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采购合同公告(大连旅游学校(大连女子学校)2025)
消防设施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21029920250716000002
二、合同名称:消防设施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号:ZQ2025-1056
四、项目名称:消防设施维修工程施工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大连旅游学校(大连女子学校)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号
联系方式:13940845361
供应商(乙方):苍龙(辽宁)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5号15层1号
联系方式:1774111125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消防设施维修工程施工 数量:1.00 单价(元):1004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为大连旅游学校(大连女子学校)消防设施维修工程,其中包含4#、5#、6#、7#、8#、9#楼、宿舍楼防火门更换,消防水池防水工程;消防泵房内设备、控制柜及配套电缆、桥架等,管道及阀部件拆除更换,消防水池给水系统更换;室外消防管线更换,管沟开挖回填、人行步道砖拆除及恢复、沥青路面凿除及恢复等。施工工期:30日历日项目经理:沈政执业证书信息: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辽2212022202300099)
2.合同金额(元):10045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9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1.消防设施维修工程施工.pdf
正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大连旅游学校(大连女子学校)承包人(全称):苍龙(辽宁)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消防设施维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消防设施维修工程施工2.工程地点: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号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大连旅游学校(大连女子学校)消防设施维修工程,其中包含4#、5#、6#、7#、8#、9#楼、宿舍楼防火门更换,消防水池防水工程:消防泵房内设备、控制柜及配套电缆、桥架等,管道及阀部件拆除更换,消防水池给水系统更换:室外消防管线更换,管沟开挖回填、人行步道砖拆除及恢复、沥青路面凿除及恢复等。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大连旅游学校(大连女子学校)消防设施维修工程,其中包含4#、5#、6#、7#、8#、9#楼、宿舍楼防火门更换,消防水池防水工程:消防泵房内设备、控制柜及配套电缆、桥架等,管道及阀部件拆除更换,消防水池给水系统更换:室外消防管线更换,管沟开挖回填、人行步道砖拆除及恢复、沥青路面凿除及恢复等。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8月1日(具体以开工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8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肆仟伍佰元整(¥10045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_元):人民币(大写)(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沈政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7月29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大连市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开工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1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香(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2210200MB1A8425XY组织机构代码:91210204MA10856UXC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号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5号15层1号邮政编码:116000邮政编码:116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隋学成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411-84709311传真传真0411-84709311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成交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贵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4,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夫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井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和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II.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井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酒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厦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吉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仨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夏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维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用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水,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进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俗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井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现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阻第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印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江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1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I)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山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主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网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间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理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经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F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1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校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二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厂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更系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小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劵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选C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道服的工期。三Z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具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井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重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上期不予顺延:经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2检查程序你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西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L习a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系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新局A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加庭。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三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面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东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主5貭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国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三一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间同采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新自那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井已联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更通姜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后实施,买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东家住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安呢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上4治安保卫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购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美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生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咆商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果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南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井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空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南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其佘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天司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况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有不值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记里阳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元L7紧急情况处理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L限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元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主已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上事效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海能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井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青家、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E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租墨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电定合予补休或付酬。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咖有收插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工程连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高也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主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期脂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宝区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脂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江车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H皿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临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二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事言开主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新三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上些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主商生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电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三北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1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江条件的:1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0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通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二造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元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面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觚通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二程没修补缺陷的义务。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百商聘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世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事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T.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原元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台商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国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到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更村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园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_三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工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保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5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二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7.8.日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卖金部工程维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能胎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风监约解除合同)执行。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亭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相,8哲停施工的措施本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新德新工扩大损失。:腿前竣工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元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LA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编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险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非级和送达地点。示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南需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元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重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一日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务,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期资民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日村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1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E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和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标卖收。鬓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就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州资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服光贡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国水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恒,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原国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及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据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村虬学担。L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S工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通人承担。礼三上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产工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生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是包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度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三三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科,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心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住和义务。时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6.2样品的保管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胞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L工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T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程宇执行:)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1.3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夜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关资料:警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E)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省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温想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E: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B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立理监理人批准。陰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5.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爱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包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村料与设备专用要求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器品各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预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和京物品。9、试验与检验出1试验设各与试验人员二上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上区下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学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联,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L.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监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生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调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验结果。L生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信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医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场工艺试验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三人市查。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1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元国临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司。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修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江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期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L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三色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章复3变更执行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日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二绝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能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非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L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账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成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电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一市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电试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程,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选购位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一同商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照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一立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牛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式定: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州超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E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9计日工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新胆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购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一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后到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IL.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意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uF2F4P=PoA++BsxFtBx+B2×+BnxFo3Fo1Fo2FOn公式中:A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顺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没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Be;B.Bm——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三F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Fa;F;Fo.Fm——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里三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a;Fo;F0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热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H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查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1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间能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州村价格指数。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时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化间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百国服定执行:手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盘江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海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事称云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F房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武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主再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三定小实调整。元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营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IL.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欢(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仁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三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现)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江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第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商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一圣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医间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蒻,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后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约的情形)执行。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武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系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E元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12.3.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5,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6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中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8.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的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口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余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一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有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迸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提交程序。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一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目是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井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江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业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支付或扣除。12.4.6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宝: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生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划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超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一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是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生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天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正11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二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消防设施维修工程施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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