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配套存储子系统建设采购合同公告(上海电力大学2025)
一、合同编号:11N42500631X20254004
二、合同名称:上海电力大学临港校区三期配套存储子系统建设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28198110-00228317
四、项目名称:上海电力大学临港校区三期配套存储子系统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电力大学
地址:沪城环路1851号
联系方式:021-61655060
供应商(乙方):上海紫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为群(男)
地址:上海上海市金山区
联系方式:021-3131627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标项一
主要标的名称: 混闪存储
数量: 1.00
单价(元): 72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品牌:华为规格型号:OceanStor 5310
标项二
主要标的名称: 光纤交换机
数量: 2.00
单价(元): 11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品牌:华为规格型号:SNS3664
标项三
主要标的名称: 咨询费、系统集成费、监理费
数量: 1.00
单价(元): 10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
2.合同金额(元):
1058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9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上海电力大学临港校区三期配套存储子系统建设项目的合同(11N42500631X20254004).pdf
上海电力大学临港校区三期配套存储子系统建设项目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0631X20254004合同双方:甲方:上海电力大学地址:沪城环路1851号邮政编码:电话:021-61655060传真:联系人:叶老师乙方:上海紫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上海市金山区邮政编码:200005电话:021-31316273传真:联系人:谢为群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杨浦支行账号:3100666900130027194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价单位:元包号产品名称型号和规格制造商名称原产地数量单价小计交货期备注合计:合计(大写):1.1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1058000】元整(大写:【壹佰零伍万捌仟元整】元),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除另行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金额外)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1.2本合同的范围和内容应包括:1.2.1设备供货按上表内容与要求将所需设备送达安装现场(落地)。1.2.2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由乙方负责管理。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安装人工、安装材料、安装机械、脚手架搭设、吊装、校验、调试、验收合格、操作培训、施工专业配合,并包括安装所需的临时供电、工具、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1.3设备安装单位是(),如果该单位违约,乙方承担连带责任。1.4技术参数、设备零部件配制、设备功能详见附件。如设备零部件配制有变更,则应事先经甲方的确认。2交付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2.1交付地点:临港校区图文楼905室(采购人指定地址)2.2工期:[]2.3交付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出售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规定相一致,货物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和验收规范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有关设备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设备技术条件、设备安装验收规范、设备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现行标准之规定,如上述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3.2所供货物中的进口零部件,还应符合其原产国的相应标准之规定。3.3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公制。3.4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包装要求5.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6验收6.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6.2甲方保留在乙方交货之前派代表至乙方提供货物的所在地参加检验的权利。甲方所具有的货物到达甲方工地现场后的检验、测试和拒绝货物的权利将不因甲方或其代表在货物离开原产地前参加了检验合格而受限制或放弃。如果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技术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免费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6.3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可申请当地的有关检测部门或委托监理单位或甲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在乙方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应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测机构检测验收,以监督检验机构检验为最终验收,以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甲乙双方应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的七(7)天内签署验收单,同时进行设备移交。6.4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6.5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或监督检测机构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6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且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0%。8辅助服务8.1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8.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8.2.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方应提供完整的设备安装布置土建、电气要求的图纸。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设备安装布置的土建、电气等设计施工图纸及时进行会签。8.2.2货物的运输、保险、装卸、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8.2.3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8.2.4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8.2.5设备试运行之前,乙方应提供操作培训课程,确保甲方的工作人员掌握设备每天运行的操作和监察等。8.2.6协助办理有关检验验收申请手续。8.3乙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的管理,并对安装施工的质量、安全、现场协调、验收、进度负责。8.4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9质量保证9.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3在质量保证期内,当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4小时内应到现场,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对于紧急情况,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的半小时内赶到现场并进行故障处理。如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处理,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4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0.2.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10.2.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10.2.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0.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14.1为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履行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合同总价%的金额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撤回。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前述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14.3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款所列情形外,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14.4按合同约定考核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通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5.2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6.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16.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乙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2若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分包,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将副本送甲方认可。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留存甲方处备案。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18.3分包合同必须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18.4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分包项目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五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贰份,另有一份报财政部门备案。19.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投标文件、设备技术参数表、设备零部件配制表、设备功能表、质保期售后服务说明、合同图纸。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2从合同22.1《设备安装合同》为本合同的从合同,乙方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签订设备安装合同,但应当承担合同的全部责任。甲方:(公章或合同专上海电力大学,乙方:(公章或合上海紫越网络用章),同专用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叶老师,法定代表人或其授谢为群代表:,权代表:签约时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配套存储子系统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