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加压泵站采购合同公告(灵川县城镇供水服务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2N20002084X2025201                     

二、合同名称:灵川县灵勃片区供水加压泵站项目(综合楼及室外附属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GLZC2025-C2-230062-ZCJS                         
四、项目名称:灵川县灵勃片区供水加压泵站项目(综合楼及室外附属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灵川县城镇供水服务中心                         
   地      址:灵钢路1号                        
   联系方式:18169672911                         
   供应商(乙方):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桂林灵川县灵川镇青泽小区二建大厦                         
   联系方式:1387731435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灵川县灵勃片区供水加压泵站项目(综合楼及室外附属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1545132.85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详见采购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120日历天项目经理:黄华彦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31441142  

    2.合同金额(元):1545132.85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9月0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9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50901(正式签订版)灵川县灵勃片区供水加压泵站项目(综合楼及室外附属工程)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业主方修改).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灵川县灵勃片区供水加压泵站项目(综合楼及室外附属工程)甲方(全称):,灵川县城镇供水服务中心乙方(全称):,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灵川县城镇供水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灵川县灵勃片区供水加压泵站项目(综合楼及室外附属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灵川县灵勃片区供水加压泵站项目(综合楼及室外附属工程)。2.工程地点:灵川县城镇供水服务中心。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所包含的内容,详见评审后的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肆万伍仟壹佰叁拾贰元捌角伍分(¥1545132.85元);其中:(1)暂估价:人民币(大写)叁仟贰佰捌拾叁元伍角贰分(¥3283.52元);(2)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玖万肆仟玖佰壹拾叁元贰角整(¥94913.20元);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3、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黄华彦,。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桂林市灵川县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8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4份,承包人执4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718855614Y地址:灵川县灵北路11号,地址:灵川县青泽区二建大厦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1299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毛桂友电话:,电话:07736863025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柳州银行灵川支行账号:,账号:60210500000000002150农民工工资指定专用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8)工程量清单;(9)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1.3.9永久占地包括:按照施工平面图,任何永久性工程外轮廓线投影至地表面所合围的用地面积。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临时设施的建设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相关文件。(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全套图纸一式四份;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备案后的所有图纸及补充文件。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以外的设计人指定的大样图、加工图、标准图等,以及施工组织方案;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纸质文件一式捌份,电子文件一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及相应电子文档;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以及县交通局、县公路局等(项目位于国道边)要求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次项目红线为界,线内为场内,线外为场外。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专用条款8.8.1执行。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采用的所有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均以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不得以此理由增加费用。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GB50500-2013)。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GB50500-2013)。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按通用条款执行。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行政质检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资料一式捌份,电子扫描文档一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资料和电子扫描文档。(1)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②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③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④配合发包人向相关部门办理工程资料的验收和移交。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黄华彦;身份证号:52122198008215459;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131441142;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桂24513144114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14)0011801;联系电话:13471297601;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灵川县青泽区二建大厦;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施工事宜。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融资、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现第1次,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发现第2次,发包人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建筑主管部门,发现第3次,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项目合同,并按专用合同条款16.2.2条约定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未与其所聘任的项目人员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或出现欠付工资等情况,致使发包人面临任何追索风险(不论诉讼发生与否),发包人有权扣减承包人相应数额的应付工程款代为支付或赔偿。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16.2.2条约定的违约责任。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16.2.2条约定的违约责任。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6)的期限:合同签订前5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16.2.2条约定的违约责任。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缺席期间代行职责的负责人员,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签字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16.2.2条约定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现每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次,累积达到5次以上(含5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关人员,承包人应于限期内予以更换。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7。(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的现金或银行保函(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或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履约担保(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保险)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履约担保(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保险)在有效期截止之日自动失效,或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保函原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现金)的50%;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现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承包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按灵川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帐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承包人按照规定程序,向灵川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没有使用或剩余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替代材料或者工程设备的价格;(2)变更工作的工期调整和价格;(3)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4)根据监理合同的内容完善。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5.1.2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1.3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特别约定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现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桂林市建规[2007]131号文及市建规[2008]224号文相关规定执行。支付约定:/6.3环境保护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必须提交完整的开工报建材料,否则每超一日按合同总价的0.4‰予以处罚。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每拖延一天工期支付给发包人最终结算价0.4‰/天的违约金,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最高限额为最终结算价的20%。逾期违约金累计超过该上限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16.2.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项违约金,此项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地震;(2)暴风雪;(3)龙卷风。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7.10暂停施工7.10.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①监理工程师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所指令的暂停施工;②因质量安全隐患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责令暂停施工或自行暂停施工;③承包人因新增或变更工程价款(包括材料价款)与发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达成一致意见而暂停施工;④承包人因公众假日(期)、中、高考禁噪声期及农忙时期而暂停施工。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约定的材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厂家和等级进行采购。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材料有争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按招标文件有“参照或相当于”标明材料品牌的材料进行采购,并在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现场试验需要由承包方进行配置。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现场试验需要由承包方进行配置。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现场试验需要由承包方进行配置。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满足国家试验相关规定。9.5检验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因抽检样品检测不合格需复检而产生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0.3变更程序10.3.1国有投资项目: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⑵发包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⑶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2)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投标报价中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则有定额的套用定额计算,执行本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考依据,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合同该新增子项实施期间《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灵川县的算术平均价计取(灵川县信息价无相关信息的参照信息价中桂林市的算术平均价),无信息价时按市场价格共同协商初步确定;此类工程结算综合单价=按现行定额计算(管理费、利润取中值)的综合单价×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预算价),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用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三方共同协商初步确定,最终以桂林市灵川县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定或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发包人及承包人多方确认的金额为准。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1)本项目所需材料如果市场价格超过±5%时,即可进行市场调价。(2)价格调整以施工过程中的信息价为准。(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无。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担施工中的一切风险,本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化;由于承包人因施工方法的修正、变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不另追加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因图纸范围内招标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工程量按实际计算,调整方法详10.4.1。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预付款支付期限:无,。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关于颁布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6〕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项目完工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90%。(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付至合同价款的80%;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且发包人委托灵川县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结算造价并经各方签字确认后,承包人将结算额的3%作为质保金存入发包人指定账户,发包人按结算金额支付至100%,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返还。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3)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根据《桂林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分账拨款的通知》(市财建【2018】73号)要求,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拨款时,采取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分账拨款方式拨付。发包人将本工程人工费用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此账户资金仅可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工程除人工费外的其余全部款项均转入承包人如下账户(开户名称: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柳州银行灵川支行,账号:60210500000000002150)。每期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别列示。农民工工资所占比例为每期进度款的20%。(承包人在提交工程量清单及本期进度款请款金额时,需注明其中农民工工资金额,并将农民工工资有关材料及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材料提交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若该期农民工工资金额为零,则施工单位需提交该期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书面说明,交由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定本)的规定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4)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城建档案要求内容装订成册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2、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并在结算审批时出具桂林市城建档案馆《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及建设单位接收档案资料清单证明。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8套。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15天内,提供6套竣工图。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0%。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叁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结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承包人将结算额的3%作为质保金存入发包人指定账户,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返还。。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承包人将结算额的3%作为质保金存入发包人指定账户,发包人按结算金额支付至100%,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返还。(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承包人将结算额的3%作为质保金存入发包人指定账户,发包人按结算金额支付至100%,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返还。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履行保修义务的,或经发包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全部质量保证金,不足实际修复费部分,承包人应另行赔偿。15.3.2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在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后支付除外墙、屋面防水分部分项外的质量保证金(无息),外墙、屋面防水质保金按该分部分项结算造价按比例留存质保金,该部分质保金待质保期满5年后再退还给施工方。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3。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7)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或投入的设备设施与投标文件不符的;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未能通过验收的;3、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出现16.2.1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选择通知承包人限期整改,超过整改期限的,按合同总价0.4‰每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因整改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另行依约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或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就已完工并通过验收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实际损失,并支付10%作为违约金。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若承包人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经发包人通知限期内位未予整改的,逾期每一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每日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0.4‰;逾期超过30日,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实际损失,并支付合同总价10%作为违约金。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于开工前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桂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1、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全称):灵川县城镇供水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灵川县灵勃片区供水加压泵站项目(综合楼及室外附属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量清单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后支付除外墙、屋面防水分部分项外的质量保证金(无息),外墙、屋面防水质保金按该分部分项结算造价按比例留存质保金,该部分质保金待质保期满5年后再退还给施工方。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后,扣除已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费用的金额后支付除外墙、屋面防水分部分项外的质量保证金(无息)给承包人;外墙、屋面防水质保金按该分部分项结算造价按比例留存质保金,该部分质保金待质保期满5年后扣除已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费用的金额全部返还给承包人。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灵川县灵川镇青泽区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07736863025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柳州银行灵川支行账号:账号:60210500000000002150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129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供水加压泵站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