件。1.1.1.7项目需求书:指由委托人提出的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目标等需求的文件。1.1.1.8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的文件。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在代建前期全部设计工作完成后由代建人提交。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经委托人批准后由委托人和代建人签订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作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的附属文件。1.1.1.9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的文件。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由委托人和代建人共同签订,是对代建项目总投资限额的约定。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代建人。1.1.2.2委托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代建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代建人:指与委托人签订代建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首席责任人:指代建人指定代表代建人履行义务的责任人,负责代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管理。1.1.2.5技术负责人:指代建人指定负责代建项目全过程的技术总负责的责任人。1.1.2.6专业责任人:指代建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特定专业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专业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责任人、设计责任人、造价责任人、招标采购责任人、施工管理责任人。1.1.2.7分包人:指从代建人处分包代建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8承包人:指从代建人处承包代建项目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人。1.1.3日期、验收和移交1.1.3.1开始工作日期:指代建人按合同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1.1.3.2代建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从开始工作日期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8.1款约定所作的延期。1.1.3.3项目移交日期:指代建人将代建项目正式移交给委托人的日期。1.1.3.4缺陷责任管理期:指代建人履行第15.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管理的期限。缺陷责任管理期限一般与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1135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零点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二十四点。1136竣(交)工验收:是指工程完工后,代建人按法律、规范、规程、政策要求和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3.7项目移交:是指工程竣(交)工验收后,代建人按合同要求将工程项目移交给委托人或使用单位。1.1.4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订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合同价格包括代建管理费和(或)工程咨询服务费。1142代建管理费,指代建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管理期内的全部代建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代建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43工程咨询服务费,指代建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代建人的金额。1.1.4.4质量保证金:指按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其他1.1.5.1书面形式:指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52代建人文件,指由代建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5.3变更是指根据第11款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两者解释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1.3法律适用干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补充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7)招标文件;(8)项目需求书;(9)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书;(10)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协议;(11)廉政协议;(12)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代建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代建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代建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代建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权的保险公司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提供代建人文件。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全部相关文件,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代建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代建工期延误的,按第17.2款和第18.1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代建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中列出的所有文件、代建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委托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款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代建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代建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不得以项目名义融资和担保代建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以本项目名义对外进行融资,不得以本项目的土地、设施、权益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1.10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化石、文物1.11.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代建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和代建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代建工期延误由委托人承担。1.11.2代建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2知识产权1.1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代建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2.2代建人应保证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若代建人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代建人承担。1.12.3代建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委托人无需另外支付相关费用。1.13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4违法委托人提供的描述代建项目的书面文件和其他补充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代建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代建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代建人全部损失。1.15解释代建合同中的标题仅用于查阅方便,不应作为代建合同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代建合同进行解释。代建合同中有些词句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如果代建合同所包含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2委托人权利和义务2.1委托人权利2.1.1委托人有权审查并汇总上报代建人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有权对代建人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2.1.2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代建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代建人应予以改正。2.1.3委托人有权参照已批复的可研报告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在设计方案和概算(含概算调整)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委托人有权对代建内容进行确认。2.1.4委托人有权事前审查本项目的所有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含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对招标预算进行审核,有权根据需要参与项目相关的招标活动。2.1.5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调整要求。2.1.6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变更提出审查意见。2.1.7委托人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代建人承担的所有损失赔偿或应支付的各种违约金,按本合同约定向代建人追索。2.1.8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委托人认为不称职的项目代建管理人员。除因为死亡或严重疾病的原因外,代建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首席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不构成代建人的违约行为,代建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代建人的首席责任人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负责人。2.1.9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配备项目管理必要的设备。2.1.10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代建人应根据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2.1.11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和履约评价,具体按委托人另行制订的办法执行。2.1.12委托人有权约请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参与设计审查,向代建人反映各种问题并有权要求代建人予以更正。2.1.13代建项目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的权限应视为已全部赋予给委托人。除委托人同意外,代建人不得接受使用单位的任何指令。2.1.14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2.2委托人义务2.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代建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免费向代建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代建项目有关的一切资料。2.2.3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代建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其他专业工作单位及时支付其相应合同价款。2.2.4协助和协调委托人应协助和协调代建人的项目报批工作、项目竣(交)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2.2.5委托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代建人。3代建人权利和义务3.1代建人的权利3.1.1代建人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无须另行招标。3.1.2代建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全过程管理。3.1.3代建人有权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工期延期进行审批。3.1.4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服务费或其他约定费用。3.2代建人的义务3.2.1代建人负责代建项目全过程管理,对代建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3.2.2代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东莞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标准规范,审慎勤勉尽责地执行本合同,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代建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代建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2.3代建人有义务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全面配合委托人完成对建设工作所进行的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代建人负责协助委托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并取得支持。3.2.4代建人负责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包括项目报批、工程中间验收和竣(交)工验收、申报和审核和决算结算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3.2.5代建人负责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委托人。3.2.6组织编制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文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3.2.7代建人按合同约定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大纲报委托人审批。3.2.8代建人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代建人应保证其履约保函有效期为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时间。3.2.9代建人在开展招标采购活动时,必须在项目挂网前把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重要事项告知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等事项。3.2.10代建人必须为代建项目的实施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设备。3.2.11代建人按委托人要求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承办开、竣工仪式等。3.2.12在代建期间,代建人应自行为其在本项目工作的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3.2.13代建人必须设立代建项目现场办公场所。3.2.14代建人按委托人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向委托人报告项目建设情况。32.15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3216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天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3217代建人必须配合委托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审计、绩效评价和履约评价等工作。4履约担保4.1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形式、比例和期限提交履约担保。4.2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将履约担保退还给代建人。43如代建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有固定时间期限,则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交新的履约保函。逾期未能提交新的履约保函,委托人有权提取全部或部分履约保函,并视为代建人违约。5分包和转包5.1代建人不得将其代建工作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代建的全部工作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5.2委托人同意代建人分包工作的,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5.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6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合同签订之日适用的版本。合同签订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提出道守新规定的建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委托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款约定执行。7双方工作人员7.1委托人工作人员7.1.1委托人需委派一名项目代管组长及若干名助理,并分别明确其权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712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项目代管组长或助理,至少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代建人。7.2代建人工作人员7.2.1代建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首席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责任人,首席责任人为代建人履行代建合同的全权代表,首席责任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其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722在合同履行期间,首席责任人可根据需要到职,技术负责人在代建项目移交前可根据需要到职,专业责任人可根据需要到职。723代建人更换首席贵任人或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责任人的,至少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将拟更换人员的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委托人应在7天内审批,代建人更换首席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责任人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构成代建人的违约行为,代建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未经委托人批准,代建人不得更换首席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责任人。未经委托人批准,代建人更换首席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责任人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2.4首席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否则,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和协议签订8.1.1完成全部设计文件后,代建人应按至少达到预算深度的要求编制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委托人批准,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不得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报告须包含经造价咨询公司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盖章的造价文件等详细资料。经委托人批准的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是控制合同工程费用的依据。8.1.2代建人报送的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后,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视为已得到批准。代建人对于委托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作出响应。8.2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批准后委托人和代建人应签订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代建人提交的保证最大工程费用超出概算且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无法达成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权解除代建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履行,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无责任方的合理损失。9项目实施9.1现场勘察代建人应对项目建设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并自行收集除委托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代建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9.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9.2.1立项未通过的,应视为代建合同终止。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立项未通过的,委托人应承担代建人损失。9.2.2立项通过后,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委托人确定最终项目方案。9.2.3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代建人应按照确定的项目方案开展项目设计工作。9.2.4代建人应及时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包括实施阶段的用地、规划、建设、环评、水保和消防等。非代建人或委托人的原因导致项目未通过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视为代建合同终止,双方另行签订终止代建合同补充协议。代建人依据本合同完成的代建工作量、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完成的代建项目咨询服务工作量,各承包人依据承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相关费用按本合同及终止代建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进行结算并经财政部门评审后,由委托人承担,除此之外其他损失由各方各自承担。9.3招标采购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类、工程施工、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投标单位不得与代建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招标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提交委托人备案。9.4合同进度计划9.4.1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报送委托人批准。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委托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9.4.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9.4.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代建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委托人批准。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9.5工程质量9.5.1工程质量要求9.5.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9.5.1.2非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代建工期延误由代建人承担。9513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委托人应承担由于代建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代建工期延误,并支付代建人合理利润。9.5.2代建人的质量检查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9.5.3清除不合格工程9531因代建人或承包人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权的IDI保险公司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代建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代建工期延误由代建人承担。95.3.2由干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代建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委托人应承相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代建工期延误,并支付代建人合理利润。10竣(交)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10.1竣(交)工验收10.1.1代建人负责组织竣(交)工验收工作。10.1.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交)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交)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代建人为竣(交)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交)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0.2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竣(交)工验收完成后,代建人应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提交委托人审批。委托人应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的60天内完成审批,或指出存在的不足、要求代建人在14天内完善,加代建人未在14天内完善的,委托人有权按照已有的资料审批竣工财务决算。10.3资产移交103.1工程竣(交)工验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资产移交标准的,应开展资产移交工作。10.3.2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资产移交申请。委托人在收到该资产移交申请后的28天内会同代建人进行资产移交。10.3.3因代建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达到资产移交标准的,代建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考代建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委托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0.3.4若非代建人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资产移交的,不构成代建人的违约行为,代建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1变更11.1委托人提出变更的权利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委托人有权向代建人作出有关改变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委托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代建人应遵照执行。代建人收到变更指示后认为难以实施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书面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代建人和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委托人应承担代建人损失。11.2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代建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构成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确认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的,应按第11.3款约定向代建人发出变更指示。11.3变更程序11.3.1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因客观条件变更,导致代建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规模、质量要求、工期等重要内容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批后实施。11.3.2承包人向代建人提出的变更,由代建人自行审批并报委托人备案,属于重大变更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额度的,应报委托人审批后方可实施。11.3.3代建人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委托人或使用单位要求以外的原因而产生的变更或签证,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额度,否则,超过部分全部由代建人承担。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包括代建管理费。12.2工程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13承包人价款13.1施工类项目由代建人编制招标预算,报委托人审核,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或指出存在的不足、要求代建人限期完善,如代建人未在限期内完善的,委托人有权按照已有的资料审批招标预算。经委托人审批的招标预算,按上年度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同类工程平均中标下浮率的一半或以上下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不下浮),作为招标控制价。13.2承包人预付款、工程款、变更价款的支付比例、报审报批和拨付程序,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14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帐户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人负责在东莞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帐户,监管银行由代建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银行、代建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账户用于代建管理费及建设资金的支付,且只能向已在委托人处备案的代建人或承包人收款账户转账。代建人每个月向委托人报送资金使用申请表,委托人审批后通过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帐户转账。代建人应在委托人款项到账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收款账户转账。代建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代建人应把承包人的收款账户信息报委托人进行备案。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帐户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代建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在保证资金拨付安全、项目建设不受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审批并送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拨款依据。代建项目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之后,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帐户应在一个月内销户。15缺陷责任管理15.1缺陷责任管理期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5.2缺陷责任管理15.2.1代建人应在缺陷责任管理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管理职责。15.2.2代建项目完成移交后,在缺陷责任管理期内,代建人应及时安排相关责任方对缺陷责任管理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并由相关责任方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相关责任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维修责任的,应按合同约定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按合同约定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同时负责组织维修。代建人未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委托人负责组织维修,维修费用及相关管理费用应从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中扣除,费用超出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的,委托人有权向代建人索赔。缺陷责任管理期满,相关责任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的,代建人向委托人申请工程质量保证金清算。本项目缺陷责任管理期为2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15.3缺陷责任管理期的延长由于委托人以外的相关责任方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管理期,但缺陷责任管理期总时长不超过2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超过5年)。15.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代建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5代建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管理期内代建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委托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5.6缺陷责任管理期终止证书在约定的缺陷责任管理期,包括根据第15.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委托人向代建人出具缺陷责任管理期终止证书。16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的确认16.1.1不可抗力是指代建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6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代建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发生争议时,按第19款的约定执行。16.2不可抗力的通知16.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在24小时内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6.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14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6.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6.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代建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代建人设备的损坏由代建人承担:3)委托人和代建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代建人的停工损失由代建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委托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委托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代建工期,代建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赶工的,代建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16.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16.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代建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6.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17.2.4款约定。17违约17.1代建人违约17.1.1代建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代建人违约(1)代建人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约定;(2)非因委托人或客观原因,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未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3)代建人违反第1.8款或第5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4)非因委托人或客观原因,代建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代建工期延误;(5)非因委托人或客观原因未能通过项目验收的:(6)非因委托人或客观原因,代建人在缺陷责任管理期内,未能对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7)代建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8)代建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9)非因委托人或客观原因,造成委托人或第三方损失的;(10)代建人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11)代建人在招标采购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12)代建人存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未按合同约定备案、变更签证未按合同约定申报和备案、工程款计量支付经委托人核查超过实际进度5%或以上等行为的;(13)代建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因代建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或材料款、工人工资而引发上访、维权行为的;(14)代建项目未满足项目需求书要求的;(15)其他合同条款规定的违约行为。17.1.2对代建人违约的处理(1)代建人发生第17.1.1(2)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代建人发生第17.1.1(5)款和17.1.1(9)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未能通过项目验收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代建人应承担延期责任。(3)代建人发生第17.1.1(3)款、第17.1.1(7)款和第17.1.1(10)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通知代建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17.1.3款、第17.1.4款、第17.1.5款约定处理。(4)代建人发生除第17.1.1(5)款、第17.1.1(7)款和第17.1.1(14)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代建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代建人发生第17.1.1(14)款约定的违约情况,代建项目未满足项目需求书要求的,委托人可向代建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代建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代建工期延误,代建人拒不纠正违约行为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委托人有权提取代建人全部或部分履约保函,用以纠正违约行为或抵扣违约赔偿金。17.1.3因代建人违约解除合同委托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代建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委托人有权向代建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解除合同。代建人收到委托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代建人应撤离现场,委托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委托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代建人。委托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并使用代建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委托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代建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7.1.4委托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代建人收到委托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委托人和代建人协商确定代建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委托人扣留代建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代建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委托人有权暂停对代建人的一切付款,并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代建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委托人有权按第18.3款的约定向代建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委托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委托人和代建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19款的约定执行。17.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代建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委托人,并在代建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委托人有权使用代建人文件和由代建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17.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管理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委托人通知代建人进行抢救,代建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委托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属于代建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代建工期延误由代建人承担。17.2委托人违约17.2.1委托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委托人原因造成停工或延期;(3)委托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17.2.2对委托人违约的处理发生第17.2.1(1)、(2)、(4)款的违约情况时,代建人有权按第18条的约定向委托人提出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代建工期的索赔。17.2.3因委托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17.2.1(3)款的违约情况时,代建人可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合同。(2)代建人因委托人违约暂停施工28天后,委托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代建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委托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代建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7.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委托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代建人支付下列款项,代建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委托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代建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代建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委托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委托人所有:(3)代建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委托人未支付的金额;(4)代建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代建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代建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代建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代建人的其他金额。委托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代建人支付应偿还给委托人的各项金额。17.2.5解除合同后的代建人撤离因委托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代建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代建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委托人应为代建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17.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8索赔18.1代建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代建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代建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委托人提出索赔:(1)代建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委托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代建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代建工期不予顺延,且代建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代建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委托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代建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代建人应每14天向委托人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代建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代建人应向委托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代建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8.2代建人索赔处理程序(1)委托人收到代建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代建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委托人可要求代建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2)委托人应与代建人协商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代建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代建人。委托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代建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委托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代建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9款的约定执行。18.3委托人的索赔18.3.1委托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代建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委托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管理期的细节和依据。委托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管理期的权利。委托人要求延长缺陷责任管理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管理期届满前14天内发出。1832委托人应与代建人协商确定委托人从代建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管理期的延长期。代建人应付给委托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代建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代建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委托人。19争议的解决19.1争议的解决方式委托人和代建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和代建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19.3争议评审19.3.1采用争议评审的,委托人和代建人应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19.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19.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19.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19.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代建人的确定执行,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的约定除外。19.3.6委托人和代建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委托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9.3.7委托人或代建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的约定除外。20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承保期限内,如代建项目存在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本项目的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承保人有权向代建人索赔其修复代建项目工程质量缺陷或重建代建项目的金额。21合同未尽事宜本合同通用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东莞市财政投资社会代建项目资金监管操作指引》以及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委托人应免费向代建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代建项目有关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前期市政府已批复的相关文件:(2)相关服务类项目计费标准:(3)项目需求表:(4)前期土地整备的用地证明文件;(5)其他文件。2委托人权利和义务2.1委托人权利2.1.4委托人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对招标预算进行审核。2.1.8本款更改为: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委托人认为不称职的项目代建管理人员。且每人每次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代建人提供更换的备选人员应与原人员的资质要求相同或以上。除因为死亡或严重疾病的原因外,代建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首席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不构成代建人的违约行为,代建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代建人的首席责任人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负责人。4履约担保4.1代建单位与委托单位在签订代建合同时,代建单位应按代建管理费(暂定合同价)的10%提供履约担保,期限为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至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日历天内。代建单位与参建单位在签订参建合同时,代建单位应按参建合同金额的10%提供履约担保,也可以选择用参建单位提交的等额履约担保(受益人为委托单位)替代代建单位应提交的履约担保。4.2代建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应覆盖至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30个日历天内。如该履约担保未覆盖至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30个日历天内的,代建人应在该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前,补充提交等额的、覆盖至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30个日历天内的履约担保。4.3代建人按代建合同完成全部履约,委托人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代建人。4.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委托人有权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有权使用履约担保进行相应处理:(1)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代建人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委托人可没收其履约担保。(2)在合同履行期间,代建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经委托人通知或予以承担违约金后仍拒不改正的,委托人可没收或适当扣除/提取其履约担保。(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代建人成果数据、文件资料质量问题造成损害、侵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经济损失、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等)或所雇用员工发生劳资纠纷、人身损害事故需予以赔偿时,代建人未及时处理事故的赔偿、救援等情况的,委托人有权使用履约担保予以支付或补偿相应损失。(4)合同期内,因代建人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某项合同义务的,需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委托人有权使用履约担保用于处理该项工作。(5)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使用履约担保的情形。4.5履约担保方式: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4.6其他关于履约担保条款按代建合同执行。7双方工作人员7.1委托人工作人员7.1.1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派一名项目代管组长,权限如下:代表委托人履行代建合同职责,其中履行合同涉及投资规模、建设内容、价格、工期等内容的条款所规定职责,应事先取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批准。7.2代建人工作人员7.2.2在合同履行期间,首席责任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责任人则根据委托人要求和工作需要到职或派驻现场,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责任人则须全过程到职并驻现场。委托人需召开项目管理会议的,委托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代建人,代建人首席责任人及其他项目管理主要责任人应按要求参加项目管理相关会议。首席责任人无故缺席的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其他项目管理主要责任人无故缺席的处以每人500元/次的违约金:配备的专职资料员没驻场的,处200元/天罚款。7.2.3代建人更换首席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责任人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构成代建人的违约行为,代建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非因法定或者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离职、重大疾病或重伤、意外事故等),未经委托人批准,代建人更换首席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每次按20000元承担违约赔偿;代建人更换其它项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每人每次按10,000元承担违约赔偿:且代建人提供的备选人员须经委托人同意且应与原人员的资质要求相同或以上。7.2.4非因法定或者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离职、重大疾病或重伤、意外事故等),首席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或技术负责人没驻现场的,每人每天按1000元承担违约赔偿。8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和协议签订8.1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金额应控制在批复概算的100%以内。8.2代建人报送的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后,委托人应在30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委托人未在期限内响应的,视为同意。代建人对于委托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在30天内作出响应,代建人未在期限内响应的,视为同意。9.4合同进度计划9.4.1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报送委托人批准。委托人应在30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9.4.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9.4.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代建人可以在30天内向委托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委托人批准。委托人应在30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1变更11.1委托人提出变更的权利代建人收到变更指示后认为难以实施的,应在7天内书面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代建人和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指示。11.2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代建人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委托人应在14天内确认是否采纳建议。11.3变更程序11.3.2承包人向代建人提出的变更,由代建人审核后报委托人审批的规定:(1)单项设计变更或签证审批以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出台的相关办法为准。(2)设计变更及签证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5%,无论单项设计变更或签证金额增减大小,代建人均应按上述约定报委托人审批。(3)其他应在变更前报委托人审批的约定:属于重大变更的,涉及规划调整、空间布局调整、外立面调整、功能调整的变更。11.3.3除委托人或使用单位要求以外的原因而产生的变更或签证,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5%,如有特殊情况,则按一事一议,双方友好协商的原则,以程序执行。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2代建管理费按下列阶段分期支付:1期:支付比例10%,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代建人向委托人提交《项目代建管理大纲》;概算批复后且经委托人与代建人双方确认代建管理费结算价14个日历天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至代建管理费结算价10%的款项。2期:支付比例20%,预算批复后14个日历天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至代建管理费结算价30%的款项。3期:支付比例60%,委托人与代建人双方确认代建管理费结算价后至工程完工阶段,委托人根据项目每季度完成投资额(不含代建管理费)支付代建管理费(每季度支付代建管理费=每季度完成投资额×代建管理费平均费率×60%,代建管理费平均费率=代建管理费结算价/概算(扣除代建管理费)),工程完工时代建管理费支付至代建管理费结算价90%的款项。4期:支付比例5%,项目所有承包人完成结算后的14个日历天内,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代建管理费结算书,委托人应在14个日历天内进行审核、确认。委托人在双方确认代建管理费结算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14个日历天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至代建管理费结算价95%的款项。5期:支付比例5%,项目缺陷责任管理期满、全部工程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完成资产移交后的14个日历天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余款。注:付款前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提交请款申请及所需的材料和等额发票。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代建人在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相关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相关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委托人已经按期支付。如因政策或付款流程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代建人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委托人有权按约定追究代建人的违约责任。12.3无国家或行业收费标准的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的计价方式:(1)优先按照委托人制定的收费标准计价。(2)委托人没有制定计费标准的项目:由代建人通过询价或采取类比法、采用成本测算法等方式,测算费用标准,报委托人批准后作为招标或价格竞谈最高限价。(3)服务类项目计价方式参照委托人制定的计价方式。12.4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方式:按具体工程咨询合同执行。13承包人价款13.1代建人上报招标预算后,委托人应在30天内完成招标预算审批,如指出文件存在不足的,委托人可要求代建人在规定限期完善后,再完成招标预算审批。经委托人审批的招标预算,作为招标控制价,并按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招标。13.2承包人工程款、变更价款的支付比例、报审报批和拨付程序,按照《东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东府办(2022)39号)《东莞市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资金监管操作指引》(东财规(2022)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九法通知》(东府(202128号)及《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同关于印发东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号)文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以委托人指令为准。133承包人工程款的支付说明:因本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付款时间为代建人办理支付申请手的时间(不含委托人、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代建人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文付申请手续的,即视为代建人已经按期支付款项。因财政审批等任何原因导致款项实际到账时间有延迟的,均不视为代建人逾期付款,具体支付时间以政府批复及拨付日期为准。16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的确认其他不可抗力情形:(1)八级以上台风;(2)24小时内累计降雨量250mm及以上的暴雨;(3)持续2天及以上的重现期为50年及以上的高温;(4)疫情影响:项目所在地因疫情防控封控三天及以上。17违约17.1代建人违约17.1.2对代建人违约的处理(1)代建人发生第17.1.1(2)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标准的,每项承担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赔偿,若项目参建单位涉及违约责任并产生违约金的,由项目参建单位负责整改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整改费用。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每次承担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赔偿,发生较大或以上安全事故的,每次承担人民币100.000元的违约赔偿;③发生腐败案件的,每次承担人民币100,000元的违约赔偿。④因代建人原因,工程实际投资超过保证最大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代建人承担。(4)代建人发生第17.1.1(4)款、第17.1.1(11)款、第17.1.1(12)款、第17.1.1(13)款,第1711(15)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承担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的违约赔偿。(5)代建人发生第17.1.1(14)款约定的违约情况,代建项目未满足项目需求书要求(第17.1.1(2)款约定的违约情况除外),承担以下违约赔偿:①项目需求书要求内容,每项承担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赔偿。(6)代建人发生第17.1.1(1)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求代建人整理、配合移交已完成的相关工作:并由代建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处罚,赔偿委托人相应的损失。(7)因代建人原因造成代建项目工程延误,导致窝工、监理等索赔,所造成的损失或赔偿由代建人承担。(8)参建单位提交的违约金统一缴纳到委托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另行提供)。(9)除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代建人违反合同组成文件的内容的,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代建管理费(暂定合同价)的1%。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补足损失。(10)代建人违反合同组成文件的内容,又未按委托人要求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组成文件,有权立即聘请第三方实施代建人的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代建人承担,为此,委托人可直接扣减代建人的可取得的代建管理费。(11)代建人违反合同组成文件的内容,还应赔偿委托人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担保费、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等一切费用。19争议的解决19.1争议的解决方式委托人和代建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0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1)承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管理期届满后年。21送达方式委托人向代建人送达送通知或文件的,通知和文件寄出后满2日的视为送达,或向代建人邮箱发出后视为送达。代建人的收件人:殷宇航,收件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三路7号中海慧智大厦1A栋2307,联系电话:13575322423,邮箱:yinyuhang@cohl.com。第三节补充条款一、代建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原则上需以委托人现行同类项目标书合同为范本。签订前,需将合同、标书草本送委托人备案。二、为减轻项目风险,代建人应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的工程保险至少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社保局的工伤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代建人应负责监督承包人为其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代建人及其它承包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有关保险合同报委托人备案。三、代建人须无条件配合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机构及相关专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的工作。委托人有权单独委托第三方作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或者监督、复核机构,代建人须无条件配合上述机构的工作。四、承包人与专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代建人应负责协调各承包人与专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委托争议双方及委托人均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质量确有问题的,鉴定费由所涉承包人承担,反之由专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承担。五、代建人应保证其与其他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或遵守以下约定,如因代建人未与其他承包人约定以下内容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代建人承担:1.应约定各承包人承诺认可本合同对其与代建人的义务作出的安排和约定;2.应约定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而拒绝承担,委托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究各承包人的责任;3.应约定各承包人应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4.应约定各承包人应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5.应约定每月集中办理一次各承包人建设资金进度款的支付:6.应约定不允许各承包人将其承担的建设任务转包和违法分包。因承包人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人工资被拖欠的,由代建人负责督促承包人承担清偿欠薪责任,承包人不履行相应责任的,由代建人按照单个子项目工程的违约情况对承包人处以不超过子项目工程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六、代建人提交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一份材料设备品牌白皮书,所有参数相同或相近、品牌不同价格差距较大的材料设备,均应在白皮书中指定不少于3个品牌(品牌下面有细分如子品牌或档次、系列的,应指定具体的子品牌或档次、系列)。白皮书经委托人审批后,构成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的组成部分,作为施工图设计、计价、采购、验收的依据。七、代建人不能随意动用代建项目预备费,确因情况特殊需动用预备费的,代建人需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严格按《关于加强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备费使用的通知》(东府(2007)37号)等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八、代建人应在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结算文件之后的14天内,将结算文件提交财政部门或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下称“评审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委托人备案,作为承包人工程款项支付、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依据。评审人对结算金额有异议的,代建人应在14天内进行澄清、解释或进一步补充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认可评审人的异议,并应按评审人审查意见更正结算文件。评审人与代建人对结算金额审查意见无法达成共识的,可请求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参与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无法调解或调解无果的,按合同第19条处理。九、代建人应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规定和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要求,将与评审人达成共识的工程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十三、代建项目涉及到的施工类合同定额取费及配套服务费收费标准、预算设定下浮率等原则上要以委托人提供的标准及要求为准。部分配套服务无收费标准的,代建人须与委托人共同协商确定。十四、所有合同涉及的违约金处罚收入统一缴纳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再由委托人统一上缴市财政。十五、本项目施工类与服务类合同均由委托人、代建人、参建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并将相关资料送财政部门备案。款项支付时,由参建单位开具抬头为委托人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将款项拨付至项目监管账户,参建单位未按委托人要求提交等额有效发票的,委托人有权拒付相应款项。十六、对于直接支付的款项,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银行回单、发票复印件等资料,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有关规定做好该工程的成本核算工作。十七、代建人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的规定,在本项目完工、合同全部结算完毕后的三个月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送审工作。十八、承包人工程款、变更价款的支付比例、报审报批和拨付程序,按照《东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东府办(2022)39号)、《东莞市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资金监管操作指引》(东财规(2022)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项月管理办法通知》(东府(202128号)及《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号)文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以委托人指令为准。十九、代建人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按规定做好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有关工作。二十、通用条款3.2.1为“代建人负责代建项目全过程管理,对代建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结合项目情况,变更为“代建人负责代建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承担管理责任。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对代建项目的安全管理承担管理责任。”二十一:通用条款3.2.5“代建人负责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委托人。”结合项目情况,变更为“代建人协助委托人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施工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定期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二十二、通用条款10.2“工程竣(交)工验收完成后,代建人应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提交委托人审批。委托人应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的60天内完成审批,或指出存在的不足、要求代建人在14天内完善,如代建人未在14天内完善的,委托人有权按照已有的资料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如委托人收到竣工财务决算的60天内未完成审批,或指出存在的不足、要求代建人限期完善的,视为同意代建人提交的竣工财务决算。”变更为“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代建人应当督促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初步审核后按规定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完成结算审核后代建人应及时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供委托人所需相应结算资料支持,由委托人负责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代建人应当协助委托人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将结余资金上缴国库。”二十三、通用条款17.1.1“(4)代建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代建工期延误:”修改为“(4)代建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代建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除外;”二十四、通用条款10.3.3“因代建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达到资产移交标准的,代建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代建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委托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修改为“非因委托人或客观原因造成项目未能达到资产移交标准的,代建人或参建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代建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委托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由责任方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二十五、若因非代建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相关验收竣工备案手续的,不构成代建人的违约行为,代建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二十六、如委托人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不足部分代建人应足额赔偿;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代建人还应赔偿委托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担保费、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等一切费用:本合同项下,代建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代建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14天内,支付违约金至委托人提供的财政账户。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书格式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书为实施(代建项目名称),经(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确认(代建人名称,以下简称“代建人”)提交的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未超概算,且编制合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代建人确认在提交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时设计工作已经至少达到预算深度的要求,并且代建项目的最终决算将低于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人民币(大写)(¥)(按已批复概算的XX%执行)。2.保证最大工程费用中已发生费用经审批确认为:。其中,代建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勘察费用为人民币(大写)(¥):设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造价咨询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其他费用为人民币(大写)(¥)。(根据实际情况分项列明)3.本项目计划项目移交时间确认为,工程质量标准变更确认为4.工程决算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额的,超出部分由代建人承担,代建人应在工程决算结束后天内按照工程决算与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之间的差额或经委托人确认的其他数额将赔偿金划转至委托人指定的账户。5.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1)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调整造成的变更:(2)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变更;(3)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情况发生。6.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7.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与本协议书共同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委托人:(盖单位章)代建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格式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电(委托人名称):我方于(日期)向你方递交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下面针对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作如下说明:1.代建前期的全部设计文件已经完成,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我方此次递交的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为)。人民币(大写)(¥2.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的编制依据包括:。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是否超出概算(如超出必须说明理由)。3.已发生费用及其支付情况说明。4.施工单位招标和材料设备采购情况说明。5.其他特殊情况说明。请你方在接到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后的日内向我方回复对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的意见。代建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代建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二、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总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总表由各单项工程综合费用组成。三、单项工程综合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费用表由各单位工程费用汇总组成,须包含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盖章的造价文件等详细资料。四、单位工程费用书单位工程费用书的内容及编制要求参照相关国家地区针对概算和预算的单位工程概算书和单位工程预算书的标准和规范执行。五、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的编制依据及相关问题说明六、其他备选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委托人(甲方):代建人(乙方):经办银行(丙方):为了保证甲方委托乙方代建的工程按计划施工,保证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挪用工程资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为方便甲方对工程资金流向的监管,乙方在丙方开立唯一的工程款专用账户,户名:(乙方单位名称+代建项目简称),账号:。该工程款专用账户单独核算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对应代建项目的工程款的归集和支付情况,丙方不得为该专用账户开通任何电子渠道支付。第二条、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成,乙方在代建项目中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对应的工程款专用账户中单独核算,该工程款专用账户的资金不得与乙方其他账户随意划转(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三条、为方便财政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丙方对上述工程款专用账户的资金不计利息,同时丙方为乙方免除工程款专用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和转账手续费。乙方在丙方办理业务时,如发生账户管理费和转账手续费之外的费用,乙方须使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向丙方支付费用。第四条、甲乙丙三方共同承诺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本协议的规定支付、监管和使用工程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2.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划转至经甲方备案确认的相应参建单位合同账户3.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审定的工程款额度内进行列支;4.甲乙丙三方须以约定方式每月核对账务,如有出入,三方应及时沟通解决;5.在甲方出具甲方项目代管组长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的《专用账户资金支付通知书》后,专用账户内资金才能划转。第五条、甲乙丙三方职责1.甲方职责:(1)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按代建合同规定将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保证工程项目的资金只划转到本工程款专用账户。(2)有权对乙方本工程款专用账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有权对乙方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3)当乙方出现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虚报工程进度等情况,甲方有权召见乙方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暂缓资金拨付或采取停止资金拨付的措施限期乙方予以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以书面形式向丙方提供代建、参建合同备案账户信息,当甲方变更有权签字的项目代管组长或代建、参建合同账户等信息时,须及时书面告知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指定的项目代管组长是:o2.乙方职责:(1)在丙方开立工程款专用账户,并授权甲方、丙方遵照本协议的规定对其账户进行监管。(2)乙方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建立账册,按照规定负责工程资金的会计核算,并每月向甲方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表。(3)乙方必须按第六条约定的使用程序办理工程款支取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挤占、挪用工程款专用账户资金。(4)乙方不得将本工程款专用账户及账户内余额为自己或他人设置保证、质押等其他形式的担保。3.丙方职责:(1)依法为乙方开立工程款专用账户,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2)做好金融配套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办理工程款资金结算业务(3)严格为甲方、乙方做好工程款监管,并保证工程款专用账户资金支取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对有转移、挤占、挪用资金嫌疑的付款,必须及时书面向甲方通报。(4)负责每月提供对账报表,方便甲方、乙方对账。(5)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无理压票压汇。第六条、工程款的使用为确保工程款正确合理使用,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定:1.先审批后支付原则。乙方办理工程款对外支付时,须先取得甲方同意之后方可对外支付,办理对外支付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支付凭证(2)专用账户资金支付通知书(3)市财政投资社会代建项目用款明细表(4)甲方需要的其他资料2.专款专用原则。乙方工程款专用账户中的款项,不得划至未经甲方确认的其他账户,不得用于支付与履行工程合同无关的其他费用。3.乙方须持本条第1点所列的相关资料到丙方柜台办理工程款支付业务,乙方工程款专用账户的支票不可办理托收业务。4.乙方工程款专用账户每支付一笔款项,具体要求如下:(1)乙方必须在达到请款条件后,按照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提交请款资料,甲方复核该支付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符合则予以书面确认后丙方予以支付。丙方对甲方、乙方提供的资料仅做形式上的审查,如无不符之处丙方予以支付,如存在明显的矛盾与不符之处,需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才可办理对外支付。(2)为加强甲方对上述工程款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规定用途,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办理工程款对外支付时,应同步向丙方提供经项目代管组长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的《专用账户资金支付通知书》(见附件1),丙方对乙方预留印鉴及《专用账户资金支付通知书》的公章核对无误后,按照《专用账户资金支付通知书》所列账户办理对外支付。5.若专用账户资金支付通知书中所列账户信息有误或收款账户状态异常,导致相应款项未能正常划转。经甲乙双方核实相关信息后,重新向丙方出具相关支付资料,重新划转。第七条、工程款账户核对1.实时对账:甲乙双方如需即时了解工程款专用账户的有关信息,应以三方约定方式向丙方进行查询,丙方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2.月对账:每月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丙方负责提供工程款专用账户对账单予甲、乙双方核对,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甲、乙双方必须按丙方的对账工作要求,及时完成对账工作。3.甲乙丙三方在账务核对时如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沟通,各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有关差错,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在符合付款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按工程款审批规定及时向乙方出具《专用账户资金支付通知书》,否则,由此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等问题由甲方承担。2.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存在挪用、挤占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套取工程款专用账户内资金或者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将款项划转至参建单位账户的,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款的支付直至乙方更正之日止,乙方的前述行为造成拖欠工程款、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等情形,给甲方带来损失的,除负责赔偿相应损失外,乙方还应当按照上述损失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丙方的违约责任:丙方未按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擅自同意乙方提取工程款专用账户内资金或支付至未经甲方备案确认的账户,或擅自同意为该工程款专用账户设置担保,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丙方的责任豁免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出现法院等权力机关对该工程款专用账户资金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的,丙方将按照权力机关要求办理。对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丙方不承担责任。若甲方或乙方向丙方查询账户状态,丙方有义务告知。第十条、其他约定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二份,各份均具同等效力。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年月日于签工程专用账户资金支付通知书格式工程专用账户资金支付通知书鸡编号:银行:兹有代建人就工程合同向我单位申报工程款元,其中本次申请支付元(对应《市财政投资社会代建项目用款明细表》年第批(总批)第_项)。单位:元收款人账户信息支付金额序号户名账号开户行合计(人民币大写)¥我单位已对代建人提交的资料完成审核,上述款项符合合同要求,准予支付,望贵行给予配合!项目代管组长(签名):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公章):日期:年月日廉政协议格式廉政协议委托人: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代建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东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保陪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代建服务(项目名称),委托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建人”承担该项目的代建工作,委托人已与代建人签订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保障桂租话住房建设项目代建服务委托代建合同(下称“代建合同”)。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代建项目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委托人代建人就加强代建项目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协议。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康政制度,开展康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开认具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2委托人义务2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代建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代建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代建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代建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代建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代建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代建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26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代建人义务31代建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代建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代建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代建人不得为委托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A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天规定给于康政建改视定的外分,洗嫌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代建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于赔偿。4.2代建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其他约定5.1本协议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5.2本协议作为代建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至代建合同终止之日失效。5.3本协议与代建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4议份数与代建合同份数相同,各份均具同等效力。有上级部门的,协议双方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4委托人(盖单位章)代建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V2022年8月22日签于履约担保函格式一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编号:(采购人):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服务期限届满后日内。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离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五、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法院。辖地法院为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年月日履约保函格式二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第一阶段)编号:致:(以下简称“委托人”)鉴于(代建人名称、地址)(以下简称“代建人”)拟与委托人签订(工程名称)代建合同,代建人承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上述合同规定,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提供一份金额为参建合同金额的10%即人民币(RMB元)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代建人履行上述合同的担保。我方(银行名称),受代建人的委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委托人提出因代建人没有按上述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我方将不作实质审查、无异议地在15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扣划金额不超过人民币(RMB元)的保证金。我方还同意,任何委托人与代建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的变动补充,都不能免除我方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本保函从上述合同签订日至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天内保持有效。(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超过年月日)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向委托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担保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办公电话:日期:年_月日(注:非东莞市行政区域内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需提交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履约保函格式三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第二阶段)编号:致:(以下简称“委托人”)鉴于(代建人名称、地址)(以下简称“代建人”)已与委托人签订(工程名称)代建合同,代建人承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上述合同规定,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提供一份金额为参建合同金额的5%即人民币(RMB元)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代建人履行上述合同的担保。我方(银行名称),受代建人的委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委托人提出因代建人没有按上述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我方将不作实质审查、无异议地在15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扣划金额不超过人民币(RMB元)的保证金。我方还同意,任何委托人与代建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的变动补充,都不能免除我方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本保函从出具之日至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天内保持有效。(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超过年月日)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向委托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担保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办公电话:日期:年月日(注:非东莞市行政区域内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需提交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东莞市粤隆招标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编号:441900018-2025-00383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于2025年07月18日就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代建服务(项目编号:441900018-2025-00383)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通知贵公司中标,请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采购包号合同包1中标采购包名称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联系方式股宇航,联系方式:13575322423中标(成交)投标下浮率:5.00%采购项目联系人:刘先生联系人电话:0769-89793837东市有公司2025年072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代建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