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全程施工监理 政务工作站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村政务工作站2025)



陈村镇“百千万工程”环境提升-庄头村西淋长塘公园建设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陈村镇“百千万工程”环境提升-庄头村西淋长塘公园建设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6MB2E140382509031184

项目业主: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村政务工作站

服务机构:

广东永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陈村镇“百千万工程”环境提升-庄头村西淋长塘公园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编号:

440606MB2E140382509031184

合同总金额:

¥3,454.18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9月13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9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对陈村镇“百千万工程”环境提升-庄头村西淋长塘公园建设工程全程施工监理

合同附件

监理合同.pdf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村政务工作站 2025-09-15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项目名称:“百千万工程”环境提升-庄头村西淋长塘公园建设工程建设地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村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村政务工作站监理人:广东永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日期期:2025年月13日第一部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甲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村政务工作站监理人(乙方):广东永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百千万工程”环境提升-庄头村西淋长塘公园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村工程内容:“百千万工程”环境提升-庄头村西淋长塘公园建设工程招标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139562.94元(人民币)监理范围:施工阶段的监理。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2025年月15日开始实施,预计至202年日月1日完成,监理人对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直至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工作完成。第1页共12页本合同正本壹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肆份,乙方执贰份。委托人(甲方):(签章)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村政务工作站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太平路55号开户银行:账号:日期:2059.13监理人(乙方):(签章)广东永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社区鸿图路1号1-3层三层之三开户银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仙洞支行账号:801101001379555569日期:2025-9.13本合同签订于2025年9月13日第2页共12页第二部份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一)“工程”是指经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二)“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五)“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六)“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七)“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八)“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九)“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十)“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十一)“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3页共12页监理人的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义务包括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的控制。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在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方面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准备阶段(1)组织施工图纸会审;(2)审查承包单位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保证体系;(3)审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4)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架构设置情况;(二)施工阶段(5)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包括对商品混凝土的交货检验、钢筋等原材料合格检测报告进行报审签认;(6)参与工程质量的核验,其中包括钢筋、模板和混凝土工程的验收;对阶段性资料的核查;(7)对土方回填、基础后浇带、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基础钢结构安装及主体各种型式的结构安装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8)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试验,对重要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审查试验报告单;(9)参加各阶段安全评价工作;(10)督促承包单位对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施工隐患的工程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11)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处理措施;(12)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第4页共12页(三)验收阶段(13)对竣工资料及专业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14)协助建设单位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在完成或中止之日移交给委托人。如有人为损毁,监理人应负责赔偿。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监理费。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1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一)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二)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委托人不提供监理人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监理人第5页共12页如需委托人提供其他设施的需与委托人另作商定。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二)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三)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四)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五)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六)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七)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八)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九)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十)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第6页共12页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可以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十九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一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第7页共12页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全部监理报酬,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第8页共12页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不可抗力除外)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它第四十二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三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四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五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第9页共12页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八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份专用条件第四十九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一)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二)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工程建设报批文件;(三)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四)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五)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第五十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本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如下:(一)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审签承包商提供的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审核承包单位的预算报价及审查施工和安装承包合同,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二)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实施。(三)审核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及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在工程中,并提出更换要求。(四)督促检查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顺德市有关建筑安装规程的要求以及设计图纸的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活动。检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及时对隐蔽工程的施工进行第10页共12页验收签证,未经签证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控制工程质量,对违反规范标准及安全规定的,有权向承包单位签发停工通知单,其工期及费用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处理情况。(五)对用于工程上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不合格或不符处,有权责成承包单位(必要时指定检验单位)对材质进行再检验,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或构件用于工程。(六)检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规格以及质量标准。(七)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承建单位的工程进度及其填报的月报表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对工程进度执行情况的意见。(八)对于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决定,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还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设计修改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九)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付款规定,对已完工的工程的质量、数量进行核定,签认《工程付款通知书》。(十)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对不合格者督促承包单位定期整改。(十一)根据承包单位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的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单位提出的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最终验收。(十二)协助建设单位主持与审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由此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责任方负责。(十三)监理人员常驻现场,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月一次向业主提交有关监理情况的书面报告,把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现场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落实到实处。认真处理好质量、进度、投资三者之间的关系,把工程监理好。(十四)督促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履行签订的合同,主持协调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的变更,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处理违约赔偿事项。索赔发生前,应向建设单位及时提出避免索赔的意见。第五十一条外部条件包括:(一)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本工程中的责任第1页共12页及权利。(二)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业报备案工作,办理临时占用道路、污水及淤泥排放、夜间施工申报手续。第五十二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一)监理业务范围内有关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图纸、资料和说明。(二)工程地质资料。(三)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提供时间:年月日前。第五十三条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十四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霖手良第五十五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五十六条上述标准条件未提及的监理人的其他权利及责任,按该工老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五十七条委托人同意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计取方式:139562.94*3.3%*75%=3454.18元(大写:叁仟肆佰伍拾肆元壹角捌分)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监理费。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甲方有效等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第五十八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第五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12页共12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全程施工监理 政务工作站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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