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服务 灌溉水采购合同公告(额敏县农业农村局2025)



一、采购人名称:额敏县农业农村局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农垦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三、采购项目名称:额敏县农业农村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221101000023293532
五、合同编号:11NMB1875482202513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产品质量检验服务
详见附件

16.00
1700
272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额敏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陈列娜
联系电话:15352599225
传真:/
地址:额敏县塔额路073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委托合同(额敏县农业农村局).pdf

委托合同委托方:额敏县农业农村局受托方: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新疆农垦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委托方申报额敏县绿色食品原材料(小麦)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环境监测工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1、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对额敏县15.23万亩绿色食品原材料(小麦)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土壤和灌溉水进行检测。2、受托方对生产基地的土壤、灌溉水按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1-2021)进行监测,并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第二条受托方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委托方派熟悉此项工作的专人协助受托方完成现场生产基地土壤、灌溉水的采集工作。第三条委托期限委托期限从委托检测合同签定之日起至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完成之日止。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后,应当依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2021)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环境监测采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委托方。第四条报酬及支付方式1、本次委托事项下委托方需向受托方支付土壤、灌溉水及开展现场监测工作相关费用:叁万叁仟贰佰元整(小写:33200.00元)。具体环境评价监测费用见附表1。支付方式: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向受托方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3、受托方账户信息:名称:新疆农垦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99000077036816XX单位账号:30729501040001841开户行:农行石河子农科院支行开户行号:103902872958单位地址:新疆石河子市乌伊公路221号联系电话:0993-2696233邮编:8320004、款项支付前,受托方需开具符合委托方财务要求的相应发票,否则委托方有权延迟支付款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受托方不得以此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1、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2、委托方配合受托方为监测工作提供相应样本。3、受托方需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采样、检测工作,并向委托方提供相应报告。4、受托方需对采样、检测工作的结果及报告负责,需保证数据的真实性。5、受托方应配合委托方完善绿色食品专家评审会对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提出的相关疑议,直至通过专家评审会。6、受托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委托给第三方。7、受托方有对委托方相关资料保密的义务。第六条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2、受托方存在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3、如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违约责任1、受托方需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采样、检测工作,逾期超过10日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不向受托方支付任何费用。2、因委托方原因,受托方无法按时开展现场采样和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委托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后,支付全部费用。因委托方原因,延期出具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造成委托方未按期完成绿色食品申报程序的,受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将委托处理的事务委托给第三方处理。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受托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0%违约金。4、受托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委托方要求受托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不可抗力在协议有效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协议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疫情等方面)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三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在取得相关证明之后,主张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不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协议,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其他1、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委托方(盖章):额敏县农业农村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受托方(盖章):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新疆农垦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附表1环评监测费用一览表序号申报单位检测类别单价(元/个)检测数量金额(元)合计(元)1额敏县农业农村局土壤1700.001627200.0033200.00灌溉水1200.0056000.00合计(元)33200.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产品质量检验服务 灌溉水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