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公告(汝城县农业农村局2025)



汝城县农业农村局汝城县2025年购买“防返贫险”政府采购项目(包2)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9月5日

采购合同编号:汝财采计[2025]0073号-4

采购人(全称):汝城县农业农村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汝城县2025年购买“防返贫险”政府采购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汝财采计[2025]0073号

3、项目内容:汝城县2025年购买“防返贫险”政府采购项目

4、是否分包:否

5、项目负责人:黄惊

6、联系电话:0735-8232756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524900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

全额付款:                   

预付款:                   

分期付款: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三、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2025年09月01日,完成日期:2026年09月01日。总日历天数:365天。

2、地点:汝城县

3、方式:

四、合同验收

验收主体:汝城县农业农村局

验收方式:详见附件

验收标准:详见附件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25-09-01生效。

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2份,采购人执1份,供应商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09月01日

合同订立地点:汝城县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735-8232101
电 话:15573511777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

 
开户银行:建行郴州市分行

 
帐 号:43001505070050001548

附件下载:

合同.pdf

20250821BX00090汝城县防贫责任保险协议汝城县防贫责任保险协议甲方:汝城县农业农村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以人为本、客户至上、保本微利、合法经营的原则,制定汝城县防贫责任保险协议。一、保险对象全县建档立卡已脱贫户、监测户、预计突发意外事故和大病重疾户共61308人。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扶贫救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扶贫救助保险附加补充救助保险条款》为准。四、保险金额已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8万元/户。五、保险期限壹年,2025年4月30日零时起至2026年4月29日24时止。六、保险费保险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按每人每年保险费50元标准计算,保险费总金额为61308人*50元=3065400元。七、甲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的权力一)有权对本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二)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本项目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三)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工作安排和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与之相关的资料。甲方的义务(一)应负责协调汝城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将防贫保险保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应协调财政部门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分2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总保险费的50%,在2025年8月底前支付到乙方账户,第二次支付总保险费的50%,在2026年4月底前支付到乙方账户,确保乙方能正常理赔;(二)向乙方提供参保对象的必要个人资料(电子档案),并在投保资料上加盖公章。个人资料包括:服务对象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三)应协调各乡镇及时上报理赔资料。(四)应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协调事项,如争议案件处理等协调工作;(五)应为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力(一)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防贫保险费;(二)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协议中相关的必要的文件、资料;乙方的义务(一)应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甲方、乙方以及从共保方共同参加,协调承保理赔相关事宜,具体时间由乙方负责沟通确定。(二)应及时落实甲方交办的与防贫保险业务相关的所有事务,并按照所提出的要求逐项落实;(三)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并受到专项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防贫保险项目的日常工作;(四)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与坚持,对于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五)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自觉接受审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六)应按照防贫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建立服务流程和体系,针对过程实际需要规范建立相关电子档案并妥善保管,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坚持和绩效评价;(七)应建立健全赔付报告制度,每季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八)对乡、村进行保险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对群众的疑问进行正确的解释。九、赔偿处理(一)赔偿责任及计算标准:1、因自然灾害致贫:理赔金额=8700元*已脱贫户家庭成员数-已脱贫户当年家庭实际收入+财产损失费用。2、因学费原因致贫理赔金额=8700元*已脱贫户家庭成员数-已脱贫户当年家庭实际收入+学费超额部分。3、纯收入防贫保障理赔金额=8700元*已脱贫户家庭成员数-已脱贫户当年家庭实际收入。4、意外伤害、疾病医疗自付费用保障理赔起付线:意外伤害、疾病医疗自付费用保障,医保、医疗救助、其他商业保险等报销后自付医药费超过10000元。赔款=(医保报销后自付医药费-10000元免赔额)*30%,i/d最高赔偿限额10000元/年/人。5、出险时间的认定标准(因自然灾害、因学致贫,纯收入保障):在保险期限内,以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的工作人员调取全具防贫监测网监测的实际收入,并填写收入证明盖章时间为准,实际收入=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业会入+转移性收入一生产经营性支出。(二)理赔资料1、因自然灾害导致人均年收入达不到上级规定脱贫标准的:10210()由乡镇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的工作人员提供收入证明(盖公章);(2)各项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3)被保险人的户口本、身份证、银行卡。2、因超额学费导致人均年收入达不到上级规定脱贫标准的:(1)由乡镇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的工作人员提供收入证明(盖公章);(2)学校收费证明或学费发票;(3)被保险人的户口本、身份证、银行卡。3、纯收入达不到上级规定脱贫标准的:(1)由乡镇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的工作人员提供收入证明(盖公章);(2)被保险人的户口本、身份证、银行卡。4、因意外伤害、疾病医疗自付医疗费用保障:(1)医保报销结算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口本、身份证、银行卡。十、争议处理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汝城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一、其它(一)客户信息保密相关协议1、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协议各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1)提供给与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监管要求而提供。(3)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2、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3、合作中若涉及客户信息收集和使用,应确保符合《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要求,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保证信息收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1)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构建要美金生金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路。(2)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应征得客户(含三者方)同音,获得客户授权。未经客户同意或授权,不得将客户(含二考方)信息用于所提供保险服务之外的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7,方终止与甲方合作后,需及时删除或销毁在合作期间获得的客户(含三者方)个人信息等。4、本协议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一年。(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1用7双方应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工合作机构山制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谷尖业分的为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9号)等。2.当出现消费投诉时,甲乙双方应紧密协作、积极应对,JD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甲乙双方应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提高服务水平,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果一方在本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被监管机构通报,或者拒不配合处理本业务相关的消费投诉,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三)反洗钱约定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监管要求的反洗钱工作。(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解决。甲方(签章)乙万(签)202年9月1日2025年9月1日20250826BX00698汝城县防贫责任保险共保协议书汝城县防贫责任保险共保协议书签署地点:汝城县农业农村局协议各方:甲方(主承保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乙方(共保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丙方(共保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公司丁方(共保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公司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组成“共1保体”,为汝城县建档立卡已脱贫户、监测户、预计突发意外事故和大病重疾户提供防贫责任保险,并就有关共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共保原则(一)客户至上原则。共保体成员各方应遵循客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的商业原则,严格执行主承保公司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方案,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二)权责一致原则。共保体成员各方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按共保份额承担保险责任。(三)团结协作原则。共保体成员需团结协作,严格执行本协议,共保体的稳定健康运行,共保体成员中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共保体整体利益的行为。(四)依法经营原则。本项目运营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自觉接受本项目合作方的监督。1二、共保比例本项目由甲、乙、丙、丁四方组成共保体,共担责任,分派保费。其中甲方为本项目的主承保人,乙方、丙方、丁方为共同保险人,四方各自承保份额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承保份额58.5%,保险费金额:17933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的承保份额17.12%,保险费金额:5249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公司的承保份额12.68%,保险费金额:3885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公司的承保份额11.7%,保险费金额:358700元;三、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四、共保方式(一)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同意甲方作为本保险项目的主承保人,全权代表共保体处理与被保险人之间根据共保协议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保险服务事项,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乙方、丙方和丁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完全执行甲方与被保险人达成的相关协议。(二)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同意甲方根据共保协2议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出险接报案、查勘理算、赔款分摊和追偿等工作,并接受理赔处理结果。乙方、丙方和丁方完全同意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承保比例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出单服务费、理赔服务费,并按参与的共保份额在十个工作日内分摊并划转保险赔款。4(三)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同意在本共保协议下,被保险人给甲方送达的任何资料均被视为送达到乙方、丙方和丁方,甲方接到被保险人送达的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丙方和丁方。(四)共保各方在共保过程中,应建立相应的沟通机制,确保沟通顺畅。各方应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持紧密协作,避免任何有损于各方或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五)本协议未尽重大事项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协商,如不能协商一致,由汝城县农业农村局督促四方协调达成一致。五、承保出单(一)乙方、丙方和丁方充分理解并同意由甲方全权代理共保体,根据甲方与投保人签订的年度保险合同,甲方出具保险单,并将保险凭证送交给汝城县农业农村局,向乙方、丙方和丁方提供上述保险凭证的复印件,通知其承保出单。甲方在收到保险费,乙方、丙方和丁方提供足额的发票后,甲方须在60天内将保险费按承保比例分摊至乙方、丙方和3丁方。(二)出单服务费:每一个保单年度,乙方、丙方和丁方按照共保份额保费的2%向甲方支付出单服务费用。由甲方开具出单服务费发票,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支付出单服务费用,每超过一天按费用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三)理赔服务费:每一个保单年度,乙方、丙方和丁方按承担保单年度内各方赔付总金额的1.5%向甲方支付理赔查勘费用。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每个保单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分一次(或两次)向甲方支付查勘费用,每超过一天按费用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账户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开户银行账号:1911100209023150554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经办人员姓名:黄飞兰电话号码:17711655712乙方账户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开户银行账号:43001505070050001548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郴州市分行营业部经办人员姓名:杨俊电话号码:155735117774丙方账户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目开户银行账号:1911100929022103588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广场支行经办人员姓名:欧阳成英电话号码:18607350856Y丁方账户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开户银行账号:18-644101040000638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郴州市爱莲湖支行经办人员姓名:邓卿电话号码:13975799860六、赔偿处理份有(一)损失通知(报案)。承保出单时,保险单应列明主承保公司的服务报案电话,由主承保公司负责受理报案,全权代表共保体进行理赔处理。(二)赔案处理赔款分摊。由主承保公司负责查勘,做好事故的分析、查勘及查勘后的一切理赔事务,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主承保公司支付赔款后将最终理赔报告以及由主承保公司盖章确认的总损失清单复印件或扫描件交接给共保方,进行赔款摊回工作。如果赔案产生的公估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分摊,产生的费用不抵扣增值税税金。(三)其他共保公司在收到主承保公司的摊回函、摊回明5细、理赔计算书和银行支付赔款凭证索赔单证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共保份额比例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共保赔款,共保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分摊赔款,如未在约定期限内摊回赔款,每超过一个工作日按赔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给主承保公司。(四)共保各方完全接受主承保公司全权处理的理赔事宜并接受处理结果,若共保人一年内累计三次未按时向主承保公司支付赔款,甲方(协议监督方)应根据本协仪约定对主承保方报告事项进行查实,查实属实的,应按每次不低于10%的比例降低次承保方下一年度的保险份额,直至取消共保资格。(五)发生责任事故需支付赔款的,经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主承保公司经过初步审核同意后,由主承保公司按估损金额的50%先行垫付,付款后向共保公司出具预付款通知书,共保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其共保份额支付所需承担的预付赔款。(六)主承保公司全权代表共保体负责理赔案件的追偿工作,共保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对外承诺,放弃追偿权;主承保公司在收到追偿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关追偿的费用后,追偿余款按共保份额比例划付给共保公司。(七)拒赔答复。若发生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由主承保公司代表共保体作出拒赔答复,同时通知共保公司,共6保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保险人承诺赔付或拒赔答复。七、客户信息保护条款高合作中若涉及客户信息收集、使用等处理,应确保符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规定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向客户明示收集、使用及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客户授权同意。具体要求如下:1、收集、使用及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必须是依据法定义务或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行为,并在履行本协议必要范围内收集客户信息。未经客户授权同意,不得将客户个人信息公开披露,不得转移、出售给第三方。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信息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协商确定重新取得客户个人同意。2、客户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符合实现本协议业务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完成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后应及时删除或匿名处理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本合同不生7效、无效、终止或被撤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和丁方返还或删除客户信息。3、涉及客户敏感信息处理的,应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取得客户的单独同意,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要求。4、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对客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若乙方、丙方和丁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同步通知甲方,减轻对客户及甲方的危害。5、乙方、丙方和丁方应保证客户信息来源合法,提供给甲方的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客户对其信息提出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要求,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甲、乙、丙、丁四方应及时配合客户进行处理。在先收到客户要求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三方。6、甲方有权对乙方、丙方和丁方处理涉及甲方业务及甲方客户个人信息的有关事宜进行监督,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乙方、丙方和丁方配合完成涉及客户信息处理的相关事宜。乙方、丙方和丁方未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处理客户信息,给甲方及甲方客户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造成的损失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八、消费权益保护条款1、甲、乙、丙、丁四方应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1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四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的开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9号)等。2、当出现消费投诉时,甲、乙、丙、丁四方应紧密协作、积极应对,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甲、乙、丙、丁四方应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提高服务水平,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果一方在本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被监管机构通报,或者拒不配合处理本业务相关的消费投诉,任一方均有权终止合作。九、反洗钱约定甲、乙、丙、丁四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5年1月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保险业反洗9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效落实相关反洗钱义务。1.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义务,使甲方及所属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够立即从乙方、丙方和丁方获取客户尽职调查的必要信息、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当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甲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乙方、丙方和丁方承担相应责任。2.甲、乙、丙、丁四方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义务,四方积极协助对方开展大额可疑交易的调查,并依法在必要时向对方提供国家权力机关调查所需的客户资料信息;乙方、丙方和丁方及其业务人员以现金方式收取保费的,应当及时将现金投保情况告知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收取客户现金保费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无论以何种方式与甲方结算,乙方、丙方和丁方均应当提交大额交易报告。3.为了更好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必要时甲方向乙方、丙方和丁方提供协助。104.甲、乙、丙、丁四方对获取的资料做好反洗钱保密工作,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5.本协议未规定的其他反洗钱义务,参照法律法规执行;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就甲、乙、丙、丁四方反洗钱义务有新规定的,应按照新规定执行。十、争议处理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汝城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及委托代理人发生争议产生仲裁或法律诉讼时,由主承保公司牵头应诉,其他共保公司应当配合或参与应诉,费用按共保份额比例分摊。十一、其他本协议与保险单同时生效,并在保险单存续期间持续有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11甲方()减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授次表E签字自期:乙方(盖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授权代表签字:签字日期:丙方(盖章):中国人寿财严保险股有限公司汝城县支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排签字日期:丁方(盖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妆城县支公司授权代表签字:签字日期:P9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