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留坝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HT-留坝县-2025-00224

二、合同名称:工程设计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ZCBN-留坝县-2025-00314

四、项目名称:初步设计服务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留坝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址:陕西省留坝县紫柏街道办事处安山路1号
联系方式:13369239919
供应商(乙方):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95号
联系方式:1580929232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项目设计编制
1(项)
¥67,900.00
¥67,900.00
形成初步设计报告、工程设计图纸等文本成果

合同金额: 67,9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柒仟玖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3月31日至2025年09月30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3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8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工程设计服务合同-6.79万元.pdf
留坝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025年08月28日

20255003工程设计服务合同项目名称:陕西省留坝县油菜夏繁加代育种试验基地一期建设项目设计委托方:留坝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委托方、客户)受托方: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受托方、工程咨询单位)签订日期:2025年3月31日签订地点:西安市太白北路9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程设计服务合同发包人(全称):留坝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设计人(全称):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陕西省留坝县油菜夏繁加代育种试验基地一期建设项目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陕西省留坝县油菜夏繁加代育种试验基地一期建设项目设计。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在留坝县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油菜夏繁加代育种试验基地77.42亩,实施土地平整38.8亩、土壤改良77.42亩、田间道路543.85米、基地围栏1903.97米,安装围栏门9个,基地展示牌3面,项目标识牌3面,试验种植提示牌15个,试验基地观测点2个。购置仪器设备及农机具29台(套),其中田间气候监测仪1台(套),智能虫情测报灯1台(套),704型拖拉机3台(套),1204型拖拉机1台(套),割晒机2台(套),多功能脱粒机4台(套),微耕机4台(套),旋耕机1台(套),高效植保机械3台(套),植保无人机2台(套),烘干设备1台(套),捡石机1台(套),配套小农具1批,绞盘式喷灌机(含水泵)4套,打造具有陕西特色的油菜夏繁育种基地,促进陕西种业高质量发展。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留坝县留侯镇闸口石村、营盘村。5.工程投资估算:项目概算总投资292.7万元,均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16.工程进度安排:项目建设期1年,自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计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田间工程、仪器设备和农机具及灌溉设备购置2.工程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项目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初步设计报告、工程设计图纸、项目概算、项目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三、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2.签约合同价为设计费:人民币(大写)陆万柒仟玖佰元整(¥67900.00元)。3.付款方式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批复后,发包人向设计人一次性支付设计费。四、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陈荣信G设计人项目负责人:胡江波C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发包人要求;(4)技术标准;(5)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目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六、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西安市签订。九、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十一、违约责任11.1发包人违约责任11.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比例计算设计费。11.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3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1.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4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1.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1.2设计人违约责任11.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或者剩余总设计工作量的双倍返还给发包人。11.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20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费用为总设计费的50%。11.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1.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十二、不可抗力12.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4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2.2不可抗力的通知c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2.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时,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十三、合同解除13.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5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技才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3.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听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3.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十四、争议解决14.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4.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4.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4.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6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4.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4.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4.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4.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7十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六、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2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2份,副本/份。发包人:留坝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盖章)设计人: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隙(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网(签字)纳税人识别码:12610729783655889Q纳税人识别码:12610000435203253C地址:留坝县紫柏街道安山路1号地址:西安市太白北路95号邮政编码:724100邮政编码:710068法定代表人:陈荣信法定代表人:马国际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胡江波电话:0916-3921237电话:029-85251484传真:传真:029-85251484电子信箱:983568796@qq.com电子信箱:425175856@qq.com开户银行: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银行:西安市农行含光门分理处账号:2706090101201000007900账号:26105301040001493时间:2025年3月31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设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