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镇域内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 11011425210200027151-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兴寿镇人民政府镇域内工程项目(审计)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1425210200027151-XM001
四、项目名称: 兴寿镇人民政府镇域内工程项目(审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人民政府本级
地 址: 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昌崔路
联系方式: 61726050
供应商(乙方): 北京华禹润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兴寿镇人民政府镇域内工程项目(审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70.00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8-2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8-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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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兴寿镇域审计).PDF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北京华禹润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与其他相关服务事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兴寿镇人民政府镇域内工程项目(审计)2.服务内容:工程预算评审、工程结算审核、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核等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合同)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规定的标准,符合委托人的要求。六、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2年月29日开始实施,至202年8月28日终结。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31(本页无正文)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天志态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政府西1000米路南500米123-1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02200电话:电话:010-69720992传真传真:010-697209922005年8月2日年月日2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3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4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A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员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5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人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GB50500-2013)、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工程预算评审、工程结算审核、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核等。咨询人的其他义务:1.负责咨询工作中的人员、交通安排,并提供咨询报告。2.咨询人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3.咨询人对于根据本合同书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或了解到的任何有关信息均应严格保守秘密,并在工作结束后将有关纸质资料、信息和电子版资料、信息一并交于委托人。4.咨询人应确保咨询人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具备完成本合同项下技术咨询服务的专业资质。5.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咨询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转交给其他第三人完成。6.咨询人应按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文件编制,并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人交付成果文件,对提交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7.咨询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咨询人按本合同所编制提供的各项资料,版权归属委托人所有,未征得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提供给其它单位及个人。否则,咨询人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工程图纸设计完成后7日内。第四条委托人应在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7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由于咨询人原因导致不能完成咨询工作,咨询人将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应赔偿委托人因咨询人不能完成工作而遭受的损失。2.咨询人违反保密要求或其他应履行义务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咨询人赔偿委托人合同约定金额的50%来弥补委托人的损失。3.咨询人中途退出或在工作中未按委托人要求做好咨询相关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咨询人赔偿委托人合同约定金额50%来弥补委托人的损失。4.咨询人迟延支付赔偿金超过10个工作日的,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委托人支付滞纳金。第六条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咨询人的服务酬金: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咨询服务费用计价参考》(京标价协[2022]71号)文件计费,折扣率为80%,其中结算审核,按基本收费+效益收费计取,效益收费费率为8%。双方同意用支票或电汇支付酬金,在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报告后30日内,委托人应向咨询人一次结清全部服务酬金。委托人付款前,咨询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进4附加协议条款:无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镇域内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