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综合提升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5)



一、合同编号: [350211]SDJS[CS]2025004
二、合同名称: 集美乡村振兴项目溪林生态动线灌口段综合提升改造工程
三、项目编号: [350211]SDJS[CS]2025004
四、项目名称: 集美乡村振兴项目溪林生态动线灌口段综合提升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地 址: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5楼
联系方式:0592-6104996
供应商(乙方):中启四海(厦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翔安区宋洋一里28号508-16室
联系方式:1386073128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集美乡村振兴项目溪林生态动线灌口段综合提升改造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0.0000元
合同金额: 297.000011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厦门市集美区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9-1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9-16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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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350211]SDJS[CS]2025004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编制说明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甲方: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5楼联系人:林琦嘉联系电话:0592-6104996传真:电子邮箱:/乙方:中启四海(厦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宋洋一里28号508-16室联系人:章再发联系电话:13860731280传真:电子邮箱:710841462@qq.com根据项目编号为[350211]SDJS[CS]2025004的集美乡村振兴项目溪林生态动线灌口段综合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合同组成部分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4其他文件或工程量清单等材料:详见招标文件二、合同标的总金额(元):¥2,970,000.11-第1页-品目编码B02099900品目名称其他水利工程施工采购标的集美乡村振兴项目溪林生态动线灌口段综合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工期(单位)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竣工并通过验收工程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项目经理洪仲尧执业证书信息闽1352017201822418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柒万元壹角壹分(¥2,970,000.11)三、合同总金额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柒万元壹角壹分(2,970,000.11)四、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4.2交付地点: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李林村4.3交付条件: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五、合同标的应符合采购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根据各行业规范、标准等要求约定,具体如下:详见招标文件六、验收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无七、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297,000.002025-09-20中启四海(厦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采购人在合同生效、施工人员满足采购人要求、开工手续完成,并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后且财政将预付款拨至采购人账户后,采购人支付10%的预付款;20.002025-09-20中启四海(厦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履约保函可在预付款保函之后10日内提交但不得晚于开工令签发日3601,425.002025-10-15中启四海(厦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形象进度达到25%,建设单位按当期进度的90%拨付;4594,000.002025-11-10中启四海(厦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形象进度达到50%,采购人按当期进度的90%拨付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5432,135.002025-11-30中启四海(厦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进度达到80%,采购人按当期进度的90%拨付并扣回预付款的金额;6956,340.002025-12-20中启四海(厦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供应商协助采购人办理完成工程移交使用单位手续、并按照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通过档案验收及档案移交且相应款项拨付至采购人账户后,采购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7%;789,100.112026-02-25中启四海(厦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若成交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的,在其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同时且财政资金到位后建设单位一次性结清尾款。八、履约保证金8.1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297,000.01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8.2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保函(保险)8.3履约保证金退还情况说明:九、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约定的各事项全部履约完成(含保修期)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十、违约责任详见招标文件十一、知识产权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详见招标文件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页-十三、不可抗力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十四、合同条款14.1本工程执行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18)79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8号)。14.2承包人在响应之前,应自行现场勘察,并知悉现场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设备;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的供应条件;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承包人已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建筑废土的处置。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自行处理协调好与周边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以防止施工人员同当地居民发生矛盾(当发生纠纷及矛盾时应及时上报监理、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承包人必须理顺关系,解决纠纷,并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以及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采购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不计窝工误工损失,也不顺延工期。14.3(1)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承包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2)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项目负责人离开现场时应当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约定作好工作安排。(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并有权按照20000元/人次对承包人进行处罚。(4)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2000元/次承担违约金。(5)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照20000元/次承担违约金。(6)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照20000元/次承担违约金。(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1000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8)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10000/人次承担违约金。(9)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100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10)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更换处罚不包含承包人相关人员离职或重大疾病造成无法履职。14.4不排除本项目因政策调整或用地问题导致出现整个或部分施工内容取消的情形,如有发生应服从政府安排,不得有异议及提出索赔。14.5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汛期期间对项目施工的影响,因汛期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已包含在本次的风险范围之内,成交之后不再调整。14.6承包人自行处理设备进出场、作业、扰民及影响作业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承包人应自行解决电源及水源接驳口,施工用水、电的费用及接驳、扰民、项目用地等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施工过程至项目整体完成移交前所产生的水费、电费及上述费用由承包人缴交,未及时缴交由业主单位代为缴交,从工程款中扣回,若工程款不足以抵扣所欠费用,承包人应及时补-第4页-足。14.7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3%的工程结算款作为保证金额,待质保期过后,采购人退还至承包人账户。若承包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的,在其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同时且财政资金到位后建设单位一次性结清尾款,如承包人选择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甲方不再扣留3%保证金;保函有效期至保修期届满之日。14.8承包人施工中需协调好与周边在建项目的关系,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对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树木及灌木等绿化苗木、作物、路面、交通设施等现状保护,若破坏应负责恢复原状,相关费用均包含在磋商报价中。14.9为避免项目收尾阶段出现“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情况发生,承包人竣工验收前应做好本项目相关档案及资料并报相关人员审核,已完工程书面移交给使用单位和业主前,承包人应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及工程移交前施工范围的管养维护及卫生工作。并自行承担施工期间及维护期间(含维护、保洁、安全、照明等)各项费用。14.10承包人应负责办理占道施工手续,采取合理的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严格现场管理制度,加大安全设施投入以确保施工安全,安排人员24小时对施工区域进行交通疏导,若因施工组织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合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确保第三者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若因承包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合理等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应保障采购人免于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索赔、诉讼和其他一切费用等。同时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各项施工围挡、安全文明施工及扬尘防控工作,确保施工区域道路考核达到市、区考核部门的要求,若因承包人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合理等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14.11施工中所需的临时用地、占道、临时用水用电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均包含在磋商报价中。14.12项目正式移交之前所产生的所有水费、电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单位单位不再另行拨付。14.13执行《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8】29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1】49号)的规定执行。14.14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队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测量并向采购人提交完整的测量成果报告。若由于承包人勘察测量不到位,引起相关措施费用的增加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增补。14.15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和处理来自诸如村民等第三方的阻扰、纠纷、投诉等,采购人应给予协助。14.16采购人有权授权监理人将所有材料送至指定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期间由此原因而增加的检测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17承包人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采购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供采购人预审或根据预审情况修改资料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0天内向采购人提交编制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结算资料的,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一按日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采购人有权在工程结算款项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延期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等原因,导致代建单位未按集府办[2021]36号文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项目结算报审而被扣减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代建单位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乙方需缴清被扣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否则甲方有权不子审批结算款项且不视为违约。-第5页-14.18关于计量设施品牌的选取需经过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选用计量设施、设备必须能够联网、在统一平台上管理,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相关设施设备与系统平台的联网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建设单位不再另行支付。14.19承包人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规范、高标准搭建现场项目部(包含但不仅限于党建活动室、党建公园、大型会议室)、做好施工生活临时设施、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配置、扬尘控制、新冠肺炎防疫配套设施等工作,无条件执行且不得有异议,否则采购人有权予以部分直至全部扣除安全文明措施相关费用。14.20承包人需根据采购人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省级文明工地、标化工地的标准及规格要求,不定期举办高标准观摩活动(包含但不仅限于扬尘观摩,工艺技术观摩、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观摩),不得有异议,否则采购人有权予以扣除相关安全文明措施相关费用。14.21施工现场周围的公共道路通道已畅通,若未能满足施工交通要求,承包人应自行解决,采购人给予协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满足文明施工要求,但承包人仍应遵守厦门市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且承包人应综合考虑了可能出现的运距加长、坡度加大、路面质量降低等情况。14.22本工程中的调试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包含承包范围内安装工程的调试及与整个工程联动调试中的用电、用水、人工、材料、设备等所有费用,所有调试费用承包人已计入在合同总价内。14.23承包人成交后提供材料设备厂家或品牌的要求如下:①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时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并在满足招标要求的生产企业/厂家、规格型号、产地、颜色、技术参数等条件下进行组织采购。若供货到现场的材料设备与承诺的不相符,除无条件更换成承诺的材料设备以外,应向采购人支付该批材料设备价款相等金额的违约金。②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或品牌,不限于招标约定要求送样的实物样品,根据采购人的通知要求,提供包括其他满足设计要求的实物样品,并经采购人同意后封样。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品牌变更、投标价格过低、清单工程量量差等问题为借口向采购人提出任何额外补偿要求。14.24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代建单位被扣罚代建管理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涉诉涉访或者被卷入其他纠纷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相关纠纷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不良社会影响和信誉损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上述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等费用,承包人同意、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任何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14.25预付款的支付14.25.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比例按厦集财基〔2023〕200号《关于完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相关事宜的通知》执行,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14.25.2预付款支付期限: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手续完成及开工现场条件满足、合同生效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财政资金到达建设单位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预付款。14.25.3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当工程款支付(含预付款)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50%时,当期款项超过-第6页-部分按50%扣回,在其后支付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当期应付工程款的50%扣回工程预付款,并在已付工程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0%前全部扣回。预付款全部扣回后10天内,建设单位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14.26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根据《关于完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相关事宜的通知》厦集财基[2023]200号,并参照《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文件关于完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管理的通知》(厦集财基﹝2020﹞146号)要求执行。财政资金到位后,建设单位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款项支付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分五次拨付工程款,即合同签订后根据履约保函、低价风险金及预付款保函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金额和货币种类与保函相同;形象进度达到25%、50%、80%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出具后分别拨付相应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扣除工程保留金10%后,按当期进度的90%拨付;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累计支付进度款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的80%以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出具且项目内业资料完成归档,项目实体移交给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专业管线产权单位后按结算价格的97%拨付。业主单位按上述支付周期支付的工程款中即已包含人工费,建设单位将每期工程款中的20%作为人工费转入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应自行分配调剂,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全部工程款由建设单位在全部付款条件具备后直接支付给承包人,采购人不承担本合同项下任何支付义务及逾期支付责任,所有资金支付均以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款、承包人提交合规的付款申请和发票作为前提条件,且首次付款时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履约保函、共管户资料(如有)等资料作为付款申请附件资料。14.27分包、转包(1)承包人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工程随意分包,如确需分包,承包人需将分包人的资质、分包内容和分包合同报监理工程师和采购人核准后方可分包。否则,采购人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违约金。(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采购人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违约金。(3)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负有总包管理责任。采购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如采购人同意分包的,承包人是本标段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管,保证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满足相关要求。若由于承包人或者是分包单位原因导致本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出现问题,承包人承担主体责任,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且采购人有权对承包人作出相应处罚。14.28供应商应按照本采购项目特点提供长期良好的保修服务,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具体的保修服务承诺条款及保证。14.29保修期:项目整体保修2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开始计算,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14.30保修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所有施工项目任何维护或维修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非人为原因而出现的任何问题-第7页-,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包修、包换,并承担修理、调换产生的相关费用,并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并在采购人现场要求的抢修时限内修复。14.31保修期过后,如发生损坏,维修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经检修确需进行材料更换的,按照不高于其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材料并负责修复。14.34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供应商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采购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采购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具体详见招投标文件十五、其他约定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15.3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15.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5.5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叁份;副本/份,无15.6其他无十六、合同附件无十七、合同融资支付约定17.1本合同已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甲方须支付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号,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账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甲方(采购人):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林琦嘉纳税人识别号:11350211004164328F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厦门集美支行账号:40321001040004152乙方(中标或成交人):中启四海(厦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章再发-第8页-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MA31ELU596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厦门莲前支行账号:129400100100500888签订地点:厦门市集美区签订时间:signTimePostilSign-第9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合提升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厦门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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