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有效性抽查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
一、合同编号: 2541STC62160/2541STC62161/2541STC62162
二、合同名称: 2025年度认证有效性抽查技术服务
三、项目编号: 2541STC62160/2541STC62161/2541STC62162
四、项目名称: 2025年度认证有效性抽查技术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级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街道马甸东路9号
联系方式:010-82262754
供应商(乙方):详见中标公告
地 址:详见合同
联系方式:详见中标公告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度认证有效性抽查技术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中标公告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20000
合同金额: 32.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9-1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9-16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2025年度有机肉及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药材及加工制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第三批第6包).pdf
2025年度有机肉及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药材及加工制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第三批第6包).pdf
2025年度载重汽车、电动汽车(一致性核查为主)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第三批第5包).pdf
2025年度载重汽车、电动汽车(一致性核查为主)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第三批第5包).pdf
2025年度载重汽车、电动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第三批第4包).pdf
2025年度载重汽车、电动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第三批第4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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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2025年度有机肉及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药材及加工制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第三批第6包)委托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甲方)受托方: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U(乙方)电国中签订时间:2025年9月签订地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履行期限:2025年9月-2026年3月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项目联系人:汪俊峰联系方式:010-8226275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受托方(乙方):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615号T12B-Ⅳ幢3层项目联系人:杨韻(总经理)联系方式:13918491708单位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615号T12B-Ⅳ幢3层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2025年度有机肉及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药材及加工制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第三批第6包)”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2-一、技术服务内容第一条技术服务的目标:乙方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该项工作任务要求,根据相关工作文件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有机肉及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药材及加工制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的抽样、检测、结果确认等工作事项。第二条技术服务的内容:(一)制订相应的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二)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对有机肉及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药材及加工制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抽样工作;(三)应完成有机肉及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药材及加工制品的67批次的抽样和检测工作;(四)参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国认证函[2007]72号)开展样品确认工作,至少包括证书持证人/生产企业/销售商/电商平台的样品确认;(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有机产品认证要求和甲方的要求进行检测、判定,及时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六)参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国认证函[2007]72号)开展检测结果确认和异议处理;3-(七)按要求完成抽查结果的汇总分析工作,并上报《认证有效性抽查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材料;(八)配合完成相应的技术支撑工作。第三条技术服务的方式:甲方统一组织领导,乙方负责具体事务的承办实施二、技术服务要求第四条技术服务进度:乙方应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要求及相关工作计划安排,按时保质保量推进并完成工作。第五条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按照技术服务相关内容。第六条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合同期内。三、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第七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一)提供技术资料: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信息查询便利的通道,有关技术资料调阅的便利通道。(二)其他:甲方提供抽查工作依据等文件资料。四、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第八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一)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小写¥120,000元)(二)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两次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以政府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拨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4-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约95%的技术服务费,计115000元;工作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约5%的技术服务费,计5000元。时间为2025年12月底前。(三)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新金桥路支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888号东楼1楼102室账户: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帐号:448185037287五、保密义务第九条甲方保密义务(一)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无。(二)涉密人员范围:无。(三)保密期限:无。(四)泄密责任:无。第十条乙方保密义务(一)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关工作性文件、抽查对象、抽查结果、分析报告及数据报表等数据信息在未得到书面允许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布。(二)涉密人员范围:该项目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三)保密期限:2025年9月-2026年12月底(四)泄密责任: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数额无5-法确定的,由甲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执行。六、合同变更第十一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一)若甲方提出任务的部分变更,甲方应为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给乙方。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此做出书面回应,其内容包括详细变更对合同的技术服务费用、技术服务内容、成果交付日期的影响和变化,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影响等;(二)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回应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和接受乙方的上述回应。如果甲方接受乙方的上述回应,则双方另行对此变更签署予以确认,甲乙双方则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本合同;(三)如乙方提出项目的部分变更建议,乙方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此做出书面回应,其内容包括详细变更对合同的技术服务费用、技术服务内容、成果交付日期的影响和变化,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影响等;(四)乙方收到甲方的上述回应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是否同意和接受甲方的6-上述回应。如果乙方接受甲方的上述回应,则双方另行对此变更签署予以确认,甲乙双方则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本合同;(五)发生不可抗力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之内,提供上述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七、成果验收第十二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一)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提交工作方案、抽查实施过程中的详细记录(包括文字、文档、照片、视频等资料)、检测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二)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具体验收标准由甲方另行单独拟定。(三)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验收,具体验收方式由甲方确定。(四)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由甲方拟定便利于双方的时间和地点。八、技术成果归属7-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甲、双)方所有。第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甲、乙、双)方所有。九、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八条约定,应当赔偿给乙方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的10%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逾期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给甲方合同总价款1‰的滞纳金,直至履行合同完毕。(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十、项目联系人及责任第十六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汪俊峰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杨韻(总经理)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一)负责及时沟通工作实施的进度及遇到的问题,以便迅速解决,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相互监督对方的技术保密情况。8-(三)其他:无。第十七条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合同解除第十八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发生不可抗力;(二)无。十二、争议解决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二)种方式处理:(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合同其他组成部分第二十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抽查工作规范性文件:按照甲方提供的工作部署文件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国认证函〔2007]72号);(二)抽查工作技术性材料:抽查实施方案、抽样文书、9-检测报告等。(三)其他:无;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无。十四、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5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0-(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甲方(盖章)姚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22年9月12日乙方(盖章):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杨能22年9月2日11-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2025年度载重汽车、电动汽车(一致性核查为主)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第三批第5包)委托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甲方)受托方: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时间:2025年9月签订地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履行期限:2025年9月-2026年3月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项目联系人:汪俊峰联系方式:010-8226275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受托方(乙方):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号项目联系人:陈雄联系方式:18375738349单位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号E、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2025年度载重汽车、电动汽车(一致性核查为主)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第三批第5包)”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2由双方共同恪守。一、技术服务内容第一条技术服务的目标:乙方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该项工作任务要求,根据相关工作文件的程序和要求,完成载重汽车、电动汽车(一致性核查为主)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的抽样、检测、结果确认等6工作事项。第二条技术服务的内容:(一)制订相应的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二)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对载重汽车、电动汽车(一致性核查为主)产品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抽样工作;电(三)应完成载重汽车、电动汽车(一致性核查为主)产-品的共140批次,其中载重汽车产品60批次,电动汽车产品80批次(注:多个产品的,应写明任务总批次数,以及各具体产品的批次数)的抽样和检测工作:(四)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国认证图〔2007]72号)开展样品确认工作,至少包括证书持证人/生产企业/销售商/电商平台的样品确认;(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CCC认证要求和甲方的要求进行检测、判定,及时出具产品检测报告;-3-(六)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国认证图[2007]72号)开展检测结果确认和异议处理;(七)按要求完成抽查结果的汇总分析工作,并上报《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材料:(八)配合完成相应的技术支撑工作。第三条技术服务的方式:甲方统一组织领导,乙方负责具体事务的承办实施。二、技术服务要求第四条技术服务进度:乙方应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要求及相关工作计划安排,按时保质保量推进并完成工作。第五条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按照技术服务相关内容。-第六条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合同期内。子三、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第七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一)提供技术资料:CCC证书信息查询便利的通道CCC型式试验报告调阅的便利通道。(二)其他:甲方提供抽查工作依据等文件资料。四、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第八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一)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4¥100000元)(二)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两次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以政府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拨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约95%的技术服务费,计95000元;工作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约5%的技术服务费,计5000元。时间为2025年12月底前。(三)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九龙坡陈家坪支行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号账户: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001034400050003101一五、保密义务第九条甲方保密义务:1(一)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无。-(二)涉密人员范围:无。(三)保密期限:无。(四)泄密责任:无。第十条乙方保密义务(一)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关工作性文件、抽查对象、抽查结果、分析报告及数据报表等数据信息在未得到书面允许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布。-5-(二)涉密人员范围:该项目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三)保密期限:2025年9月-2026年12月底(四)泄密责任: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数额无法确定的,由甲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执行。六、合同变更第十一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一)若甲方提出任务的部分变更,甲方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给乙方。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此做-出书面回应,其内容包括详细变更对合同的技术服务费用、技术服务内容、成果交付日期的影响和变化,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影响等;-(二)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回应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和接受乙方的上述回应。如果甲方接受乙方的上述回应,则双方另行对此变更签署予以确认,甲乙双方则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本合同;(三)如乙方提出项目的部分变更建议,乙方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此做出书面回应,其内容包括详细变更对合同的技术服务费用、技术服务内容、成果交付日期的影响和变化,以及对合-6同条款的影响等;(四)乙方收到甲方的上述回应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是否同意和接受甲方的上述回应。如果乙方接受甲方的上述回应,则双方另行对此变更签署予以确认,甲乙双方则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本合同;(五)发生不可抗力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之内,提供上述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七、成果验收第十二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一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一)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提交工作方案、抽查实施过程中的详细记录(包括文字、文档、照片、视频等资料)、检测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二)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具体验收标准由甲方另行单独拟定。(三)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验收,具体验收方式由甲方确定。-7-(四)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由甲方拟定便利于双方的时间和地点。八、技术成果归属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甲、双)方所有。第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甲、乙、双)方所有。九、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八条约定,应当赔偿给乙方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的10%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或逢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第二条约定逾期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给甲方合同总价款1‰的滞纳金,直至履行合同完毕。(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十、项目联系人及责任第十六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汪俊峰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陈雄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8(一)负责及时沟通工作实施的进度及遇到的问题,以便迅速解决,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相互监督对方的技术保密情况。(三)其他:无。第十七条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合同解除第十八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发生不可抗力;(二)无。十二、争议解决1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一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二)种方式处理:(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合同其他组成部分第二十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一)、(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抽查工作规范性文件:按照甲方提供的工作部署文-9-件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国认证函[2007]72号);(二)抽查工作技术性材料:抽查实施方案、抽样文书、检测报告等。(三)其他:无;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无。十四、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5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章一-10(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甲方(盖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田2025年9月12日乙方(盖章):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移驰225年9月2日11-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2025年度载重汽车、电动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第三批第4包)委托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甲方)受托方: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时间:2025年9月签订地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履行期限:2025年9月-2026年3月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项目联系人:汪俊峰联系方式:010-8226275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受托方(7方):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55号项目联系人:朱桂昌联系方式:13426289589单位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55号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2025年度载重汽车、电动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2-一、技术服务内容第一条技术服务的目标:乙方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该项工作任务要求,根据相关工作文件的程序和要求,完成载重汽车、电动汽车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的抽样、检测、结果确认等工作事项。第二条技术服务的内容:(一)制订相应的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二)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对载重汽车、电动汽车产品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抽样工作;(三)应完成载重汽车、电动汽车产品的100批次(载重汽车60批次、电动汽车40批次)的抽样和检测工作;(四)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国认证函(2007)72号)开展样品确认工作,至少包括证书持证人/生产企业/销售商/电商平台的样品确认;(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CCC认证要求和甲方的要求进行检测、判定,及时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六)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国认证函(2007)72号)开展检测结果确认和异议处理:(七)按要求完成抽查结果的汇总分析工作,并上报《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材料;(八)配合完成相应的技术支撑工作。-3-第三条技术服务的方式:甲方统一组织领导,乙方负责具体事务的承办实施。二、技术服务要求第四条技术服务进度:乙方应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要求及相关工作计划安排,按时保质保量推进并完成工作。第五条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按照技术服务相关内容。第六条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合同期内。三、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第七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一)提供技术资料:CCC证书信息查询便利的通道,CCC型式试验报告调阅的便利通道。(二)其他:甲方提供抽查工作依据等文件资料。四、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第八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一)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二)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两次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以政府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拨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约95%的技术服务费,计95000元;工作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约5%的技术服务费,计5000元。时间为2025年12月底前。-4-(三)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延庆支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康顺路3号账户: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帐号:0200011809004000337五、保密义务第九条甲方保密义务(一)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无。(二)涉密人员范围:无。(三)保密期限:无。(四)泄密责任:无。第十条乙方保密义务(一)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关工作性文件、抽查对象、抽查结果、分析报告及数据报表等数据信息在未得到书面允许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布。(二)涉密人员范围:该项目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三)保密期限:2025年9月-2026年12月底(四)泄密责任: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数额无法确定的,由甲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执行。六、合同变更第十一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5-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一)若甲方提出任务的部分变更,甲方应为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给乙方。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此做出书面回应,其内容包括详细变更对合同的技术服务费用、技术服务内容、成果交付日期的影响和变化,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影响等;(二)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回应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和接受乙方的上述回应。如果甲方接受乙方的上述回应,则双方另行对此变更签署予以确认,甲乙双方则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本合同:(三)如乙方提出项目的部分变更建议,乙方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此做出书面回应,其内容包括详细变更对合同的技术服务费用、技术服务内容、成果交付日期的影响和变化,以及对合专191同条款的影响等;(四)乙方收到甲方的上述回应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是否同意和接受甲方的上述回应。如果乙方接受甲方的上述回应,则双方另行对此变更签署予以确认,甲乙双方则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本合同;(五)发生不可抗力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之内,提供上述不可抗力的详细-6-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七、成果验收第十二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一)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提交工作方案、抽查实施过程中的详细记录(包括文字、文档、照片、视频等资料)、检测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二)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具体验收标准由里方另行单独拟定。(三)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验收,具体验收方式由甲方确定。(四)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由甲方拟定便利于双方的时间和地点。八、技术成果归属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甲、双)方所有。第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7-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甲、乙、双)方所有。九、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八条约定,应当赔偿给乙方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的10%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逾期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给甲方合同总价款1%的滞纳金,直至履行合同完毕。(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十、项目联系人及责任第十六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汪俊峰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朱桂昌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一)负责及时沟通工作实施的进度及遇到的问题,以便迅速解决,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相互监督对方的技术保密情况。(三)其他:无。第十七条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8-十一、合同解除第十八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发生不可抗力;(二)无。十二、争议解决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二)种方式处理:(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合同其他组成部分第二十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一)、(土)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认后,(一)抽查工作规范性文件:按照甲方提供的工作部署文件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国认证函(2007)72号);(二)抽查工作技术性材料:抽查实施方案、抽样文书、检测报告等。(三)其他:无;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无。十四、附则-9-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5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0-(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进定代代/安长中人():购甲方(盖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225年9月12日乙方(盖章):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9月2日-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认证有效性抽查技术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