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采购合同公告(丽水市莲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2025)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MB109053820251801
二、合同名称:莲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卓正丽磋商2025-1091号
四、项目名称:莲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丽水市莲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578-2668274
供应商(乙方):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
地 址:浙江省
联系方式:13968172251,1385804890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莲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49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投标响应文件服务要求:详见投标响应文件服务时间:详见投标响应文件服务标准:详见投标响应文件

2.合同金额(元):498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9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9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莲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项目合同.pdf

莲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项目合同.pdf

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莲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项目合同编号:甲方:丽水市莲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牵头方)乙方: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联合体成员方)签订地点:丽水市莲都区签订日期:2025年9月12日合同书采购人(以下称甲方):丽水市莲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成交人(以下称乙方):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牵头方)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联合体成员方)莲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项且经卓正招标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以卓正丽磋商2025-1091号竞争性磋商文件在2025年8月15日进行采购。经评审委员会评定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联合体)(乙方)为成交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合同文件鲜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成交通知书;c.变更补充文件;d.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如有)】e.成交人响应文件【含澄清内容(如有)】2.工作内容、项目范围及工作要求2.1工作内容2.1.1全面对照省政府的批复文件要求,结合莲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确定的相关目标,系统分析莲都区国土空间规划目标指标落实情况、发展格局与底线管控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相关政策机制建立及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况,深入分析莲都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性、支撑性、适应性,全面掌握规划的实施情况,剖析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合理性及开发保护中的问题,并提出评估结论及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有效的对策建议。2.1.2根据莲都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结果,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及其他相关规划内容进行局部正向优化和动态维护,提升空间治理系统性、协调性和科学性。12.2项目范围《莲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规划范围。2.3工作要求2.3.1质量要求:成果应符合《浙江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五年评估导则(试行)》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的要求,并经甲方验收通过。2.3.2服务要求:提出具有前瞻性、指导行和可操作性的研究方案。2.3.3安全要求:供应商需确保在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时,严格遵循国家数据安全法规,对所有涉及行业的敏感信息、企业及个人数据进行加密存储与传输,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或丢失。严禁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披露数据。3.合同总价本合同含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捌仟元整(¥498000)。其中,联合体牵头方(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占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元整(¥249000):联合体成员方(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占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元整(¥249000)。4付款方式4.1合同生效日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即149400元(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肆佰元整)。其中,甲方支付联合体牵头方149400元(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肆佰元整):联合体牵头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由联合体牵头方支付联合体成员方74700元(人民币柒万肆仟柒佰元整);42提交评估报告通过审查会议且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199200元(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贰佰元整)。其中,甲万支付联合体牵头方199200元(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贰佰元整);联合体牵头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由联合体牵头方支付联合体成员方99600元(人民币玖万玖仟陆佰元整);43提交经正式报批通过的全部成果日收到乙主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结清余额(合同总额的30%),即149400元(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肆佰元整)。其中,甲方支付联合体牵头方149400元(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肆佰元整);联合体年头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由联合体牵头方支付联合体成员方74700元(人民币柒万肆仟柒佰元整)。2注1:联合体牵头方应在甲方支付款项前提供相应发票(具体时间及发票类型根据甲方需求确定)。注2:设计费用统一由甲方支付给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牵头方在收到费用后,按合同约定的属于联合体成员方的金额支付给联合体成员方。联合体牵头方付款前,联合体成员方应提供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联合体牵头方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5.工期要求及验收时间5.1工期要求: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研究初稿编制,12个月内完成终稿。5.2验收时间:按甲方要求。6.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6.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公顺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予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6.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6.3除了合同本身外,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归还给甲方。7.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8.不可抗力8.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义务延迟或不能履行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快以传真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期限也应予相应延长。8.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或派人送达另一方。如3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9.税费9.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9.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0.违约责任10.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验收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3%违约金。10.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0.03%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3%。10.3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量,如因乙方原因未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0.03%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若违约金总价款的达到上限,乙方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但由于甲方原因而使乙方不能按照合同期限按时完成工作量,则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0.4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投标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0.5乙方在承担上述10.3~10.4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11.其他情况终止合同11.1如果乙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11.2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竞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11.3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12.转包和分包12.1转包:不允许。412.2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当分包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100%时,视为转包。此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文件第七十二条规定,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12.3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3.合同的协商变更与修改甲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要求,协商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事项,合同修改书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4.2.2种方式解决争议:14.2.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2.2向丽水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14.3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15.通知15.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确认,回复对方。15.2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起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16.其他约定事项:无。17.合同生效及其它17.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7.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7.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7.4本合同一式玖份,合同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5(本页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章):丽水市莲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2号[邮政编码:323020电话:0578-2668274开户银行:虫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账号:33050169615708000094乙方(联合体牵头方):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邮政编码:310030电话:0571-85115875开户银行:建行杭州市宝石支行账号:33001616135050009409乙方(联合体成员方):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地信路2号邮政编码:311121电话:0571-88950689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高新支行账号:1202026209900379675签订日期:202年月12日6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莲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项目合同编号:甲方:丽水市莲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牵头方)乙方: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联合体成员方)签订地点:丽水市莲都区签订日期:2025年9月12日合同书采购人(以下称甲方):丽水市莲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成交人(以下称乙方):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牵头方)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联合体成员方)莲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项且经卓正招标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以卓正丽磋商2025-1091号竞争性磋商文件在2025年8月15日进行采购。经评审委员会评定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联合体)(乙方)为成交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合同文件鲜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成交通知书;c.变更补充文件;d.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如有)】e.成交人响应文件【含澄清内容(如有)】2.工作内容、项目范围及工作要求2.1工作内容2.1.1全面对照省政府的批复文件要求,结合莲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确定的相关目标,系统分析莲都区国土空间规划目标指标落实情况、发展格局与底线管控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相关政策机制建立及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况,深入分析莲都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性、支撑性、适应性,全面掌握规划的实施情况,剖析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合理性及开发保护中的问题,并提出评估结论及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有效的对策建议。2.1.2根据莲都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结果,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及其他相关规划内容进行局部正向优化和动态维护,提升空间治理系统性、协调性和科学性。12.2项目范围《莲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规划范围。2.3工作要求2.3.1质量要求:成果应符合《浙江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五年评估导则(试行)》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的要求,并经甲方验收通过。2.3.2服务要求:提出具有前瞻性、指导行和可操作性的研究方案。2.3.3安全要求:供应商需确保在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时,严格遵循国家数据安全法规,对所有涉及行业的敏感信息、企业及个人数据进行加密存储与传输,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或丢失。严禁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披露数据。3.合同总价本合同含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捌仟元整(¥498000)。其中,联合体牵头方(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占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元整(¥249000):联合体成员方(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占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元整(¥249000)。4付款方式4.1合同生效日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即149400元(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肆佰元整)。其中,甲方支付联合体牵头方149400元(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肆佰元整):联合体牵头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由联合体牵头方支付联合体成员方74700元(人民币柒万肆仟柒佰元整);42提交评估报告通过审查会议且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199200元(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贰佰元整)。其中,甲万支付联合体牵头方199200元(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贰佰元整);联合体牵头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由联合体牵头方支付联合体成员方99600元(人民币玖万玖仟陆佰元整);43提交经正式报批通过的全部成果日收到乙主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结清余额(合同总额的30%),即149400元(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肆佰元整)。其中,甲方支付联合体牵头方149400元(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肆佰元整);联合体年头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由联合体牵头方支付联合体成员方74700元(人民币柒万肆仟柒佰元整)。2注1:联合体牵头方应在甲方支付款项前提供相应发票(具体时间及发票类型根据甲方需求确定)。注2:设计费用统一由甲方支付给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牵头方在收到费用后,按合同约定的属于联合体成员方的金额支付给联合体成员方。联合体牵头方付款前,联合体成员方应提供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联合体牵头方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5.工期要求及验收时间5.1工期要求: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研究初稿编制,12个月内完成终稿。5.2验收时间:按甲方要求。6.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6.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公顺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予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6.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6.3除了合同本身外,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归还给甲方。7.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8.不可抗力8.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义务延迟或不能履行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快以传真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期限也应予相应延长。8.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或派人送达另一方。如3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9.税费9.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9.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0.违约责任10.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验收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3%违约金。10.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0.03%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3%。10.3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量,如因乙方原因未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0.03%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若违约金总价款的达到上限,乙方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但由于甲方原因而使乙方不能按照合同期限按时完成工作量,则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0.4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投标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0.5乙方在承担上述10.3~10.4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11.其他情况终止合同11.1如果乙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11.2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竞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11.3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12.转包和分包12.1转包:不允许。412.2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当分包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100%时,视为转包。此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文件第七十二条规定,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12.3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3.合同的协商变更与修改甲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要求,协商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事项,合同修改书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4.2.2种方式解决争议:14.2.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2.2向丽水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14.3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15.通知15.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确认,回复对方。15.2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起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16.其他约定事项:无。17.合同生效及其它17.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7.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7.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7.4本合同一式玖份,合同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5(本页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章):丽水市莲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2号[邮政编码:323020电话:0578-2668274开户银行:虫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账号:33050169615708000094乙方(联合体牵头方):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邮政编码:310030电话:0571-85115875开户银行:建行杭州市宝石支行账号:33001616135050009409乙方(联合体成员方):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地信路2号邮政编码:311121电话:0571-88950689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高新支行账号:1202026209900379675签订日期:202年月12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