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 电子鼻咽喉镜 电子鼻咽喉内窥镜采购合同公告(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2025)
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2025年医疗设备采购第四批(超高清鼻内镜系统等)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928900209202513201
二、合同名称: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2025年医疗设备采购第四批(超高清鼻内镜系统等)合同
三、项目编号:YXHW250409-0194
四、项目名称: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2025年医疗设备采购第四批(超高清鼻内镜系统等)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
地 址:克拉玛依市安定路120号号
联系方式:0990-6232572
供应商(乙方):分宜沐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阳西路北侧(天工商厦)三楼307
联系方式:1373816242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进口)电子鼻咽喉镜 数量:1.00 单价(元):451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奥林巴斯规格型号:ENF-VT3
2.合同金额(元):451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88天内交货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8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0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进口)电子鼻咽喉镜采购合同.pdf
合同编号:YG-GX(SB)-25-08-18-004项目编号:YXHW250409-0194【(进口)电子鼻咽喉镜】采购及安装合同项目名称: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2025年医疗设备采购第四批(超高清鼻内镜系统等)/标项一买方: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卖方:分宜沐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8月29日签订地点: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进口)电子鼻咽喉镜采购及安装合同买方(简称“甲方”):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安定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0200928900209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铖联系人:袁涛联系电话:09906888851卖方(简称“乙方”):分宜沐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阳西路北侧(天工商厦)3楼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E9N21X8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凌秀梅联系人(委托代理人):凌秀梅联系电话:13879025558买方和卖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买方(买受人)”、“卖方(出卖人)”或“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就【(进口)电子鼻咽喉镜采购及安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项下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甲方对本合同条款已经尽到了说明的义务,乙方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了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甲方免责、乙方放弃权利主张、乙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等条款以及本合同文本中加粗字体内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1、合同标的及质量要求11.1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进口)电子鼻咽喉镜】(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1.2数量买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卖方采购的货物数量为:见附件一《货物明细表》。1.3质量要求1.3.1货物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下列标准:1.3.1.1买方提出的产品接收标准及要求(详见附件一《货物明细表》、附件二《货物技术参数及配置》、附件三《货物配置清单》);1.3.1.2国家及产品生产、运输及出售地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标准及要求;1.3.1.3行业通用的或者依照产品性质应具备的质量、技术标准及要求;1.3.1.4以上各标准及要求不一致的,以较高者为准。1.3.2卖方应从生产商或指定生产商采购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及技术参数的货物,向买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货物的质量负责。卖方是代理商而非生产商的,应当提供相应生产商的授权销售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在买方处备案;1.3.3卖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含配套货物(如有)等)均为全新、未经使用;1.3.4卖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与投标文件、书面/口头承诺、谈判过程中的展示样品(如有)完全一致或更好。1.4质量保证1.4.1卖方应保证其向买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给买方造成名誉、商誉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如卖方产品发生问题,买方应于得知后以书面、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应予积极协调解决,否则,因此导致买方下列商誉损失的,卖方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应按买方实际损失的2倍向买方承担违约金。买方商誉损失包括:1.4.1.1司法机关出具判处买方因此承担责任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向买方发出司法建议函;1.4.1.2买方因此被行政机关下达处罚通知书;21.4.1.3买方因此被媒体曝光;或虽未被曝光,但社会公众已知悉卖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1.4.1.4所涉产品或服务可能被有关部门、机构、质量监督部门等公告的;1.4.1.5累计造成三起或以上的投诉且经买方初步判定投诉成立。1.4.2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买方有权自行与第三方在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或和解(买方应通知卖方参与调解或和解过程,卖方应予以参加)。同时买方有权从卖方未结货款中直接扣除前述调解或和解相应金额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如卖方未结货款不足以支付前述调解或和解款项的,买方有权根据调解书或和解书要求卖方直接付款给第三方。但无论买方是否自行和解,均不免除卖方赔偿买方实际损失和商誉损失(如有)的义务。1.4.3卖方了解并同意,买方对卖方产品及相关资质证明、权利文件等的要求、审查、检测,均属于形式审查,并不能排除或减轻卖方产品质量问题及相关资质证明、权利文件虚假等违约责任,由此给买方及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不得以经过买方相关审查、检测等作为其责任减免的理由。1.4.4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不定期地对卖方供应的产品进行采样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卖方承担检测费用。且买方有权立即取消卖方供应商资格。1.4.5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2、货物包装2.1包装标准:本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货物必须使用适于原厂标准出厂包装。包装费用由卖方单独承担,不得向买方另计另收。包装必须坚固,适合远程及多次搬运,适宜于长途运输,防湿、防潮、防锈、防蚀、防震荡。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丢失以致影响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时,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降低价格或者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日内予以免费的修理、更换或补发货,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否则,卖方应承担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责任。32.2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2.2.1包括松散配件在内的所有包装箱应由卖方做出标记,注明合同号且应在包装箱的两侧显著标明下列内容:合同号、货物名称及件数、运输标记、收货人、目的地、箱号、毛重/净重、尺寸。此外,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报关单、商检证、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指南等说明。2.2.2按运输中每个集装箱的特性及不同要求,包装还应标明“小心轻放”,“此面向上”,“保持干燥”等中文字样。2.2.3卖方应对包装箱内的每种配件和辅料(如有)进行标签,注明“备件”或“工具”,并注明合同号、箱号,如任何配件与标的物分装,则该配件须注明配件名称、相应的标的物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的编号。2.2.4如果包装箱内货物较重或体积较大,卖方应在包装箱上用行业贸易中通用的运输标志标出其重心位置和起吊位置,便于装卸和搬运。2.2.5如果卖方供应的货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则卖方应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书面材料提交买方。2.3每个包装箱应由卖方附装箱清单。2.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上述货物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2.5包装物的回收由卖方负责,卖方未按照约定回收包装物或回收不当的,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包装物进行回收,由此产生的回收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买方有权按照合同金额5%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3、货物运输和保险3.1运输方式:本合同下货物运输方式为【陆运/航空】。3.2货运信息:3.2.1货物发送地点:【日本东京】3.2.2货物到达地点:【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3.2.3收货人名称:【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3.2.4卖方交货时间(到货时间):详见附件一《货物明细表》3.3装运条款43.3.1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改变约定的或通常的运输路线、收货人及收货地点,否则引起的一切费用应由卖方承担。3.3.2卖方应于完成货物装运后24小时内发出装运通知,通知包括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毛重、净重、尺寸、运载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单证号、承运人联系方式以及预计抵达目的地(港)日期等,以便买方安排接收货物。如因卖方未按时发出装运通知造成买方无法安排通关和接收货物等相关事宜,买方由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3.3.3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卖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装运送货,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或买方指定地点】并承担货物交付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因卖方的原因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卖方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3.3.4装卸:卖方在送货和取货时,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并根据买方的指令或订单要求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买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货地点予以变更或新增,卖方对此不持有异议。4、货物交付与安装4.1在交付货物时,卖方应同时向买方提供货物出厂测试记录、质量合格证和产地证明,涉及该等货物安装、测试、运行、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文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附随单证。4.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选择完全拒收已交付货物,或接受已交付货物并要求卖方在买方要求的特定时间内补足交货不足部分。卖方补足交货不足部分应被视作本合同项下的延迟交货,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4.3卖方分批交付货物的,卖方对其中一批货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货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有权就该批货物解除合同;卖方不交付其中一批货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货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有权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货物解除本合同;买方如果就其中一批货物解除合同,该批货物与其他各批货物相互依存的,有权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货物解除合同。4.4交付后的保管: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通过验收并移交买方(即“正式5交付”)之前,卖方自行负责货物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非因买方原因导致货物在卖方保护期间发生污染、损坏、失窃的,由卖方负责自行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4.5安装前准备:卖方应在货物到场前,实地考察各个接口的水管管道、燃气管道、电缆铺设、配电箱(包含分支配电箱)、排风管道、确保能够使货物连接到指定的接驳点。原则上各接驳点的改造工作由卖方负责,如为工程配套设备,接驳点改造工作属于第三方工作内容,卖方保证在足够充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相关土建同步预埋、管线铺设等安装前的全部要求。且卖方在安装前有责任和义务对图纸上的问题进行仔细核查,对各专业、不同专业各类图纸之间的错、漏、自相矛盾等问题至少在该道工序施工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因未及时向第三方进行书面明示、图纸查阅不仔细、或不及时提出而造成返工或误工的,返工或误工费用及其他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且工期不得顺延。若货物的安装调试需要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卖方应当在安装开始前完成报批、备案工作,买方应当积极配合。报批、备案中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4.6安装调试:.货物交货后,卖方应在货物到场后1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安装调试所需的机械工具、人员均由卖方负责,卖方须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进行安装、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安装调试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违法违规事件,均由卖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安装结束后,卖方应当按照买方的要求,将所用的机械工具搬出安装现场并拆除临时设施。安装调试结束前,卖方负责安装现场的卫生及垃圾清运。4.7试运行卖方应当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通知买方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阶段为:7个日历天,自卖方完成货物安装调试并通知买方进入试运行阶段之日起算。试运行阶段由买方指定人员与卖方人员共同操作,试运行指标为试运行期间内平稳运行,无任何故障,试运行指标完成后,双方进入最终验收阶段。6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5.1双方确认,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明的货物单价即为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单价。本合同价款总计为人民币【451000】元整(大写:肆拾伍万壹仟元整)(“合同价款”含13%增值税)。包括本合同项下货物及相关配件、辅件的价格、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测试费、包装费、安装费、包装物回收费以及安装及调试、售后培训、技术服务、维修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5.2双方确认,合同价款按如下进度支付:5.2.1合同签订后【三十(3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135300】元整(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叁佰】元整),卖方出具的货物30%预付款收据。5.2.2自全部货物(软硬件)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且卖方向买方提供了如下文件后【三十(30)】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的60%执行进度款,即人民币【270600】元整(大写:【贰拾柒万零陆佰】元整),买方依据付款方式选择相应付款账号,具体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5.2.2.1买方签发的《中心医院固定资产验收单》;5.2.2.2符合国家规定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5.2.2.3其他:卖方出具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证单、付款收据。5.2.3剩余的相当于合同价款的10%执行进度款,即人民币【45100】元整(大写:【肆万伍仟壹佰元整】元整),作为合同尾款,在合同执行期届满且卖方向买方提供了如下文件后【三十(30)】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尾款金额扣除依据本合同第8条而应扣减的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如有)后的余额)5.2.3.1买方签发的《中心医院物资尾款到期验收报告单》;5.2.3.2其他:卖方出具的货物10%结尾款收据。5.3卖方提交单证的数量及内容应完整准确。如因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单证致使买方不能通关及接收货物,买方由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5.4本合同项下的价款由买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卖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卖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7收款人:分宜沐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帐号:1505220509200383865税号:91360521MAE9N21X8X如果卖方的开户银行和/或账号发生变更,卖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买方相关付款期限30日前,就该变化书面通知买方。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买方支付相应款项,买方将不承担逾期付款的任何责任。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导致买方按上述约定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完成付款后即视为买方已向卖方履行完付款义务。5.5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中所列费用、违约金及其它卖方应付款项以账扣方式实现,并且买方不需另行通知卖方。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货款可先扣除已对账的卖方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费用、违约金,退货款等)及双方确认的尾款,若卖方结算后的账款余额不足抵扣尾款和未支付的卖方应付款项(即结算时,已发生但未对账的费用),则不足部分的金额由卖方于10日内另行支付。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适用付款方式的不适用本条。5.6卖方在收到买方付款后的60日内对当期付款中进货、退货、已扣除款项应详细审核,若有异议应在该6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出异议,若卖方没有在该60日内提出任何异议,即视为卖方接受且放弃向买方再主张该款项的权利6、验收6.1买卖双方应在货物交付后进行外观验收,买方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损坏或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情形,双方应作详细的记录并签字。该记录应被视作买方向卖方提出减少合同价格、更换、修理、补充或索赔的有效依据。买卖双方均认可,双方在安装调试前的验收仅是初步的,买方初步验收并签发《货物验收合格证明》的行为,仅系对所提交货物的数量、外箱包装、品项等表面状态的确认,不应被视为认可卖方所送产品合格,并不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的责任。货物最终的验收依据以安装调试完成且正常运行为准。6.2如发现因非买方的原因导致的短缺、损坏或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情形,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减少合同价格、更换、修理或补充。如卖方未能在交货期内更换、修理或补充合同货物,则被视为迟延交付,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更换,修理或补充货物所发生的所有运输费、风险和检验费用8均将由卖方承担。因迟延交付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承担。6.3如果买方有合理的初步证据表明,货物不符合标准,买方有权委托公证、商检机构对所交付的所有货物进行商检,卖方无条件认可买方所选择的公证、商检机构。对不符合标准的货物,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就因此所受损失向卖方要求赔偿,买方所支付的公证、商检费用应由卖方承担。6.4如果卖方不能在开箱检验日参加开箱检验,将被视为委托买方检验并认同买方单方开箱检验的结果,买方将有权单方开箱检验,检验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本合同第6.1款约定的双方检验。6.5如开箱验收后买方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买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答复,如逾期没有答复,以买方验收结果为准。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有异议,应在收到索赔通知的2日内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将被视为接受了买方提出的上述索赔要求。6.6买方依据本合同拒收的货物应由卖方自费运回,买方可以协助保管这些货物直到卖方做好运输准备(不得超过7日),但是买方无此等协助保管的义务,且买方协助保管所发生的场地占用费、人员看管费等全部费用应由卖方承担。6.7最终验收:设备试运行正常后,买卖双方对设备进行最终验收,如该设备安装调试完需要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的验收、检验的,则报请政府部门验收、检验事宜由卖方负责。甲、乙双方都应积极参与、配合完成政府部门验收、检验。验收、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经最终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应及时办理设备的正式移交手续,作为设备的正式交付。6.8验收不通过:设备的安装调试未通过买方或政府部门验收,则卖方应当负责整改直至通过买方和政府部门验收。整改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卖方拒绝整改的,买方有权另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货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经卖方两次整改仍无法通过或卖方拒绝整改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除此之外,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6.9设备正式移交买方后,设备由买方保管与运营,买方应承担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此之前货物的毁损、灭失均由卖方承担。97、双方的一般权利义务7.1买方的权利义务7.1.1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确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货物。7.1.2卖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中止运输、变更到达地或变更收货人,由此而导致的运输或储存费用变动的,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7.1.3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第2条的约定妥善包装货物。7.1.4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6条的约定,就卖方提供货物存在的所有瑕疵通知卖方,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更换、修理或补充责任。7.1.5按约定支付货物价款。7.1.6买方有权在设备出厂前派遣技术人员前往卖方工厂进行检验和/或参与出厂测试。买方的上述行为并不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并且买方检验人员届时对设备表示的任何意见,均不代表买方对设备质量的认可。7.1.7买方有权委任【袁涛】作为买方的授权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决定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事项,具体授权范围为:本合同第七条项下的权利义务。买方及买方的授权代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对卖方及卖方的授权代表作出的意思表示对本合同当事人均无约束力。7.2卖方的权利义务7.2.1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并向买方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如果卖方没有通知或没有及时通知,对因没有通知或没有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7.2.2按照本合同第2条的约定妥善包装、保管货物。7.2.3应就双方约定的某种货物和备品备件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买方对该货物的必要使用量。7.2.4卖方保证拥有货物的完整所有权(对货物中涉及/包括的部分第三方软件,卖方已取得其权利人合法有效授权,并有权转许可给买方使用),卖方有权将货物及货物中涉及/包括的部分第三方软件出售/许可给买方并具有提供货10物及安装、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本合同规定的履约能力。任何第三人不会基于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任何其他对货物的担保利益而向买方主张对货物的权利。并保证货物无任何偷漏税、走私、其他能够造成任何行政扣押或者司法冻结、查封的违法行为,否则卖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7.2.5卖方承诺,其出售的货物为全新的,适合本合同的目的并符合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若有)规定的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7.2.6卖方应及时参加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否则,由此而造成的货物不能按期投入正常运行的责任,应由卖方承担。7.2.7卖方有权委任【凌秀梅】作为卖方的授权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决定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事项,具体授权事宜由卖方向买方提交授权委托书。卖方应对其授权代表的行为承担责任。卖方更换授权代表,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7.2.8在产品的合理使用期内,对未经使用不能被发现的隐藏质量瑕疵或缺陷,卖方应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7.2.9卖方应在安装调试完成后,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卖方应在调试期间对买方员工进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如需线上培训,须经买方同意)。培训工作由卖方安装调试工程师负责,确保买方操作及维修人员能够独立熟练操作设备。线上培训的课程内容、时间安排及参与方式须提前与买方协商一致。7.2.10卖方完全响应招投标响应文件内容及售后服务承诺和服务方案。8、技术服务与保修8.1卖方保证对合同项下的货物提供技术服务与保修。保修期为买方按照技术规范书、本合同及买方签发《中心医院固定资产验收单》之日起【36】个月。8.2.保修期内,卖方提供免费技术服务与保修服务,不论是否因卖方原因,只要卖方提供的货物出现任何技术问题、任何毁损、故障以及任何其他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该货物的通常用途的情形,卖方均应在买方发出通知之后24小时之内予以响应,并负责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3日之内将该货物的技术问题予以解决、故障修复恢复使用。此外,卖方应负责在修理该货物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向买11方提供替代货物或部件,以确保满足买方的正常使用,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发生部件损坏返修的情况时,该部件的质保期将重新起算。如果因为人为造成的货物毁损,买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8.3若卖方未能按照前款约定及时开始或完成维修工作,买方可聘请第三方完成该等工作,相应的费用从尾款中双倍扣除,尾款不足以支付该等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应由卖方承担,于发生后15日内向买方支付。8.4产品质量保修期内维修次数限制与更换、退货条件:8.4.1在产品验收及保修期内,若设备因自身质量问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设备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全新且符合合同质量标准的同型号设备,或选择退货并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因设备故障导致的诊疗损失等):8.4.1.1设备在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8.4.1.2同一故障经【2】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8.4.1.3不同故障累计维修【2】次及以上,且已影响设备主要功能正常使用的;8.4.1.4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运行累计时长超过【48】小时的;8.4.1.5因设备质量问题影响到医院诊疗工作正常开展的;8.4.1.6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设备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的。8.4.2更换流程8.4.2.1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响应,并提供书面更换方案;若同型号设备已停产或无法提供,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性能和质量标准的替代设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差价及相关费用。8.4.2.2更换后的设备保修期自新设备(或替代设备)交付甲方并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8.5在保修期结束后的30日内,卖方应协助买方完成对货物及货物的运行状况的全面检修,检修后确认货物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买方应在检修完成后的7日内,向卖方签发《中心医院物资尾款到期验收报告单》。9、税费9.1主管政府部门依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向买方所征缴的与本合同的签订及12对货物的购买、占有及使用有关的税费将由买方承担并缴纳。9.2主管政府部门依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卖方征收的所有税费将由卖方承担并缴纳。9.3主管政府部门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卖方征收的所有税费,按照中国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由买方代扣代缴的,买方将按有关规定从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预扣并代扣代缴。9.4在中国境外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和/或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将由卖方承担并缴纳。10、保密双方对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互负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一方违反本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履行完毕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年。11、知识产权11.1卖方确认,卖方基于本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包括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是卖方合法拥有/或经合法授权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知识产权。卖方保证,卖方将采取措施保持上述权利的持续有效,并将积极地对侵犯卖方知识产权的侵权人采取各种反侵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司法和行政等公力救济途径、谈判和发送警告等私力救济途径打击侵权行为)打击对卖方知识产权的侵害,因上述软件的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11.2卖方承诺在本合同中所采用的和提供给买方所有和/或使用的一切软件、硬件设备以及技术、方法、手段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卖方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2、不可抗力12.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天灾,战争、恐怖袭击、内乱、严重威胁健康或安全的情形,火灾、极端恶劣天气。1312.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十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2.3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12.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六十日或六十日以上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终止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13、违约责任13.1在检验、验收和保修期内,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解决上述索赔:13.1.1卖方重新发货或补货: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日内或在买方提出要求之日起3日内修补或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按照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13.1.2在安装调试期、验收期及质量保修期内,若设备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逾期未解决的,每延迟一日按合同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仍未解决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向第三方进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并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可抵扣已付日违约金)及赔偿买方全部实际损失。若质量问题直接影响诊疗活动,买方可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不受上述期限限制。(本条款同样适用于8.4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13.1.3卖方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根据本合同约定买方有权解除的,卖方14应将买方支付的全部货款退回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并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13.2如卖方自接到买方索赔通知之日起5日内未做出任何答复,则视为卖方已接受买方提出的索赔。13.3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卖方原因造成迟延交货、安装调试的,每迟延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迟延货物总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解除卖方的发货/交货责任。如果卖方未能在约定的发货/交货期内按时交货,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98此遭受的一切损失。13.4如果迟延交货超过30日,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买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赔偿买方受馆到的其他全部损失,并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13.5若卖方未在到货后10个自然日内(含当日)主动联系买方开展验收工作,卖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买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含当日)仍未联系验收,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及实际损失赔偿。13.6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限提供培训、技术服务或保修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解除卖方的上述责任。合同期内,卖方的上述售后服务逾期累计超过五次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卖方尾款,卖方应赔偿买方受到的其他全部损失,并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13.7在产品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因卖方交付的标的物部分或全部存在缺陷或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导致买方或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侵权事件发生,卖方还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13.8合同期内,非因卖方原因,买方无理由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1513.9买卖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买方的损失包括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卖方的违约使买方产生或支出的赔偿金、罚款罚金、和解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差旅费、食宿费等。14、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4.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做出变更。合同变更应以书面方式作出。14.2卖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自收到买方的违约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仍未能改正的,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14.3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并不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赔偿金。14.4卖方破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清偿能力,在不损害或影响买方的任何行动权利和已采取或将采取的对买方补救措施的条件下,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无须向卖方作任何补偿。14.5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买方科室与卖方之间发生的廉政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行贿、受贿、利益输送等)被纪委、监察委员会或其他有权廉政监督部门立案查处,且该查处事项关联到本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在知悉上述查处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本合同自乙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14.6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均应办理退货/对账/结算等手续。具体包括:14.6.1卖方应办理完毕产品清退事宜并经与买方对账后,向买方提交卖方盖章的《账款确认函》;14.6.2如有未结货款,在卖方办理完毕产品清退事宜并且提交《账款确认函》及相应未结货款的增值税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结算手续(如有)后,买方按照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支付。卖方未办理完毕产品清退手续、未提交相应增值税票及其它约定手续或者未提交《账款确认函》的,买方有权暂停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不属于违约不需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14.6.3《账款确认函》需明确未结货款金额(如有),卖方承诺,除该笔未结16货款外(如有),其它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费用、退货等问题均已核对清楚并已结清,卖方已无异议,卖方若仍有遗漏或未核对的业务往来票据、单据一律作废,卖方放弃前述票据、单据所代表的全部债权。本承诺为不可撤销及不可更改。15、完整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过程中的承诺文件、中标/入围通知书及本合同提及的相关文件或附于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就本合同标的做出的一切口头及书面协议、传真和会议纪要。如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16、修订任何对本合同的补充和条款的修改,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17、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7.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效力均受中国法律管辖。17.2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尽最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17.3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双方上级机关协调解决17.4在仲裁或诉讼期间或调解期间,除提交仲裁或诉讼或调解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的其他内容。18、通知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类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函件、通知、法律文书等)应按照合同扉页填写的联系信息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邮递方式发出。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通知以专人递送,于递交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发件人邮箱显示邮件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于邮件寄出后的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行生效。17任何一方对以上记载的联络及通讯方式信息作出修改、更换或变更的,必须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如未书面通知的,任何一方以合同中记载的联络及通讯方式信息进行通知、函告、邮寄等活动均视为送达。19、合同效力及其他约定19.1本合同的履行地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19.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19.3本合同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以及评审文件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列明事项从其规定。19.4本合同有效存续期内,卖方应严格防控卖方或其员工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行为。一经发现,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买方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19.5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与任何第三方。19.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19.7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变更,均应由本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经本合同的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该等修改、补充及变更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8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执伍份,卖方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9其他约定:无(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及附件)18【合同签署页】甲方(盖章):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2025年8月29日乙方(盖章):分宜沐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喜田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负责人)(签字):日期:2025日19附件一:货物明细表序号设备名称(注册证名称:)注册证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数量(单位)单价(含税)(元)金额(元)交货时间1(进口)电子鼻咽喉镜(电子鼻咽喉内窥镜)国械注进20162063282ENF-VT3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不早于交货日期24个月1条451000451000自本合同签订日起88天内交货以下为空//合计金额:451000元(大写:肆拾伍万壹仟元整)20附件二、货物技术参数及配置序号名称数量单位设备说明及技术参数图片彩页1电子鼻咽喉镜1条ENF-VT3是一款全新可四方向弯曲的电子鼻咽喉内窥镜。该产品与图像处理装置(OTV-S190、CV-170、OTV-S200、OTV-S300)、光源装置配合使用,用于通过视频显示器提供影像供鼻咽喉腔的观察、诊断和治疗用。技术参数:*1、视野角W90°,视野方向0°;*2、景深2-50mm;*3、插入部先端外径4.8mm;插入部外径4.9mm;*4、改进后的CCD有近焦功能,可在2mm处观察组织,易于观察微小病灶。5、有效长度365mm,总长度645mm;*6、弯曲部向上130°,向下130°,左70°,右70°。*7、具有窄带成像功能,增强毛细血管网和黏膜形态的可视性,确定病变范围。可同时对病变部位进行靶向活检。8、遥控按钮数量4个,可设置常用功能*9、钳道内径2mmENF-VT3曹国Z17月7OLYMPUS1电子鼻咽喉镜1条10、治疗型内镜,兼容多种器械,满足观察、诊断、治疗(如活检、吸引和取异物)等临床需求11、可兼容激光、高频电治疗。该产品与图像处理装置(OTV-S1900TV-S7Pro、OTV-S7V、OTV-SI、CV-170)光源装置配合使用,用于通过视频显示器提供影像供鼻咽喉腔的观察、诊断和治疗用。ENF-VT3:该产品与图像处理装置(OTV-S190、CV-170、0TV-S200、0TV-S300)光源装置配合使用,用于通过视频显示器提供影像供鼻咽喉腔的观察、诊断和治疗用。ENF-VT3是一款全新可四方向弯曲的电子鼻咽喉内窥镜。该产品与图像处理装置(OTV-S190、CV-170、0TV-S200、OTV-S300)、光源装置配合使用,用于通过视频显示器提供影像供鼻咽喉腔的观察、诊断和治疗用。技术参数:*1、视野角W90°,视野方向0°;*2、景深2-50mm;*3、插入部先端外径4.8mm;插入部外径4.9mm;*4、改进后的CCD有近焦功能,可在2mm处观察组织,易于观察微小病灶。5、有效长度365mm,总长度645mm;*6、弯曲部向上130°,向下130°,左70°,右70°。*7、具有窄带成像功能,增强毛细血管网和黏膜形态的可视性,确定病变范围。可同时对病变部位进行靶向活检。8、遥控按钮数量4个,可设置常用功能*9、钳道内径2mm10、治疗型内镜,兼容多种器械,满足观察、诊断、治疗(如活检、吸引和取异物)等临床需求11、可兼容激光、高频电治疗。该产品与图像处理装置(OTV-S1900TV-S7Pro、OTV-S7V、OTV-SI、CV-170)光源装置配合使用,用于通过视频显示器提供影像供鼻咽喉腔的观察、诊断和治疗用。ENF-VT3:该产品与图像处理装置(OTV-S190、CV-170、0TV-S200、0TV-S300光源装置配合使用,用于通过视频显示器提供影像供鼻咽喉腔的观察、诊断和治疗用。ENF-VT3曹国Z17月7OLYMPUS23Y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设备 电子鼻咽喉镜 电子鼻咽喉内窥镜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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