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箱迁移工程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挂广州市天河区交通运输局牌子、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2025)



临江大道科韵路交叉口电箱迁移工程设计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临江大道科韵路交叉口电箱迁移工程设计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106MB2D2880X2508131614

项目业主: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加挂广州市天河区交通运输局牌子)

服务机构:

桃花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临江大道科韵路交叉口电箱迁移工程设计服务

合同编号:

440106MB2D2880X2508131614

合同总金额:

¥10,946.45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9月09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9月09日至2026年09月08日

服务内容:

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和天河区“巡督结合”工作要求,需要对临江大道科韵路交叉口人行道上电箱进行迁移,主要改造内容为迁移人行道电箱、敷设管道、路面及绿化修复等。

合同附件

临江大道电箱---设计合同扫描件.pdf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加挂广州市天河区交通运输局牌子) 2025-09-10

发包人合同编号:穗天住建园合【20251314号设计人合同编号: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临江大道科韵路交叉口电箱迁移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设计证书等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丙级、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丙级发包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设计人:桃花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发包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设计人:桃花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临江大道科韵路交叉口电箱迁移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总投(元)费率%估算设计费(元)1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施工图279499.963.784%10946.45合计10946.45说明设计费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工程费¥279499.96元,设计费依据工业、民用建筑及交通、水利、信息化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导则(2021版)进行计算:1、工程设计费计费基价费率为建安费的4.73%(即9.45/200*100%);2、专业调整系数0.9,地区调整系数1.15(一线地区)3、在以上计费基础上下浮20%;4、工程设计费基价=279499.96×4.73%×0.9×1.15×(1-20%)=10946.45元。1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设计委托书一年月日说明以双方签收确认文件为准,总图地形图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代购,费用另列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一式十份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方案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十份合同签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步设计3施工图一式十份合同签订日起20个工作日内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说明1、设计人递交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计算下一阶段的工作时间。2、对于设计人递交的各阶段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尽快组织审核并确认。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10946.45,人民币(大写:壹万零玖佰肆拾陆元肆角伍分)。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60%6567.87提供施工图并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20%2189.29工程竣工结算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20%2189.29财局评审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2说明:5.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5.2本项目设计费最终按区财评中心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的施工合同结算价为工程设计服务收费的结算计费基数进行结算,且最终设计费结算总价不超过本工程设计酬金暂定合同总价。5.3以上付款时间是指发包人完成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财政部门审查及实际支付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视为发包人违约,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付款时间以区财政部门划拨为准,发包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设计人应提前开具正规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按上述约定安排付款。开具的发票应真实、合法,否则设计人须承担发包人因此产生的所有风险与损失。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设计人应对发包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严谨性、准确性做必要的审核,对范围不清晰、图纸不详、材料错误或疏漏等情况,应在收到资料3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资料补充要求。因资料不完整但设计人未能及时提出而造成服务进度延误等后果的,应由设计人负责。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员有权与发包人协商一致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付设计费。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不另外计取赶工费。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3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行业现行设计规范、标准、规程、技术条例,并在专业设计图纸中予以说明。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到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设计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且设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总价款30%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6.2.7设计人所提供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发包人要求。保证所有成果资料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专利、税费等。否则,设计人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专利或版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与发包人无关。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承担任何费用和遭受其他损失的,设计人应给与全部赔偿,赔偿费用发包人有权从需支付给设计人的合同款中扣除,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设计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且设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总价款30%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6.2.8对于设计人为履行本合同向发包人提供的所有阶段性和最终设计成果,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研究成果,双方同意其所含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含著作权、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等权利属于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事前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对上述成果做任何复制、修改、转让、自行或供他人做任何方式的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设计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且设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总价款30%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在本合同因4设计人的过错解除或终止后,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为任何方式之使用、修改和处分设计人提交的成果。6.2.9设计人对与发包人合作过程中基于履行本合同所获得或知悉的关于发包人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若设计人泄露发包人的资料、信息等材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设计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且设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总价款30%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从设计人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6.2.10设计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认为设计方不称职的人员,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7天内更换。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关键人员,发包人可以按每人次向设计人索赔合同价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设计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按照本合同设计费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6.2.11设计人应当在项目施工阶段,与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如现场施工过程中出现与设计图较大差异等情况导致变更,在不超出合同总额的情况下,设计人应当积极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变更事宜。第七条其他约定7.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7.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份数,超出部分设计人按照元/份另收工本费。7.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但需提前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57.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7.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的,合约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无法避免或防止的事件,从而阻止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因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遭遇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另外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提供事故发生及因此影响到遭遇事故的一方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合同有关义务的程度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权威机构予以证明。7.7设计人需对设计成果进行复核,即需检查施工方是否按图施工,针对前述情况签名确认,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包人,复核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里,发包人无需另行付费,若设计人怠于或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按照设计费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第八条违约责任8.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符合本合同要求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8.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每处遗漏或错误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员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该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并支付本合同设计费30%的违约金。8.3由于设计人原因,未能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二;逾期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设计费,且设计人应当向发包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按照本合同总价款30%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4合同生效后,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解除本合同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5设计人因违约等原因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给设计人的设计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设计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补足。6第九条合同解除9.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9.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因设计人违约,发包人为维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评估费、公告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设计人承担。(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他事宜:11.1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11.3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1.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子邮件、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5双方确认本协议所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其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双方的文件、资料、诉讼文书(一审、二审、执行)等一经发至前述地址,即视为送达。7发包人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设计人名称:桃花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张垚一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广州市天何区黄埔大道中166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C104(仅限办公)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0665电话:电话:020-89854157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82070078801800001026审核人员:广悦律师事务所梁维政律师审核律师签名:合同已经审核。审核时间:审核时间:2025年8月26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箱迁移工程设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