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服务 电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2025)
一、合同编号:[350001]ZYT[DY]2025002
二、合同名称:采购广播电视服务
三、项目编号:[350001]ZYT[DY]2025002
四、项目名称:采购广播电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20号
联系方式:87099105
供应商(乙方):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地址:福州市西环南路128号
联系方式:1865009916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广播电视服务
1(套)
¥198,500.0000
¥1,098,200.00
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购买投放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片,开设交通安全电视专栏等电视服务,以及播放交通安全宣传音频等广播服务。其他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金额: 1,098,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玖万捌仟贰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9月12日至2026年09月12日
履约地点:福州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9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合同文件.pdf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2025年09月16日
合同编号:[350001]ZYT[DY]2025002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编制说明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甲方: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住所地: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20号联系人: 陈浩联系电话:87099105传真:/电子邮箱:fjjj201604@163.com乙方: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住所地: 福州市西环南路128号联系人:盛洁联系电话:18650099169传真:38879814电子邮箱:376196373@qq.com根据项目编号为[350001]ZYT[DY]2025002的 采购广播电视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合同组成部分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4其他文件或材料:无二、合同标的总金额(元):¥1,098,200.00-第1页-品目编码C06020200品目名称电视服务采购标的广播电视服务服务时间(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1年服务范围广播电视服务服务要求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向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购买投放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片,开设交通安全电视专栏等电视服务,以及播放交通安全宣传音频等广播服务。服务标准以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约定为准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零玖万捌仟贰佰元整(¥1,098,200.00)三、价格形式及合同价款3.1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固定总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壹佰零玖万捌仟贰佰元)。☐其他方式。3.2合同价款包含范围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报价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包括人工费、物料费、税费等成交供应商完成该项目所需产生的一切费用,除双方特别约定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无四、合同标的及服务范围、地点和时间4.1项目名称:采购广播电视服务4.2服务范围:1、制播电视专栏节目、投放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片、户外电视屏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投放等电视服务:2、制播广播专栏节目、交通安全音频警示宣传、交警数字主播制播服务等广播服务。4.3服务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4.4服务完成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五、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5.1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无5.2服务内容:(一)购买电视服务1《》,、《安全在路上》电视专栏服务内容:①采编整合全省各地交警部门整治酒醉驾等交通违法、便民服务举措,制作短视频。②根据总队工作部署,组织记者拍摄交通秩序整治、隐患治理、重大节假日交通安全保障等工作。③主播以案说法,解读交管政策,普及交通安全法规知识。④配套制作交通安全宣传直播、节目片花等。播出时段、频次:在福建四套黄金时段19:00-20:00栏目中播出,一般两周一期,每期时长不少于5分钟,共30期。宣推渠道:分发至今日头条、抖音、微博、快手、“海博TV”微信公众号等多个平台。-第2页-2、投放交通安全宣传片服务内容:春运、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重要节点,在《福建新闻联播》栏目投放交通安全宣传片。播出时长及天数:指定日期,每次首播、重播均不少于15秒,共31天。3、户外电视屏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投放服务内容:①利用全省不少于100面公共安全保障宣教LED全彩屏滚动播放交通安全公益海报、短视频,时间为期90天,可拆分使用;②挑选不少于2面省内大型广告牌或LED电子屏滚动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内容,时间为期3个月,可拆分使用;③利用全省不少于8000面地铁PIS屏滚动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内容,时间为期12个月;④挑选不少于1面大型农贸批发市场或建材市场批发所在地大型LED电子屏,滚动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内容,时间为期12个月;⑤制作不少于20杆交通安全宣传灯杆挂旗,部署在省内大型会展中心周边,时间为期12个月。(二)购买广播服务1、组织制作广播专栏节目及活动、投放交通安全音频警示宣传1.1、组织制作《路上那些事儿“警民1+1”》、《交警来了》专栏及活动。服务内容:围绕全省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传播交通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提供政策解读、案例解读、信息发布等服务,解答群众留言和意见建议。春运、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假期节点,合作组建路况播报、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等专项宣传。节目时长及播出频次:《路上那些事儿“警民1+1”》专栏节目时长约90分钟,每周1期,并配套制作1条交通安全宣传短视频;《交警来了》时长约20分钟,每周1期。专栏节目全年制播不少于100期,重要节点宣传不少于50天。宣推渠道:在福建交通广播及其新媒体平台播出,相关音视频通过省广电融媒体平台、全屏直播间、视频号等渠道宣传推广。1.2、交通安全音频警示宣传:服务内容:配合交通安全宣传重点,每天13个早、晚高峰等时段在福建交通广播FM100.7滚动播放不少于15秒的交通安全提示。2、福建交警数字主播制作传播服务内容:利用全媒体中心资源制作开发福建交警AI主播,围绕重点工作、重要节点,播报省内重点国省道路况信息和出行提示,传播交通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提供政策解读、信息发布等服务。制作播出频次:春运、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开学季等重要节点,一年度不少于30条视频,地铁投放6周。另完善数字人训练和海报制作等。播出途径:在福建经济广播、海博TV、央视频、及其新媒体平台播出,相关音视频通过省广电融媒体平台、福州地铁广告屏等渠道宣传推广。5.3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1)服务技术保障: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报价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包括人工费、物料费、税费等成交供应商完成该项目所需产生的一切费用,除双方特别约定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第3页-(2)服务人员组成:1.电视服务联系人:黄坚,联系电话:13905008100;陈斯琪,联系电话:17322461330;2.广播服务联系人:盛洁,联系电话:18650099169;林洁,13860637516。(3)服务设备及物资投入及质量标准:5.4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5.4.1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5.4.2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侵权或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5.4.3其他要求:六、服务履约验收或考核甲方按照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按次组织对乙方所提供服务进行验收,或定期进行服务考核,并根据验收或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具体如下:以季度播出单为验收依据,同时乙方以不可改写的光盘形式提供某一阶段投放内容,作为随机抽查使用。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7.1甲方委派陈浩为联系人,联系方式87099106,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联系人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7.2甲方应为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内对外沟通和配合协助。7.3甲方应于2026年09月20日之前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7.4甲方应对委托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开展服务过程中需采购人确认事项及时予以确认。甲方根据乙方服务成果提出的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过错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7.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7.6其他无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1乙方委派盛洁为联系人,联系方式18650099169,负责与甲方联系。如乙方联系人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8.2乙方应国家法律法规和无等要求开展广播电视服务;8.3乙方及其所委派服务人员应按标准或协议约定方式出具服务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8.4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第4页-8.5乙方对服务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对服务过程使用和暂存甲方的文件、材料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8.6服务工作结束后,乙方将根据情况对甲方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8.7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8.8其他无九、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549,100.002025-09-30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合同生效后,乙方需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发票且财政资金到位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2549,100.002026-09-30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合同履约到期后,由乙方发起验收申请,甲方组织验收并通过验收后,乙方需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发票且财政资金到位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十、履约保证金10.1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54,910.0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10.2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保函(保险)十一、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十二、保密条款12.1对于在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12.2其他1.乙方须按甲方相关保密安全工作要求开展工作,有责任对所接触到的甲方资料做妥善保管,不得对内容做任何形式的处理和传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的文件、计划等资料提供给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人员提供,乙方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范围。2.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标的有关的设计理念、构思等涉及乙方商业机密的信息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任何第三方。3.甲、乙双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促使其员工遵守本条的保密义务,若其中一方员工泄露本合同的保密信息,泄密员工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倘若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未生效或失去效力的,甲、乙双方及其-第5页-相关人员仍应当遵守本条的保密义务。4.乙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应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本条款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至相关保密信息被依法披露为公知信息为止均有效。5.本保密永久有效,不受本合同期满或终止的限制。十三、违约责任13.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提供合格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所拒收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其他违约情形甲方未依约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罚金、罚款以及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损失赔偿、补偿)外,若因此导致乙方提起诉讼/涉诉的,甲方还应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全部支出。13.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履行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0.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5日仍不能交付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2)乙方所履行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愿意整改但逾期履行的,按乙方逾期履行处理。乙方拒绝整改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乙方须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4)其他违约情形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除了应向甲方退还全部费用、赔偿因合同终止导致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偿付该合同款30%的违约金。②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③乙方应确保所提供服务未损害第三方权益;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先行偿付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予以补偿。④因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均可由甲方从尚未支付乙方的合同款中扣除。乙方未依约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罚金、罚款以及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损失赔偿、补偿)外,若因此导致甲方提起诉讼/涉诉的,乙方还应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全部支出。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第6页-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五、解决争议的方法15.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5.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合同其他条款招标文件第四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四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十七、其他约定17.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17.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7.4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肆份;副本零份,无17.5其他送达:本合同载明的甲、乙双方联系地址,将作为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书面函件以及司法机关法律文书的指定送达地址。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以快递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以原地址进行通知的,视为送达完成(无人签收、他人代收或拒收等均视为送达)。十八、合同附件无十九、合同融资支付约定19.1本合同已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甲方须支付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号,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账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无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甲方(采购人):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盖章)乙方(中标或成交人):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黄新远法定(授权)代表人: 曾祥辉纳税人识别号:11350000003592232W纳税人识别号: 12350000761796410E开户银行:工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南支行账号:1402021109004401522账号:35001880007052501523-第7页-签订地点:福州签订时间:signTimePostilSign-第8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广播电视服务 电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福建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