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提升项目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揭西县坪上镇人民政府2025)
揭西县坪上镇乡村振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提升项目设计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揭西县坪上镇乡村振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提升项目设计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522200702999X2303020736
项目业主:
揭西县坪上镇人民政府
服务机构:
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揭西县坪上镇乡村振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提升项目设计合同书
合同编号:
44522200702999X2303020736
合同总金额:
¥995,3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3年04月03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3年04月03日至2024年05月08日
服务内容:
包括以选取人提供的设计要点和有关资料按现行设计规范、标准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后续服务等。
合同附件
配套路设计合同书.pdf
揭西县坪上镇人民政府 2025-09-11
揭西县坪上镇乡村振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提升项目设计合同书发包人:揭西县坪上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四月目录录、合同协议书二、通用合同条款三、专用合同条款2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本合同协议书由揭西县坪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3年4月之日共同签署。甲方通过3月11日的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接受了7方为揭西县坪上镇乡村振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提升项目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一、工程概况:项目地点位于揭阳市揭西县坪上镇尖田村至湖光村:本项目计划对尖田村至湖光村道路路面进行改造提升,道路全长约11.8公里,路面平均宽度6.5米;沿途设置5处停车场,建筑面积共1500㎡及配套汽车充电桩;并沿途配套道路照明设施、建设交通标线标牌、特色农业基地标识指引及特色农产品广告牌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5000万元,其中建安费4277.4万元。二、设计范围: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后续服务等。三、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四、签约合同价: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以县财政局审核的设计费用为准(揭西县坪上镇乡村振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设计费用是:995300.00元(大写:玖拾玖万伍仟叁佰元整))。五、工期:服务期限为35天,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3复后15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任务,施工图设计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修编、补充,施工过程中每周驻现场不少于1天。七、甲方和乙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八、本协议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乙方完成全部设计工作且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九、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揭西县坪上镇人民政府(盖章)乙方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机构代码:91440000455857297X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91440000455857297X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0080电话:电话:020-37631798传真传真:020-37631389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东山支行账号:账号:645757741892时间:2023年4月之日时间:2023年4月3日4二、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6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1.1.1.7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1.1.1.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1.1.2.7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1.1.2.8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1.1.3工程和设计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1.1.3.2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设计工作大纲,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51.1.3.3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1.1.4.2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3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干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12.5款的规定使用。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设计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设计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执行。1.2语言文字6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设计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设计费用清单:(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5合同协议书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7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1.10.2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发包人要求81.12.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3避免利益冲突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2.6其他义务2.6.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92.6.2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6.3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6.4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2.6.5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刷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己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台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10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干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己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设计人义务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实验设施等。4.1.4其他义务4.1.4.1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4.1.4.2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11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4.1.4.3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4.1.4.4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设计文件。4145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4.1.4.6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4.1.4.7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无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工作进行分包。未列入投标文件的设计工作,设计人不得分包。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4.3.5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12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4.4.4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4.5项目负责人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4.8.4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13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5.设计要求5.1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1.4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5.1.5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5.2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设计依据。145.3设计范围5.3.1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工程范围指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后续服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9事故处理要求5.9.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5.9.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5.10设计文件要求5.10.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10.2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10.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10.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10.5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2)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15(3)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5.10.6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5.10.7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己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己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5.10.8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5.10.9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6.1开始设计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设计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1.3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6.1.4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66.1.5发包人对设计人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6.1.6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4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5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6.5.1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6.5.2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6.6完成设计6.6.1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6.6.2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17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7提前完成设计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6.7.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暂停设计7.1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发包人违约;(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2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1)设计人违约;(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己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88.设计文件8.1设计文件接收8.1.1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己经接收设计文件。8.1.2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己经通过发包人审查。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8.3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8.3.1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8.3.2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9.设计责任与保险9.1工作质量责任9.1.1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199.1.2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9.1.4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9.1.5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2设计文件错误责任9.2.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3设计责任主体9.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3.2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设计人应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计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9.3.3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9.3.4本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9.3.5设计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9.4设计责任保险20无。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10.1招标期间配合.10.1.1招标配合指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10.1.2招标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10.2施工期间配合10.2.1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2.3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2.4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2.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0.2.6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2(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1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10.2.7本项目设计变更的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11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设计费用应视为己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展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招标与施22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12.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1.5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12.1.6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设计费的审批额,除非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应专用干本工程的设计。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设计人应当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中期支付12.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Z12.4费用结算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期付款违约金23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12.5暂列金额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1252加果用斩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吉服的自然家牢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温投、水灭、乩、恭动、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2不可拉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干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拉力和履行合同受阳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己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4.违约2414.1设计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设计文件的修改;(6)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7)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10.1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8)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9)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10)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12)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设计质量事故;(13)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干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25(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由于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必需的资料,造成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干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争议的解决15.1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6三、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做如下补充、细化: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发包人:揭西县坪上镇人民政府。1.1.2本次进行设计的项目为揭西县坪上镇乡村振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提升项且。1.1.3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服务内容:尖田村至湖光村道路路面进行改造提升,道路全长约11.8公里,路面平均宽度6.5米:沿途设置5处停车场,建筑面积共1500m及配套汽车充电桩:并沿途配套道路照明设施、建设交通标线标牌、特色农业基地标识指引及特色农产品广告牌等的设计。1.1.4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后续服务等。2.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及其他资料,应包含工可立项批复、勘察成果、道路现状管线资料等项目相关资料。提供数量:1套,提供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周内。3.发包人管理3.1监理人本工程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否。3.2决定或答复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7天内作出书面答复。4.设计人义务4.1设计人应承担的义务4.1.1不应损害发包人的利益。14.1.2如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和政府要求,将本项目中的一部分工点或构造物另行委托设计时,设计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已有的原始资料和已完成的设计资料,其费用按已完成的工作量核定。4.1.3设计人签署合同后每开展一阶段的工作,需将该阶段工作详细内容、进度等上报给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允许后方可开展该阶段工作:且在每个阶段结束后,须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验收。27设计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交叉作业。当设计主管部门对前一段设计进行批复后,其结果影响后一段工作内容时,设计人必须无条件执行批复内容。所有修改的费用,均含入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4发包人将视情况选择某一段作为先行工程开工(如有),各设计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相关要求按时提交先行工程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清单、预算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15设计人应组成设计项目组驻现场进行设计直至设计文件获得评审通过,设计人员组成需获得发包人同意。设计期间,发包人对项目组人员进行考核,发包人有权对考核不达标设计人进行罚款处罚(累计罚款金额不高于设计费的5%)。在本项目施工各阶段期间派驻设计代表长期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应满足项目开展要求,及时配合解决有关问题,保障工程顺利进行。416对国内设计经验不足或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若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另行单独委托设计,而设计人又尚未开展此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将提前通知设计人取消该项设计内容,并合理扣除设计人的设计费,设计人需无条件接受。另行香托的其他设计人承相的设计在提交正式成果前原则上应得到原设计人的同意。设计人为履行上述义务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视为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41.7施工图设计必须干发包人规定的时段内,在认可的地方进行集中设计。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果设计人不执行,则视为设计人违约处理。41.8为统一全线景观绿化的建设理念,景观绿化专项设计可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选择的专项设计单位须报发包人批准,否则视设计人违约。设计文件应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此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4.1.9对干发包人向政府部门申报的前期专项工作,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和前期专项编制单位,同时,设计人应充分考虑到政府部门审批可能导致的时间延误,合理调配好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努力降低所产生的影响,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10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B05-2015)的有关要求,各设计人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负责编写全线的公路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和交工阶段),并按有关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选择的第三方单位须报28发包人批准,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退还设计人。设计人保证其设计完成的作品具有独创性,不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发包人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本合同项下设计作品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5.设计要求5.1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规范标准以及发包人颁发的设计实施方案、细则、标准图及通用图等,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2设计范围5.2.1工程范围包括:尖田村至湖光村道路路面进行改造提升,道路全长约11.8公里,路面平均宽度6.5米:沿途设置5处停车场,建筑面积共1500m及配汽车充电桩:并沿途配套道路照明设施、建设交通标线标牌、特色农业基地标识指引及特色农产品广告牌等的设计5.2.2阶段范围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后续服务等。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6.1开始设计满足以下条件时,设计人应开始设计工作:签订合同及甲方收集资料齐全提交乙方后。设计服务周期安排:详见合同协议书第五条要求。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设计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具体的延误原因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延长的服务期限;增加设计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对应合同段设计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依据和取值参数并结合设计人增加的工作量及投标人中标价下浮率进行计算,或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000元/天: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10%签约合同价。6.4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异堂亚省气候条件包括: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L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无法施工持续30天以上者等;不利物质条件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如遇见废弃的地下管道、隧道掘进遇瓦斯突出等。6.5提前完成设计由干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Z。7.设计文件7.1设计文件接收29设计文件提交要求(1)根据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各10份;(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12个月;缺陷责任期2年。(3)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如有)的电子版一份,应同时提交且数据一致。7.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7.2.1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的具体范围:设计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如需要):明细内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后续服务等。费用分担原则:设计范围内的由设计人支付。8.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8.1设计人应保证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在施工招标完成后,发包人将组织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出现明显差、错、漏的,按设计人违约处理。8.2施工期间配合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应不少于1名,专业路桥,设计代表应由负责本设计项目的专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常驻现场的设计代表驻现场时间每周驻现场不少于1天:驻现场的设计代表应在发包人同意的地方办公、生活。所有设计代表应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进场,如果设计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损害发包人利益的活动,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而无须得到设计人的同意,设计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大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如更换的设计代表还无法让发包人满意,发包人有权指定设计代表。8.3对干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工程技术变更或优化设计变更,若不违背相关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则设计人必须组织技术人员完善相关设计,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变更设计图纸:若因设计人未及时提交相关变更图纸严重影响工程实施进展的,发包人将委托满足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完善变更图纸,由此发生的费用在设计人的设计费中扣除。所有变更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变更设计文件且应由设计人签字、盖章。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概预算由设计人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格式编制。其他变更概预算如需要亦由设计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费用不另行支付。9.合同变更9.1变更情形合同变更时,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根据具体的延误原因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延长的服务期限: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按照对应合同段设计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依据和取值参数并结合设计人增加的工作量及投标人中标价下浮率进行计算,或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9.2合理化建议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不给予奖励。3010.合同价格与支付10.1合同价格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以县财政局审核的设计预算费用为准。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设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1)签订合同并经财政局审核设计预算费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80%;(3)工程交工验收并经财政局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合同价的100%。10.2定金或预付款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无10.3费用结算10.3.1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和提交期限:3份: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10.3.2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1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款内容或降低利息。)的违约金。10.4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工程设计费的:/。10.5质量保证金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无。11.违约11.1设计人违约(1)设计人未按期交付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的,按6.3条支付违约金。(2)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不符合约定质量、规范要求或者发包人不满意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30%的违约金。(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承担修改或补充责任。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失。(4)设计人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还给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7)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11.2发包人违约11.2.1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a、发生通用合同条款14.2.1(1)、(5)条的违约情况,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款内容或降低利息。)的违约金。b、发生通用合同条款14.2.1(2)、)条的违约情况,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c、发生通用合同条款14.2.1(4)条的违约情况,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31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11.3合同的解除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2.争议的解决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名称:。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3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提升项目设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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