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电子卷宗采购合同公告(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5)
一、合同编号:11N01502761X20251802
二、合同名称:法院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合同
三、项目编号:青海恒睿竞磋(服务)2025-010
四、项目名称:法院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团结南路90号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19197145867
供应商(乙方):西安中浩贯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59号1 幢11304室
联系方式:1882901523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法院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 数量:1.00 单价(元):86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湟中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服务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2.合同金额(元):86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9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书.pdf
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书采购项目名称:法院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项目编号:青海恒睿竞磋(服务)2025-010采购合同编号:QHHR-2025-010采购单位(甲方):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成交磋商供应商(乙方):西安中浩贯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日期:2025年06月1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西安中浩贯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法院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恒睿竞磋(服务)2025-010)的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一、签订本采购合同的依据本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磋商文件;2.磋商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合同通用条款;5.成交通知书。二、合同标的及金额单位:元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单价服务期备注1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对各类案件实体和电子案卷档案进行随案同步生成、排序、组卷、编号、著录、扫描、形成实体和电子档案后归档70.00元/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2行政文书档案数字化行政文书档案进行过数字化服务0.48元/页/3执行案卷副卷随案同步生成对执行案卷的副卷进行随案同步生成、排序、组卷、编号、著录、扫描、形成实体和电子档案后归档50.00元/册4上诉、移送案卷随案同步生成甲方因上诉、移送原因调走乙方已完成数字化但未归档的案卷,进行随案同步生成35.00元/册/优惠承诺及其他:公司承诺项目加工成果质量合格,数量有效。根据上述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合同总价款预估860000.00元,具体总价款以实际完成的册数乘以服务单价计算。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款包括:人员工资、交通、通讯、设备、税费、招标代理费以及所有有关的管理成本。2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1.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地点: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乙方提供不符合报价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甲方有权拒绝接受;3.甲方应当在完成服务后6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服务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根据服务进度情况进行验收);4.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5.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磋商文件、磋商报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6.乙方每天将数字化加工成果汇总为《日验收单》,提交甲方验收,甲方应做到同步验收,对于验收合格的数字化加工工作量,甲方应在每日的《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若乙方提交7个工作日后甲方仍未验收,则认定该批次的档案数字化加工成果质量合格、数量有效;乙方每周出具一份《档案数字化质量周汇总确认表》,每月出具一份《电子案卷随案同步生成服务项目档案数字化数量质量月汇总确认表》,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作为最终验收结果。对于甲方已经在《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数字化工作量,如甲方要求乙方返工,则按照案卷返工的册数和行政档案返工页所在的卷(件)的总册/页数重新计入乙方工作量。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服务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7.乙方向甲方提供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普通发票。四、付款方式1.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由本级财政拨付服务经费。2.该项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由甲方支付合同工总额的50%,即人民币430000.00元(大写:肆拾叁万元整),甲方每三个月向乙方支付一次费用,支付时间以乙方开具发票5个工作日内据实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结算费用以乙方提供的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档案数字化数量质量月汇总确认表》核准,最后一次付款,在项目完工手续后,乙方开票发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服务费。3.项目验收:该项目进行每月验收、阶段验收、项目总验收,月验收由乙方提供的3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档案数字化数量质量月汇总确认表》核准验收为合格;阶段验收定于2025年7月进行一次由乙方提供的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档案数字化数量质量阶段验收汇总确认表》核准验收为合格:项目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出总结验收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聘请第三方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经甲方核准验收合格后,核准为验收合格。4.结算方式:银行转账收款人:西安中浩贯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七路支行账号:3700085109200019782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六、违约责任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处罚;2.乙方提供的服务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3.甲方无故延期接受服务和乙方逾期服务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服务的服务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服务款的5%,超过15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4.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报价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合格率达不到95%及其它参数达不到规范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偿予以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6.乙方提供的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服务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8.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档案数字化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每延4误一日乙方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六补偿甲方,并签订备忘录顺延工期。七、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15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自然灾害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八、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对所提供的服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无任何瑕疵,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如有瑕疵,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九、其他约定(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公场地和各种设施设备,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1.1合同签订后,甲方提供办公场地、桌椅、档案柜、电源、打印机、网络(内网、外网)、耗材(电源五孔插座、A4打印纸、空卷皮、硒鼓、装订线、不锈钢订书针、封条、胶水等耗材)、消防设施(灭火器等)、监控设备、门禁、有线电话、移动硬盘等设施,并保证档案管理系统稳定运行;1.2如甲方提供的服务环境不符合开工条件,乙方应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具体原因及存在的风险。甲方收到书面告知后应在3日内回复并针对具体原因进行妥善处理。在此期间延误的开工期限相应顺延;1.3合同规定范围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整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协调工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3.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4.开工前与乙方签订《档案数字化技术标准备忘录》。项目完工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完工手续(项目完工数量质量确认汇总验收表、合同验收评价报告、客户满意度调查表、设备离场确认单、项目员工证明及项目评价);5.根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56.甲方应指定专人,按照乙方提交的《档案借还登记表》中的数量,安排档案资料的借调和送还工作,实现同步借还;7.如甲方要求乙方在项目工期结束办理完工及撤场手续时,对于移交至扫描中心的已立案未归档案卷,甲方应按照乙方在该册案卷随案同步已加工流程在全流程中的占比结算实际费用;8.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引进及任用乙方所有项目在职人员。如发生该种情形,乙方因此人员不足导致的逾期等情形不构成违约,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安排专业人员完成电子卷宗随案同步工作,并确保满足工作需要,提供约驻场人员5人和档案数字化加工的设备;2.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工作任务,严格执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管理规范》规定的内容,确保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同步一致。①庭前准备阶段,应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和证据交换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按照提交日期,同步扫描上传为电子卷宗,至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②庭审结束后,及时完成庭审笔录、调解笔录、代理词及新增证据等材料的生成或扫描,同步入卷,至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③阅卷笔录、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记录、裁判文书均应在网上办案系统中同步制作,文书盖章或定稿后随即一键转化为电子卷宗,宣判笔录、送达回证等后续材料在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扫描并上传至电子卷宗。4生成和收取的其他材料需要入卷的材料及时转化或扫描入卷,至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对执行笔录、谈话笔录、听证笔录、送达回证及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同步扫描并上传至电子卷宗,至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3.乙方享有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权,现场工作的人员由乙方统一管理;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与本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5.乙方有接受甲方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的义务;6.乙方应将已扫描完毕的档案,按装订要求,及时完整地交还给甲方,并与甲方工作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7.乙方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备份工作中接触到的甲方全部文件,且不能查阅档案内容,对甲方提供的业务需求、技术资料、信息、数据等负有无限期的保密义务;8.乙方入场前向甲方提供《开工环境确认单》,经甲方同意及准备到位后,乙方安排人员及设备入场。项目验收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设备离场申请表》,同时甲方6必须以市场价采购乙方在完成档案数字化工作中所使用的存储硬盘,防止数据外泄;9.全部档案经甲方审核通过,乙方可离场。同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恢复加工现场原貌;10.乙方有义务在每次收到甲方的付款后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11.应向甲方提供两个常驻服务点,设甲方机关服务点、多巴人民法庭服务点,以上两个常驻服务点,应提供相同设备及专业工作人员;12.在完成总计金额为86万元的服务内容后,应当立即停止继续向甲方提供一切服务,如需继续向甲方提本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继续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可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否则甲方将不予承担超出总计金额为86万元服务内容以外的一切费用;13.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同时与甲方签订廉政承诺协议书和保密协议,乙方参与本项目服务人员必须政治合格、道德品行端正、本人及家属无犯罪记录,要求参与本项目服务人员提供政治审查资料,由乙方装订成册交甲方备案。十、合同争议解决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一式八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经济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可自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合同通用条款》。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甲方(盖章):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乙方(盖章西安中浩贯诚数字科技有限S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七路支行签约时间:205年月1日账号:3700085109200019782联系电话:029-88326212签约时间:2025年7月1日采购代理机构(盖章):青海恒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或经办人合同备案时间:2025年7月17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子卷宗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西宁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