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特装展位设计搭建工作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桂林市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促进局2025)
一、合同编号:12NMB08167472025401
二、合同名称:2025年第2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桂林“魅力之城”特装展位设计搭建工作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GLZC2025-C3-990335-GXHY
四、项目名称:2025年第2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桂林“魅力之城”特装展位设计搭建工作服务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桂林市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促进局
地 址:创业大厦东辅楼6楼
联系方式:0773-2800327
供应商(乙方):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4号
联系方式:1381910700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第2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桂林“魅力之城”特装展位设计搭建工作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198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展位整体形象创意策划、设计、展位搭建、布展、撤展、展位场地租赁及相关配套宣传推广服务(含宣传册品印制、宣传片拍摄、设备租赁)、后勤保障(车辆租赁、礼仪聘请、演绎经费)、人员食宿及交通等。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项目需求”。服务要求:展位整体形象创意策划、设计、展位搭建、布展、撤展、展位场地租赁及相关配套宣传推广服务(含宣传册品印制、宣传片拍摄、设备租赁)、后勤保障(车辆租赁、礼仪聘请、演绎经费)、人员食宿及交通等。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项目需求”。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前提交整体形象创意设计稿,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按此方案执行:展馆于2025年9月15日16:00前完成布展;撤展时间:2025年9月21日18:00-24:00。(2)项目服务期: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止。(3)项目实施地点:南宁国际会服务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合同金额(元):198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8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8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采购合同.pdf
采购合同.pdf
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2025年第22届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桂林“魅力之城”特装展位设计搭建工作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C3-990335-GXHY甲方:桂林市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促进局(采购人)乙方: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成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的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采购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及合同金额1.本合同标的为2025年第22届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桂林“魅力之城”特装展位设计搭建工作服务。2.合同金额根据《成交通知书》的成交内容,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玖拾捌万元整(¥1,980,000.00)。3.本项目的费用为完成本项目所列服务产生的所有成本、税金、合理利润以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乙方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币种:人民币)。4.服务期限内如出现特殊情况(比如流感疫情等),乙方需按国家、当地政府出台的规定及政策相应提前增补应对措施并提供可行的服务(防疫)方案。5.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前提交整体形象创意设计稿,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按此方案执行:展馆于2025年9月14日23:00前完成布展并通过验收;撤展时间:2025年9月21日18:00—24:00。第二条服务内容及要求乙方必须按照磋商文件“项目需求”中的所有要求向甲方提供服务。第三条项目实施地点及展会时间1.项目实施地点:南宁国际会展中心B2展馆中国“魅力之城”展位。2.展会时间:2025年9月17日—21日。3.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第四条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需交纳履约保证金。第五条结算及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且合同具备实施条件,甲方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设计定稿1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60%,剩余合同价款验收通过并财政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付完。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正规财务票据,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或拒付款项且-1-不构成违约。第六条权利保障1.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技术资料是合法取得的,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不会因为甲方的使用服务成果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包括被责令致歉、停止使用、追偿或要求赔偿损失等,否则,乙方负责解决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其不利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完成的全部设计方案、宣传素材、搭建成果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2.乙方保证如在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出现任何与第三方的纠纷完全由乙方负责解决,均与甲方无关且应保证甲方利益不受损害。第七条服务条件甲方应提供必要服务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第八条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九条验收1.依据磋商文件“项目需求”的要求、乙方响应文件承诺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履行合同。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验收,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相关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提供的服务如果与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不相符,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合同。3.项目实施期间,因乙方服务管理不善导致的相关责任事故及不良舆情,由乙方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关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1.甲乙方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规定。2.乙方拒绝按合同约定履行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上报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不符合磋商文件、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的,应按甲方的要求并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予以调整或整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已支付乙方的服务价款,乙方应在30日内退回甲方账户。4.签订合同后,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视为违约。每逾期1天,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由此造成甲方的相应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5.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不予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已支付服务费用的乙方应退赔全部服务费用:(1)签订合同后,乙方无不可抗力原因拒绝委托任务的;-2-(2)签订合同后,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错误且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达到三次(含)以上的;(3)乙方拒不接受采购人和监督部门检查的或受到主管部门要求停业整改等处罚的;(4)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服务的。6.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视为违约(因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导致的逾期除外)。每逾期1天,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承担逾期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7.因违约情形终止合同后,甲方有权重新组织采购。8.其他违约行为按合同金额2%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按以下方式处理:(1)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履行期延长的,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2)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按乙方已实际履行的合同据实支付合同价款。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1.因服务或相关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经鉴定不符合要求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桂林市财政局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终止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2.因政策变化导致展会取消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外,不予支付剩余合同价款。3.7.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含主场搭建、现场管理等)发生责任事故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后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支付合同价款。参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乙方投保相关保险。第十五条廉洁条款双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贿赂等不正当利益。第十六条保密条款乙方在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该义务在合同终止后-3-仍然生效。第十七条双方联系方式、通知送达方式及生效时间甲方联系人:韦佳贝,联系电话:13517731289乙方联系人:李海丽,联系电话:18076607116甲方主要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发送书面通知,电子邮件以系统生成的发送成功回执时间为准;传真以传真机发送确认报告载明的时间为准;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以平台系统记录的成功传输时间为准。第十八条签订本合同依据1.竞争性磋商文件;2.乙方的磋商报价表;3.乙方的服务内容及商务要求响应表;4.成交通知书。以上合同依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甲方(公章):桂林市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促进局乙方(公章):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廖间利电话:委托代理人:魏两锋电话:开户名称:开户名称: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350501880000180832年月2日日期:20日期:202年8月25日-4-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2025年第22届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桂林“魅力之城”特装展位设计搭建工作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C3-990335-GXHY甲方:桂林市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促进局(采购人)乙方: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成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的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采购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及合同金额1.本合同标的为2025年第22届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桂林“魅力之城”特装展位设计搭建工作服务。2.合同金额根据《成交通知书》的成交内容,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玖拾捌万元整(¥1,980,000.00)。3.本项目的费用为完成本项目所列服务产生的所有成本、税金、合理利润以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乙方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币种:人民币)。4.服务期限内如出现特殊情况(比如流感疫情等),乙方需按国家、当地政府出台的规定及政策相应提前增补应对措施并提供可行的服务(防疫)方案。5.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前提交整体形象创意设计稿,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按此方案执行:展馆于2025年9月14日23:00前完成布展并通过验收;撤展时间:2025年9月21日18:00—24:00。第二条服务内容及要求乙方必须按照磋商文件“项目需求”中的所有要求向甲方提供服务。第三条项目实施地点及展会时间1.项目实施地点:南宁国际会展中心B2展馆中国“魅力之城”展位。2.展会时间:2025年9月17日—21日。3.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第四条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需交纳履约保证金。第五条结算及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且合同具备实施条件,甲方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设计定稿1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60%,剩余合同价款验收通过并财政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付完。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正规财务票据,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或拒付款项且-1-不构成违约。第六条权利保障1.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技术资料是合法取得的,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不会因为甲方的使用服务成果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包括被责令致歉、停止使用、追偿或要求赔偿损失等,否则,乙方负责解决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其不利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完成的全部设计方案、宣传素材、搭建成果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2.乙方保证如在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出现任何与第三方的纠纷完全由乙方负责解决,均与甲方无关且应保证甲方利益不受损害。第七条服务条件甲方应提供必要服务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第八条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九条验收1.依据磋商文件“项目需求”的要求、乙方响应文件承诺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履行合同。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验收,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相关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提供的服务如果与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不相符,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合同。3.项目实施期间,因乙方服务管理不善导致的相关责任事故及不良舆情,由乙方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关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1.甲乙方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规定。2.乙方拒绝按合同约定履行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上报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不符合磋商文件、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的,应按甲方的要求并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予以调整或整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已支付乙方的服务价款,乙方应在30日内退回甲方账户。4.签订合同后,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视为违约。每逾期1天,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由此造成甲方的相应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5.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不予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已支付服务费用的乙方应退赔全部服务费用:(1)签订合同后,乙方无不可抗力原因拒绝委托任务的;-2-(2)签订合同后,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错误且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达到三次(含)以上的;(3)乙方拒不接受采购人和监督部门检查的或受到主管部门要求停业整改等处罚的;(4)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服务的。6.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视为违约(因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导致的逾期除外)。每逾期1天,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承担逾期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7.因违约情形终止合同后,甲方有权重新组织采购。8.其他违约行为按合同金额2%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按以下方式处理:1(1)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履行期延长的,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2)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按乙方已实际履行的合同据实支付合同价款。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1.因服务或相关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经鉴定不符合要求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桂林市财政局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终止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2.因政策变化导致展会取消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外,不予支付剩余合同价款。3.7.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含主场搭建、现场管理等)发生责任事故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后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支付合同价款。参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乙方投保相关保险。第十五条廉洁条款双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贿赂等不正当利益。第十六条保密条款乙方在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该义务在合同终止后-3-仍然生效。第十七条双方联系方式、通知送达方式及生效时间甲方联系人:韦佳贝,联系电话:13517731289乙方联系人:李海丽,联系电话:18076607116甲方主要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发送书面通知,电子邮件以系统生成的发送成功回执时间为准;传真以传真机发送确认报告载明的时间为准;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以平台系统记录的成功传输时间为准。第十八条签订本合同依据1.竞争性磋商文件;2.乙方的磋商报价表;3.乙方的服务内容及商务要求响应表;4.成交通知书。以上合同依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甲方(公章):桂林市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促进局乙方(公章):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廖间利电话:委托代理人:魏两锋电话:开户名称:开户名称: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350501880000180832年月2日日期:20日期:202年8月25日-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桂林特装展位设计搭建工作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