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燃气管道交叉管道保护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庐江县交通运输局2025)
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杭埠河至同大)建设工程与合燃华润燃气管道交叉管道保护工程
合同编号:
2025ANNGZ00190-001
合同名称:
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杭埠河至同大)建设工程与合燃华润燃气管道交叉管道保护工程
项目编号:
2025ANNGZ00190
项目名称:
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杭埠河至同大)建设工程与合燃华润燃气管道交叉管道保护工程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工程招标
招标人(甲方):
庐江县交通运输局
合同甲方编号:
11340124003271535J
中标人(乙方):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乙方编号:
91230600728961568R
所属地域:
安徽省
合同金额:
365.935100万元
主要人员:
姓名: 王春海 证书名称: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 证书编号: 黑1232014201405812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2025年09月12日
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代理机构: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免责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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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42分13秒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5-07-14
中标人签章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5-07-14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8分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5-07-14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1分
附件:
履约保函.pdf
合同-燃气.pdf
履约保函.pdf
中标通知书.pdf
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杭埠河至同大)建设工程与合燃华润燃气管道交叉管道保护工程合同变更内容
项目名称:
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杭埠河至同大)建设工程与合燃华润燃气管道交叉管道保护工程
项目编号:
2025ANNGZ00190
标段编号:
2025ANNGZ00190
招标人(甲方):
庐江县交通运输局
中标人(乙方):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信息:
变更原因:
暂未完成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2025年09月12日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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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招标人对填写的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1分6秒
交易中心见证
提交节点:
2025-09-16
附件:
履约保证金安徽元一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AnhulYuamlTechnologyFinancingGuaranteeCo.,Ltd查询码:YYDBLV25062502庐江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鉴于庐江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25年06月13日参加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杭埠河至同大)建设工程与合燃华润悦气管道交叉管道保护工程(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原音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柒万叁仟壹佰捌拾柒元贰分(¥73187.02)。2相保有放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最迟不超过2025年10月6日。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名称:安徽元一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祥源广场B座1305邮政编码:236000电话:0551-63668387传真:0551-636683872025年7月7日保函真伪查询:https://yydb.hfqy2017.com/inquire.html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杭埠河至同大)建设工程与合燃华润燃气管道交叉管道保护工程3合同协议书X项目编号:2025ANNGZ00190发包人(全称):庐江县交通运输局承包人(全称)、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5年7月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杭埠河至同大)建设工程与合燃华润燃气管道交叉管道保护工程合同协议书项目编号:2025ANNGZ00190发包人(全称):庐江县交通运输局承包人(全称):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5年7月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庐江县交通运输局承包人(全称):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杭埠河至同大)建设工程与合燃华润燃气管道交叉管道保护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杭埠河至同大)建设工程与合燃华润燃气管道交叉管道保护工程。2.工程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杭埠河至同大)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合发改交通(2021)1232号。4资金来源:政府投资。5.工程内容:拟建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杭埠河至同大)建设工程与合庐线高压天然气管道在道路里程K0+292处交叉(同大镇),交叉处管顶埋深约2m,交叉角度为21°,交叉长度为138m,交叉方式为道路压覆。为确保燃气管道安全平稳运行,决定对交叉段合庐线高压天然气管道进行保护,管道保护施工完成后进行道路施工。本次天然气管道保护工程包含线路、结构、防腐和通信四个部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7月14且。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9月14且。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合同):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伍万玖仟叁佰伍拾壹元整(:3659351.00元);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王春海。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消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7月14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庐江县交通运输局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承包人各执肆份。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承包人:(公章)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电话:电话:0459-6230322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114791540@qq.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龙凤支行账号:账号:23001668950050005404第二节道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2.5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3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暂定合同价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电子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在我省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对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备注:(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2)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23.2.1项目经理姓名:王春海身份证号:230603197101230216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黑123201420140581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33.7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最迟不得超过项且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45.1.1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关于建造要求:(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1(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L(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1(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1(5)5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总工期延误:竣工延期1天以上的,每天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0.2%;竣工延期28天(不含)以上的,每天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0.5%;竣工延期56(不含)天以上的,同时招标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57.5.22.连续停工:因承包人原因无故连续停工3天(不含)以上的,每天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0.2%,连续停工14天(不含)以上的,每天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0.5%;延期28天以上的,同时招标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3.节点工期延误:根据进度计划、招标人与承包人约定的时间节点,每延期1天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4%。67.9.2提前竣工的奖励:/7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人工及部分主材(详见可调整价差和主要材料一览表)市场价格波动予以调整,其他材料价格波动不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711.1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照如下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人工,详见《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2)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3)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可调整价格的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4)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整周期的约定:人工为施工期间。(5)可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价(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工、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A;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采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人工、材料基准单价为B;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投标单价为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D。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ax(B.C)X(1+D)+C;②人工、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inBC)×(1-D)+C;(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7)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投标消耗量±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消耗量,由招标人明确具体数量。(8)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差的实施: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时间,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实施价差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定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投标材料消耗量±变更工程材料实际消耗量)、实际价格波动幅度、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单价、结算单价,列出清单,作为实施人工及主材价差调整的依据。(9)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8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1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合同专业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除不可抗力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以外的其它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和不可抗力和专用条款“1.13工程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812.1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以外的其它风险(3)其他价格方式:1o9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1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日期7天前。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首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一次性抵扣。10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电子保函。注:本项目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递交提交预付款担保。11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简称“进度款”工程款不含暂列金额,下同)。1、工程款支付方式(1)每月按已完合格工程量85%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结算审核后付至经审核的结算价款的97%,余款3%作为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期满付清余款。如因征地拆迁等外部因素影响施工的,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支付工程款。(2)若承包人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电子保函等方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工程结算后由承包人提供结算审核价款3%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电子保函等方式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若承包人不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电子保函等方式,则结算审核价款的3%余款作为质保金经回访合格后支付完毕。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2、其他事项(1)审计费用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金额10%的,其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跟踪审计执行《庐江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庐政(2021)25号)文件规定。结算审核定案表在30日内未签字的,视同默认该结果。(2)造价调整因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引发工程造价增加的,或涉及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待结算审核后支付,进度款不予考虑。(3)扣还经费若承包人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提供的货物等不符合合同要求,在支付进度款时,发包人可暂扣相应款项金额,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若承包人虚报进度等原因多付或预付进度款的,发包人可在日后的进度款支付中扣还:任何一次付款或退还保函均不代表招标人对相关工作的接受、批准或同意等。(4)工程款支付原则上按上述方式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新的政策性规定,从其规定。1215.2.1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o1315.3.1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3%的工程结算价款;(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注:本项目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提交质量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工程质量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的文件规范标准。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负责人(或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其他机构发布的临时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工程施工期间与本工程有关的最新的标准和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提供;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提供(承包人自行收集)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提供。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在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招标文件中注明。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文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贰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承包人自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招标清单范围内施工工程全套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数量的,发包人协调设计单位另行提供,增加数量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监理人,由监理人分别报送发包人或承包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内外交通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费用。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外交通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仅可用于本项目工程施工,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出卖、交换、泄露或透露。否则,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发包人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和发包人共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调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签收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的函件:检查、督促承包人履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令:组织和(或)参加工程验收并签署意见:组织召开工程管理会议。(2)按发包方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确认、停工决定、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确认、合同变更和(或)洽商确认、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结算和阶段性结算确认,以及可能产生降低质量标准、延长工期、增加工程造价等可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约定和(或)责任等重要事项,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还需加盖发包人印章后方对发包人产生约束力。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执行通用条款)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供现场现有工作面及临电、临水、排水的接驳口,由承包人自行接驳并承担费用。其他施工所需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6套,且需符合庐江县城建档案馆及合肥热电集团档案管理中心归档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发包人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工程各环节的技术、管理资料。承包人工程竣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并在上述期限内未按时提交的合格、完善竣工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5万元违约金,承包人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且发包人有权拒付剩余全部工程款。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影像和电子资料(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每月22日前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二式叁份提交发包人),未及时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及下月工程计划表的,承包人按5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②发包人因建设需要调整工程量的,施工单位必须予以配合;③施工现场应符合市、县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之中。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身份证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建造师执业印章号:黑1232014201405812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黑建安B(2012)0501657联系电话:0459-6230322;电子信箱:114791540@qq.com;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25-1号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1)项目经理没有经发包人批准离场的,按下列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一般时段按贰仟元/天计算,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2)关节工序、关键施工节点(指对施工的质量及安全(包含后期设备使用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工序及节点)或发包人召开工程建设管理会议期间的,按伍仟元/天,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迟延超过30天的,项目经理违反驻场管理规定离场,发包人有权采取分割未完工程量直至解除合同等方式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包括发包人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时,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并须提前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同时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5万元违约金,并重新履行更换项目经理手续,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拒不办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1万元违约金和(或)分割未完工程量直至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包括发包人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并取得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施工需要在场履职期间的申请或每月离场时间已满5天的,发包人不予批准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与承包人终止劳动关系、因身体原因长期不能履职的,可向发包人申请更换,在发包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并须提前30日报经发包人同意。在没有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单方面指派人员行使职责和(或)连续10天不驻场履行职责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纠正错误行为,并按照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承担支付1万元违约金和(或)分割未完工程量直至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包括发包人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没有经发包人批准离场的,按下列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一般时段按1000元/天计算,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2)施工需要在场履职期间的申请或每月离场时间已满5天的,按2000元/天,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不到岗,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若发包人遭受损失,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费用、工期延误损失、重新招标的费用及重新招标中标金额高于本次中标金额的部分及发包人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中标后承包人应考勤人员应及时到项目主管部门录入考勤脸谱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公示信息,考勤人员应驻工地每天参加考勤。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22天,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主体工程、隐蔽工程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必须在工地,否则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专职安全员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22天,否则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监理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进行考勤。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驻场期间随时接受发包人查验,必须人证合一,如施工期间,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现场管理,若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现场管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各楼栋栋号长等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每周监理例会,未请假无故缺席,按每人每次1000元/处以违约金;发包人或者监理可根据现场管理需要对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理论培训或者考试,如未请假无故缺席的按每人每次1000元/处以违约金,多次考试不合格者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发包人或监理组织的每周现场质量、安全大检查,如未请假无故缺席的按每人每次1000元/处以违约金。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禁止分包的以及发包人不同意分包的。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须得到业主及监理单位的认可。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资质规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且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委托监理合同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双方所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争议。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关于建造要求:(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36小时(执行通用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执行通用条款)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执行通用条款)小时。5.3.3其他要求(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36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发包人验收。通知须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须全程陪同监理和发包人进行隐蔽验收工作。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在验收合格且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一旦验收不合格,承包人须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相应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2)为维修方便,承包人应在工程隐蔽前,向发包人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隐蔽后的实体工程结构上标注。(3)当发包人代表和监理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若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及相应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4)如果发现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应重新进行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5)隐蔽工程须经监理、发包人代表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发包人处承包人违约金2000元/次,发包人且不承认该道工序的所有工程量。承包人在未得总监理、发包人代表验收合格情况下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有权指令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必要手段检测,不论检测复查的结果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返工费用及复查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损失,亦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的工程质量实测实量检查工作,并落实实测实量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及时回复整改结果给工程监理。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无安全事故。执行合肥市、庐江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规定,如违反规定,承包人应及时处置并承担全部责任: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应双倍赔偿。同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做好相关工作。(1)如因总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对环境的影响引起周边居民投诉或政府部门处罚,总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直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2)因承包人安全防护措施不当或不到位,除按规定处罚外,同时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6.1.2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安徽省和合肥市、市辖区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徽省和合肥市、庐江县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事故。6.1.3承包人自觉接受区发包人所有管理制度,自愿同意并接受相关违约金支付规定。因现场存在问题被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按规定整改的,承包人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同样问题屡次出现的,发包人将加倍处违约金;存在较大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给于5000元/次违约处理。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造价、文明创建、扬尘治理、民工工资、渣土运输、环境保护、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被投诉的,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包人按3-5万元/次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因现场存在问题受到合肥市、庐江县以及建管、劳动、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通报或不良行为记录的,承包人按1-5万元/次支付违约金,受到行政处罚承包人按10—30万元/次支付违约金,受到不良行为记录的,承包人按20-50万元/次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施工现场每发生一起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按10-50万元/次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33号文及庐江县相关规定,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必须配备全自动冲洗设备(如:全自动洗轮机等),施工现场道路及门前市政道路每天安排市政清洁车辆对道路进行保洁不得少于三次,施工现场道路两侧需设置自动喷雾降尘装置,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垃圾即运即清,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前必须将现有建筑垃圾全部外运干净。施工过程中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回填土中,一经发现,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整改,并处以20000元/次的违约金。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负责。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1201533号文及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并熟悉庐江县渣土运输、文明施工及道路保洁管理规定并严格遵守,产生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之中:在合同要求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众的便利及公用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有,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于扰。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承包人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履行对其他所有分包单位的总承包管理职责。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完成施工清表、土方平整、临时围墙的围合、场内施工临时道路、施工临时管理用房:②施工水、电接引由承包人负责:③提供工程实施中的影像资料。④建筑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纳及农民工工资保障: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以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其余另行协商。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开工后28天内在预付款中包含安全文明措施费总额的30%,其余部分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开工前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中需含关键节点(±0.00、主体结构封顶、主体结构验收、落架、预验收、竣工验收)完成计划时间(含进度计划网络图、横道图)。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丕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工程实施期间,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以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向发包人呈报劳动力、施工机械和材料使用计划,使用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定后,应严格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将组织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机械数量和材料供应达不到要求的,执行相关规定。承包人不能按期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或相关报表的,发包人可以暂扣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提供了合乎要求的相关文件为止。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执行通用条款)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人工、钢筋、混凝土价格调整要求。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4.2其他要求:(1)到货时间与《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不一致的,保管费用不予调整。(2)开工前承包人提交材料需求明细计划:每种材料进场批次不超过2批。(3)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交的计划供应材料:当材料出现短缺时,承包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通知发包人:(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按相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承包人未按规定检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5)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检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的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若发包人自行检验的,须提供检验报告,检验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6)因承包人计划不周造成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供应材料超供的,如不能退货,该部分材料归承包人所有,其价款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作为管理费用:可以退货的,退货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作为管理费用。(8)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数量为图纸用量。(9)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关键线路工程施工的,工期顺延。(10)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现场即视为供应到位,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入库等其他工作,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1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的标准、国家建材行业标准要求。(12)承包人提供所有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不得使用其他替代品,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和甲方要求提前15日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承包人若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书面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无条件更换,由此产生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3)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请求,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就设备材料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明确的品牌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说明和出产日期以供核对。(14)对于发包人对部分材料设备有推荐品牌,承包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在商务标中投标函后附投标函附件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委会评审,未附投标函附件且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则只能从发包人推荐品牌虫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承包人对本项目列入招标人推荐品牌表的材料采购,需提前向发包人报备材料品牌,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材料退场。(15)若承包人实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不满足招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国家相关标准、规程规范要求,或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时,承包人须无条件更换,并承担造成的损失。若发现承包人以其他替代产品、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并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16)对功能性材料(特别是主材),承包人应保质保量并按要求供货。若出现以次充好或假冒伪劣等产品,对承包人实行管理制度--出现1次的,给予承包人按货款的10-30%处以违约金,同时上报主管部门要求在县域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品牌或承包人终止相应供货责任人供货,时限为1年:出现2次的,时限为永久终止。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现场管理要求。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标准养护室、封样室等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其他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本项目工程变更执行《庐江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修订稿)》庐政办(2021)26号)文件、其他最新变更文件及通用条款相关规定。通用条款与上述文件不一致时,按上述文件执行。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0.4.1.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除外情形:①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且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下同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②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幅度超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的,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0.4.1.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第10.4.1.1目计算;(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且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二次招标。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人的要求使用。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2)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3)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4)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按照如下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详见《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2)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人工、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3)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可调整价格的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土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4)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整周期的约定:①可调整人工价差调整周期为:标段工程工期;②可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为: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地库基础垫层浇筑至地库顶板封顶为一个计算周期,其余主体以正负零至封顶分别计算周期),具体计算周期以经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节点为准。(5)可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价(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工、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A;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采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人工、材料基准单价为B: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投标单价为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D。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ax(B,C)x(1+D)+C;②人工、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in(B,C)x(1-D)+C;(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7)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投标消耗量±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消耗量,由招标人明确具体数量,其中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量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确定。(8)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差的实施: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时间,原则上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实施过程结算的,应在相应过程结算中调整。实施价差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定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投标人工、材料消耗量±变更工程人工、材料实际消耗量)、实际价格波动幅度、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单价、结算单价,列出清单(格式见合同附表),作为实施人工及主材价差调整的依据。(9)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其他价格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预付款支付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件等:。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执行通用条款)o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专用条款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其他事项(1)审计费用工程审计以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金额10%的,其超过10%以上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跟踪审计执行《庐江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庐政(2021)25号)文件规定(如有最新文件,按最新文件标准执行)。审计结算初审结果反馈至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在30日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提出的异议无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不被认可或无理由拒不确认结果的,视为默认该结果。(2)造价调整因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引发工程造价增加的,或涉及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待结算审计后支付,进度款不予考虑。(3)扣还经费若承包人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提供的货物等不符合合同要求,在支付进度款时,发包人可暂扣相应款项金额,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若承包人虚报进度等原因多付或预付进度款的,发包人可在日后的进度款支付中扣还;任何一次付款或退还保函均不代表招标人对相关工作的接受、批准或同意等。(4)工程款支付原则上按上述方式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新的政策性规定,从其规定。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执行通用条款)o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电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7农民工工资管理(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账号:;(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元。(相关比例按合肥市最新政策规定执行)(3)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4)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5)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执行通用条款)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执行通用条款)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执行通用条款)0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执行通用条款)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执行通用条款)。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五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执行通用条款)9..(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自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完成支付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o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可在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转为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项目自移交给发包人之日起三天内,承包人必须派专业队伍常驻现场三个月,24小时内及时处理保修事宜,移交三个月后承包人自收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按照约定维修的,逾期后发包人可自行委托他人维修,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L。(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贵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贵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因承包人原因不能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28日内开工、承包人单方面停工3次(含3次)以上或28日(含28日)以上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含整体、附属、分部、分项、发包人分包工程需要总承包人需作的工作内容、总承包人配合工程需作的工作内容等一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无条件采取返工或其他措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直至通过验收。未按期修复或修复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有权不再支付该部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无法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投标文件所报的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及施工机械等必须按期到位。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确需更换时,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并须报经发包人同意,因承包人原因提出的调整,需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承包人不得拒绝。如工程的质量、安全存在问题而受到工程建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承包人按1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工期承诺:按合同工期按时、全部完成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内容并通过验收、移交,并且不得以地方劳务、室外附属配套工程等影响为由拖延工期。承包人其他承诺:发包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删减工程量,愿意放弃就本次招标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被取消或减少的部分工程内容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及追究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本工程所有检测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范围,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不合格的由承包人双倍支付检测费用。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时进场组织施工,实质性停工90日(含90日)以上的,或者承包人明确表示放弃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处以承包人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执行通用条款)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购买,中标后不予调整,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于不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o19、图纸审查承包人应积极参与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负有复核审查的义务及责任,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就图纸上有悖国家强制性规范、施工质量与安全之处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复核审查意见,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不完整,承包人应至少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14个日历天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待补充图纸或资料的需要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的补充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若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而致使工程延误,一切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_o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3.3争议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应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补充条款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21.1人员及职责21.1.1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21.1.2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21.1.3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21.1.4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21.1.5承包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人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21.1.6承包人委派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21.1.7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21.1.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21.1.9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1.1.10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21.1.11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21.2变更与调整21.2.1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21.2.2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21.2.3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21.2.4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21.2.5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21.2.6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21.3分包与配合21.3.1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21.3.2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由发包人决定21.3.3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在另行支付,承包人需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由总分包单位双方协商解决,按照实际用量结算。(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承包人负责对分包单位建筑垃圾堆放、清理外运进行督促、管理,所需管理费用已含在总报价中。(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因总包对分包人的服务缺失、缺陷而导致发包人各分包工程在进度、质量、成本上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总包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1.3.4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1)工程综合验收移交的配合(2)与室外配电、供水、天然气、电信、有线电视工程等其他相关单位的配合21.3.5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在另行支付。21.3.6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联系单,经发包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21.4结算21.4.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21.4.2水电费的结算:(1)承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按照实际发生的水电费按月缴纳。(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21.4.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保管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在另行支付。材料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21.4.4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已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支付。21.4.5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21.4.6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招标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3%以外的部分。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价款3%以上的情况。21.4.7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21.5其他21.5.1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21.6劳动力和施工机械管理21.6.1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以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报劳动力和施工机械使用计划,使用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进行严格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承包人违约,按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21.7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21.7.1承包人在建设活动中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按照相关文件处以相应违约金。21.7.2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确保各种管线安全运营,确保沿线居民出行方便,确保周边水系畅通,将施工给群众带来的干扰降至最低限度,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1.7.3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漏泄弃土,施工车辆运输须符合道路交通相关部门的规定。21.7.4承包人负责与交警部门联系解决在交通路口布设限速、禁停等标牌、标志,并根据交警部门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散汽车、行人交通,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21.7.5承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合乎要求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或相关报表的,发包人可以暂缓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到承包人提供了合乎要求的相关文件。21.8其他要求21.8.1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各项施工风险,合理安排各项资源,确保按期完工:由于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地质条件复杂,质量要求严格且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承包人应针对以下重难点综合考虑,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承包人可在工期延误事项发生后14日内提出顺延签证,逾期提出,承包人有权不予认可:未提出顺延签证的,视为工期不需顺延;(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审图不仔细,施工图纸尺寸、标注等有明显错误而未发现,由此引起的返工费与工期延后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编制工程进度网络图,并标明各工序的逻辑关系和各工序的持续时间,资源配置计划。工程进度网络图要经监理、发包人认可。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依据该工程进度网络图索赔工期,如因工程进度网络图编制错误或不详细或漏项或不具备可操作性或资源配置计划与实际不符,则索赔不成立。(4)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节假日、高温限电等因素对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影响,必须提供相关保证正常施工方案及承诺,提前做好民工轮休安排,要有针对性实质措施,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总工期不予顺延。(5)本工程工期较紧,承包人必须承诺投入的材料、人员、机械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相关赶工措施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若发包人认为现场投入的材料、人员、机械不满足工程进度需要,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补足材料、人员、机械。承包人增加的赶工措施费用不予以增加。若不能按照发包人要求落实,每拖延一天支付1万元违约金。(6)对农田、管线保护、两侧已有道路的顺接及雨污水的顺接发生的费用,含管线施工的交叉配合费用;(7)对抢工期间采用的(含夜间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等措施;(8)因征地拆迁、杆管线迁移等导致工期延长,不得提出价格调整和索赔费用(除合同专业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可顺延工期。(9)充分考虑施工场地狭小及集中交叉施工的相关因素,做好对已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道路及高压防护等措施;(10)合理安排各工序搭接,做好已完项目成品保护、恢复工作。(11)其他未提到的重难点施工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21.8.2、本项目所有工序实行“样板引路”(如墙体砌筑、钢筋绑扎、模板拼装、二结构施工、粉刷、保温、外立面等),建立工法样板区、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施工前的14个日历天内同步进行各类样板的施工工作,样板施工过程中的制作、返工等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样板要求在28个日历天内施工完毕,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书面签章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施工。外立面色彩样板,需经业主确定,保证整体效果后进行大面积施工。21.8.3、承包人确保各类预埋管道畅通,并协助做好安装、穿线工作。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4、本项目供水、供电、燃气、弱电及其他附属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予配合,燃气、供电、供水等各类管道的封堵、修补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5、承包人给排水、强弱电施工必须符合当地管理部门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并通过其验收,同时自行协调与市政管网线并网连接事宜。21.8.6、施工图中对于基坑支护、基坑监测、门窗、幕墙、钢结构、人防消防、标志标线等专业设计深度不足的,承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须经设计、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查确认后实施,相关费用(设计及建设等)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7、施工区域需全部封闭并设置围挡,围挡应符合安徽省示范工地标准,其中沿已建道路边根据发包人要求位置设置不低于4米围档;围挡长度应要满足现场封闭要求,设置雾森系统,并根据发包人要求设置宣传标语及广告,相关费用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8、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9、承包人需对现场进行详细踏勘,充分了解项目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自行考虑清表,土方平整,临时围墙的围合,施工便道,临时生活、办公区及材料加工区、材料堆放区,必须符合合肥市、庐江县有关部门规定的文明工地标准,施工区域实行全封闭施工,产生噪音的施工工序应避免在夜间、节假日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施工,并服从业主单位的统一管理,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10、承包人自行踏勘现场,充分考虑基础开挖对周围现状相邻建筑物(构筑物)、杆管线的影响,如制定相应的深基坑支护方案,可能涉及的现状相邻建筑物(构筑物)、杆管线的专家论证、拆迁、监测、恢复、临时维护等费用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1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庐江县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庐政秘[2014]30号等文件规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须符合安徽省、合肥市及庐江县关于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噪音、道口开设、绿化移植等手续及工程移交前的清扫保洁工作,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配备太阳能环境监测仪器、双冲洗平台、雾炮机等设备,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12、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内及其影响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防护,施工前制定完善的施工安全措施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确定后方可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同时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严格执行省、市、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关于安全文明等文件要求,确保符合当地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21.8.13、取土、弃土、建筑垃圾清运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取土、弃土应服从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统一管理、调配,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因土方运费及运距等内容提出任何额外的费用索赔。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场地文明管理规定》等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双标化管理,现场公共部位的清洁绿化工作并承担费用。每天清扫一次现场公共部位的清洁工作。工程完工交付7天内现场应清除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承包人的设备及基础和多余材料、全部建筑、生活垃圾,达到发包方驻现场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如承包人不履行,发包人可自行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8.14、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发生合同纠纷,承包人不得以停工或阻挠施工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撤离施工现场。发包人发出撤离通知一周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撤离所有人员及机具,逾期未撤离的,发包人有权处理所有物资及设备,并不承担任何责任。21.8.15、项目开工、迎接检查、重大节假日、活动宣传等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8.16、承包人中标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不可替代)须按照发包人通知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开工前首次见面约谈会”。若上述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而缺席,可视为放弃中标资格。21.8.17、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消防、人防、水土保持、环保、节能、防雷等验收,并确保验收通过,承包人须考虑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检测费),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21.8.18、承包人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做好总承包管理工作,承担总承包管理职责,确保工程的施工工期及施工质量满足要求。21.8.19、为保障施工质量和进度,所有分包合同签订前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查认可;签订后,须报发包人备案,方可组织施工:对未审查或未备案的分包项目,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对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的分包单位,发包人可书面责令总包单位限期清退:若总包单位清退不及时的,需按1万元/天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21.8.20、根据“中共庐江县委办公室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江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庐办发(2018)64号)”文件精神,承包人在施工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任何品种的烟花爆竹,并设置禁放标识。承包人被发现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每次1万元缴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前承包人需和发包人签订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状和承诺书。履约保证金安徽元一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AnhulYuamlTechnologyFinancingGuaranteeCo.,Ltd查询码:YYDBLV25062502庐江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鉴于庐江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25年06月13日参加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杭埠河至同大)建设工程与合燃华润悦气管道交叉管道保护工程(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原音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柒万叁仟壹佰捌拾柒元贰分(¥73187.02)。2相保有放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最迟不超过2025年10月6日。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名称:安徽元一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祥源广场B座1305邮政编码:236000电话:0551-63668387传真:0551-636683872025年7月7日保函真伪查询:https://yydb.hfqy2017.com/inquire.html中标通知书编号:HFZTB-GC-2025-029172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于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杭埠河至同大)建设工程与合燃华润燃气管道交叉管道保护工程招标中,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被确定为中标人。招标项目名称: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杭埠河至同大)建设工程与合燃华润燃气管道交叉管道保护工程招标项目编号:2025ANNGZ00190中标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伍万玖仟叁佰伍拾壹元(小写)3659351.00元质量标准:合格中标工期:60日历天项目经理:王春海特此通知。招标人:(盖章)2025年06月17日招标代理机构:(盖章)2025年06月17日2025年06月17日2025年06月17日重要提示:为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营商环境创优工作,招标项目应依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请中标人与招标人尽快对接,就合同签订事宜通力合作,缩短签订时间,为合肥市营商环境工作创造优质条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设工程 燃气管道交叉管道保护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