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及数字化扫描服务 随案生成及数字化扫描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5)



 

一、合同编号:FY2025FS0189-1
二、合同名称:颍州区人民法院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及数字化扫描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FY2025FS0189
四、项目名称:颍州区人民法院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及数字化扫描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地  址: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阜王路636号
联系方式:18955882159
供应商(乙方):合肥呆科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漓江路146号五月花小区B6幢906室
联系方式:1373929912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颍州区人民法院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及数字化扫描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本项目服务内容包括诉讼档案的数字化加工、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无纸化 办案及智能中间柜配套服务;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597500.00元
合同金额:597500.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服务时间::3 年,采取 1+1+1 模式,合同一年一签。当前服务合同期满后,采购人认为成交供应商达到了服务标准和要求,可与成交供应商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9-0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9-03
九、其他补充事宜:详见合同

 

 

颍州区人民法院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及数字化扫描服务项目合同公告.pdf
合同.pdf

一、合同编号:FY2025FS0189-1二、合同名称:颍州区人民法院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及数字化扫描服务项目合同三、项目编号:FY2025FS0189四、项目名称:颍州区人民法院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及数字化扫描服务项目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地址: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阜王路636号联系方式:18955882159供应商(乙方):合肥呆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漓江路146号五月花小区B6幢906室联系方式:13739299129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颍州区人民法院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及数字化扫描服务项目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本项目服务内容包括诉讼档案的数字化加工、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无纸化办案及智能中间柜配套服务;具体详见磋商文件。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597500.00元合同金额:597500.00元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服务时间::3年,采取1+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当前服务合同期满后,采购人认为成交供应商达到了服务标准和要求,可与成交供应商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9-03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9-03九、其他补充事宜:详见合同(服务类)第一部分合同书项目名称:颍州区人民法院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及数字化扫描服务项目项目编号:,FY2025FS0189甲方(采购人):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乙方(成交供应商):合肥呆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地:,安徽•阜阳签订日期:2025年9月3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安徽欣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评定,合肥呆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成交通知书;1.1.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服务1.2.1服务名称:颍州区人民法院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及数字化扫描服务项目1.2.2服务内容:诉讼档案的数字化加工、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无纸化办案及智能中间柜配套服务;1.2.3服务质量:达到上级法院及颍州区人民法院工作要求。1.3价款本合同总价为:¥597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柒仟伍佰元整。分项价格: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1颍州区人民法院随案生成及数字化扫描服务项目597500.00总价597500.00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用。成交人满足采购人考核要求同时于下一季度提供发票,采购人核对无误后支付上个季度服务费。合同签订后成交人须向采购人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40%的预付款保函作为担保,采购人将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余下60%在合同年度的后三个季度,每季度末付款20%。注:在签订合同时,如成交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按皖财购(2022)556号文件相关规定,采购人可不支付预付款。1.4.2发票开具方式: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1.5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1.5.1服务期限:3年,采取1+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当前服务合同期满后,采购人认为成交供应商达到了服务标准和要求,可与成交供应商续签下一年度合同;1.5.2服务地点:颍州区人民法院;1.5.3服务方式:驻点服务。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6.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1.7.2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颍州区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7.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甲方: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时间:2025年9月3日乙方:合肥呆科科技有限公司(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时间:2025年9月3日乙方账户信息:户名:合肥呆科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30204950910004451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繁华大道支行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6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6.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6.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7履约保证金2.17.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17.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应承担违约责任。2.17.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18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履约保证金(1)金额:遵照《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阜财购〔2022〕207号)执行☑免收□合同价的%□定额收取:人民币元(2)支付方式:□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其他要求:(3)收取单位:(4)缴纳时间:(5)退还时间:颍州区人民法院数字化加工保密协议甲方:颍州区人民法院乙方:合肥呆科科技有限公司鉴于:合肥呆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颍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甲方)提供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为在项目实施期间保证纸质档案原件安全以及在项目实施期间和实施完成以后保守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的甲方档案信息秘密等有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一、双方确认:在项目实施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纸质档案、档案、目录、声像档案以及电子文件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带出工作场所或向外泄露。乙方同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方式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保证档案安全和保守档案秘密。二、项目实施期间,涉密档案的数字化工作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保密职责,安排专人在涉密计算机系统上进行数字化操作。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项目实施期间接触到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相关档案材料的机密性。三、除了项目实施期间必要的工作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工作人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档案信息秘密及与档案信息相关的信息的保密义务,也不得在项目实施期间必要的工作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四、双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完成后对其在为甲方档案数字化期间接触或因接触而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档案信息秘密和其他与档案数字化加工相关的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的义务。乙方在项目完成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档案公开或者档案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乙方同意就项目完成后所承担的保密义务,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保密费用。五、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实施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项目款中扣除。六、乙方在项目实施期间,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七、乙方因项目实施工作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档案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U盘、移动硬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任何价值,记录着秘密信息所用的载体是由乙方提供的,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则视为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或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外,在工程完工后,乙方电脑硬盘必须经甲方专业人员进行不可恢复性的格式化处理,否则电脑不予离场。八、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现场实行24小时监控制度,监控设备由乙方自备并负责安装维护,监控显示端及监控数据由甲方管理。项目期间若有疑似不规范行为,可随时调阅监控录像。经甲乙双方查实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处理。项目完成后,存有监控数据的载体由甲乙双方协商,按照第七条款处置。九、三方保密协议制度:乙方于甲方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乙方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与数字化现场组员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三方保密协议制度,多角度的监督与执行保密协议相关内容。十、为了保密管理需要,工作场所一律采用内部局域网传输手段,现场主管及组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携带U盘、移动硬盘、手机等相关移动存储设备进入项目实施现场。加工现场期间所使用的计算机等设备均不带刻录装置、前置USB插槽全部封死。因工作需要必须带进的计算机软件工具类应用软件,经甲方批准后项目主管可使用甲方指定的电脑拷贝。十一、本协议所提及的档案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档案、档案中记载的人名、档案中记载的事件、纸质档案本身、其他载体的档案、档案目录、档案电子原文、档案电子化处理扫描文件加工前的文件、档案电子化处理扫描文件加工后的文件、档案机读目录、档案的封皮、加工过程中的数据库、加工档案整理记录、加工档案整理报告、档案检验报告、项目备忘录、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十二、乙方提供的服务及保密工作须符合上级法院相关要求。甲方:颍州区人民法院乙方:合肥呆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漓江路146号五月花小区B6幢906室电话:电话:代表(签字):代表(签字):2025年9月3日,2025年9月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及数字化扫描服务 随案生成及数字化扫描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