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少年科学素养提升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长宁区少年科技指导站2025)



一、合同编号:11N4250754112025801

二、合同名称:青少年科学素养提升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05000250627120186-05254990
四、项目名称:青少年科学素养提升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长宁区少年科技指导站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222号
联系方式:13816484479
供应商(乙方):上海米塔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静瑞(女)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1599号M幢
联系方式:1381881996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青少年科学素养提升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8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100日内交付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
18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9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9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青少年科学素养提升的合同(11N4250754112025801).pdf

青少年科学素养提升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754112025801合同各方:合同编号:甲方:上海市长宁区少年科技指导站米塔猫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上海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222号奉贤区奉浦大道1599号M幢地址:上海市电话:13816484479电话:13818819968联系人:李联联系人:孙静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一)和投标文件(附件二)。2.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2服务期限:。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商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解决相关问题,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再次进行验收。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但不免除乙方质量担保责任。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价):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本合同费用总额已包括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当支付的全部报酬、所需的全部费用及税费。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因国家税收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本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税款及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价)相应变更。7.2.2甲方按以下(分期支付)的方式向乙方付款: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首付款: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且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的[50]%。验收付款: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并经甲方验收确认,且收到乙方下述全部文件后[1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①验收单一份。②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2.3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三十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7.2.4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当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7.2.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7.2.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发票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因乙方发票原因导致甲方未按期付款,甲方免责。7.2.5本合同费用总额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至乙方。7.2.6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甲方发票开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上海市长宁区少年科技指导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101054250754114]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银行地址:[]户名:[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8.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发生问题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问题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恢复正常实施。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产品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实施。9.6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7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是完全符合采购文件需求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服务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在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三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如调解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调解期间,除正在进行调解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14.2调解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涉诉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交通费、鉴定费、专家辅助人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盖章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海政府采购网云平台备案。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本合同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0.合同修改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上海市长宁区少年科技指导站乙方(盖章):上海米塔猫科技有限公司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青少年科学素养提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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