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租车采购合同公告(青岛市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2025)
合同编号:401009202500011_001
合同名称:赴西海岸新区租车项目
项目编码:SDGP370200000202501006127
项目名称:赴西海岸新区租车项目
采购人(甲方):青岛市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
地址:香港中路18号
联系方式:15005320725
供应商(乙方):青岛中超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17号221-09室
联系方式:13808990373
合同签订日期:2025-08-28
合同金额:0.0619万元
主要标的名称: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规格型号:商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0.06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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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项目名称:车辆租赁服务采购编号:合同编号:使用方:青岛市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出租方:青岛中超实业有限公司签约日期:2025年8月1日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经政府采购流程,确定出租方作为使用方所采购公务用车租车服务的定点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遵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采购项目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方将根据需要,向出租方发送用车通知单,出租方应在收到使用方用车通知单后,按照要求安排适合的车辆及服务司机(如需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应满足车龄、行驶里程、保险等采购要求。服务司机应满足驾龄、安全无重大事故业绩等采购要求。具体用车信息及要求详见用车通知单,出租方应保证严格按照用车通知单提供租车服务,满足使用方用车需求。二、合同价格租赁车辆及服务价格以经使用方同意并确认的出租方报价单为准,具体费用按照用车记录进行结算。三、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四、交车方式出租方或服务司机(如需要)驾驶到使用方指定地点,向使用方交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或提供服务等。五、费用支付1.付款途径:口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授权支付2.付款方式:按次结算。由出租方向使用方提供结算明细单及租车费用发票,经使用方确认无误后,租车费用由使用方以转账方式支付出租方。3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1)使用方户名:青岛市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开户行:农行市政府支行帐号:38020301040006130地址: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联系人:杨光启联系电话及邮箱:13280845777:13280845777@163.com(2)出租方户名:青岛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山东路中央商务区支行帐号:37150198511000000354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17号联系人:禇晨伟联系电话及邮箱:13045013777、quning-qn@163.com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756921918M4.出租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如有变更,出租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之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书面文件通知使用方。若因出租方未按约定提前通知导致使用方无法支付或支付错误的,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5.发票出租方申请付款前,应按照结算金额向使用方提供正式的服务发票,以便使用方办理相应财政请款手续。若因出租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使用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且出租方要承担赔偿等责任。六、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七、其他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本合同一式贰份,其中使用方执有壹份,出租方执有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使用方(盖章)青岛市价格认证和出租方(盖章):青岛中超实业有限监测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术成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合同通用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1.定义1.1“合同”指双方签署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a.本合同书及附件b.招标文件c.中标人投标文件d.中标通知书e.投标书面澄清或承诺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上述文件存在含义或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一般而言,其优先适用顺序如上述所列。1.2“出租方”指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为使用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主体。1.3“使用方”指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车服务合同,依约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4“租赁车辆”指出租方提供给使用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及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1.5“附属设施”指出租方向使用方随车提供的保证车辆安全和按照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及后续添加的设施。1.6“有效证件标志”指证明租赁车辆依法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标志,包括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环境保护标志等。1.7“替换车辆”指出租方与使用方协商确定用以替换原租赁车辆,与原租赁车辆档次规格和成新度相当的租赁车辆。1.8“用车服务费”指使用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包含车辆使用费、折旧费。除另有约定外,用车服务费也包含使用方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发生的通行费、停车费等与用车有关的费用,若仅租用车辆(不含司机),此项费用还包括租赁车辆期间产生的燃料费、充电费。交通违法罚款由车辆驾驶人员所属一方承担。1.9“增值服务费”使用方因自愿选择出租方推荐的单独计费的附加服务项目而向出租方额外支付的费用。1.10“超时费”指使用方使用租赁车辆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时向出租方支付的超时部分的费用。1.11“超程费”指使用方使用租赁车辆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时向出租方支付的超程部分的费用。2.出租车辆基本要求出租方交付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出租方所有;(2)已在青岛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3)已按照国家、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办理相应保险;(4)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5)干净整洁;(6)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7)配备了安全行使管理系统。3价格成本3.1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出租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出租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除约定价款外,出租方不得再向使用方额外收取任何费用。3.2双方依据法律规定相应承担各自应负担的税费。4.出租方权利4.1按照合同约定向使用方收取租车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4.2在不影响使用方正常使用前提下,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4.3要求使用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5.出租方义务5.1交付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租赁车辆技术状况、性能信息及保险信息。5.2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5.3负责使用方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维修,由此导致使用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应当相应免费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替换车辆,或按照合同约定用车服务费标准减少用车服务费。5.4因使用方原因导致车辆损坏,需由使用方承担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的,收取维修费用应当公平、合理,并向使用方明示修理项目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5.5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5.6为租赁车辆投保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5.7租赁车辆配带服务驾驶人员的:5.7.1出租方应委派驾驶技术良好的有资质服务司机为使用方驾驶车辆。5.7.2服务司机在工作时应准时、服务热情、遵从使用方的合理调度。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5.7.3出租方应要求服务司机严格遵守保密的规定,保守在工作中知晓的关于使用方的任何信息。5.7.4出租方委派的服务驾驶人员与使用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其在提供服务期间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己、使用方、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出租方承担责任,使用方不承担责任。6.使用方权利6.1要求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6.2租赁车辆未要求出租方配带服务司机的,使用方有权指派有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租赁车辆。6.3要求出租方对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故障进行维修,相应费用由出租方承担。6.4获得出租方提供的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6.5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服务,要求出租方负责租赁车辆的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6.6本合同到期后,使用方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承租权。6.7租赁车辆配带服务司机的,如使用方认为服务司机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完成任务,有权随时要求出租方更换服务司机,出租方应予以配合。6.8使用方对出租方提供的车辆租赁服务效果进行评价,单月出现2次及以上评价为“不满意”情况的,使用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7.使用方义务7.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用车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7.2如不要求出租方配备服务司机,则使用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燃料标准为租赁车辆添加燃料,租赁车辆的动力类型为电力的,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及标准为租赁车辆充电。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7.3如不要求出租方配备服务司机,则使用方应按照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7.3.1将租赁车辆用于驾校教练车或进行体育、竞技、抗震抗压等测试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7.3.2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存放危险品或违禁品;7.3.3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7.3.4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任何有损出租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7.3.5将租赁车辆交由无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租赁车辆不符等人员驾驶;7.3.6酒后驾驶或吸食(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租赁车辆;7.3.7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情形下驾驶租赁车辆。7.4如不要求出租方配备服务司机,则使用方应安全、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需要维修时,应当交由出租方送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维修,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7.5不得侵犯出租方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不得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7.6如不要求出租方配备服务司机,则使用方应在用车结束时及时交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8.交通违法行为处理8.1出租方对租赁车辆配有服务司机的,出租方应当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记分,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确保不影响使用方使用车辆。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8.2租赁车辆未配有服务司机的,使用方应当对租赁期限内因使用方过错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出租方发现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限内有因使用方过错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使用方应当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30日内处理完毕。9.保险与事故处理9.1出租方应当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向保险公司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租赁车辆已投保的险种及金额见附件《租赁车辆投保明细表》。出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比照保险公司保险赔付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使用方有权在出租方已投保险种及保险金额外要求增加保险险种或保险金额。9.2租赁车辆出险后,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保险公司报案并保护现场,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险。9.3对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超出保险实际理赔范围的部分应由车辆驾驶人员所属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属于第三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该第三方赔偿。若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并非使用方过错的,则使用方不承担任何责任。9.4使用方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保险公司要求,使用方可对出租方办理保险理赔事宜给予必要的协助。9.5如租赁车辆发生盗抢事件,使用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0.保密10.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0.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10.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等;10.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10.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等。10.3如使用方特别要求,出租方应根据使用方的要求签署单独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合同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11.廉洁条款11.1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对方以及对方关联公司人员直接或间接支付现金(包括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财物(包括贵重礼品)、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为其谋取个人私利,否则,视为行贿方根本性地违反合同。如查证属实,行贿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所涉合同总金额20%的惩罚性违约金。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贿方还应赔偿对方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且对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保留追究行贿方法律责任的权利。11.2任何一方或其关联公司人员如向对方索贿或提出此类暗示,受到索贿要求或暗示一方有义务向对方反映。12.违约责任12.1出租方未按照使用方发送的用车通知单要求为使用方及时提供租车服务的,需按照该次用车报价1倍的标准向使用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使用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此外,出租方未及时提供租车服务超过2次的,使用方还有权解除合同。12.2出租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经使用方催告后在限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使用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向使用方支付相当于所涉合同总金额10%标准的违约金。13.争议解决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使用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4.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5.合同修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16.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17.其他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价格表序号车型座位接送火车价含驾驶员(元/趟、青岛站/青岛北站至市区)接送飞机价含驾驶员(元/趟、胶东机场至市区)商务用车(含驾驶员)每天里程(公里)超里程费(元/公里)工作时间(小时/天)超小时费(元/小时)1大众帕萨特5座300元550元550元100公里2元8小时30元2大通商务/别克商务7座360元600元600元100公里3元8小时30元备注:1、该价格不包含出车中产生的桥隧费、停车费、餐费、住宿费。2、如遇特殊情况时双方根据使用车型情况协商确定该次用车费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租车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青岛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