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审计采购合同公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审计局2025)
一、合同编号:郑港财采磋商-2025-58-A
二、合同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审计局对河东第一棚户区1号地和第二棚户区6号地开展竣工决算审计项目
三、项目编号:郑港财采磋商-2025-58
四、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审计局对河东第一棚户区1号地和第二棚户区6号地开展竣工决算审计项目
五、合同主体
1. 采购人(甲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审计局
地址:航空港区形兴瑞汇金国际
联系人:石磊磊
联系方式:0371-56561215
2.供应商(乙方):中诚联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规模:中型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8号楼C座大厦4层29号
联系人:王一文
联系方式:18339399712
六、合同主要信息
1、合同金额:1059620 元
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根据后期工作安排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工程造价鉴定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
对河东第一棚户区1号地开展竣工决算审计
待定
根据合同约定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8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8月27日
中诚联创.pdf
合同编号:郑港财采磋商-2025-58-A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计厅202110176779CWEN工程管品实L理H:盈小济R开户X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委托合同委托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审计局咨询人:中诚联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练合实验区审计局对河东第一棚户区1号地和第二棚户区6号地开展竣工决算审计A包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中诚联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服务:1.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审计局对河东第一棚户区1号地和第二棚户区6号地开展竣工决算审计A包2.送审金额:714014100元(大写:七亿一千四百零一万四千一百元整)二、本合同的措辞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构成本合同的其他组成文件及解释效力优先顺序如下: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业务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竣工结算审核完成、签订三方定案表、出具正式结算审核报告。七、通知送达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均需按下列地址或联系方式送达委托人,咨询人委托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审计局通讯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舜英路与新港大道交叉口兴瑞汇金国际1号楼联系人:曹婧依联系电话:0371-56561216咨询人:中诚联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8号楼C座大厦4层29号联系人:王一文联系电话:18339399712委托人、咨询人双方保证上述约定内容中确认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准确无逞,日确认该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均为有效的送达地址。通知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2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以及邮寄送达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直接送达的,则于递交对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之日为送达之日:委托送达的,则于递交委托人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则于递交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三日为送达之日:公告送达的,则于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为送达之日。如任意一方上述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按照上述地址或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仍为有效通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地址及方式同时适用于因本合同发生的公证、仲裁程序或诉讼中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八、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处委扎人贰份,咨询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住所:郑州航空港区舜英路与新港大道交叉口兴瑞汇金国际1号楼(盖章或签字)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8号楼C座大厦4层29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航空港分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帐号:252094759123帐号:259860620871邮政编码:451100邮政编码:450000电子信箱:hkgqsj@163.com2025年8月27日电子信箱:ZCLCGCGL@163.com2025年8月27日S33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4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5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如没有正当理由,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菽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K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二十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6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人民法院诉讼或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7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河南省郑州市。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结算审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具体项目对咨询人下发委托时,将所需材料提供给咨询人。第九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再支付服务酬金,且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服务酬金:基本收费金额:合同结算价款=费用结算标准*成交费率(63%)收费标准如下:类别竣工决算中工程结算价款审计项目服务费送审金额服务费=(基本费+审减费)×成交费率备注上述基本费和审减费计算方法如下①审查基本费计算方法:按送审工程造价的1‰计算;②核减工程费计算方法:按核减投资额500万元以下部分按核减额的3.5%计算;核减投资额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按核减额3%计算;核减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核减额2.5%计算,累退计算。支付时间:全部审计工作完成并提交审核报告等相关成果文件资料后,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委托人付款前,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等额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委托人仅向本合同约定的咨询人银行账户转账或汇款,不接受向其他方的付款委托。如果因为咨询人开具的发票不合规而导致委托人无法税前扣除或遭受其他损8失的,咨询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支付时间:咨询人提前一个月向委托人提报咨询服务费,经委托人同意后,咨询人出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本合同约定的咨询人银行账户支付相应的费用。咨询人单位名称:中诚联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259860620871第二十五条如果咨询人在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具体期限以委托人下发的工作联系单为准)未完成工作,自逾期之日起,应当向委托人支付每日合同服务酬金1%的违约金。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转账方式支付酬金,按人民币计付。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咨询人参与审核工作管理及质量考核办法参照:中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分级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港审委办(2023)1号)执行。第三十四条:委托人送审项目资料管理办法参照:中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审计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港审委办(2023)9号)执行。第三十五条:咨询人审核工作成果质量复核办法参照:中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资审计业务质量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港审委办(2023)7号)执行。第三十六条:咨询人审核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参照:中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审计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港审委办(2023)9号)执行。第三十七条:咨询人对委托人出具审核报告:咨询人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整个项目的电子版(含软件版)资料及纸质版9结算审核报告(含结算审核过程资料及结算书)一套。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决算审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