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噪声子站备机 监测设备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采购合同公告(西安市环境监测站2025)



一、合同编号:SXWXZBDL2025-ZC-DY1002

二、合同名称:噪声子站备机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SXWXZBDL2025-ZC-DY1002

四、项目名称:噪声子站备机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西安市环境监测站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建业三路
联系方式:029-85910165
供应商(乙方):中节能(西安)监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 98号
联系方式:1809211450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监测设备
1(批)
¥308,000.00
¥308,000.00
AHAI6218J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具备风速、雨量参数模块、CL101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具备风速、雨量參数模块

合同金额: 30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零捌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9月08日至2025年10月07日
履约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9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备案.pdf
西安市环境监测站
2025年09月09日

合同编号:XAJC-XM-2015-079噪声子站备机采购项目合同项目编号:SXWXZBDL2025-ZC-DY1002甲方:西安市环境监测站乙方:虫节能(西安)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9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噪声子站备机采购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西安市环境监测站乙方:中节能(西安)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二、合同标的的内容、规格、数量序号货物名称产品参数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杭州爱华噪声监测子站AHAI6218J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359600.00178800.002AHAI6218J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六参数气象模块具备风速、雨量参数模块,具体技术参数应包括测量范围、精度、分辨率、输出方式等,且应与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一致。32000.006000.003珠海高凌噪声监测子站CL101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259600.00119200.004珠海高凌六参数气象模块具备风速、雨量參数模块22000.004000.00三、合同价格3.1本合同项下总价款为人民币308,000.00元(小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即叁拾万零捌仟元整(大写)3.2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本合同总价包括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采用防震防潮措施的运输装卸、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伴随服务、保险、税费、技术资料、培训、售后服务等所有含税费用、员工工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一切费用。系固定不变价格,且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四、结算方式4.1全部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154,000.00元(小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大写:壹拾伍万肆仟圆整);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154,000.00元(小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大写:壹拾伍万肆仟圆整);4.2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应与合同标的、金额一致,且不得开具虚假或不合规发票;4.3支付方式:银行转账;4.4结算方式:验收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式伍份),发票(按合同总价直开采购人),供应商持成交通知书、供货合同、正式发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与采购人结算。五、供应商开户信息供应商名称:中节能(西安)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门支行账号:61050176370000000250乙方应保证收款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六、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1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项目内容,并交付采购人验收合格。安装调试工作应自货物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6.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6.3乙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包装方式、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1)产品及其备附件的包装应为出厂时的原包装,包装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清单、出厂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2)运输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运杂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包括从产品供应地点运送至交付地点所含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3)运输方式由成交供应商自行选择,但必须保证按期交付,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4)产品及其备附件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成交供应商应按有关技术规程和采购人要求进行存放和保管。七、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保留对设备监测数据准确性的第三方复检权利,如误差超过±0.5dB(A),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1)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按照上述约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2)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3)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接到甲方通知,乙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响应,48小时内到达现场,若乙方未能及时作出响应,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4)乙方货物交付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协助乙方完成交付,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货物进行验收。(5)乙方按照合同完成履约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合同货物。八、售后服务及培训质量保证期:自采购人签发最终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12个月,若该质量保证期小于国家标准,则以国家标准为准。产品终身维修,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内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响应并免费修复或更换。九、质量保证9.1保证所供产品的设计、制造、产品性能、材料的选择和材料的检验及产品的测试等,均应按现行有效的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和HJ906-201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执行,这些标准和技术规范应为合同签订日为止最新公布发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9.2保证所供产品进货渠道正规,无假货、水货或翻新货,并能按期交付。乙方应随货提供制造商授权文件及海关报关单等来源证明。9.3保证所供产品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产品受潮、锈蚀、遭受冲撞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损坏。9.4成交供应商所供产品因侵权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保留索赔权利。乙方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产品更换、技术方案修改等补救措施费用。9.5技术资料9.5.1产品合格证;9.5.2产品技术参数文件;9.5.3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文)9.5.4其它资料。9.6服务承诺以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澄清表(函)、合同和随产品的相关文件为准,乙方不得以文件不一致为由推脱售后服务责任。甲方有权对不合格产品予以拒收,并要求乙方在7日内无条件更换或退货,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更换或退货导致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十、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10.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执行。10.2供应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或产品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以第十二条验收标准及行业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准)采购人应当将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采购人有权依据《民法典》有关条款及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当于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总价30%)。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10.3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要求逾期交货的,每日应按照逾期部分合同金额的1‰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提交、包装、售后服务、备件供应、培训等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十一、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11.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合同一方提出修改,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的一部分。任何涉及合同标的、价格、交付、验收、售后服务等实质性内容的变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除此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1.2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乙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1个月;(2)合同货物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甲乙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如货物存在轻微质量缺陷,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7日内修复;如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重做,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甲方迟延付款超过2个月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付款超过2个月;如因乙方违约、产品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或资料不全等导致甲方合理拒付或暂缓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迟延付款,乙方不得据此解除合同或主张违约责任。(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实质性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11.3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报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后,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向乙方进行索赔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十二、验收方式12.1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组织成交供应商进行验收(必要时采购人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技术专家对产品进行验收,需要国家法定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验收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联系)。验收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式伍份)作为对产品的最终认可。验收应以招标文件、合同、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为依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2.2验收依据12.2.1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澄清表(函);12.2.2本合同及附件文本;12.2.3合同签订时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附件所列技术参数。12.3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校准记录、原始检测数据、软件源代码(如有)、产品合格证、技术参数、使用维护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售后服务承诺等,以便采购人日后管理和维护。所有资料、技术文件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用于项目管理、维护及后续采购,无需另行支付费用。12.4鉴定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首次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7日内完成整改并承担复检费用,累计三次验收不合格视为根本违约。十三、保密约定13.1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13.2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乙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维权费用。十四、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五、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免责约定15.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等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15.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15.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9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通知后10日内无息返还。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及时返还甲方已支付但未履行部分的价款,并协助甲方完成后续项目安排。十六、生效条件、订立日期16.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6.2合同一式6份,采购人、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机构各执1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1份,成交供应商办理结算2份。合同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保合同效力。16.3如本合同有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未做要求的,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十七、其他事项合同其他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补充(此后无正文)甲方乙方采购人全称: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公章)中标人全称:中节能(西安)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公章)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建业三路7号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98号邮编:710119邮编:710018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石培培电话:029-85910165李易辉电话:029-86520835传真:传真:/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门支行/账号:610501763700000002507025年g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噪声子站备机 监测设备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西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