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路面技术状况提升整治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南海区公路管理站2025)



佛山市南海区“十四五”迎国评普通国省道路面技术状况提升整治(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十四五”迎国评普通国省道路面技术状况提升整治(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5G185762662508051569

项目业主:

佛山市南海区公路管理站

服务机构:

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十四五”迎国评普通国省道路面技术状况提升整治(工程监理)

合同编号:

440605G185762662508051569

合同总金额:

¥202,086.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8月18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8月18日至2026年08月18日

服务内容:

本项目为公路工程,主要为对G240保台线、G359佛富线、S121文龙线、S267帽三线、S269高沙线、S361盐南线需进行提升整治的6座桥梁进行铣刨后加铺沥青混凝土路面;对4段沥青混凝土路面进行铣刨后重铺沥青混凝土路面及4段水泥混凝土路面进行加铺沥青混凝土路面。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服务。

合同附件

2 佛山市南海区“十四五”迎国评普通国省道路面技术状况提升整治监理合同扫描件.pdf

佛山市南海区公路管理站 2025-09-16

佛山市南海区“十四五”迎国评普通国省道路面技术状况提升整治施工监理合同业主:佛山市南海区公路管理站监理单位: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8月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本项目合同由佛山市南海区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佛山市南海区“十四五”迎国评普通国省道路面技术状况提升整治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本工程施工监理实施方案,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本合同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1、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4、建设工程廉政合同;5、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与条件;6、工程施工图纸;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8、工程施工监理实施方案;9、其它文件;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工程竣工,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自然失效。本2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执副本两份,乙方执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业主:监理单億音风戈法定或授权代表:法定或汉代表复核人:财务负责人:经手人:静经手人:岛古成订立日期:2025年8月18日3公路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1、项目1.1本监理合同仅对佛山市南海区“十四五”迎国评普通国省道路面技术状况提升整治。1.2本工程经审核的预算建安费:936.8675万元。1.3监理服务费为人民币:20.2086万元。2、期限本监理合同有效期为:自甲、乙方签字起生效至合同规定的终止时间自然失效。3、修正补充或删除通用条件的手续合同通知条件与本专用条件有抵触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以专用条件为准。4、监理服务依据及内容4.1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与条件的规定为依据进行监理。4.2监理服务内容为佛山市南海区“十四五”迎国评普通国省道路面技术状况提升整治提供监理服务。5、监理服务的要求5.1监理单位应派3名监理人员服务于本建设工程,并将监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报业主审查备案。5.2服务于本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必须保证1人常驻工地。5.3本项目质量目标要求达到合格或以上,工期40日历天。监理单位要按上述要求搞好监理服务工作,提高监理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业主与承包人的合同条款和承包人向业主作出的承诺,认真把好安全、质量、进度、费用四道关口。5.4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变更工程时,应经业主同意,并办理工程变更有关手续。-6、监理单位职责6.1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文件、业主批准的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合同文件(即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有关本工程实施的合同文件)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并在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业主授权范围内完成下列工作,同时监理单位应接受业主代表的协调和监督。6.2.1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6.2.2建议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6.2.3审议承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款额6.2.4复核技术规范(规格)的替代或审查设计的变更46.2.5下达变更批复,凡属工程细目单价的变更,必须在一周之内报业主确认备案,否则变更无效6.2.6对新增施工细目的单价进行审核6.2.7审查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6.2.8审查施工分包的申请。6.3但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单位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单位可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向施工承包人提出应急措施,施工承包人应予执行。7、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7.1施工招投标文件及补充说明;7.2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书与条件的复印件1份;7.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证明的复印1份;7.4监理单位自备与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8、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8.1监理期限内监理服务费为人民币:20.2086万元,大写:贰拾万零贰仟零捌拾陆。8.2监理服务费支付:1)合同签订后二十八日内,支付该监理服务费的30%;2)工程量累计完成进度80%时,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60%;3)工程完工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后付清余款。8.3如业主未按时支付监理服务费,则属违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业主负责。8.4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若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可全额计取,若监理失职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时应向业主赔偿:赔偿金=受损工程的相应监理费*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9、合同延期9.1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单位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另计超时服务费。9.2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时停工或停工,在此时段如业主不需要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则停止服务,不计取超时限服务费。10、其它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条件作为必须的补充或变更。5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1.1.1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1.1.2服务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3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4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5监理机构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1.1.6一方发包人或监理人。双方发包人和监理人。第三方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1.1.7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技术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9日即日历日。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的第二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截止的时间段。1.1.11正常监理服务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监理工作。1.1.12附加监理服务指除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1.1.13额外服务指合同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1.2解释1.2.1监理合同中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1.2.2为了简练文字,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6要而定义。1.2.3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2.3.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1.2.3.2合同专用条款。1.2.3.3合同通用条款。1.2.3.4工程专用规范。1.2.3.5监理规范。1.2.3.6技术规范。1.2.3.7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2.1.1服务形式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服务范围2.1.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2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3)额外监理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①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②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③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7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④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2.1.3服务目标2.1.3.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2.1.3.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4服务内容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发包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2.1.4.1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时,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8(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1)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22)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2.1.4.2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9(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27)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段的监理月报;(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9)编制合同段监理竣工文件;(30)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报告;(31)参加本驻地监理合同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2.1.4.3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0(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8)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9)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11(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2.1.5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时,在发包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监理服务的依据2.2.1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2.2.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2.2.3监理合同。2.2.4施工合同。2.2.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2.2.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2.2.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2.3监理职责2.3.1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2.3.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发包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人应:(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进行监理服务;(2)根据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2.4监理人员2.4.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应能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配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的规定,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122.4.2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2.4.3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2.4.4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2.4.5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2.4.6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2.5保密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及以后3年内,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发包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3.发包人的义务3.1监理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履行监理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3.2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7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3.2.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1份。3.2.2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3.2.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3.2.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3.2.5其他。3.3协助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133.4决定发包人根据监理人有关针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的请示及时予以决定。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期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发包人同意。3.5代表发包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人。3.6授权通知发包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发包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3.7支付费用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3.8发包人指令的下达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4责任和保障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4.1.1监理人的违约4.1.1.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4.1.1.2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4.1.1.3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4.1.1.4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4.1.1.5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发包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可在21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在4.1.1.1目或4.1.1.3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14止合同。4.1.2监理人的违约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发包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4款的约定办理。4.1.3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4.2发包人的违约和赔偿责任4.2.1发包人的违约4.2.1.1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4.2.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发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4.2.2发包人的赔偿责任发包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向监理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4.3赔偿责任的期限发包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发包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则失去索赔权利。4.4赔偿的限额鉴于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款第4.1款和第4.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除非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款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监理人的累计索赔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发包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154.5保障4.5.1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4.5.2监理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时,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形式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4.5.3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金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30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4.6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5.1监理合同协议书的生效监理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为准。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3监理合同的终止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5.4监理合同的变更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5.4.2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2.1款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5.4.3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16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其费用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监理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5.5.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且:5.5.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5.5.1.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监理合同。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5.5.2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5.5.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发包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发包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5.5.4发包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5.1.1目或第5.5.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解释。若发包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5.5.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175.6转让和分包5.6.1监理人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5.6.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1监理服务费用内容监理人服务费用应包括如下内容:6.1.1派驻监理人员费用6.1.1.1基本工资。6.1.1.2工资性津贴。6.1.1.3职工福利费。6.1.1.4劳动保护费。6.1.1.5其他。6.1.2现场费用6.1.2.1临时设施费。6.1.2.2办公费。6.1.2.3会议费。6.1.2.4差旅交通费6.1.2.5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6.1.2.6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6.1.2.7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6.1.2.8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6.1.2.9其他。6.1.3企业管理费6.1.3.1工会经费。6.1.3.2职工教育经费。6.1.3.3业务招待费。6.1.3.4财务费用。6.1.3.5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186.1.3.6住房公积金。6.1.3.7其他。6.1.4利润和税金6.2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监理服务费用依照监理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佛交转[20071199号)计算。6.3货币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监理人旅行监理服务的费用一律采用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其他7.1合同双方的关系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7.2语言和法律7.2.1除专用术语外,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7.2.2适用于本监理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7.3奖励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7.4利益矛盾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5版权7.5.1对监理人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人的同意,发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7.5.2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另外约定,则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19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7.6通知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并由收受方签收后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8.争端的解决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建设工程廉政合同(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佛山市南海区公路管理站(以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十四五”迎国评普通国省道路面技术状况提升整治施工监理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正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文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第三条、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21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6、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1、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2、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检察机关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佛山市南海区“十四五”迎国评普通国省道路面技术状况提升整治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信11法定或授权代表法定或授机代地址:地址:2025年8月18日22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FS2508130620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22受佛山市南海区公路管理站委托,佛山市南海区“四五”迎国评普通国省道路面技术状况提升整治(工程监喜理)(采购项目编码:440605G185762662508051569),通1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4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确定为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零陆拾贰圆肆角零分(¥227,062.40元)。服务时限为:无要求,按照合同双方自行约定。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在内与佛山市南海区公路管理站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佛山市南海区公路管理站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823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2025年08月13日A2O42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路面技术状况提升整治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