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室内装修改造采购合同公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女儿童医院)2025)
一、合同编号:
DDK25B00006
二、合同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新院区(中医院新建项目南楼2、3、4层)室内装修改造
三、项目编号:
DDK25B00006
四、项目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新院区(中医院新建项目南楼2、3、4层)室内装修改造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
地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锦霞街91号
联系方式:
023-68687290
供应商(乙方):
中汇能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地址:
中电西部智造园4栋
联系方式:
1534040969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采购品目
主要标的数量:
1.00 项
主要标的单价:
¥820000.0000
合同金额:
¥820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9-04 16:34:4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9-04 16:34:52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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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网站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件下载:
室内装修改造暖通工程合同.pdf
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新院区(中医院新建项目南楼2、3、4层)室内装修改造暖通工程政府采购合同发包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承包人:中汇能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9月1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承包人(全称):中汇能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新院区(中医院新建项目南楼2、3、4层)室内装修改造暖通工程中央空调系统改造及维保服务的采购结果,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新院区(中医院新建项目南楼2、3、4层)室内装修改造暖通工程。2.项目地址:大渡口区K12-2地块(重庆大渡口区中医院综合治疗楼南楼2-4层)。3.资金来源:财政预算资金。4.合同内容:本项目改造范围为本院综合功能分布区(导诊台、挂号室、药房、输液大厅、儿科诊室、妇产科诊室、儿童玩耍区、检查室等)。三楼儿科病房和医生办公室,四楼产房、门诊手术室、妇产科病房等。改造内容为对上述区域的中央空调末端系统安装完善,与已有中央空调系统预留的空调水管接头对接,实现中央空调的稳定、节能供应,并承担包含冷热源在内的2年的系统维保服务。二、合同工期1.计划开工时间:2025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时间:2025年10月30日2.工期:60日内。3.维保服务期:2年。三、合同价款1.分项报价明细表(见投标文件)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贰万元整((¥820000元))。包含:产品费、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安装调试、维保费、培训费用、拆除费用、税费等全部费用。因供方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需方不再补偿。四、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竞争性磋商文件;(7)竞争性磋商文件及修改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五、安装和售后人员清单序号职务及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执证证书1项目安装负责人高峰******************二级建造师2项目技术负责人张毅******************暖通专业工程师2项目维保负责人高峰******************特种设备操作与安全管理证书(A证)3安装人员电工马尉******************电工证书电工谢从波******************电工证书电工丁飞******************电工证书焊工刘光杰******************焊工证书焊工徐小波******************焊工证书4售后人员电工周巧******************电工证制冷工周巧******************制冷工证高处作业周巧******************高处作业证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莫维******************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水质管理专员石金桦******************锅炉水处理(G3)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赵光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履约担保1.担保形式:以支票、汇票、电子保函、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格的5%。3.提交时间:成交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给采购人。4.退还时间:以转账形式提交的:通过采购人验收后30天内无息退还;以担保形式提交的:本项目通过采购人验收之日后自动失效。5.担保的期限:自开具之日起至本项目通过采购人验收之日止。七、付款方式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款至合同金额的80%,项目施工资料移交采购人、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审定结算金额的97%。本项目尾款为结算金额3%,质保期(2年)满后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均不计息,存在考核扣款的,扣除相应款项)。八、项目验收1.项目重要设备验收:项目风机盘管、吊顶式空调机、空气处理机到场,经采购人现场核验与投标文件参数、数量完全一致(因项目自身原因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且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视为项目重要设备验收合格;2.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所规定的供货及安装内容已全部实施完毕,且满足项目交钥匙的要求,调试交付使用稳定,空调供应效果满足相关要求,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九、质量保证1.产品质量保证期:本项目整体质量保证期为2年,按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供应商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3.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4.供应商投标风机盘管、吊顶式空调机、空气处理机由制造商负责标准售后服务和免费质保的,附制造商原厂质保说明。十、售后服务内容1.供应商在项目质保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服务:整体工程质保期内,提供项目的维保服务,包括本项目中央空调主机及系统安全管理、运行、维保、检修、水质管理等。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质量保证期过后,供应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质保到期前1个月内,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本项目涉及到的所有设备、配件及材料供应商联系方式清单及对应的价格清单。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应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该价格须不高于市场价。十一、维保服务考核要求为确保项目运行管理及节能降耗工作的有序开展,持续提升服务品质,根据项目驻场服务内容制定如下绩效考核内容。1.空调稳定供应:以空调供应季节制冷季室内不高于26℃、采暖季室内不低于20℃为标准确保空调稳定供应,出现空调供应不达标事故(指流量、温度、压力不足)或无故停供超2h,按500元/次考核。2.项维保团队应积极响应现场需求,接报修通知2小时内抵达现场进行维修,提供维修表单,服务过程中按照服务礼仪,严禁与用户发生冲突。服务不及时或服务不满意,按200元/次考核。3.水质管理:按照中央空调水质管理要求,做好空调系统全年水质管理工作,提供水质管理记录。出现水质不达标或结垢,按500元/次考核。4.维护保养:制冷季、采暖季前做好中央空调系统全面维护保养工作并提供维保记录,每年不低于1次的空调系统养护服务。包括管道防锈除锈、刷漆;阀门上油、清淤、疏通;送回风临近天花生霉的修复等。缺失按1000元/次考核。5.服务满意度:承担采购人单位的服务满意度考核。因采购人单位满意度差评,经确认属实的,按每次1000元考核。十二、违约条款1.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若出现设备参数未满足、质量不合格、数量缺失、效率不足、证书不齐全等问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与经济责任;2.设备验收时未满足招投标文件中规范、性能、精度、效率、功能等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拒付相应款项,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与经济责任;3.如乙方工期延误(非乙方原因除外),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具体是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1‰由乙方赔付甲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另外,甲方因此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履行和保留进一步追诉权利。4.在对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按本合同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5.以上条款中,因乙方违约,甲方选择终止合同后,乙方应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当在10日内完成全部撤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乙方留在甲方处的物品视为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十三、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十四、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9月1日签订——十五、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签订。十六、其他约定事项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3.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七、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承包人:中汇能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锦霞街91号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中电西部智造园4号楼电话:023--68687290电话:023-68865858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签字):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重庆天星桥支行银行账号:111614620246——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2发包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1.1.2.3承包人:中汇能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1.1.2.4监理人:重庆锦宝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乙级,;联系电话:15183063280;1.1.2.5设计人:名称: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乙级;联系电话:17830000013;1.1.3缺陷责任期:24个月。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竞争性磋商文件;(7)竞争性磋商文件及修改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3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3.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施工前2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套;1.3.2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除通用条款要求的外,还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文件、各种专项施工方案(含电子文档)等,具体以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核单位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如有)、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及设计技术交底后3天内提供优化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含电子文档),否则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提供上述文件后再支付进度款,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2)每月进度计划在当月30日前完成并送达发包人现场代表,送达工程进度报表一式2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以发包人要求为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以发包人要求为准;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以发包人审批回复时间为准。1.3.3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在现场准备1套完整的图纸。1.4联络1.4.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4.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项目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刘国辉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项目内;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项目内;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赵先娜。1.5交通运输1.5.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现场出入的管理及相关费用,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协作单位有权出入。1.5.2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红线图为准。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承包人进场的现状为准,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并承担费用。1.5.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知识产权1.6.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用于本建设工程项目1.6.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第三方使用。1.6.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7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自身原因不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无。2.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刘国辉;职务:联系电话:15922951100;通信地址: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锦霞街91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施工的处置;(2)进度款的审核;(3)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4)经明确书面授权后方可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以发包人通知进场施工之日为准。2.2.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承包人自行到施工现场踏勘,以通知进场时实际现状为准。(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算费用。(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承包人自行到施工现场踏勘,充分了解本项目范围内的现有地方路网,以实际现状为准,编制施工进出场道路布设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算费用。(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发包人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缴清各自应缴纳的费用。(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放线办理、现场交验、书面交接。(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并进场召开第一次监理例会后5日内,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专业会审及设计交底并提交会审疑问记录给发包人;进场7日内完成全部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若有永久搬迁需要,由发包人另行委托。2.3.3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承包人应当尽力施工,确实无法施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2.4其他义务2.4.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4.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经建设档案馆专项审查合格的全套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6套,电子文档(光盘)2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结算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该项目以及相关设施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已竣工的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因保护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由承包人做出详细方案,并落实到位,确保成品完好,费用由承包人负担。(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①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②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③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以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承包人应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监理、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实施,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6)已做好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路政设施、市政设施的保护工作。各施工地点要设立明显的标志。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人员、车辆伤害,建筑物、地下管线、园林绿化、路政设施、市政设施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7)承包人要遵守文明施工,遵守安全、环保、消防、保卫部门的有关规定,否则违章作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责任,由承包人负责。(8)工程施工结束,承包人应将剩余物资、材料和废品及时清除。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限期将施工机具、器具、生活设施等物品及时移走。否则,发包人代为清除,其费用由承包人支付。(9)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措施保证体系,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检查落实情况。(10)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总进度计划按本专用条款约定执行。(11)承包人未能履行(1)-(10)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3.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发包人、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1000元/人次。承包人擅自调整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3.2.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发包人、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负责技术负责人的考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进场前。3.3.2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相关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从拒绝更换之日起每日承担2000元违约金。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提出书面请求并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000元/人次。3.3.5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供应商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3.3.6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3.3.7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3.3.8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指定的临时人员需满足:《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的相应要求。备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即响应文件拟派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3.4履约担保1.担保形式:以支票、汇票、电子保函、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格的5%。3.提交时间:成交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给采购人。4.退还时间:以转账形式提交的:通过采购人验收后30天内无息退还;以担保形式提交的:本项目通过采购人验收之日后自动失效。5.担保的期限:自开具之日起至本项目通过采购人验收之日止。3.5农民工工资严格按照重庆市《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的通知》要求支付民工工资。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工程开工、停工、复工令的签发需经发包人同意,工期延长、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价款调整、计量与支付、索赔及与工程价款相关事宜等需经发包人核定和批准。监理人的职责:监理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施工安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以及施工现场的协调。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计划变更、材料设备标准变更、工程增减变更等需经发包人批准。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和环卫进行监督,并对现场施工组织进行协调。详见监理合同。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授权监理人对承包人如下行为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承包人应当予以接受。(1)质量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理人员提出后仍不整改的。(2)安全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理人员提出后仍不整改的。(3)因承包人原因,进度控制不力,连续两次检查进度滞后的。因承包人原因,进度控制不力,连续两次检查进度滞后的。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赵先娜;职务:监理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50011434;联系电话:15183063280;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4.3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无。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1安全文明施工(1)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4)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5.1.2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安全(包含但不仅限于施工现场及施工周边的施工人身安全、行人安全等),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6.材料与设备6.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6.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6.2样品6.2.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1)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在采购前3日内将所采购材料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七日内予以确认,经发包人认质、封样后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所使用的材料品质存在缺陷,或者偏离图纸及规范要求(以设计和监理书面意见为准),不能适用于本工程,发包人有权指定三个及以上种品牌供承包人选择使用,发包人不因更换材料品牌而调整材料价格及相关费用,承包人拒绝发包人要求的,该种材料改为由发包人确定的第三方供货,发包人收取承包人材料费的20%作为违约金,并按发包人实际支付的货款从承包人的结算价款中扣除。(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施工实施前7天。(3)材料运输距离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成交后不调整。6.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3.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项目所需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予调整,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布置和搭设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具体方案必须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临时占地的申请:如有需要,承包人自行办理。临时占地相关费用:如有需要,承包人自行承担。7.试验与检验7.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7.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承担。8.变更8.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6)勘察设计变更;(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11)/。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所有工程变更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增加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2变更程序(1)所有变更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附本次变更的初步核算工程量及经跟踪审核单位初步审核的金额)提前交与发包人审批,经发包人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此作出变更。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1)变更申请人;2)变更原因;3)变更可能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的估算,包括返工重做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影响(延误或提前);4)发包人批复意见。(2)设计单位作出对施工设计图自我完善和补充提出变更: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和不提高造价及不延误工期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虽不改变使用功能,但提高(减少)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应事先书面征求发包人意见并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4)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变更,应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5)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由现场代表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8.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变更,能够降低合同价格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执行,合同价格调整执行结算原则。8.3.2变更及签证的有效性(1)对承包人提出的洽商或技术核定单,应经监理单位、跟踪审核单位、设计(地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同意并盖章,报发包人审批后实施。如涉及合同价格变更的,由跟踪审核单位提出价格变更估算报告,作为洽商或技术核定单附件报发包人审批。(2)洽商或技术核定单如涉及现场收方的,需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核单位、承包人共同在现场收方并签字确认,否则收方资料无效。(3)现场收方资料在整理后形成正式收方单,参加收方的各方项目负责人应在正式收方单上签字并盖章。(4)承包人正式收方单形成后应向发包人提交报价资料,由监理人、跟踪审核单位审核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正式报价资料后进行审批。9.价格调整9.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9.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不调整。10.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0.1合同价格形式10.1.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模式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价格风险、机械台班价格浮动的风险,以及其它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经监理和业主相关部门及领导签字认可并加盖业主公章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参照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综合单价中确定的相应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及风险金等费用,对确定变更价款同样适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承担。10.2工程款(一)工程款支付办法:1.竣工验收合格、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提供佐证材料)、工程资料移交采购人后,付款至合同金额的80%,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审定结算金额的97%。本项目尾款为结算金额3%,质保期(2年)满后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均不计息)。注:1.工程款以财政金额拨付为准,如财政金额未拨付不予支付不计入采购人违约。(二)支付方式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出具征税机关开具的发票,由发包人采用银行转帐支付或电汇至承包人银行基本账户。11.验收和工程试车11.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1.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1.2竣工验收11.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4)/。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4天内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等其他部门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纸质版竣工图4套,(电子版竣工图及光盘)。11.3工程试车11.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1.4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撤离,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所得收益归发包人所有;由此支出的费用超出出售或处理遗留物品所得收益的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12.竣工结算12.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在20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申请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上报的工程量要求准确,不得高估冒算。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确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如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竣工验收表格等。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变更增减金额;(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4)索赔增减金额;(5)奖励、罚金及违约金;(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9)/。12.2竣工结算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经重庆市城建档案馆档案专项验收合格的完整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含相应的电子文档),由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学校委托跟审单位进行结算审核,最终以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学校委托的结算审计单位审核出具的审核报告金额作为本工程结算依据。12.3最终结清12.3.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四份最终结算申请单,附承包人、监理人、结算审核单位、发包人认可的最终结算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12.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承包人提供最终结算清单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20个工作日。(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5个工作日。13.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3.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3.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4.违约14.1发包人违约14.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4.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除顺延工期外不承担其他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不承担(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除顺延工期外不承担其他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除顺延工期外不承担其他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不承担。(7)其他:/。14.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无。14.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应当是符合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并已完好地交付给发包人。14.1.5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11)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6)按照渝建发〔2015〕35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7)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8)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12)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2)承包人未提交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的;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1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未提交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14)/。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1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拆除退场处理并处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5)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0.5%支付违约金。(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元/次支付违约金。(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11)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5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12)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0.5‰/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详见附件9安全管理协议)。(13)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5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4)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项目管理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1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6.6.2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7)发生第14.1.5项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4.1.5项(11)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3.2.3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2)主要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4.1.5项(12)目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0万,累计不超过100万。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4.1.5项(13)目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18)/。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14.1.5项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16.2.3项、第16.2.4项和第16.2.5项的约定进行处理,发包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外,承包人还应当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19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事件为战争动乱、10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高温)。15.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6.保险16.1工程保险、第三责任险及其它保险投保人及投保内容:本合同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受益人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相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人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17〕182号)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7保险凭证保险条件:按相关规定。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17.1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8.争议解决对存在争议的事项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友好协商解决。19.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方式解决:向项目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附件:安全管理协议附件安全管理协议为了确保实现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新院区(中医院新建项目南楼2、3、4层)室内装修改造暖通工程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中汇能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一、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二、责任目标(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2.不发生火灾事故。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1.人员轻伤事故。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三、安全责任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四、接口及协调1.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五、安全资质审查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六、人员基本素质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2.无刑事案件牵连。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七、劳动保护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4.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八、施工机具与材料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十、安全监督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3.承包人应组织“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一)基本要求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8)其他。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十六、安全业绩考核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事件类型违约金额一般事故签约合同价的0.5‰较大事故签约合同价的1‰重大事故签约合同价的2‰特别重大事故签约合同价的4‰(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发包人(公章):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承包人(公章):中汇能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室内装修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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