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带养护经费包件采购合同公告(浦东新区林业站2025)



一、合同编号:11N42505643X20251207

二、合同名称:环城绿带养护经费包件15汤巷、沿北公园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5000250715123233-15258792
四、项目名称:环城绿带养护经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285号
联系方式:18116081908
供应商(乙方):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伟春(男)
地址:浦东新区川周公路8737号
联系方式:021-5898962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包件15:汤巷、沿北公园
数量:1.00
单价(元):12469011.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本轮养护招标养护期限4个月,暂定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服务标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
12469011.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8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8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环城绿带养护经费包件15汤巷、沿北公园的合同(11N42505643X20251207).pdf

环城绿带养护经费包件15汤巷、沿北公园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5643X20251207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乙方: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285号地址:浦东新区川周公路8737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200电话:18116081908电话:021-58989626传真:传真:联系人:赵赟联系人:蔡春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浦东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通知,属于公开招标投标的环城绿带养护经费包件15汤巷、沿北公园(以下简称“本项目”)由乙方承包本项目,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为了进一步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责任,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本合同,以资遵守:1合同内容1.1项目名称:环城绿带养护经费包件15汤巷、沿北公园1.2项目内容:包件面积:(包件十五)养护总面积1206378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最后勘核面积为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2.1公园内安保、保洁、水电、物耗、停车场管理等相关养护和便民服务内容;防火、防汛、治安、绿地侵占治理、病虫害防治和防灾减灾等综合治理工作;公园内绿化、广场、道路桥梁、建筑、小品、坐凳、照明、电力管线、排水管道、水体、厕所、垃圾箱(桶)、标识标牌、监控、广播等各类设施的日常维护、养护管理;公园内绿地调整及园内设施增添、维护、改建;公园窗口服务、志愿者活动、社会管理、各类迎检、评比等。(具体以招标文件设施量清单为准)1.3项目地点:项目位于(包件15)汤巷、沿北公园。1.4承包形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的方式实施总承包。1.5养护工期:本轮养护招标养护期限4个月,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1.6养护经费:本项目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肆拾陆万玖仟零壹拾壹元整。(小写):12469011元。此价格为含税价格,最终价格以审价清算结果为准。1.7本项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绿化养护,包括绿地保洁、中耕除草,植物的修剪、浇水,苗木的补植、抽稀、调整营造景观亮点的景观设施设计和提升、花卉景观保障、应急保障、“四化”新优植物运用、绿地内设施更换、宣传活动和信息技术等。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算,除遇不可抗力因素、甲方要求的变更、养护面积调整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做任何调整。1.8中标单位有义务对中标项目实施专账核算,财务核算应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核与监督。1.9本项目如涉及上级调整新的养护标准或要求的,按新养护标准或要求实施。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1.1合同协议书(含附件1、2、3、4、5);2.1.2本合同实施期间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2.1.3本合同协议书条款(含补充招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2.1.4中标通知书;2.1.5投标书及其附件(含乙方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承诺书、投标的量清单或预算书等);2.1.6招标文件;2.1.7项目概况及技术规范要求(含补充招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2.1.8养护质量规范及考核;2.1.9甲方在合同期内发布的管理考核及其他文件;2.1.10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文件。3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3.1合同文件的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3.2适用法律法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3.3适用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的有关本养护适用的各专业标准规范。4甲方责任4.1负责向乙方提供本标段设施量清单。4.2负责组织召开养护作业技术交底会。4.3协助乙方办理养护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批件等。4.4负责组织对乙方的日常养护作业的管理(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每月对乙方做出养护工作计划的布置和对当月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考核办法进行。4.5甲方按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支付相应的养护经费。4.6甲方负责合同期间的绿化业务协调工作,如遇突发事件,协调乙方在作业过程中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4.7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立功竞赛等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5乙方责任5.1根据甲方批准的养护工作计划,乙方承担招标设施的日常养护作业。5.2做好统计报表,并按时做好月、年度上报养护工作完成情况表,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要求,建立养护工作台账(册),做好各类养护信息平台的维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各类甲方规定的报表。5.3应按甲方提出的对周围建筑物和各种管线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5.4建立巡视报告制,每天有专人进行对绿地范围内相关设施的巡视,并做好每日巡视记录。发现养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安全隐患,在原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与相关责任单位联系,并把结果及时报告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5.4.1巡视中如发现设施损坏,应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发现人为造成的设施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其中在管养段内发现窨井盖失落的,必须在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修复。如发现紧急抢修的情况或设施异常损坏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5.4.2巡视中发现公园内有违章搭建及无证掘路、乱倒垃圾、偷倒渣土和人为破坏绿化等现象,必须当场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甲方并协助甲方做好有关工作。危及公共安全的,应派人做好现场维护工作。5.5及时解决来信、来访,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处理。5.6按时按量完成甲方交办的其它突击性任务和指令性任务,按照要求做好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5.7加强法定节假日的正常养护维修工作。5.8乙方应作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6养护承包合同款支付办法6.1甲方根据上级拨款进度按月支付本项目养护经费,最终养护经费根据审价结果进行清算。6.2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甲方将不予计量和支付。6.3结算原则6.3.1投标报价包括项目招标范围内确定的工作内容,并达到养护、运行管理、维修技术(标准)要求。6.3.2养护经费的结算与支付应以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按养护维修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完成的实际设施量为准,中标人的中标价为总价包干(除考核核减以及设施量调整超过规定范围的,养护经费按6.3.3)在合同履约期内不变(合同约定除外)。6.3.3凡涉及设施量调整,设施量增减1平方米及以上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养护经费按调整设施量面积同步调整,相应调整养护费金额,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6.3.4中标单位有义务对中标项目实施专账核算,财务核算应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核与监督。7养护项目质量7.1为确保养护项目质量,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的“养护工作内容与质量要求、养护频率要求”等条款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环城绿带(环上公园)养护检查管理办法(2025版)《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外环绿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浦东新区环上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运营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8人员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8.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承诺,在相应的标段足额配置养护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同时在中标后3个月内到甲方进行备案登记并锁定,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的人员及设备清单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计入考核。8.2采购的材料和制品的材质、品种、规格等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原有的设计,如与原设计有变化,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指定乙方使用新型材料或甲方认为必须使用的材料。8.3其它材料设备及施工工艺要求以专用条款为准。9文明安全养护施工9.1养护项目作业应遵循《上海市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文明施工标准》。9.2乙方应遵循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甲方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9.3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引起的相关处罚和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业主代表,同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9.5投标人必须按照管理方(甲方)的要求建立、使用信息平台,并购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并服从甲方的相应管理。10争议10.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起诉的方式解决,选择起诉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2发生纠纷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养护的连续性:10.2.1由双方委托的第三者认为,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不复存在;10.2.2双方协议停止养护;10.2.3调解要求停止养护,且为双方接受;10.2.4法院要求停止养护。11违约11.1乙方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达不到技术规范中明确的养护技术质量要求、擅自更改、调整养护方案的,甲方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必须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11.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的7日内(或由甲方以书面同意的时间内)尚未纠正其违约的行为,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或部分终止合同。11.3如甲方终止合同或部分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费用增加或损失的,增加的费用或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将由甲方在合同价款支付中予以扣除。未终止部分的义务乙方仍应继续履行。11.4如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不再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已付合同款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如该违约赔偿金尚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两者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12合同生效与终止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2.2本合同待项目养护工期到期后财务结算结束之日起自行终止。12.2.1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转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具体施工合同的约定或者预先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可以将具体中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配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养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就分包向采购人负全责,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就分包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外如采购人一旦发现协议采购中标人有任何分包行为时,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其本项目协议采购的中标人资格,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该中标人承担。12.2.2乙方在招标后提出与投标和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条款或异议,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12.2.3如乙方资金使用不当而造成后果的,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可在任何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并仅承担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项目的费用。12.2.4若乙方由于投标策略有误,而无力继续承担日常养护维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对甲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12.2.5合同期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引起社会重大反响的事件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和后续处理。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或部分终止合同,并同时,由甲方临时指定一家养护公司作为代养护单位直至重新招投标产生新的中标人。12.2.6乙方承包养护的项目,由于整体规划的需要而废弃的,养护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仅支付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项目的费用。12.2.7若乙方提出合同终止的,应在合同终止日期30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应承担甲方为使养护项目正常实施而支付的包括重新招标等一切费用以及所造成的任何损失。12.2.8乙方应严格执行当年度上海市养护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乙方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等。甲方每年会同劳动稽查部门对乙方工资福利等相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同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13合同份数13.1本合同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14其它14.1本合同如遇和政策、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履行。14.2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4.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解决。附件一浦东新区环城绿带养护项目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环城绿带养护经费发包给乙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双方在签订养护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环城绿带养护经费包件15汤巷、沿北公园1.2项目内容:包件面积:(包件十五)养护总面积1206378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最后勘核面积为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2.1公园内安保、保洁、水电、物耗、停车场管理等相关养护和便民服务内容;防火、防汛、治安、绿地侵占治理、病虫害防治和防灾减灾等综合治理工作;公园内绿化、广场、道路桥梁、建筑、小品、坐凳、照明、电力管线、排水管道、水体、厕所、垃圾箱(桶)、标识标占所在片区总养护面积的比例同比例牌、监控、广播等各类设施的日常维护、养护管理;公园内绿地调整及园内设施增添、维护、改建;公园窗口服务、志愿者活动、社会管理、各类迎检、评比等。(具体以招标文件设施量清单为准)1.3项目地点:项目位于(包件15)汤巷、沿北公园。2项目期限占所在片区总养护面积的比例同比例本项目服务期限:本轮养护招标养护期限4个月,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3协议内容3.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以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工作等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应的规定。3.2乙方养护作业现场文明施工设置要根据上海市《上海市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文明施工标准》执行。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配备抓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乙方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建〔2004〕349号)规定,办好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3.3乙双方在进场养护前要认真勘察现场,本项目由乙方编制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甲方确认,乙方应严格按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有关安全要求养护。3.4乙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3.5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养护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养护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养护工作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养护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乙方须投保足额公众责任险、工伤保险,保单复印交甲方备案。3.6乙方须指派具体同志负责本养护承包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方面工作;甲方指派李东兴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有关安全、防火等方面的工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养护工作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3.7乙方在养护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占所在片区总养护面积的比例同比例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3.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乙方应每天督促养护作业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标志服,保证养护作业的安全。3.9乙方人员对所在的养护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3.10乙方在承包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并在安全情况下使用。3.11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养护作业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需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3.1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冬季养护作业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3.13乙方不得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3.14贯彻先定合同后养护的原则。3.15乙方在养护过程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3.16乙方在签订养护承包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3.17贯彻谁承包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养护承包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乙方应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3.18建议乙方购买公众安全责任险等相关险种。3.19其他未尽事宜:无3.20本协议定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3.21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方有效,作为养护承包合同正本和副本的附件。3.22本协议同承包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附件二文明施工协议书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乙方: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养护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市政管理局市政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文明施工协议,以资信守。一、双方同意在项目管理和作业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二、双方要认真贯彻文明施工原则。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三、承包人需提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养护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所有养护作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2、养护作业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3、在作业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养护作业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养护作业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四、承包人负责养护作业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六、其它条款:3.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履行本协议。3.2本协议作为养护合同正本和副本的附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附件三廉政协议立协单位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乙方: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为了在养护承包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参照《上海市建设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1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3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5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6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分包等经济活动。7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8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承包、费用、材料设备供应、数量变动、验收、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9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10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11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的优先邀请投标权。12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13本协议作为养护承包合同正本和副本的附件,与养护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附件四通用条款1名词解释1.1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2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业主通知承包商中标的书面文件。1.3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4业主:是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承包商:是指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养护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分包:是指承包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将部分专业项目给符合相应条件的法人实施的方式。1.7合同期限: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商提供养护(运行)服务的起止日期。1.8合同价格:是指业主用于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1.9合同履行开始日:合同履行开始日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期。1.10合同服务范围:合同服务范围是指本合同中承包商需要提供服务的设施养护或运行管理的所有服务范围。2合同生效2.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约,则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责任。3合同履行筹备3.1承包商应参加业主组织的技术评估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的清点及交接验收以及业主召开的筹备会议。3.2承包商必须在业主的指导下与原承包商进行移交工作。在移交期间,承包商应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以内建立一个至少有五人组成的移交工作小组,并进驻现场,负责与原承包商的交接所有事宜。3.3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向业主递交一份履行本合同的与投标文件一致的养护机械设备量清单(包括车辆、养护机械设备等)以及一份人员进场计划,并注明岗位、资格、经历等。3.4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及时与公用事业、路政管理、交警、消防、治安等部门建立联系,获得必需的相关许可、批准、办理证照,并承担所有的费用。3.5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养护(运行)维修大纲(计划)及应急预案,供业主审批。4业主的权利和义务4.1业主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需求向承包商发出提供服务的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须应遵照业主的指示或要求执行。4.2业主在考核承包商人员的管理水平时。若发现由于承包商人员缺少无法完成原承诺的,可以要求承包商增加员工。4.3因承包商管理人员处理事务不当、不称职或是玩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业主可要求承包商辞退或更换该员工。4.4业主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搭建、陈列或批准搭建、陈列通告、标识或其它装置,不影响承包商合同履行的,无需事先经过承包商的同意。4.5如果承包商未在合同履行开始日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在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业主权利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接管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项目,同时不影响承包商的其它合同责任,承包商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4.6业主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4.7业主应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抽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或缺陷及时反馈给承包商,承包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4.8业主应对承包商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对应急设备、物资、人员进行检查,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组织好应急抢险和交通组织工作。4.9业主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日常养护(运行)大纲(计划)、专项养护(运行)计划,对专项养护(运行)项目进行验收和结算审核。4.10业主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11业主应委托第三方银行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资金监管,保证养护(运行)经费的合理使用。5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5.1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范围额外的服务内容超过合同价的5%,承包商有权向业主申请支付相关费用。5.2承包商有权对合同服务范围内的专业分包项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分包单位中进行比选并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确定后需报业主备案。5.3承包商应按技术要求规定保证员工的人数和服务水平。承包商所聘用、使用和安排岗位的人员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技能、经验要求的最低标准,相关人员配置须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5.4承包商应当按职位分类情况记录员工的变动情况,并实时更新。必要时应呈交业主核查。应当及时向业主报告在合同开始前及合同期内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同时在获得业主的书面许可后选择适当的人选接替工作,新接替的人员须满足关键岗位人员的技能和经验标准的最低要求,并应得到业主的书面许可。5.5承包商应对其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工作和所有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5.6承包商应建立职工(含劳务工等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险。5.7承包商应承担所有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用。5.8承包商完成业主合同外的指示和要求,如产生费用,由业主和承包商予以协商解决。5.9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下述行为应承担相关费用。5.9.1因承包商、承包商职工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而违反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所产生的费用;5.9.2因承包商未遵守本合同产生的违法、行政处罚等造成的所有索赔、追索、诉讼、损坏等应发生的费用。5.10在获得业主书面许可前,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开展或批准开展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业务。若发现已开展的,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立即停止此行为,业主不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负任何责任,且承包商应将所有因上述行为的所得上交业主。5.11在没有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改变、附加及安装设备设施,不得竖立任何构架或机械。5.12承包商除专业分包外,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合同内容进行转包。专业分包内容需报业主备案。承包商应对专业分包给他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专业分包商在工作时出现的过失,失职等其它情况均由承包商承担总包责任。5.13若无业主的书面同意,承包商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不得向任何人收取其他费用。5.14承包商应保证一线职工的人员工资发放,对每年的人员经费按照行业公布的增长水平进行必要增长。5.15承包商应接受业主委派的第三方银行对本合同资金的使用监管,并出具接受监管同意书(详见附件)。6合同保密6.1业主和承包商在任何时间内不得泄露或与他人交流(除原本就知道的人)关于本合同的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政府机构的监管和司法调查除外。7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7.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应国家、上海市、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参照新标准执行的,合同中有设施移交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接管的,作业频率表中相关作业频率调整的,合同约定的养护面积发生调整的,合同总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7.2本合同条款以及附表中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若需修订需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且该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8不可抗力8.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的不可抗力。8.2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及时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8.3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可抗力依然持续存在,承包商不因此赔偿业主,除此情况外,合同中的其它规定仍然生效。8.4若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存在,业主有权在提前七天发给承包商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一旦发出,本合同即终止。9合同解除与终止9.1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不排除业主对承包商进行追索的权利。9.1.1破产、或接到破产指示、或申请破产,或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或在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于债权人,或同意在债权人的监管委员会的监管下履行本合同或(公司)进入清算(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但不包括在有偿债能力时的重组和合并;9.1.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在合同履行开始日时无法开始提供服务的;9.1.3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违规分包,指派或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中指明的专业分包除外);9.1.4承包商没有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且在业主整改通知单下达后仍未及时整改的;9.1.5被指控违反法律或其它相关地方法规,从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9.2年终考核综合评分不合格的,业主有权终止本养护合同,不予补偿承包商任何费用,并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法律责任;9.3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因改扩建、设施量权属调整等原因造成业主不能继续有效履行合同的,合同可部分或全部终止。具体补偿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9.4有下列情况之一,业主有权终止合同。9.4.1承包商没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职能部门整改或处罚;9.4.2承包商安全生产措施不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伤事故。9.5承包商须承担,因整改、处罚和工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10合同到期、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10.1在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至少两个月前,业主或业主指派人员应开展相关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包括合同所有服务范围。承包商应为业主或业主指派人员提供协助或设备,以完成交接的准备工作。10.2在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时,承包商应当安全有序地撤离本合同区域,并按业主的移交计划将所有设施交接给业主或业主指定人,同时移交相关资料、业主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相关设施。对于因承包商自身失职、恶意行为或违规运行而造成的对业主财产的损失应按业主要求予以更换或维修;对于未经业主书面许可自行对本合同范围内的设施和建筑做出的更改或附加的应按业主要求恢复原状;同时应移走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的承包商财产以及那些不需要移交给业主的物品。承包商逾期未处理而留置在现场的的物品,均视为承包商自行放弃对该等物品的所有权,业主有权予以处置,承包商不得因此进行索赔。11适用法律及规范标准11.1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11.2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若出现无效、不能执行或不合法的情况,则参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相应条款执行,且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11.3在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或上海市行业管理部门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等出现修改、变更或增发,均应按新的版本执行。11.4本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最高现行标准执行,否则按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标准执行;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未提及但执行合同过程中又涉及到的,按行业规范中最高现行标准执行。12违约责任12.1如业主未履行合同,由此影响承包商合同指标的实现或给承包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业主应予补偿,补偿方法由双方协商;12.2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考核指标,承包商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12.3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作业内容,业主有权组织其他单位进场承担承包商未完成作业内容,其涉及经费全额由承包商承担,并在此基础上增加20%违约罚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业主有权直接在应付款中扣除。12.4如在合同期内发生因承包商养护(运行)措施不规范造成的媒体曝光、有责投诉及其他严重问题,或发生因承包商安全措施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按相关职责追究承包商责任。12.5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致使本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的,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13争议解决13.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五房屋使用协议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乙方: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根据区浦环计财〔2020〕1号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下列配套建筑设施使用达成如下使用协议:一、使用标的:甲方同意将共计(包件15)40处房屋配套设施供给乙方作养护作业专业技术用房或便民服务配套用房使用。(详见附表)二、使用期限:原则上与养护承包合同期一致,特殊情况除外。三、日常管理:1、乙方是使用房屋的责任主体,应全权负责房屋日常管理。2、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利用房屋设施违章搭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并恢复原状,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3、在日常运行中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消防、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林业站专业技术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安全管理要求:1、乙方应做好定期和日常的安全检查,严格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及其他事故的发生。2、乙方应做好安全用电、防汛防台、防中毒、防盗窃等工作。保持用电设施的完好,严禁乱接乱拉电线。根据要求,配备和维护好灭火器材,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3、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甲方及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保护好现场。事故所发生的全部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房屋提供给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使用。5、接受甲方在安全方面的管理和协调。五、涉及费用:乙方在使用期内,应承担用于专业用房和便民服务配套用房的水、电、煤气等一切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如需对专业技术用房的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终止时,装饰装潢中不可拆卸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作为赔偿条件而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六、违规处理:1、专业用技术房仅限于用作绿带和公园养护作业使用;便民服务配套用房仅限于用作绿带和公园便民服务使用。乙方在房屋使用期内不得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相关房屋立即收回,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增加养护区域内临时构筑物数量。一经发现,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七、其他:有下列情况需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搬离: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法生产、经营。2、城市管理体制发生变更;3、上级房屋资产有新规定、新精神的;4、遇绿带养护招投标情况有变化;5、安全管理不到位。6、不接受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7、安全隐患严重又不认真及时整改。8、擅自出借房屋。9、发生伤亡事故不及时报告或不及时组织抢救的。10、动拆迁等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的。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绿带养护经费包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