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保洁 绿化消杀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25)
合同基本信息
合同名称
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宝安项目部日常保洁、绿化消杀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金额
942000
采购方式
询价
采购人(甲方)信息
序号
甲方单位名称
1
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供应商(乙方)信息
序号
乙方单位名称
1
深圳市尚用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内容
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宝安项目部日常保洁、绿化消杀服务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
服务期12个月
续期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续期1次,服务期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宝安项目部
其他需要补充事项
附件
文件类型
文件名
履约评价附件
续期合同附件
能编号:ZYGS-M15-02.R11版次:2.0合同履约评价表1合同编号0309-SNZY-服务-2024-24012合同名称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宝安项目部日常保洁、绿化消杀服务合同(2024-2025年)3合同金额9420004合同对方名称深圳市尚用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合同主要内容资源公司宝安项目部厂区(包括所有建筑(构筑)物及周边室外区域、道路)日常保洁、绿化消杀6合同履约情况说明.已按约定履约,服务优秀7是否如期完成合同相关内容●是O否8产品(含服务、工程和物资)质量评价优〇良〇合格〇不合格9对方合同履约总体评价优〇良〇合格〇不合格10经办人部门经理(签字)瓦我剪11评价日期205080表单说明:以直接委托方式续签合同需对原单位进行合同履约评价程序,本表单需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合同编号: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宝安项目部日常保洁、绿化消杀服务合同(2025年10月-2026年9月)委托方(甲方):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乙方):深圳市尚用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宝安项目部日常保洁、绿化消杀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乙方):深圳市尚用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条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宝安项目部日常保洁、绿化消杀服务进行服务等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二条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宝安项目部日常保洁、绿化消杀服务座落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老虎坑环境园内服务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宝安渗滤液运营项目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老虎坑环境园内。宝安渗滤液运营项目部包括宝安二期配套沥滤液处理厂及宝安区老虎坑环境园垃圾渗滤液升级改造工程BOT项目。第三条服务项目及内容宝安渗滤液项目部全厂清洁保洁、绿化及养护、除四害服务,详见附件1《技术协议》。第四条服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乙方服务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甲方宝安项目部,乙方服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受甲方宝安项目部的指导;甲方宝安项目部和商务部为本合同执行管理部门。第五条人员管理及材料配备:1、乙方按照甲方委托服务内容配备合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人员配备编制根据技术协议要求确定;确定后的人员配备由乙方负责并管理。2、乙方应按合同委托服务内容配备所必需办公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物品来保证服务活动的正常进行(详见附件1《技术协议》)。3、乙方应根据服务内容,必须选派符合岗位要求的合格人员担任相应工作,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4、本项目涉及的保洁、消杀材料(如水桶、清洁剂、消毒粉等)由乙方购买,其费用综合考虑到人工单价内。第六条服务人员档案管理:1、按照行业物业管理规范,建立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厂区物业管理处维修维护资料管理、日常管理活动资料、服务人员档案资料。2、所有在甲方宝安项目部工作的乙方委派人员(正式、临聘)变动情况需每个月向甲方宝安项目部备案。第七条合同价款及期限:1、本合同价款为暂定价,且含增值税6%。暂定价格包括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合同费用表”涉及的工种人数与服务期的总费用,实际支付费用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服务费用计算方式”的内容计算。(如发生增减人员,其费用按照本合同相同工种人员人工费用计结。)合同暂定含税总额为:(小写)¥942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肆万贰仟元整合同暂定不含税总额为:(小写)¥888679.25元(大写)人民币捌拾捌万捌仟陆佰柒拾玖元贰角伍分合同暂定税额为:(小写)¥53320.75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柒角伍分服务费用已包含为完成“技术协议”内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服务人员的人员工资、人员保险费用、福利补贴、服装费、培训费、加班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及增值税(6%)、垃圾清运费及清洁、绿化、消杀材料费等;2、服务期为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国家、省市及行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制定能为厂区提供高质量服务的整套管理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合同支付方式1、乙方派出人员在现场每个月的服务人数及出勤天数由乙方每个月上报甲方(包括派出人员的增减及实际出勤天数),并由甲方合同执行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作为支付依据。具体考核规则见如下:(1)日常保洁人员:每月考勤按26天为满勤,上班时间为上午7:00-11: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至少配备一半人员。(2)绿化消杀人员:每月考勤按26天为满勤,上班时间为上午7:00-11: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至少配备一半人员。2、服务费用计算方式为:各工种人员的月单价/考勤规则约定各服务人员月满勤天数*实际天数-该月应扣费用(见附件1技术协议)计算。合同费用表如下:序号项目人数(人)单价(元/月)总计(元/年)备注一保洁班长1750090000人员要求见合同及技术协议二保洁员115300699600三绿化养护人员1635076200四消杀人员1635076200合计:一+二+三+四(元)942000费用已包含为完成“技术协议”内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人员工资、人员保险费用、福利补贴、服装费、培训费、加班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及增值税(6%)、垃圾清运费及清洁、绿化、消杀材料费等。3、服务费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一次。乙方服务工作满一季度后,于次月月初向甲方项目部报送上一季度“服务合同付款会签表”、请款报告、考核表后,经甲方项目部审核后,报甲方商务部审核确认无误并在乙方须提供6%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的服务费用。第九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审定并批准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审核乙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计划。2、检查和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3、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4、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给予应有的支持和配合。5、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6、对乙方工作进行考勤与考评,并以此作为支付合同进度款的依据。第十条乙方责任与义务:(一)通则1、乙方应严格遵守、执行政府有关法律及市、区物业管理主管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各项规章及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归口部门管理,接受甲方各级管理机构的监督。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备人员,确保人员素质。甲方有权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向乙方提出更换要求,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更换,且不能影响正常的工作。3、负责编制清洁、绿化、消杀等本合同范围内服务项目的年度和定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和定期工作计划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甲方备案。4、负责报告本合同委托服务项目出现的各类问题,发现后有义务报告甲方处理。5、建立本合同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6、有效开展服务人员定期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7、根据现场实际需要,提供为本物业服务的必要专业人员配备和设备。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服务管理档案、资料;完整归还甲方宝安项目部提供的所有公共财产,包括办公场地物品、用品等资产。9、技术协议中有特殊要求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应做好登记备案,以供甲方随时检查。(二)清洁、绿化消杀服务项目乙方责任1、按照合同规定完成甲方宝安项目部的保洁、绿化消杀服务工作。2、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承包期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和治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相应责任。3、乙方在对其派出服务人员的管理全过程中应全面执行国家和深圳市的法律法规,并对派出人员的综合情况负责承担担保责任。乙方与其派出人员建立合法完整的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工资保险关系和劳动用工手续等),所派出者均属乙方的员工或人员。乙方负责独立承担其与派出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工作安排、薪酬保险及安全保障等劳务或劳资方面相关的法定责任及赔偿。当乙方与派出人员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派出人员发生任何事故导致伤害或死亡、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等事件或事故发生时,这些事件或事故均完全属于乙方与派出人员之间的纠纷,且均由乙方自行与当事人(即派出人员)独立处理,整个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调查核实、提交报告、配合认定、安抚谈判、承担责任、支付赔偿等)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关系。4、乙方负责购买完成本合同日常清洁服务应当配备的卫生工具、设备及材料等。5、为保障派到甲方现场清洁服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乙方须负责定期安排其派出人员进行身体检查,负责考虑配备足够的劳保作业和防护用品,定期对在卸料平台、出渣口、渗滤液池、垃圾池、渗滤液通道等工作环境较差的清洁服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安排,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并承担派到现场提供日常清洁服务人员的健康、人身安全等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6、对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必须依照绿化管理常规及植物生理特性,进行养护管理,日常主要工作包括:淋水、松土、施肥、除杂草、乔灌木及草地的修剪和病虫害的防治,树木和草地的清洁、防风、防涝、补栽补种等工作。保持植植物生长旺盛,无病虫害,草地青绿、纯净、整洁。7、乙方所使用的肥料、农药、杀虫剂等及工作过程,必须全部符合国家环保法规的要求,不会给环境造成危害。8、乙方负责为派出人员发放与现场服务岗位需要相符的劳保用品。对于派出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没有提前或及时申报及正确提供发放劳保用品而发生安全事故和意外,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9、负责处理乙方人员的一切纠纷。10、乙方应确保工作队伍稳定,对合格的人员不可频繁更换,如需更换,须提前征得甲方批准同意。11、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工作失职,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要负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12、附件1“技术协议”内涉及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考核:1、以下考核结果均作为支付合同款的依据2、因管理不善,致使出现人员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空岗、厂区内吸烟、酒后作业、交接班不清、值班日志记录不详等,发生一次给予乙方200元的处罚。3、乙方保证提供人员的资格证书等材料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在更换人员的同时,给予乙方500元/次罚款。4、乙方需保持队伍稳定,人员结构合理,及时补充人员,保持队伍满员状态,人员流动率不超过10%。人员补充不及时,缺额超过一个月的,扣除缺额人员月平均费用的80%。5、合同期间,乙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合同考评不合格,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因自身其它原因,致使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对方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整改或解决,限期整改或解决不了的,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给予相应的赔偿。双方可提出终止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2、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安保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负责相关经济损失;因甲方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3、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而造成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4、乙方未按合同第十条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承担因未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外,还必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5、乙方不得将服务的整体责任以承包、租赁或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视为违约,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第十三条其他:1、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或补充,但需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技术协议外增加的工作如需乙方承担,其费用双方协商解决;若争议经过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5、本合同之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6、本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答复的任何询证函(如有),其暂时查对所填写的款额均不是对合同应收或应付账款数额的确认,该回复函不得作为应收应付、债权债务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函或确认凭证,更不得用于任何担保质押。本合同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的原则性条款相抵触。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执二份,乙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合同附件1、《宝安项目部日常保洁、绿化消杀服务技术协议》(另附)2、《安健环协议》(签字盖章页)甲方: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尚用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老虎坑环境园渗滤液处理站办公楼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中粮创芯研发中心4栋1513-1515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碧海湾支行 银行账号:944004010000203723银行账号:11013042520801 法人或授权代理人: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盖章)日期:日期:附件2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安健环协议项目名称: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宝安项目部日常保洁、绿化消杀服务甲方(发包方):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深圳市尚用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健环协议项目名称: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宝安项目部日常保洁、绿化消杀服务甲方(发包方):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深圳市尚用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加强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简称安健环)管理,明确甲乙双方安健环管理职责、应当采取的措施、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扣缴或处罚等内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职业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承包工程项目特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严格遵守。1、定义与解释1.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协议)中国或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适用之法律包括签订生效时已现行发布实施之法律及日后进行重新修订、修改、废除等变更后之法律。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对本协议生效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各种标准)进行重新修订、修改、废除的情况。还包括项目所在地政府、上级管理部门、甲方及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行政机关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安健环:指安全(safe)、职业健康(health)、环境保护(environment),安健环(SHE)管理体系是指建立起一种通过系统化的预防管理机制,彻底消除各种事故、环境和职业病隐患,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环境污染和职业病的发生,从而达到改善企业安全、环境与健康业绩的管理方法。协议或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安健环协议》(包含其附件)和目前及日后签订生效的任何承包项目的具体业务合同(包含其附件,简称为项目合同),以及本《安健环协议》和各项目合同两方面日后可能签订之补充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安健环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项目:指在本协议签订生效至双方另行签订更新版本的安健环协议生效而被取代之日前,经甲方(发包方)交由乙方(承包方)进行具体承包负责实施完成的建设施工和生产运行阶段每一个业务项目合同范围及内容,也简称为本项目或外包项目或工程项目等。现场:指在本协议项目实施及甲方(发包方)办公区域、施工场地、厂区范围内的场所或地点。2.解释:(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以下释义适用)1)一方、双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继承人或受让人;2)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3)“包括”均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4)任何协议或文件还指经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5)本协议指连同本协议附件、附录及附表在内的本协议,如本协议正文与附件、附录、附表冲突,以本协议正文为准;6)标题仅供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2、总则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健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承担安健环责任。2.甲乙双方履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及项目承包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应履行的安健环管理职责,采取必要的安健环措施,共同管理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健环工作。3.甲方对承包项目具有安健环一票否决权。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切实履行有关安健环管理职责、未有效落实有关安健环措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危及甲方安全生产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的,甲方可勒令乙方整改、停止作业、停工整顿直至解除项目合同,可采取通报批评、警告、约谈乙方相关负责人、违规人员安全再教育、回收施工安健环开工许可证、要求撤换乙方不合格人员等措施,并可根据承包合同、本协议及甲方有关安健环管理规定对乙方给予相应的追责和扣缴违约金或经济处罚。对上述原因造成停止作业、停工整顿产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无权要求调整合同总价、工期等既定条件;上述原因导致解除合同造成损的,由乙方负责赔偿。4.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委托外部组织在甲方项目现场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以及进行检(维)修、维护、安装、试验、装修、拆除、处置、技改、小型基建等现场业务;委托外部组织进行现场物资供应、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劳务服务(含临时用工)、监理服务及其他服务或信息提供时,涉及外委人员进入甲方工程、生产现场的外包业务,也适用本协议。3、安健环管理目标1.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不发生火灾事故;3.不发生交通事故;4.不发生责任性全厂停电事故;5.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6.不发生污染物超标排放、危险废弃物违法处置、化学品泄漏、环境处罚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7.不发生责任性甲方二类障碍及以上安健环事件等。4、甲方安健环职责1.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电厂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等实际需要,制订并颁布施行安健环相关规章制度。2.项目开工前由甲方自行或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乙方进行资质和开工条件审查。3.根据法规规定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自行或组织监理单位审查乙方项目安全保证及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职业健康防治措施、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等安健环管理满足法规要求和项目需求。5.向乙方进行必要的书面安健环技术交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落实)。6.自行或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现场人员、设备设施、材料、安健环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促进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职业病防治、节能环保和防止污染事件。7.甲方及其上级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有权对乙方安健环违法、违规、违章及不文明施工等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必要时向乙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可根据约定条件对承包商给予相应的追责和扣缴违约金以及经济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违章行为、重大安健环隐患,可勒令乙方无条件停止作业、停工整顿,直至问题或隐患排除,方允许继续作业。情况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8.发生以下情况,甲方可勒令乙方无条件停工整顿。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2)发生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3)发生厂(场)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4)设备、设施、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存在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5)乙方有严重安健环违法、违规、违章、冒险作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6)作业现场脏、乱、差,严重影响安全文明环境的;7)乙方疏于管理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8)污水、粉尘、有毒气体、噪声和辐射等违规排放,可能导致环保和污染事故;9)化学品储存、搬运和使用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导致泄漏、伤害和污染事件的。10)其他因乙方未有效履行有关安健环管理职责和落实有关安健环措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危及发包方安全生产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事件。9.督促乙方办理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许可文件,如工作票、开工许可证等。10.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健环问题,检查、布置安健环工作。11.组织或协助上级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乙方发生的任何一起事故有权要求乙方调查处理。12.委托工程监理的项目,可按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由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履行上述的部分甲方责任。5、乙方安健环职责1.乙方对所承包项目的安健环管理全面负责,并承担所承包项目安健环主体责任。实施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2.乙方负责宣贯传达并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健环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操作规程等要求,自行宣贯落实并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承包合同、本协议及甲方有关安健环管理制度规定的安健环职责,严格执行甲方安健环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现场规定和规章制度,主动依约依规接受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3.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安全管理网格化要求,接受甲方安全管理网格化培训,全员认真履行日常网格化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检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隐患,接受甲方安全管理网格化监督和考核。4.乙方应具备满足所承担承包项目要求的安健环等级资质,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质证明。有关资质证明应在开工前书面提交甲方现场审查、备案。5.乙方应有完善的安健环组织机构和安健环管理体系,以确保对本协议的有效贯彻执行。乙方须自觉加强落实内部安健环管理、监督、检查、教育、整改和考核,确保安健环费用的有效投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健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件。6.乙方现场从业人员超过50人(含5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乙方应同时按现场管理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不得少于3人;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30人以上(含3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主体工程监理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非主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其他参建单位应按法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7.乙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危化品从业人员及法律法规要求应持证的其他从业人员,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培训,持证上岗。开工前,有关人员资质证件应书面提交甲方现场审查、备案。新改扩建建设工程乙方主要负责人还应最低持有:一级建造师证和安全员B证;安全负责人最低应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C证;安全管理人员最低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C证;监理安全管理负责人应最低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监理安全管理人员应最低持有安全监理员证。8.乙方现场到岗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理总监、安全监理等主要岗位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工作能力和履责表现应符合现场安全生产要求,不得擅自更换、不得设置其他岗位代替其履行职责。主要岗位人员必须全职常驻现场履责,严禁无故离岗、严禁他人代签署文件资料。9.乙方应依法合规用工,加强协调管理,杜绝因劳资纠纷引起的社会安全事件。10.乙方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工程要求,严禁使用未成年工、有犯罪前科人员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和职业禁忌症人员。11.乙方应对所有进入甲方现场的人员(含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等)进行入场(厂)安健环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考核结果提交甲方现场备案。12.乙方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办理入场(厂)手续,作业前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开工许可、工作票、工作许可或授权。未经许可或授权不得擅自进入非授权场所,不得擅自开工。13.乙方必须为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配备足够齐全合格的个人安健环防护用品,并自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自行加强日常培训和落实管理工作,杜绝安健环等责任事故或事件的发生。14.乙方必须评估并制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控措施,杜绝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15.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为其进入现场的全部作业人员办理覆盖整个工程期间的必要医疗、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并在甲方现场备案。工伤保险不得替代意外伤害保险。16.乙方应使用合格的机械(含车辆)、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各类特种设备、工、用、机具必须经过质监部门或有关技术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开工前乙方必须完成自查,并向甲方现场提交清单及自查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作业现场。17.乙方进出甲方安保区域的车辆,必须按甲方现场规定办理通行证件,并接受甲方现场保安人员的检查。18.乙方开工前须针对复杂、危险、专业性较强、风险较大的作业或危险区域作业制定专门的安健环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由甲方或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并监督实施。甲方或监理方的有关参与行为,将不分摊或减免乙方的安健环责任。对达到一定规模及以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国家、行业规定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应从其规定。19.乙方负责组织项目或分项作业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将交底内容和交底人、被交底人签字的记录,一份存档,另一份送达甲方现场安全负责人备案。20.乙方应落实文明生产各项要求,安全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作业区域装设临时围栏(必要时实施封闭作业),夜间设置警告灯。不得超越指定的作业区域作业。未经甲方事前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甲方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21.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范围工作,不得随意碰触无关设备或改变状态,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保护措施。22.乙方需使用水、电、气源,必须提出申请并执行甲方相关规定,不得私拉乱接。乙方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安全用水、用电、用气。23.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对现场进行定置管理,做到“三不落地”(材料、工具、水和油不落地),保持地面整洁及自觉保护环境(如草地、树木、绿化带等),如有损坏要负责恢复、赔偿。24.乙方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物料和废料进行分类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泄漏、污染事件,作业后,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25.乙方负责采取措施,防治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污染物处置、排放必须依法合规且达标。采取措施避免施工中产生的灰尘、噪音、强光、废水等有害污染物影响到施工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及人员健康。26.乙方应加强所承包项目安健环管理,作业过程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施工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范、标准规定,杜绝以下习惯性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主要有: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或安全帽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带未系紧2)着装不规范(如:未戴出入证,工作服未扣好钮扣,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踩鞋后跟等)3)特种工种无证作业4)超负荷或超期限使用电气、机械设备5)酒后进入施工现场,在现场睡觉6)未按规定布置或擅自拆除、损坏、移动安全设施、标志、警告牌7)检修、清理运行中设备8)各类施工机械、电气安全保护装置不齐9)机械设备的电气、转动部件外露部分无防护装置10)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机械、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11)夜间或光线不足地点未有充足照明或警示红灯12)起吊、存放零散物件未做好防坠措施13)对地下设施、管线不采取保护、标识措施14)交叉、起重、带电作业未有隔离措施、警戒区域,并未设专人监护15)密闭容器内、潮湿地点电源未使用安全电压或设置漏电保护开关,密闭容器未有良好通风、未设专人监护16)梯长不按规定驳长使用或放置不稳,多人同时站在梯子上作业17)其他不符合高处作业、土石方作业、施工用电、深基坑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工程、起重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化品管理、调试施工等作业规范的行为。27.乙方应根据工作范围、作业环境以及工程项目的特点,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并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28.发生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等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及其他不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时,乙方须首先救治伤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积极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同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视事故事件大小、类别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执行国家事故信息上报规定,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29.项目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健环管理特别是安全生产方面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合规并事前签订书面合约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要按甲方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项目分包商进行严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承接分包项目,严禁层层转包。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分包方签订安健环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健环措施。总承包单位须将分包方纳入到自己的管理范围,并对其安健环管理过程和结果负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健环管理,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健环事故、事件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30.承包人应承担各类事件后的维稳运作和费用。6、违约责任与违约金扣缴或处罚1.由于责任方原因造成安健环事故、事件发生,引发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安健环责任、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赔偿或补偿)。双方均有责任的,甲乙双方按认定的责任各自承担。2.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准确有效,符合安健环法规要求,否则接受方有权拒绝;对于因虚假或不实文件、资料引起的安健环责任和不良后果,由提供方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有关赔偿或补偿。3.乙方因工程需要使用甲方设备、设施、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必须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书面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未经甲方批准擅自使用或因乙方使用不当等情况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的,由乙方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有关赔偿或补偿。4.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乙方独自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赔偿、补偿和相关罚款、违约金,并由乙方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调查核实、提交报告、配合认定、安抚谈判、承担责任、污染复原、支付赔偿等)等善后事宜。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也由乙方全部承担:1)擅自更换投标文件列明的项目经理、监理总监、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责不到位引起、导致、造成事故。2)不按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安健环监管不到位、安健环投入不足、人员安健环教育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施工用机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求等情况所引起、导致、造成事故。3)违法、违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本协议、违反甲方安健环规定等所引起、导致、造成事故。4)使用有隐患的或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所引起、导致、造成事故。5)擅自损坏、毁坏安全防护设施所引起、导致、造成事故。6)由于乙方故意、过失、渎职、疏于管理等原因或责任所引起、导致、造成事故。7)乙方与其派往现场等人员产生劳动争议和任何纠纷。8)其他因乙方未有效履行有关安健环管理职责和落实有关安健环措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或环境污染事故事件。5.发生以下乙方责任安健环事故事件的,甲方有权依约依规对乙方进行违约金扣除,违约金额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合同费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直接给予扣除(此并不构成甲方违约)。违约金扣除标准如下: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导致人员轻伤的每人次30000元、人员重伤的每人次50000元、人身死亡的每人次1000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并罚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百分之十,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每人次20000元;3)造成发包方全厂停电事故,每起30000元;4)造成发包方内部统计事故,每起30000元;5)造成发包方一类障碍,每起25000元;6)造成发包方二类障碍,每起10000元;7)发生上述安健环事故、事件后,承包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另外加罚一倍。6.有关事故定级、职业病危害认定、经济损失等,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或事故调查、专业鉴定结果;乙方二类障碍、一类障碍、全厂停电、内部统计事故的定义依据甲方安健环事故事件调查有关管理制度。7.由于乙方责任(含其派出人员)造成的一切人身事故、设备损坏、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等安健环事故事件,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安健环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负责所有赔偿、补偿善后处置工作。如使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或补偿;乙方不及时支付赔偿或补偿金额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合同费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直接给予扣除(此并不构成甲方违约);尚不足赔偿或补偿部分的金额,由乙方于收到甲方催缴通知一个月内另行向甲方和受损第三方一次性付清。8.为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基建现场典型违章隐患的治理,加大对典型隐患、习惯性违章的考核处罚力度,贯彻集团和公司“严惩制度化”的管理要求,公司规定凡是与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签订合同的乙方或其施工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视为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起或每人次5000-20000元的违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当期合同费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直接给予扣除(此并不构成甲方违约)。现场安健环奖惩规定由甲方在乙方入场(厂)前进行解读宣贯,并交由乙方书面签收确认。常见习惯性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处罚标准如下:序号违章行为处罚标准1.一般习惯性违章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关责任人5000-10000元处罚1.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或安全帽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带未系紧1.2着装不规范(如:未戴出入证,工作服未扣好钮扣,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踩鞋后跟等)1.3特种工种无证作业1.4超负荷或超期限使用电气、机械设备1.5酒后进入施工现场,在现场睡觉1.6未按规定布置或擅自拆除、损坏、移动安全设施、标志、警告牌1.7检修、清理运行中设备1.8各类施工机械、电气安全保护装置不齐1.9机械设备的电气、转动部件外露部分无防护装置1.10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机械、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1.11夜间或光线不足地点未有充足照明或警示红灯1.12起吊、存放零散物件未做好防坠措施1.13对地下设施、管线不采取保护、标识措施1.14交叉、起重、带电作业未有隔离措施、警戒区域,并未设专人监护1.15密闭容器内、潮湿地点电源未使用安全电压或设置漏电保护开关,密闭容器未有良好通风、未设专人监护1.16梯长不按规定驳长使用或放置不稳,多人同时站在梯子上作业2.高空与交叉作业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10000-20000元处罚2.1高空作业平台临边、孔洞、深坑、边坡高处等地点未设置围栏、盖板,或围栏、盖板不符合要求的 2.2钢架柱梁、砼柱梁、屋架、竖梯、爬梯等没有平台或脚手架地方进行施工,未使用水平扶绳、垂直攀登自锁装置、安全网等保护措施的2.3高空作业未戴安全带,未扣挂上方牢固可靠处或者其他防坠措施2.4简易结构上作业未采取可靠防坠措施2.5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工具袋,上下抛扔物件2.6手持工具进行垂直攀爬2.7交叉作业未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没有采取错开垂直交叉地点或时间、搭设防护隔离设施或警示措施3.施工用电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3.1施工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没有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TN-S接零保护系统3.2电气裸露部分没有采取隔离或绝缘措施,电器设备金属外壳未有接地3.3配电箱一台开关控制多台电器设备3.4配电箱、开关箱放置地点不牢固,容易被水淹、土埋,杂草没有及时清除3.5电缆截面不能满足用电负荷要求,导致电缆发热或绝缘破损的3.6电缆埋地、设架空敷设距离、深度不足,通过道路未有保护措施,埋地电缆未有标识3.7配电室没有配置消防措施3.8施工电源维修时未采取断电、上锁、设置警示牌、监护等措施3.9不按规定乱拉乱接电源,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或勾挂闸刀上3.10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连接采用缠绕方式3.11移动照明灯具没有按照使用场所要求采用安全电压3.12露天电气装置未做好防雨措施的3.13未按规范要求装配电器设备4.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 违反下列行为的给予10000-20000元处罚4.1钢管、扣件、竹排、铁丝等材料不符合要求,进入现场未经检查或试验4.2钢管立柱底部不牢固,未按规定设置扫地杆4.3脚手架立柱、横杆、连墙件间距过大,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或支杆(抛撑)4.4脚手板未满铺或者存在空隙、探头板,脚手板未绑扎或压扣4.5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过程中未按规定布置安全网4.6脚手架拆除顺序违反安全规定,上下同时拆除脚手架,采取整体推倒方式拆除脚手架4.7脚手架、模板搭设、拆除作业未设警示区域或专人监护4.8拆下的模板没有及时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大量堆放在脚手架或临时搭设的工作台上4.9脚手架、模板支撑搭设未进行验收与挂牌就使用4.10模板、木料集中堆放时,距离火源小于10m,且料场四周没有设置消防器材5.起重机械与起重作业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10000-20000元处罚5.1人员从起重物下方停留或通过,或吊物从人头上越过5.2起吊物未绑扎牢固,起吊时偏拉斜吊,吊物未放稳时松钩5.3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未绑溜绳5.4起重机同时操作三个动作,接近满负荷同时操作两个动作5.5吊起重物时司机离开操作室5.6龙门吊或塔吊移动时人员上下扶梯5.7移动式起重机械在起吊重物时未打支脚或在松动地面作业时未垫钢板或枕木5.8暴雨、大风等恶劣气候进行高处、起重作业5.9卷扬机基座不稳定,卷筒与导向轮中心未对正,运行时钢丝绳小于五圈,运行时跨越钢丝绳5.10葫芦长期吊挂时不加保险绳,拆成单链使用,拉链人数超过规定要求5.11未经承载计算及批准利用管道、脚手架起吊物件5.12使用井架载人上下,电梯和井架安全门未设置5.13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器具或违规使用工器具5.14钢丝绳接触棱角处未垫包角5.15违反十不吊规定6.消防及危险化学品 违反下列行为的给予10000-20000元考核6.1在禁烟区内吸烟或流动吸烟的6.2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射源未按规定进行隔离、存放;易燃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未有消防设施或装置,未使用防爆电器,未有警告标志,使用前未经验收6.3临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符合防火要求6.4仓库、宿舍、办公室、加工场、施工现场等场所不按规配置消防器材,移动、破坏消防设施或器材6.5堵塞、阻碍消防通道或消防设施6.6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动火作业间距不够6.7爆破作业未有安全措施6.8现场使用明火进行取暖6.9炸药与雷管、乙炔与氧气等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其他化学反应的物质同车运输或共同存放6.10危险化学品装卸时未轻拿轻放,未采取防止撞击、倾倒措施6.11射线作业未经审批,各通道未挂警示标志,未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未戴防护用品6.12未按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7.有限空间作业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10000-20000元处罚7.1作业前,未对有限空间进行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7.2有限空间作业没有办理审批许可手续7.3有限空间作业前,没有对有限空间内部可燃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作业过程或作业中断时,没有按照每隔30分钟测量一次7.4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没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通过管道进入有限空间7.5满足有限空间安全需要的通风换气设施、人员逃生救援装备、防止火灾和塌方等设备设施不齐全7.6有限空间作业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出入口不畅通7.7作业时未设置专职监护人员,或监护人员私自离开7.8有限空间内没有使用36V电压以下的照明,在潮湿、狭小有限空间内作业没有使用12V电压照明。7.9违规将行灯照明的隔离变压器带进受限空间内使用7.10违规将氧气、乙炔等压力气瓶放置在有限空间内7.11作业人员离开有限空间作业点时,没有将所有作业工器具带出。作业后关闭有限空间人孔门前没有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8.交通运输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8.1车辆无行驶证,驾驶员无证驾驶8.2车辆状况不良,刹车、灯光装置不齐全8.3机动车辆超速行驶或争道、抢道8.4人货混载8.5在装载机货斗、货车、叉车等违规搭人8.6危险品运输时未办理相关手续9.焊接与切割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9.1焊工施焊未戴手套,高空作业未做好防止焊花飞溅措施9.2不关乙炔、氧气气瓶、管道阀门,使用胶管拆弯方法切断供气9.3乙炔、氧气气瓶未做好防晒措施,乙炔气瓶横放、无回火器,乙炔、氧气胶管绑扎不牢9.4焊接、切割地点1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氧气气瓶间距小于5米9.5对盛装油脂、可燃液体进行焊接、切割时未采取冲洗和置换措施10.修配加工与小型机具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10.1机具安全装置不齐全10.2打锤时戴手套,挥动方向对人10.3穿手套操作车、刨、钻、铣、弯、切机械设备10.4使用有裂纹或磨损超标的砂轮片,使用切割砂轮片进行打磨10.5潜水泵运行时进入坑池10.6打磨、切割、焊接等作业时未使用护目镜10.7千斤顶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员操作11.吊篮作业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10000-20000元处罚11.1吊篮安装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作业11.2吊篮安装完成后没有进行验收,没有第三方检验验收报告11.3吊篮安全锁缺失或未在检验有效期内11.4吊篮限位开关缺失或故障11.5吊篮电气配电箱功能不齐全,电气控制按钮、紧急停运按钮等动作不可靠11.6吊篮本体上无编号、额定载重量、操作注意事项等安全警示标牌11.7悬挂机构存在缺陷,或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存在折弯、断股等缺陷11.8配重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配重块破损严重等11.9吊篮内作业人员超过或少于2人11.10吊篮内2名作业人员没有使用2条独立设置的安全绳11.11吊篮内堆放过多物品,超载使用11.12吊篮内放置乙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12.土石方施工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12.1斜坡上浮石前未清理,基坑开挖临边、斜坡未有可靠防护围栏12.2有地下水或地面水流入基坑未采取排水或降水措施12.3堆土距离边坡边缘不足0.8米,高度超1.5米12.4爆破作业未设警戒范围及信号标志,未派专人指挥12.5深基坑或地质复杂基坑未采取支护措施13.桩基及地基处理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13.1移动桩架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13.2人工挖孔桩未有可靠护壁并设专人监护13.3强夯区域未设警戒区域14.混凝土结构施工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14.1松动或悬挂模板、扣件、混凝土块未及时清理14.2钢筋冷拉两侧2米未设警戒区域,使用不符合要求冷拉夹头,冷拉卷扬机处未设档板14.3钢筋绑扎未采取防止倾倒和人员坠落措施14.4振动器操作人员未穿胶鞋、戴绝缘手套15.烟囱工程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15.1烟囱工程未划分危险区,未设置围栏和警告牌15.2烟囱入口通道未搭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隔离层15.3烟囱井架未按规定设置缆风绳15.4烟囱平台未按规定设置栏杆与安全网15.5烟囱外侧使用吊篮进行作业时未设保险钢绳、防护绳,人员未扣安全带16.调试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16.1电气设备受电前、机械设备试转前,未有警戒区域,未设专人监护16.2对运行设备的旋转部分进行清扫、擦拭或润滑16.3在带有压力管道、阀门进行检修工作16.4违反两票制度16.5对安装或消缺电气线路未挂警示牌16.6其他违反电厂运行规定违章行为1)对于管理性违章行为,如无方案施工、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安全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上级专项工作或安全检查整改落实不及时、屡教不改等行为的,要加倍进行处罚;2)对于有监理单位监督的施工合同,发现上述习惯性违章行为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的,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履职到位的,甲方有权按照相同的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9.上述甲方对乙方的安健环违约金扣缴或经济处罚从甲方应付乙方合同费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直接给予扣除(此并不构成甲方违约)。尚不足部分的金额,由乙方于收到违约金或处罚单一个月内另行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否则每日按逾期未付款金额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付清全部欠款(含本金和滞纳金)。10.如乙方是承包项目安健环监理承包方,因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安健环事故、事件或者发生安健环违约金扣缴或处罚的,甲方除对被监理方实施违约处罚外,可对监理单位处以被监理方同等违约处罚。11.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为甲方对乙方发生安健环事故事件或其安健环违规、违法、违章等行为进行违约金扣缴或经济处罚而免除乙方应负的安健环责任、法律责任、赔偿补偿责任、善后处理责任及其他义务。12.对于乙方其自身本应独立主动地负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任何纠纷或者事故事件,当因乙方拖延慢作为或回避不作为而扩散漫延影响到或者损害到甲方的声誉形象等任何权益之时,甲方基于保护本身的权益免受伤害,有权选择主动参与到乙方该纠纷或者事件的合情合理调解和依法依规处理。但甲方对乙方该纠纷或者事故、事件任何形式的参与和处理,并不导致乙方其自身本应独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等发生转移、变更、减少、减轻、终止等任何形式的改变,即乙方自身本应独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仍然由其全部承担。13.上述责任和违约处罚,不包括因安健环问题而来自政府的问责、罚款和其它索赔等。来自政府的问责、罚款和其它索赔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全部由乙方承担。7、协议的货币种类本协议中所涉及的费用、处罚、罚款、违约金、赔偿、补偿等的计量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8、组成协议的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协议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安健环协议》条款和附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2.甲乙双方另行每次签订生效的项目合同条款及附件;3.甲方及其各属下分公司、分支机构、各中心或各部门等制定实施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以及现场公示的标语、提示、警告、宣传、通知等任何形式的管理要求;4.乙方及其各属下分公司、分支机构、各中心或各部门等制定实施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以及现场公示的标语、提示、警告、宣传、通知等任何形式的管理要求;5.双方就安健环事项进行培训、考核、整改等过程监管当中所书面下发的文件要求。9、争议解决1.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可以由上级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除非生效判决或裁决中另行确定,各方为诉讼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由败诉方承担。3.因本项目乙方原因引起或乙方派出现场人员或乙方作为责任主体而导致的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争议案件发生后,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聘请律师全过程妥善解决,若因此造成甲方或相关第三方的费用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或支付赔偿。10、协议生效及有效期限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有授权代表人的,应将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11、协议的份数及移交执行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甲方可通过制度颁布宣贯实行、办公系统合同审批流程会签备查、扫描件或复印件信息采集移交等多种有效可行之形式,将本协议版本传达至现场安健环管理者;乙方须自行通过本协议扫描件或复印件分发移交、自行组织培训教育宣传落实等多种有效可行之形式,将本协议传达至现场进场的所有人员,以便现场人员更好地遵照执行本协议。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日常保洁 绿化消杀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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