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泊位建设采购合同公告(芜湖市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5)
一、合同编号:WH21GQ2025FW72120101
二、合同名称:鸠江区城市泊位建设项目(新庄路东侧停车场附属设施项目)合同备案
三、项目编号:WH21GQ2025FW7212
四、项目名称:鸠江区城市泊位建设项目(新庄路东侧停车场附属设施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芜湖市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鸠兹创业街1号
联系方式: 0553-5882097
供应商(乙方):安徽光元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中路26号
联系方式:0553-385888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鸠江区城市泊位建设项目(新庄路东侧停车场附属设施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项目位于北京路、安澜路交叉口西北角,位于停车场北侧,西接新庄路,东接现状沥青路面,新建沥青路面及路两侧绿化。
主要标的数量: 1
主要标的单价:970000.00元
合同金额:970000.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35个日历天;芜湖市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9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鸠江区城市泊位建设项目(新庄路东侧停车场附属设施项目)-合同.pdf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芜湖市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安徽光元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鸠江区城市泊位建设项目(新庄路东侧停车场附属设施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鸠江区城市泊位建设项目(新庄路东侧停车场附属设施项目)。2.工程地点:芜湖市鸠江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鸠发改(2022)368号。4.资金来源:国企自筹。5.工程内容:新建沥青路面及路两侧绿化,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9月1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0月2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5天。计划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现场实际开工出具的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玖拾柒万元整(¥970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刘东亨,。承包人施工技术负责人:郭晶晶,。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违约条款1.乙方以视察施工现场,使自己熟悉现场情况及须完成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的详细资料,并取得一切可影响造价的所有资料。除不可抗力外,本合同工期不作顺延(特殊情况以甲方现场签署的书面资料为准),在非正常天气的条件下,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的进行,因甲方原因工期变更,只作工期顺延不作费用调整。2.乙方服从甲方工程管理部门按照现场实际需求安排交叉作业或加班超时等工作,并按照计划竣工日期及时交甲方使用。3.加快进度:在工程进行时,在乙方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甲方代表认为工程进度被延迟至令工期可能无法在计划完工日前完成,他有权向乙方发出以下指令:(1)甲方有权指令乙方增加人手、机械、加班工作(包括夜间工作),执行指定的施工工序或建造一切临时设施以加速工程进度,乙方应收到有关指令两天内呈交加速工程进度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更改后的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核,并按照甲方确认后的计划工序施工。(2)甲方可指令乙方优先完成工程的某个部分,乙方应严格遵守该指令。(3)乙方在执行以上各项指令时,不能索取额外费用。(4)如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执行以上指令时,可自行雇用额外人手,增加施工机械及建造临时设施,乙方应保障材料供应,为此产生的费用甲方可视为债务向乙方追讨或根据合同计价原则在乙方工程进度款扣除,乙方不得拒绝。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不力、人员配备不足、物资供应延误、技术方案失误等,导致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关键节点或总工期要求的,每出现一次此类滞后情况,将扣除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4.工程完工时现场应保持整洁,交工区域内无建筑垃圾等。5.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质量检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按照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6.经过返工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另聘单位代为完成,直至本合同终止,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7.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及已完工的工程损坏或污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复或重新施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按照合同价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8.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返工及造成的损失金额等需甲方和监理公司共同鉴定并出具书面确认。9.甲方可委托国家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积极配合,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工程款内扣除。10.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工程价格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0.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0.5%;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2.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3.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4.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5.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6.对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甲、乙双方应充分协商,甲方应对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九、其他要求1.因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的,乙方应按变更后图纸进行施工,设计提出的设计变更需经甲方批准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书面通知工程变更后,仍旧按照本合同执行。2.合同外增加的变更部分不计入进度款,由甲方确认后并经审计结算后支付至变更部分的97%。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或发生其他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4.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工程量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综合单价(含管理费、利润和税金)。5.乙方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人员能力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三个日历天内提供更换后人员的信息,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均不低于原项目经理,更换后人员应在五个日历天内到场履职。6.乙方应负责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质量验收,对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当中。7.乙方应做好施工材料整理记录,每7日向甲方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完成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部分,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9.按照施工安全规范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部分设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现场人员及过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发生事故时,乙方应积极处理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10.施工过程中及时清运工程中的建筑垃圾,保持现场整洁,建筑垃圾清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政府部门、甲方、监理单位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十、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9月18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芜湖市鸠江区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第一部分尾部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因该部分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者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作出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十六、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发包人:芜湖市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承包人:安徽光元建设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创业街1号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中路26号邮政编码:241000,邮政编码:241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市泊位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芜湖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