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勤和陪护服务 外勤服务 陪护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2025)



一、合同编号:12NB1P61932120251202                     

二、合同名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外勤和陪护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GXZC2025-C3-002247-GCZX                         
四、项目名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外勤和陪护服务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东院)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3号                        
   联系方式:0771-5722286                         
   供应商(乙方):广西新生活医养健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高新区新际路10号南宁东盟企业总部港E2栋十二层Y12-01室                         
   联系方式:1520772914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外勤服务    数量:252.00     单价(元):36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主要标的名称:陪护服务    数量:120.00     单价(元):42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14112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指定地点,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9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9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外勤和陪护服务采购-合同扫描件.pdf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外勤和陪护服务采购合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合同编号:HLB20250004合同编号:12NB1P61932120251202甲方: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乙方:广西新生活医养健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采购合同二、合同附件...151、采购需求..152、竞标声明...263、竞标报价表..284、商务条款偏离表.295、技术需求偏离表..436、服务承诺.727、最终报价..2178、成交通知书.218三、医疗护理员服务项目实施方案219《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甲方)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供应商(乙方)广西新生活医养健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编号GXZC2025-C3-002247-GCZX签订地点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3号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1.服务一览表序号服务名称人数(人)①服务期限(月)②单价(元/人/月)③单项合价(元)④=①×②×③1外勤服务21123600.00907200.002陪护服务10124200.00504000.00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肆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小写)1411200元2.本项目采取整体包干报价的方式,合同合计金额须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完成“采购需求”中所有服务内容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员工工资、工作服、福利、劳保用品、管理费、培训费、税费、社保费、节假日加班费及标本、药品、耗材物品、运送工具、办公耗材费等所有支出),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价格调整机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增加费用或要求额外支付。供应商拟投入人员工资待遇标准不得少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单位部分社保费用),社会保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南宁市的现行标准,若合同期内社会保险因国家政策法规变化而进行调整的,成交人承诺不再向采购人要求支付增加的费用: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任何价款、费用或报销。如公告规定、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质量保证(一)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按国家和地**府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要求及乙方在响应文件中的承诺执行。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及服务内容必须与采购文件规定和响应文件承诺相一致,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有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权利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也未对产品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甲方有权不受限制地使用。若因违反本款约定引起的第三方权利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包括甲方使用该产品所需的授权费以及解决争议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果不能取得使用许可需要另行购买产品的,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服务不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如因侵权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2.乙方应按公告规定、采购文件或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服务的有关技术资料。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该保密义务为永久性,不因本合同的解除、撤销、无效、终止而免除。4乙方保证将要交付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留置等产权瑕疵。5.乙方应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患者个人信息(参照《信息安全技术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GB/T39725-2020)的相关规定范围)、医院内部资料及相关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者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作为其他商业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6.乙方以及乙方安排完成合同项目的工作人员,应当确保具备与本合同约定所要求相符合的资质与条件,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乙方须完全符合并遵守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可以依法开展合同约定的事项。第四条交付和验收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地点: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指定地点。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变更、调整乙方服务时间和地点,以最新通知指定时间、地点为准。2.乙方应按响应文件的承诺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提供所服务内容的相关技术资料。3乙方提供不符合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甲方有权拒绝接受。4.乙方完成服务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根据甲方验收管理要求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数量、服务质量、投诉记录等。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开始验收,视为初步验收合格,但不影响甲方的质量异议权。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甲方公章,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应在必要情况下与甲方沟通确认验收事宜。5.甲方在初步验收或者最终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满足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可暂缓向乙方付款,直到乙方及时完善并提交相应的服务成果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三日内及时予以解决,乙方不予答复或未予以实质解决的,视为认可甲方异议及处置意见。9.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参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第五条售后服务及培训3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公告、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以上约定、规范、文件、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最长期限为准。2.甲方应提供必要测试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3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由甲方予以确定4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质保期责任等其他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第六条付款方式1.当采购医疗护理员的计划数量与实际使用医疗护理员的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医疗护理员的数量提供服务,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医疗护理员数量乘以中标单价进行计算,但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价款的10%,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3付款方式:3.1外勤服务付款方式(此部分费用由甲方支付)本合同采取先服务后按考核结果结算方式,按每月实际到岗人数的服务天数支付合同服务费用(扣除违约扣款),总价不超过年度包干价。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编制费用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于下月15日前发送给采购人,甲方核对无误通知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因乙方原因逾期未报送相关材料所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3.2陪护服务3.2.1无陪护试点病房(此部分费用由甲方支付)本合同采取先服务后按考核结果结算方式,按每月实际到岗人数的服务天数支付合同服务费用(扣除违约扣款)总价不超过年度包干价。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编制费用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于下月15日前发送给甲方,甲方核对无误通知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因乙方原因逾期未报送相关材料所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3.2.2非试点病房普通病房陪护(此部分费用由乙方自收自支)(1)乙方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开展的情况下,根据市场需求拟定普通病房陪护(根据采购人住院患者需求配置)收费标准,上报甲方及物价部门备案(详见合同附件:医疗护理员服务项目实施方案)(2)乙方收取护工服务费用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签署服务同意书(护工服务同意书、一陪一护工服务同意书),严禁强制收费。(3)如因上级部门检查发现乙方收费不合理,或因乙方服务质量、不合理收费等原因引起患者投诉或产生纠纷,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相应赔偿均由乙方负责解释及承担。(4)乙方承担服务行为所需缴纳税费并提供纳税票据。第七条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5%(如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按成交金额2%):柒万零伍佰陆拾元4整(¥70560.00)。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备注:本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系为保证乙方在招投标材料/响应文件中的相关承诺以及本合同中的全部合同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在签订合同之前,乙方需把履约保证金足额交到甲方指定账户。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予签订本合同。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以逾期金额为本金,逾期支付期间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支付义务。逾期超过壹拾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自项目验收合格后,待乙方履行完质保义务且无违约情况下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后,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存在违约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乙方应付的其他款项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补足履约保证金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指定账户:开户名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东葛路支行履约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为:771903455310006第八条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九条甲方对乙方的考核为了加强甲方外勤服务及陪护服务外包管理,提高乙方服务质量和乙方工作效率,为医院发展做好各项外勤服务及陪护服务工作。1.考核原则:满意度考评、质量考评相结合。2.考核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合同履行监管结果、满意度调查等因素综合考评。2.1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乙方2.2组织形式:甲方组成专项工作小组,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考评3.考核办法3.1专项工作小组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考核,乙方须服从甲方考核管理,配合做好考核工作。3.2乙方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对约定服务内容完成质量进行自评,内容包括日常管理、岗位配置、工作量完成情况、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等。3.3甲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巡查抽检、结合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行综合考核。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对考核形式、内容进行调整。如考核发现乙方5存在违约行为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情况,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扣减相应服务费用:(3)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人员:(4)暂停支付服务费用直至问题解决。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4甲方日常巡查抽检发现的问题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乙方,乙方须尽快予以整改。整改效率及效果将作为考核内容之一。3.5乙方每月协同甲方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反馈综合管理考核情况,完善管理机制。4.违约处理与违约金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从外勤、无陪护试点科室服务费、非试点科室陪护服务收益中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4.1未执行采购文件、合同规定任务的,或对医院要求整改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医院有权扣减当月外勤、无陪护试点科室服务费、非试点科室陪护服务收益的5%,直至执行、整改为止。出现以上情形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医院将终止合同。4.2未经甲方护理部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任或主管的,每次扣减3000元。4.3未及时(新入职15日内)配备派驻人员统一服装及工牌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每人每天扣减50元。4.4未按规定及时配备齐各岗位所需物品的(如口罩、帽子、标本箱、送货车等),予以扣减50元-1000元。4.5没有按时上交工作总结和计划、培训资料、人员信息表其他相关材料,予以扣50元-1000元。4.6工作中存在有不文明现象,包括管理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到采购人办公室闹事、语言粗俗等其他过激行为,予以扣减当月50元-1000元。4.7没有及时报告事件或有意隐瞒事件,甚至知情不报的,予以扣减50元-1000元。4.8确保所有提供服务的人员具备病患陪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新员工在入职半年内未取得病患陪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予以扣减1000元。4.9更换工作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通知采购人,甲方有权扣减50元-1000元。4.10管理人员缺岗后无人顶岗的,予以扣减50元-1000元。4.11工作人员在院内违规使用电器或给电动车充电的,没收违规电器和电动车充电器,予以扣减50元-1000元。4.12工作人员上班迟到或早退,按每人50元/次计算:旷工1天扣2天工资:凡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按旷工处理。4.13工作人员在院内分捡垃圾,造成二次污染的,予以扣减50元-1000元。4.14检查中发现使用轮椅或车床不当行为的,予以扣减50元-1000元。4.15检查中发现有工作人员违反服务规范的,予以扣减50元-1000元。4.16检查中发现有工作人员窜岗聊天或在岗位上看报纸(杂志或书等)、玩手机、睡觉或做与值班期间无关的事,予以扣减50元-1000元。64.17乙方不按约定工作流程及质量标准完成工作任务时,检查一处不合格甲方有权扣100元。工作人员被投诉或出现工作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双方核实,甲方有权视情况酌情扣罚每次50-200元:如果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员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量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工作人员。4.18乙方管理服务范围达不到标准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理,第一次提出警告,第二次甲方扣减1000元/每次。4.19检查中发现乙方未按合同要求配齐岗位所需人数,或在有人员辞职、病(事假W15天的情况下未及时补充人员造服务质量受到影响的,甲方有权按实际缺岗天数每人每天100元的处罚标准予以扣减。4.20乙方服务满意度不达60%,甲方有权每次扣减10000元:满意度不达90%,甲方有权每次扣减5000元;4.21乙方派驻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允许在医院向病人兜售药品、医疗器械,倒卖医生挂号票等有损医院声誉的不良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开除该人员的权利,如造成甲方科室被病人投诉的或被媒体曝光等不良影响的,由乙方负责并采取措施消除对甲方的不良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4.22乙方按要求安排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接受护理部组织的培训及考核,参加培训人员必须要考核合格:连续两次达不到甲方医院考核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考核结果达不到甲方要求造成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第十条甲乙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执行服务项目,对乙方提供服务内容和质量进行考评和监督检查。甲方对乙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乙方7日内予以改正。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现行的管理模式对服务人员进行管理,甲方对服务人员的工作安排可以提出意见和要求,对不符合岗位需求或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不负责或因失职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外勤综合服务人员,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于限期内进行调换。3.甲方有权审定乙方制定的涉及甲方人力资源外包项目人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视工作要求对乙方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4.因乙方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乙方不能满足甲方项目正常服务需求,给甲方造成工作不便或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5.甲方不得要求服务人员从事违规、违章操作和危害公益的工作。如因违规、违章操作和危害公益行为给乙方或服务人员造成损害,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并承担一切后果。6.乙方配置的服务人员应是能配合乙方管理、服从乙方安排、响应医院服务需求的。凡是阻碍甲方管理、影响甲方声誉、不称职、服务质量差、工作没能力及不配合管理的人员,甲方有权进行考核处罚,并有权对乙方提出更换要求,乙方需在接到医院通知后7天内完成调岗或更换或劝退工作。当新增或更换或辞退(辞职)人员时需向甲方汇报并同意。77.在甲方工作的乙方服务人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身心健康,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对不健康、违反相关制度职责或违法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辞退。当乙方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对甲方造成的一切不良现象(后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及赔偿经济损失。8.甲方要求乙方在甲方工作的管理人员为专职管理人员,为了做好现场管理指导协调工作,不允许有顶班、不在岗等情况出现。对不称职、管理能力差、不配合甲方的管理员甲方有权进行考核处罚,并有权对乙方提出更换要求。9.当乙方服务人员要外出培训、外出活动、请病假或事假等情况时,时间在一天以内的可口头报告,超过一天以上的要有相关报告上报甲方报备,如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不报时,甲方有权利对乙方进行处罚。10.如甲方科室因病人量、工作量、区域范围变大等原因需增配支援人员岗位,甲方按采购文件要求的岗位和人员,在总人数范围内适当进行调整安排,乙方需予以配合并在有效期内安排人员到岗。增配支援人员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1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或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事件、临时事件时,有权要求乙方服务人员加班,乙方应积极配合完成任务。甲方有权交待乙方完成各项任务或突发应急事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确保医院发生突发应急事件时,组织相关人员在1小时内到达指定现场,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服务响应要求,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须在0.5小时内作出反应并出具详细处理方案,且于1小时内抵达采购人指定现场。1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作的开展、培训和管理情况,对乙方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人员安排等管理内容进行监督及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乙方提高服务水准和优质服务。13.甲方指定专人负责督查乙方日常工作内容及工作任务执行情况,对乙方服务时间内不按要求规定规范进行服务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如不整改彻底甲方有权进行重罚。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制度、计划、科室工作流程和培训内容等管理,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安排、人员调整、绩效考核评分、日常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情况等,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对乙方人员有领导权、监管权、决定权、分配权、工资发放知情权。甲方督查乙方执行情况时有权对不合理、不规范的情况提出整改建议或处罚。15.对乙方提供的人员,甲方有义务进行培训指导。16.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服务质量方面出现不安全生产、不规范操作、偷窃、赌博、吸毒、打架斗殴、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组织无纪律迟到早退、出现服务质量事故、被投诉、造成不良事件等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1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除给予相应的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外,视情节轻重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重大损失和损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追加相关赔偿,所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赔偿:(1)甲方发现乙方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2)产生不良后果,屡教不改;(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工合同条件的;(4)严重违反服务规范,造成甲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8(5)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6)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8.对乙方在甲方院区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承揽任何业务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究并处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进行报警。(二)乙方职责19.乙方应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的各种日常事务和协调解决各类情况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乙方应对其员工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员工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避免甲方承担用工风险。20.乙方应按照甲方用工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岗前培训和人员管理制度等。乙方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证书、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等,所有提供服务的人员统一着装,持双证上岗。乙方确保每年度对提供服务的人员开展一次健康体检,对患有精神分裂症、严重皮肤病、严重药物过敏、残疾、传染病的人员以及传染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照护服务工作。21.乙方按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用工手续,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签订保密协议,并做好一系列人员管理工作。服务人员属乙方工作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劳动、劳务、劳务派遣等相关关系。服务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治安和刑事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乙方承担责任义务或法律和经济责任。22.服务人员提出辞职的,乙方在同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前需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23.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保护患者隐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若因乙方或其服务人员工作失职或故意透露甲方商业秘密或患者隐私的,由乙方及其服务人员对甲方或患者的损失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管理费中扣除。24.乙方必须加强对服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教育,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并承担服务人员工伤或工亡的法律和经济补偿责任。乙方应确保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安全,如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25.依法解除或终止服务人员劳动合同时由乙方承担经济补偿金;项目合同期内因甲方要求乙方规模性裁员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由双方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26.乙方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撤换该服务人员:(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乙方服务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提供个人资料或相关证件经核查存在造假、有误导性,足以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的。(7)甲方有合理理由要求更换的其他情形:9乙方在撤换人员时,应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撤换原因和拟替换人员的资质情况。替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原服务人员,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在人员更换期间,乙方应确保服务质量不受影响。27.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工作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和有效措施,在岗工作期间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相关业务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教育服务人员节约用水用电,积极配合甲方开展节能工作。28.乙方定期向甲方递交工作计划、总结、整改措施、反馈建议等报告,并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标准及工作时间为甲方提供高水平物业服务,同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证甲方、病患和家属满意。29.乙方服务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无条件接受执行甲方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修订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30.严禁谈论患者病情及隐私,严禁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合聚众聊天、长时间打私人电话或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大声喧哗、发牢骚、与患者及家属发生争吵。31.乙方外出学习或培训、调换岗位、请长假和辞职等情况时,均要提前向甲方上交书面报告,待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及时补充人员上岗,不得随意脱离本岗位工作,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32.乙方为保证服务质量,严禁招聘在校学生、实习生、兼职或临时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用工。如招聘残疾人,要先与甲方协商,按国家相关规定招聘有一定劳动行为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身心健康、能胜任服务这一特殊职业的残疾人。如乙方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一切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33.为保证乙方服务人员的合法权利,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南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乙方所属服务人员违法违规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乙方自行承担与所属服务人员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及责任。34.乙方要为本项目的服务人员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按照国家及相关规定为服务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和意外保险,如发生工伤、疾病乃至死亡,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健康损害赔偿责任。乙方所属服务人员在工作场所内意外受伤或突发疾病产生的治疗、护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工作中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或因乙方原因使甲方人员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时,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赔偿和道义上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确保保险的有效性和充分性,如因保险不足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5.乙方要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给聘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不按规定缴纳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聘用服务人员发生任何劳务和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调解与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36.在合同服务期间,乙方设定专员负责跟进服务人员工伤管理工作,制定员工工伤管理流程,乙方所属服务人员因自身操作不当或不慎受伤造成的伤害,由乙方负责。乙方服务人员发生的职业暴露,10所需的检查费用和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37.乙方配合甲方做好无节假日医院工作,在不影响甲方工作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本项目服务人员的工作和休息(常规休息和补休)时间,服务人员每个月常规休息4天。38.乙方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各项临时紧急任务、突发公共事件、公益活动和公共区域卫生,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39.乙方积极处理甲方科室、病人和家属投诉或其它纠份投诉(事件涉及乙方并在甲方区域发生),要第一时间把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处理结果及其它情况及时上报甲方主管科室,实事求是不允许任何隐瞒。40.乙方不能在甲方院区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承揽任何业务,违者必究,甲方没收相关金额,由此产生的不良事件或任何纠纷及赔偿,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处理和处罚。41.乙方按合同约定配置充足的服务人员,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如甲方按工作实际情况要求乙方调整或减少人员、项目岗位时,乙方无条件接受并配合执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自行调整或减少岗位投入人员数和项目。如果因工作需要,乙方员工在本职工作时间范围外需兼职(岗)时,乙方需提前向甲方进行报备,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兼职(岗),末经允许乙方自行安排,甲方不于认可,由此产生的扣款或其它经济款由乙方自己承担。乙方员工兼职(岗)时,需考虑员工的工作时长、身体健康、精神状态等,工作时长不可违法《劳动法》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及经济纠结由乙方自行承担。42.乙方定期如实向甲方汇报实际在岗工作员工名单、汇报调岗、辞退或新入职人员名单,不做假不虚报。并接收甲方的督查,对存在问题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43.乙方所属服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法犯罪: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岗、串岗、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服务人员因事请假须经乙方同意并向甲方主管部门报告,且提前告知服务的科室或部门,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44.乙方应当关注服务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员工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45.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需按工作制度、职责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因服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违反工作制度职责造成患者检查项目错误,标本丢失,漏送、错送、损坏标本,药品配送中损坏及丢失等或操作不当造成不良事件及严重事件,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一切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赔偿相关人员或甲方的经济损失。46.本合同中标的各项服务乙方不得转包给第三方,也不能给第三方挂靠。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如甲方同意由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服务的,乙方除继续履行外,仍需按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的设置比例不得高于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此外,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按本11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的约定自行交由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乙方每次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承担甲方为此支出的配件费、工时费等一切售后服务相关费用。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交由第三方完成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乙方未按约提供合法有效的足额发票的,除须向甲方补开发票外,还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票面金额30%的违约金。5.乙方违反第三条第3款约定的,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合计金额30%的违约金。6.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7.甲方解除合同的,除有权要求乙方按相应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8.任何一方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的,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以及因违约造成的可能产生的预期经济损失以及守约为应对相关处罚、纠纷、诉讼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承担的处罚、赔偿责任、发生的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及其他损失等)。9.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甲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异议期为叁日。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伍日内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如有),付清违约金、赔偿金,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人员撤场及工作交接。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履行地点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指定地点:合同履行的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3.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如因甲方实际业务需求、政策调整等合理原因,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变更、中止或终止本合同。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六条签订本合同依据1.采购文件;2.乙方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3中标/成交通知书。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首先以本合同为准,其次,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但如果某一文件对甲方权利维护更有利或对乙方有更高、更严格要求的以该文件内容为准。第十七条通知双方确认本合同落款通讯地址作为文书送达地址,该通讯地址适用于包括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通讯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通讯地址不准确、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传真送达的,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本合同中的通知、送达条款与信息安全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第十八条反商业贿赂乙方不得向甲方以及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若发生上述情形,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九条其他1.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叁份,乙方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合同附件是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约定的“日”如无特殊说明的,均为“日历日”。3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但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3(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甲方(章)中山大学属第一医同二西医2025年月14日乙方(章)广西新生活医养健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月14日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3号单位地址:南宁市高新区新际路10号南宁东盟企业总部港E2栋十二层Y12-01室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面R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1-5722286电话:0771-5771209电子邮箱:电子邮箱:gxxshsc@gxxsh.cn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东葛路支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771903455310006账号:553010100100650504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MB1P619321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37632950U邮政编码:530022邮政编码:5300001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外勤和陪护服务 外勤服务 陪护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西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