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工程监理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城建综合事务中心2025)
杨和镇和恒路东延线建设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杨和镇和恒路东延线建设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87578653802509010890
项目业主: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城建综合事务中心
服务机构:
广东中云筑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杨和镇和恒路东延线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编号:
4406087578653802509010890
合同总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9月11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9月11日至2026年02月11日
服务内容:
完成杨和镇和恒路东延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合同附件
杨和镇和恒路东延线建设工程监理合同.pdf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城建综合事务中心 2025-09-17
合同编号:和城建合2025年082号杨和镇和恒路东延线建设工程监理合同F工程名称:杨和镇和恒路东延线建设工程委托单位: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城建综合事务中心监理单位:广东中云筑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9月11日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城建综合事务中心与监理人广东中云筑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杨和镇和恒路东延线建设工程工程地点:高明区杨和镇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本合同标准条件;②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标准条件及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服务费。六、服务期限:自工程开工日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监理报告止。七、监理费用:以杨和镇和恒路东延线建设工程建安费招标上限价2665975.49元的2.5%计算,即2665975.49×2.5%=66649.39元1、大写:人民币陆万陆仟陆佰肆拾玖元叁角玖分小写:¥66649.39元2、监理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交通费、保险费、材料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八、委托内容及要求:本项目为杨和镇和恒路东延线建设工程,监理方(即:广东中云筑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需对施工方在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照原合同的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相应内容2的登记。九、工作责任: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为甲方服务,并按期完成工作2、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服务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3、乙方必须做好安全措施防范意外事故。4、乙方从业人员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财产损坏、工伤死亡等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产生的事故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十、付款方式: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监理报告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2、监理方需向委托方开具有效发票。3、可委托其下属分支机构收取该项目款项,并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在收取款项之前,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4、账户名称:广东中云筑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5、开户行:佛山农商银行高明文华支行6、银行账号:80020000019333418十一、争议的解决1、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十二、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三、税费3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各缴税责任方独立承担。2、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税费及不可预见费均由乙方负担。十四、其它1、所有经双方或多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合同的附件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盖章确认之日期。2、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4、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4份,乙方2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与附件共计7页A4纸张双面打印(内容共14面)缺页、多页或缺面、多面之合同为无效合同。6、本合同签约履约地点: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委托人: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城建综合事务中心监理单位:东中云筑业程管理有限公司Z住所:住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633号2栋202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285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佛山农商银行高明文经办人:邱敏华支行账号:账号:80020000019333418电话:电话:0757-88219868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3615457663@qq.com75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6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9)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0)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1)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7方式进行抽检;(12)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3)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5)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8)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0)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施工期间,监理人员须驻守现场。监理人员未经委托人批准而不在施工现场驻守的,一经发现,委托人将发出书面警告,且有权按2000元/(人·次)扣除违约金,违约金从应付监理费用中扣除,警告达到5次或以上,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施工项目未完成部分相应的监理费用(第一部分第七点约定的监理费用×未完成工程量/项目总工程量)不予支付。委托人义务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作资料。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二条根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8第十三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第十四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五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9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十六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十七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十八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十九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用已包括设备购置费、交通费、住宿伙食费、保险费、材料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费用。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如发现监理人存在主动向施工承包人索取报酬或收受施工承包人提供的经济利益等违反职业操守行为,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报酬不予支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三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10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九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2如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火文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不增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11第三十三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不视为额外工作。第三十四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五条监理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六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三十七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三十八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三十九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的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一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二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四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2附件: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FS2509090711广东中云筑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城建综合事务中心委托,杨和镇和恒路东延线建设工程监理(采购项目编码:4406087578653802509010890),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为(暂不做评估与测算)。服务时限为:暂不作要求,以合同约定为准。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城建综合事务中心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城建综合事务中心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2025年09月09日131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设工程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