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道路照明工程结算审核采购合同公告(中山市财政局黄圃分局2025)
黄圃镇三大工业基地新增路段道路照明工程结算审核
采购项目名称:
黄圃镇三大工业基地新增路段道路照明工程结算审核
采购项目编码:
442000101K308050912412061192
项目业主:
中山市财政局黄圃分局
服务机构:
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黄圃镇三大工业基地新增路段道路照明工程结算审核
合同编号:
442000101K308050912412061192
合同总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12月16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06月16日
服务内容:
中选单位需到项目现场进行勘察,并自收到全部资料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结算审核成果文件。未经委托人批准,咨询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合同附件
黄圃镇三大工业基地新增路段道路照明工程结算审核(合同).pdf
中山市财政局黄圃分局 2025-09-08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中山市财政局黄圃分局咨询人(全称):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黄圃镇三大工业基地新增路段道路照明工程结算审核2.工程地点:中山市黄圃镇3.工程规模:投资额¥2,281,309.16元。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建设工期或周期:6.其他: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合同协议书;2.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录;3.合同通用条件;4.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5.其他:四、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了解工程情况:2、项目现场进行勘察;3、核对执行有关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5、出具预算审核成果文件和造价的修正等业务。(该项目为中介预算审核)服务范围及工作内用详见附录A五、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为/天。六、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编审规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及中山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计价办法、计价依据等相关规定。七、酬金或计取方式计取方式:酬金以送审金额为计算基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文件粤价函王[2011]742号文下浮30%计取。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中山市财政局黄圃分局五3.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双方各执贰份委托人:中山市财政局黄圃分局(盖咨询人: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章)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0同目S代理人: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55463746住所:住所:珠海市香洲银桦路337号202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桦-支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0011308226012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9000电话:电话:0756-2533859传真传真:0756-2533859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造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咨询人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咨询人代表”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任命,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咨询人的义务2.1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2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2.2.1咨询人应组建满足咨询工作需要的项目咨询团队。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2.2咨询人代表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负责人,作为咨询人代表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咨询人代表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2.2.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咨询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2.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咨询人的工作要求2.3.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实施咨询业务。2.3.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2.3.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专用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章。2.3.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2.4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2.5咨询人的执业责任2.5.1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5.2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2.6使用委托人的房屋及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3.委托人的义务3.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3.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3.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委托人应按照附录D的约定,提供房屋、设备,供咨询人无偿使用。3.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通知咨询人3.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6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1.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4.1.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咨询人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4.2.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解除6.3.1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因解除本合同导致咨询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6.3.2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6.3.3解除本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6.3.4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鉴定双方就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进行鉴定。7.4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8.5著作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1.1.15不可抗力包括: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瘟疫、政府征收征用,或者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1.2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1.3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1)广东省和中山市的相关地方法规、规章(2)广东省和中山市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规定(3)行政规定、标准。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中介超市虫选后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无。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石工,其权限范围:负责提供本同工程的相关资料。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及造价人员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不少于3人,其中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3.1.2项目负责人为:陈旭丹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本项目的咨询人全权代表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委托人。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包括: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咨询人收集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果文件初稿。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中介预算报告正本一式柒份、易达版、导出EXCEL版、计算稿、询价单、编制说明、汇总表。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三个工作且内给予书面的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页顶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其配套的各专业2018年定额、具体项目的各专业《施工合同》、施工期(或招标期)的中山市(或周边地市)材料价格等3.4适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咨询人应以服务费(暂定价)的万分之五按日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从未付的服务费中等值扣减前述违约金(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咨询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成果(违约金计算:自工作成果初次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2)咨询人所交付的成果经审定、评审为不通过的(违约金计算:自工作成果初次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合格工作成果的提交之日止)。4.2.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咨询人一次性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且咨询人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费,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含招标代理费、招标费等)的,委托人还有权就不足赔偿部分要求咨询人补足赔偿:(1)咨询人逾期提交工作成果达15天;(2)咨询人的工作成果未能通过审定、评审且逾期未提交修改、修正后的工作成果;(3)咨询人再次提交的工作成果仍未能通过审定、评审的:(4)咨询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委托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4.2.3咨询人未按时、全面、充分履行本合同义务、责任,或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委托人可向咨询人发送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咨询人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5天内纠正其行为至符合合同约定。咨询人逾期未纠正其行为至符合合同约定,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服务费用并要求咨询人支付服务费总额的10%的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含招标代理费、招标费等)的,委托人还有权就不足赔偿部分要求咨询人补足赔偿。4.2.4如非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人所交付的成果文件经审定、评审后质量偏差率((审定金额-送审金额)/送审金额)超过5%但不超10%的扣减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质量偏差率超过10%的扣减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4.2.5合同履行完毕后,委托人发现咨询人交付工作成果文件存在错误或存在违约行为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上述4.2.2条款追究咨询人违约责任。4.2.6上述违约金计算以合同金额的30%为限。4.2.7委托人有权就咨询人违约行为向建设部门或诚信管理机构投诉。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汇率为:,其他:。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1委托人收到经审定的报告,付款人收到全额发票后一次性支付。100%酬金以送审金额为计算基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文件粤价函[20111742号文下浮30%计取。·..6.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6.1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生效。6.2合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2.4因工程规模、服务规范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工作量增加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6.3合同解除(1)委托人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再30个日历天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中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9.补充条款:9.1本合同为电子打印本,如通用条件条款与编号为“GF-2015-0212”的国家标准版合同不一致的,以编号“GF-2015-0212”的国家标准版内容为准;9.2自咨询人收齐有关资料之日起10天内完成中介结算审核编制。10.合同附件附件1中介超市确认书附件2营业执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ZS2412140646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山市财政局黄圃分局委托,黄圃镇三大工业基地新增路段道路照明工程结算审核(采购项目编码:442000101K308050912412061192),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为(暂不做评估与测算)。服务时限为:自收到全部资料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成果文件。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中山市财政局黄圃分局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中山市财政局黄圃分局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扫指二维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914404007455463746系统了解更多登记、备案、许可、监管信息(副本)(副本号:3-1)法定代表人刘明群名称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事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2年12月12日住所珠海市香洲银桦路337号202室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在章程中载明(其中谷金业的经营范围在谷茯协议中载重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在设登记申请书中载明),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在依法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从事该经营活动。要2.年度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海关管理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其他商事主体应于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年度报告,提3.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登记机关示公示系统(珠海)(网址:http://ssgs.zhuhai.gov.cn)或扫描执照上的二维码查询。年05月07白202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p://www.gsxL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照明工程结算审核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中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