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主副食品等物资配送社会化保障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2025)
一、合同编号: NDBJ-HQC-2025-009
二、合同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食堂主副食品等物资配送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ZDZB(ND-ZC-CS)-2025003
四、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一队(武夷山)食堂主副食品等物资配送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 址: 宁德市蕉城区万安西路6号
联系方式:0593-2973051
供应商(乙方):武夷山市新百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武夷山市营盘路3号
联系方式:1396068879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执勤一队(武夷山)食堂主副食品等物资配送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执勤一队(武夷山)食堂主副食品等物资配送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72100
合同金额: 37.21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配送地点武夷山市武夷大道87号执勤一队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8-2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9-01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食堂主副食品等物资配送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采购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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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食堂主副食品等物资配送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采购合同DR/lHaLirn甲方(采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签定地点:福建宁德乙方(成交乙方):武夷山市新百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定日期:0年8月29日根据甲方委托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对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一队(武夷山)食堂主副食品等物资配送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ZDZB(ND-ZC-CS)-2025003的采购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一队食堂主副食品等物资配送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合同包品目号采购标的iuel服务年限预算价(人民币:元/年)合同价(人民币:元/年)折扣备注11-1执勤队食堂主副食品等物资配送社会化保障服务1年3721003721008.22折第二条服务要求:1、定价标准(详见投标文件中(中标价)折扣8.22折)1.1、配送食材的价格:基准价应符合市场价格,中标人根据采购人要求的品类进行采价相关工作,确定品类的基准价,配送价=基准价*中标时折扣系数。1.2、价格主要以武夷山地区大型超市(如永辉、新百家购物广场等)相同或同类商品的零售价格作为基准价,如有商品在武夷山地区大型超市内无法采价,需从网络渠道(如京东、淘宝、天猫)等网络渠道获取,应从自营或旗舰店渠道获取(价格主要以价低的且非活动价为基准价)。1.3若1.2所述方式均无法采价,由中标人和采购人共同协商定价,经采购人同意确认后,以此作为该物品的基准价。注: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报品类进行抽样,被抽样的产品需提供相应证明,如:以超市价格为基准价的产品需提供对应超市的小票,网络渠道需提供对应载图。中标人提供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他超市所对比的价格。1.4中标人所报的价格在中标后的合同实施期间原则上应保持不变,如遇重大节假日或者特殊情况出现价格上下浮动超过原市调价格20%的,经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可以调整单价,来往书面材料作为基准价附件作为结算依据。1.5、中标人应每月向采购人提供一次价格信息,以纸质打印报给采购人,作为货品的价格结算依据。采购人会根据抽样产品价格核对报价信息的真实性,以此计算每天的配送价格,如发现中标人提供标准价格高于市场行情,在结算时,中标人应当调低超出部分商品的报价,并视情节严重情况每次扣除违约金人民币500元至3000元。如一年中出现三次以上类似情形,采购人有权无责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1.6、中标人应在本项目正式履约前2个工作日内确认首月各品类的基准价,以此类推,以每月月底采价情况确定次月各品类的基准价,并且中标人需在采价当天向采购人报送相应的结算基准价,直至履约结束。2、供货要求:2.1、采购人在前一天下午18:00时前将所需采购清单传真或其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递给中标人。中标人需在当日8:00前依据订单完成采购人所需食品配送任务。2.2、中标人必须做好采购人的商品配送工作,配送方式商定以采购人要求为准。中标人供货必须满足采购人要求,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商品清单配备货物,供货必须是采购人所需商品中的品种、规格、重量、价格,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以其它商品的品种代替。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将货品送达采购人规定地点,现场交货,供应数量以食堂验收数量为准,对于出现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等现象,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及时退换,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退换。注:采购人可结合实际调整配送时间,中标人需无条件配合。采购人临时加单的二次应急配送中标人应在发出通知后1小时内送达,并明确货品来源或进货渠道。2.3采购人因遇特殊情况需中标人调整供应时,采购人应提前通知中标人,并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协调供应:(1)采购人因遇特殊情况需增加(或减少)食品的品种、数量时,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的品种、数量于1小时内配送到采购人。(2)因采购人单位任务需要,需进行应急供应保障时,中标人需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将采购人所需食品配送到食堂。2.4对于不符合采购品质要求、不能通过验收的,在限定时间内退换、补齐,退换货及送货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外支付该费用。注:若遇自然灾害或上级有关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合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2.5、中标人所供货物涉及的一切费用(运输、搬运、等劳务费用,以及其它原因应支付的税金和应缴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2.6、中标人货物送达后,提供进货清单,双方应当场点验货物,经验收无误后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供货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2.7、运输食品的交通工具必须干净整洁,运输时食品必须摆放整齐,对易破损的物品应当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如有破损的现象,由中标人承当损失。3、履约保证金:3.1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0元以转账方式转入甲方指定帐户(人民币:贰万元)。如中标人未按合同有关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以补偿或者支付违约金等。若中标人在合同期内无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于合同到期后予以全额无息退还。4、车辆管理4.1、供应商须派本公司车辆和司机负责配送,货物装卸由供应商负责。须为我单位配送事宜成立专门的保障团队(团队成员需提供本公司医社保缴纳记录及健康证明),指定1名负责人,至少配置1辆车进行配送保障;4.2、供应商应负责将采购的物资,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采购方指定地点。4.3、对运输车辆定期消毒,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4.4、供应商应安排专人专车运送,具体事项以采购方通知为准。4.5供应商配送车辆及司机人员应符合交通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如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服务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一队(武夷山市武夷大道87号)。第四条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壹年。本合同有效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欲到期终止合同,需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对方。甲方在合同期到期前开展新招标工作无果的,乙方在合同期届满后,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至新供应商接手。第五条服务质量要求及保密要求:1、食品质量要求1.1乙方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国家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地方标准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符合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标准,按照《福建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规定》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电子化信息。国家实施强制许可的商品,必须具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1.2不得运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1.3不得运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每次送货必须提供当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甲方的影响,按本批物质量合同价值的3倍支付违约金。1.4不得运送假冒、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包装、卫生标准的物品。1.5不得运送来历不明、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1.6当天送达食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乙方必须在当天及时更换货物,如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7乙方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蓄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批次提供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1.8物资产品如有标示产品保质期的,在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1.9如因乙方提供的物资,因质量等问题而使甲方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乙方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乙方供应的商品必须有足够新鲜,留有充足的保质余期(商品应留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保质期限)。否则甲方有权退货,并按照每次2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供应的商品出现不合格情况,超过保质期限、检验不合格等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夫(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甲方无法履行生产合同的经济损失费用等)一概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11乙方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并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第六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1、粮油供货07(1)乙方提供的晚籼米须符合GB/T1354-2018晚籼米国家标准一等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及《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行业标准;(2)乙方提供的晚籼米应有食品安全标志,蒸后应可口有粘性、有香味;(3)晚籼米包装方式和包装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破损率为零;(4)乙方提供的晚籼米不允许有糟糠、碎米、发霉、结块、砂子及黄色、黑色或蒸后有酸味、霉味、异味、无粘性等及其他质量问题;(5)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6)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2、面粉供货(1)面粉:应符合GB/T1355-2021标准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2)面粉:水分≤14.0%;灰分(以干基计)≤0.70%;粗细度:全部通过GB36号筛;湿面筋25.0%~30.0%;粉质曲线稳定时间W3.0min;降落数值≥250s;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g/Kg;气味、口感:正常。3、蔬菜(1)乙方销售给甲方的蔬菜应当是新鲜、青嫩、干净、无腐烂、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并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2)新鲜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3)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籽嫩而不硬;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4)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5)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要见白、不能有老叶,花菜不能有青杆,鲜蒜、香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6)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7)净菜率须在95%以上。4、鲜肉(1)产品为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2)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3)产品非病死禽畜肉;(4)产品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老猪肉;(5)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提供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定点屠宰厂“瘦肉精”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6)新鲜的肉类,表明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5、副食品(1)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2)产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3)产品生产厂家应持有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4)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6、冻品(1)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2707-2016),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2)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3)产品无过保质期:(4)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5)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6)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7)定期提供冻品厂家合格证明。7、水果(1)果形完整;未软化;新鲜;(2)外形完好,无影响消费的腐烂变质;(3)清洁,基本不含可见异物;无坏死斑块:无明显的机械伤;基本无虫害;无冷害;无异常的外部水分,但冷藏取出后的冷凝水除外;(4)无异常气味和味道,发育充分,达到适当的成熟度;带柄时,其长度不能超过1cm。8、糕点(1)产品须经过正规厂家生产,并符合GB7099-2015(国家标准)、《糕点通则》GB/T20977-2007等相关标准:(2)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包装无胀气,破损,具有正常糕点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9、以上所有食品必须保证达到国家疫情防控食品安全规定标准要求,严格把控,如造成甲方全体员工疫情感染及中毒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验收要求及售后服务要求1、验收要求:验收期次验收期次说明1按招标要求验收2、售后服务2.1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提供“三包”,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实行包换、包退。2.2乙方应对采购的物资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配送,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2.3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将采购物资进行分包、单独包装、加工,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付款方式:次月上旬,乙方与甲方对帐结算本月采购总金额,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开具国家统一的税务发票按照甲方要求送达指定地点,甲方自收到正规有效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入乙方指定的对公账户(转账方式)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供货量与采购计划误差5%以内的,按实际验收。超过5%的部分,甲方有权予以退回;不足95%的,由甲方决定是否需要即时补足。需即时补足而不能即时补足的,乙方每次按该货物不足部分结算价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2、如发现乙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甲方有权退货并责令乙方更换合格货物。因乙方提供的生活物资验收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而出现货物供应短缺的,甲方可自行采购,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由甲方直接采购本批次的货物,所需货款及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第一次出现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元,第二次出现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第三次出现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及没收履约保证金。3、乙方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将予以拒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4、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停止供货,经向甲方说明理由不予采信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5、因乙方供应的货物造成甲方食物中毒事故,甲方一切经济损失一概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6、乙方如果将中标合同业务转包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分包、联营、合营、合作、租赁等方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同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7、如遇台风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乙方供应能力受到影响,需要从其他渠道供货,乙方应充分书面的说明原因,并征得甲方同意后,在甲方允许的时间段内通过其他渠道应急供应,否则按违约处理。8、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全部由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有权从未结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第十条违约终止合同10.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10.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服务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1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第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因合同或与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响应人的响应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13.3本合同一式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具有同等效力。责仕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德出人境边防检查站乙方:武夷山市新百嘉商贸有限公司按之法定代表人:y法定代表人:潘建2e电话:0593-29730511S电话:15505996777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宁德蕉城支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武夷山崇安支行账号:账号:426068462878单位地址:宁德市蕉城区万安西路6号单位地址:武夷山市营盘路3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主副食品等物资配送社会化保障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