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茶产业发展指数采购合同公告(望谟县郊纳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52232625697239573012552025000201

二、合同名称:望谟县2025年度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产业帮扶紫茶产业发展指数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GZDC-2025ZFCG-018
四、项目名称:望谟县2025年度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产业帮扶紫茶产业发展指数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望谟县郊纳镇人民政府
地 址:望谟县郊纳镇纳江社区
联系方式:0859-4850002
供应商(乙方):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57号
联系方式:1388512633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望谟县2025年度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产业帮扶紫茶产业发展指数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8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附件服务要求:详见附件服务时间: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2026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详见附件

2.合同金额(元):8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9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9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1合作协议.pdf

编号:类别:新华·望谟紫茶产业发展指数研究、编制、发布及运营项目合作协议甲方:望谟县郊纳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60096184218法定代表人:纪承浒地址:望谟县郊纳镇纳江社区邮编:552303联系人:龙本图电话:0859-4850002传真:0859-4850002电子邮箱:867995383@qq.com乙方: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37XK法定代表人:潘海平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57号邮编:100032-1-联系人:谌康T电话:1388512633111传真:0851-88667633电子邮箱:754532881@qq.com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新华·望谟紫茶产业发展指数研究、编制、发布及运营项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乙方组建“新华·望谟紫茶产业发展指数”项目组及专家委员会,结合产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完成“新华·望谟紫茶产业发展指数”的研发编制,并实现在中国经济信息社自有平台渠道对外展示指数情况。1.产区调查研究。乙方成立“新华·望谟紫茶产业发展指数”项目组,通过文献研究、数据调研、案例研究、专家走访、机构调研等方式,对产业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甲方提供官方对接等便利。2.构建指数模型。乙方设计“新华·望谟紫茶产业发展指数”模型,依据产业特点和产区特色编制指数指标体系,并根据指数专家委员会建议完善指数模型,确定指数权重与计算模型。3.数据与信息采集。乙方通过自有数据采集渠道采集望谟紫茶品牌信息和数据;甲方协助提供产业信息和数据。4.指数计算。乙方负责实施数据计算,包含数据整理、数据-2-清洗、数据填补、标准化处理、权重计算处理、指数结果计算等内容。5.指数运行测试。乙方负责指数运行测试,包含结果校验、修正,指数模型稳健性测试,征求指数模型计算结果、计算模型、指标体系意见,试运行指数等内容。6.建立指数专家委员会。乙方组建“新华·望谟紫茶产业发展指数”专家委员会,邀请国内涉及相关行业和统计专业的专家学者对指数编制方法进行相关论证,原则上专家拥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业内知名的专家型企业家。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过甲方同意。7.指数分析点评。乙方结合“新华·望谟紫茶产业发展指数”运行结果,结合产业发展情况定期点评各分项指数走势,为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望谟紫茶产业发展提供权威数据。8.指数发布解读。乙方在甲方指定时间的活动上派专业分析师发布“新华·望谟紫茶产业发展指数”,对产业发展指数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解读。9.上线展示及运行维护。乙方在“中国金融信息网新华指数专题网页”上线“新华·望谟紫茶产业发展指数”,对外展示指数情况,同时负责指数页面的设计、开发、建立、更新和维护,确保指数在合同期内及时、准确更新。10.数据接口服务。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新华·望谟紫茶产业发展指数”公开数据的数据接口,满足甲方对指数的转载展示需求;甲方需保证在展示指数结果及相关内容时,必须标明-3-指数名称和数据来源。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鉴于本协议项下双方合作目的,及乙方所提供服务项目的技术特性,双方确认如下应由各方享有和妥为履行的权利义务:1.甲方为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项目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标准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指数研究、编制、发布、运营等服务内容。2.甲方按乙方合理要求配合乙方搜集整理指数编制所需要的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如因甲方未能满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如实提供相关的数据信息,而导致乙方未能如约完成相关指数的编制发布,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3.甲方承诺如因甲方原因出现提供数据不符合乙方要求,造成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拖后,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出现数据失真并造成乙方编制的数据信息有误影响成果开发所产生损失,以及给不特定的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由甲方承担责任。4.乙方在前期项目调研期间,有权到甲方处进行调研(包括且不限于电话调研、邮件调研、实地走访),由甲方为乙方调研走访业内专家、机构等提供必要的支持。5.乙方在研发的关键环节,需听取甲方对本协议项下指数编制发布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及要求。6.乙方专有性许可甲方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本协议项下-4-的服务成果“新华·望谟紫茶产业发展指数”。第三条月服务费用及其支付1.针对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指数研究、编制、发布、运营和相关项目推进的服务费用(不包括新增服务),总计人民币(含增值税金额):(大写)捌拾万元(小写)800000.00元。2.付款方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于协议生效后5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的75%,即人民币合计(大写)陆拾万元整,(小写)600000.00元整,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协议到期前,甲方在乙方完成所有协议约定内容条款前提下,将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的25%,即人民币合计(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整,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3.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信息业务发票后,向乙方付款。4.乙方账户信息:户名: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开户行:账号:第四条协议有效期与变更解除及终止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壹】年,自2025年9月10-5-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啜同中结算条款的效力。2.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作出签章说明,s2;任何一方对该协议做出的变更,均为无效。3.协议的解除: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协议可被解除。4.因协议一方行使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解除权而解除。5.未经本协议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包括其权利继受者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声称让与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本协议或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1)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2)本协议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实施;(3)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第6条)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4)本协议各方完全履行完毕协议项下义务,且未因本协议的履行而产生任何争议。7.如“新华·望谟紫茶产业发展指数”终止运行,甲乙双方需签订终止公告,并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对外发布,在终止之日前乙方仍继续运行维护和发布指数。第五条知识产权约定-6-1.本协议项下,乙方基于信息采集和数据编制之指数名称、指数编制、指数发布与指数报告相关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有。爱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当然享有使用乙方基于本协议所完成的(指数发布成果的权利;甲方在享有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过程中,如需要引用本协议项下乙方服务成果,应于显著位置标明或说明由乙方提供,保留乙方署名。协议期满或双方合作终止后,前述协议项下所有相关知识成果使用遵循本条约定的规则。2.就本协议项下指数产品及指数发布成果,甲乙双方如共同利用相关指数产品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二次开发衍生产品,由甲乙双方于条件成就时另行协商确定合作细节并签署合作协议。3.本协议提前解除及或到期终止后,就协议项下指数产品及指数发布成果,双方可作如下利用:(1)甲方可在非营利合理使用范围内基于乙方的书面许可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成果“新华·望谟紫茶产业发展指数”,但不得在使用过程中就指数编制成果、指数发布内容与指数报告的名称中冠以“新华”字样及新华社享有权利的名称与标识。(2)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使用指数编制成果、指数发布内容与指数报告以及指数编制过程中获取的全部数据信息。(3)乙方应当确保在编制指数报告以及指数编制过程中获取的全部数据信息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且不会侵犯任何主体的任何合法权利,否则因此产生的全部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第六条违约责任及解除权-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另一方均有权向其提出口头或书面交涉,并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2.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1)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其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的原因;(2)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因履行或准备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并赔偿守约方的所有损失,本款项约定并不免除违约方有关违约金的支付;(3)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3.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付款,甲方应支付自违约日至实际履约日期间的延迟履行违约金,标准为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若甲方延迟支付服务费用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应另行赔偿乙方其他损失。4.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其相应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擅自解约,即构成根本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若守约方另有其他实际损失,则违约方还应当向守约方额外赔偿该等实际损失,且守约方有权立即停止向违约方履行义务并解除协议,已收取的费用应当予以退回。4第七条保密条款-8-1.双方一致同意,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是合同终止以后,任何一方对其持有的有关另一方的事务、业务或操作方法等机密信息及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实行严格保密。除非另一方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候向任何人透露任何保密信息。双方进一步同意不把任何保密信息交给任何人,除非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出于一方履行其义务的合理要求,双方同意不对保密信息进行拷贝或抄写。2.本条款对以下内容不适用:(1)提供时已为公众所知,属于常识的内容;(2)已通过出版物或其它原因(未经授权行为或疏忽除外)而为公众所知,成为常识的内容。(3)由任何第三方未加限制提供的内容,且该第三方对这些内容无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密义务;(4)按法律要求须向任何机关、机构公开的内容。3.本条所述保密义务对双方持续有效,不因本合同的无效、撤销、终止及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终止,直至保密信息解密为止。4.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就本合作发布公告、广告、新闻稿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公开披露,如需对外披露,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就披露内容达成一致。第八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各方或者一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9-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政策变更等其他类似事件及因素。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任何义务,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的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延误时间。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3.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其所能得到的证据。4.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期间,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的方面外,各方应在其他各个方面继续履行本协议。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均同意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于中国大陆法律,且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则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协议的生效-10-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1.协议各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首页或协议内载明的通讯地址。2.通知及函件之送达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5)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工作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工作日;若为电子邮件形式,则在通知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已送达;通知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电子邮件在发件人系统显示发出成功后的当日视为送达;若为专人派送时(包括特快专递),在另一方签收之时视为已送达(在该地址下任何人的签收均视为收件方的授权签收);签收之日不明确或因收件方无人接收、拒收、迁址导致通知被退回的,以通知递出或交付快递公司或专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若以挂号邮件发送时,以邮局所出具之收据为凭,自寄发日起计五(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3.所有通知和通讯应发往首页有关地址,或者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对方的其他收件地址。如一方变更地址后未及时通知对方,-11-则对方在未得到正式通知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该方原地址即视为已送达该方。第十二条附加条款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进行变更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协议签署页)-12-甲方:望谟县郊纳镇人民政府乙方: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2潮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约日期:签约日期:2025年9月152075年9月15日-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紫茶产业发展指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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