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改造扩建工程 食堂扩建工程采购合同公告(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2025)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 其他电力系统安装
一、合同编号:11N70865535520254201
二、合同名称:瑞安市塘下学区食堂改造扩建工程(配电)二标段-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食堂扩建工程(配电)合同公告
三、项目编号:RXCG2025015
四、项目名称:瑞安市塘下学区食堂改造扩建工程(配电)二标段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
地 址: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中村
联系方式:13967795787
供应商(乙方):温州市瓯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西经一路10号1幢一层、二层、三层
联系方式:0577-8852227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瑞安市塘下学区食堂改造扩建工程(配电)二标段
数量:1.00
单价(元):376789.94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施工工期:详见采购文件项目经理:王文构执业证书信息:浙2332013202500625
2.合同金额(元):376789.94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9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9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瑞安市塘下学区食堂改造扩建工程(配电)二标段-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食堂扩建工程(配电).pdf
瑞安市塘下学区食堂改造扩建工程(配电)二标段-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食堂扩建工程(配电).pdf
瑞安市塘下学区食堂改造扩建工程(配电)二标段一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食堂扩建工程(配电)施工合同项目编号:RXCG202501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发包人: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承包人:温州市瓯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月t第一章合同协议书(分签合同)发包人(全称):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承包人(全称):温州市瓯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瑞安市塘下学区食堂改造扩建工程(配电)二标段一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食堂扩建工程(配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瑞安市塘下学区食堂改造扩建工程(配电)二标段-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食堂扩建工程(配电)。2.工程地点: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食堂扩建工程(配电)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食堂扩建工程(配电)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月日(以各子项目签订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以各子项目签订为准)各子项目工期日历天数:35天(发包人如有食堂新建工程,本工程工期与食堂新建工期同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日历天数为准,因发包人其他工程与本工程工期交叉影响本工程施工进度的,发包人应给予本工程工期合理顺延。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瑞安市塘下学区食堂改造扩建工程(配电)二标段-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食堂扩建工程(配电)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陆仟柒佰捌拾玖元玖角肆分¥376789.94元)2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零壹元叁角肆分分(¥1901.34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王文构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子项目分签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子项目分签合同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其他要求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3本合同在瑞安市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承包人:(公章)温州市瓯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太(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4254487314G地址:地址:瓯海经济开发区西经一路10号1幢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25206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张起多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77-88522275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行瓯海支行账号:账号:12032270090450154144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略)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①磋商文件、②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③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如“履约过程中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等。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L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使用现行已公布的法律和法规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按现行国家、浙江省和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竣工验收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5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磋商函:(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磋商响应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注: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合同生效后,提供两套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完整的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每月提供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表。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后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五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后14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发包人、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由发包人现场指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发包人现6场指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给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给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1.13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及单价的修正一、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1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予调整:(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项、重复列项:(2)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3)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2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予调整:(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2)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3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计价规范”浙江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二、综合单价调整因第一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变化,按以下规定调整综合单价: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本条第3款处理。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1)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2)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3)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本条第3款重新计算综合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7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以上公式中的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2)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合理成本和利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3)如当前试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三、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1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1)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2)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3)其他异常情况。2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上一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2)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上一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四、措施项目调整。因本项第一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措施费。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第二条规定计价;2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部分应重新组价。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费率内容调整相关措施费用。五、其他项目费调整1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合同约定费率(或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金额计算;2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3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8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全过程协调、监督、鉴证等:对投资进行管理,负责本合同投资控制的履行、负责承包人上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结算资料等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的复核。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于开工日期15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工程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施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的要求:施工现场用水、电已通,移交承包人保管使用,由承包人自行申报接入经监理人批准的位置并承担相关费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支付。(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本工程已满足现状,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至工程开工前7天内。(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书面形式,于开工前10天内办理交接手续(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双方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及质量控制相关记录、整个工程的竣工图纸,提供过程性验收确认单,材料跟踪单等。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在工程(包括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资料2套,电子档案1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资料2套,电子档案1份。(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9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工程施工进度(投资)计划表,后续按发包人要求。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养护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它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承包人办理有困难时,发包人尽量协助办理(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取得发包人同意、有关部门批准。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和设备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所有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有责任为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位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如在施工工程中由于施工不当造成损失的,此损失部分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及时做好施工场的清洁卫生,符合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管理,不得污染环境和影响周边的居民生活,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自觉处理好与周边群众和睦相处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王文构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机电工程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2332013202500625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025)3300893联系电话:0577-88522275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西经一路10号1幢一层、二层、三层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组织项目管理班子:(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3)指挥生产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4)选择施工作业队伍:(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利。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到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即每月到位不得低于24个日历天,且月份之间的到位天数不得借用,不得连续一周不到位)。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项目经理未到10位处理。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补充条款第21.3条相关规定执行。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补充条款第21.3条相关规定执行。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不到位、贻误工作者的项目经理,或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更换的项目经理到位时间为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15天内,逾期视为未到位处理。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并到岗,逾期视为应到人员未到位按项目班组人员到位率的担保处理办法处理。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单位确实需要更换人员的,更换的人员的职称、业绩、项目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必须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及建设主管部门审批。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应以签约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转账、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工程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发包人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予以全部退还:注:若采用工程保函形式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1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保函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和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工程保函进行收兑。4)保函期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有违约事项未处理,则保函期限至违约事项处理为止。)5)如果由于工期延误或工程保函出具机构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15日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若不出具,发包人有权对工程保函进行收兑。6)保函开具方需开通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功能。发包人通过开具方的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后,可以确认真实性的,对原件进行收讫。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收讫。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审核等)。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安全管理、核实工程量工程款等工作。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变更设计:(2)超清单范围的计量:(3)增加工程费用的施工方案:(4)工期延长:(5)索赔事项:(6)开、停工令:(7)其他发包人认为需要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如需提供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等基本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无。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12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或中间验收,承包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书面报告监理人,承包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监理人签字:验收不合格的,承包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特别是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2)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3)关于本工程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做好工地的治安保卫工作,服从发包人的治安管理。如出现打群架现象,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以10000-2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无。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具体参照《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瑞建发[2011]45号)文件。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在合同签订之后,预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总额的100%。6.1.7关于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支付时间和支付依据的约定:今后无论创建哪种等级标化工地,标化工地增加费均不予支付。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10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13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以书面形式,于开工前7天内办理交接手续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非承包人过失引起的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工期顺延。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不可抗力情况、发包人和监理人原因及磋商文件约定的情况外,工期一般不顺延,工期延误按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整。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限额为签约合同价款的3%。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无7.8提前竣工的奖励7.8.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提供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证书、准用证并符合规范要求。(2)规格、型号、色彩必须符合该工程的设计要求14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无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人修改,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并经监理、发包人代表签证,由发包人报审图单位审批后实施,重大变更尚需报主管部门备案。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本磋商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款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15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根据磋商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磋商须知中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及工程量差异所产生的实际工程量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按合同规定调整。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双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3、其他价格方式:L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各子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子合同价款的40%(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发包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子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签约合同价款的40%(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承包人账户预付款的扣回:在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时一次性扣回,如不足抵扣的,则在下期结算款支付时扣回剩余预付款,以此类推。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且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保函开具方需开通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功能。发包人通过开具方的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后,可以确认真实性的,对原件进行收讫。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收讫。2)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工程保函进行收兑。3)保函期限: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应保证工程保函持续有效。4)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供预付款担保,导致发包人无法支付预付款,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拖延或不履行合同义务。12.3计量16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浙江省2018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省市文件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无。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无。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无。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①工程完工并调试完毕,通过供电局专项验收合格并通电达到正常使用要求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②办理结算后支付至审定后结算价款的100%(发包人于收到承包人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相应款项)③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人不得移作他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如承包人抽走用于本工程的资金,且影响了工程的实施,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7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30天14.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60天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60天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依法依规完成本工程最终审计工作30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首先双方协商,无法协商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六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30天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30天(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30天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18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否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保修期执行相关规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天(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若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7.不可抗力19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投保通用条款第18.2.2款、第18.3款以及施工人员人身保险、施工安全险、施工意外险,因施工和非发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按有关规定计算后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但必须在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审核结算。21.2、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温州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7)72号)文件精神,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管理制度、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工程综合保险、银行代发工资、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等各项制度,工程工资款支付应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20付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112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温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指引(一)》(温人社发(2023)36号)文件执行。21.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A、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后续备案的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资料员等)必须按采购人要求到位,无故不到位的按每天罚以违约金500元/人。违约金可在支付任一期工程款中扣除。B、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特殊原因除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的;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的;③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④因职责履行不佳,发包人提出更换的。符合以上第①、②、③项情形确需更换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办理更换手续,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项目负责人每更换一次按签约合同价款的2%标准收取每次违约金。21.4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天内,承包人故意拖延或不进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发包人可以单方面中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其履约担保。21.5施工中需特别设置安全设施和保护措施,相应费用承包人自行考虑,计入合同总价,今后不再调整。21.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做好周边一切设施设备及环境的保护工作,同时对于周边一切设施设备及环境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1.7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附件目录协议书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3:农民工工资承诺书21附件1:质量保修书格式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承包人(全称):温州市瓯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土建、安装及附属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保修责任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22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保修期执行相关规定。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3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承包人:温州市瓯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4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其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承诺单位:(盖章)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注:1.本合同作为示范文本,具体以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所签定正式合同为准。26瑞安市塘下学区食堂改造扩建工程(配电)二标段一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食堂扩建工程(配电)施工合同项目编号:RXCG202501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发包人: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承包人:温州市瓯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月t第一章合同协议书(分签合同)发包人(全称):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承包人(全称):温州市瓯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瑞安市塘下学区食堂改造扩建工程(配电)二标段一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食堂扩建工程(配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瑞安市塘下学区食堂改造扩建工程(配电)二标段-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食堂扩建工程(配电)。2.工程地点: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食堂扩建工程(配电)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食堂扩建工程(配电)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月日(以各子项目签订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以各子项目签订为准)各子项目工期日历天数:35天(发包人如有食堂新建工程,本工程工期与食堂新建工期同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日历天数为准,因发包人其他工程与本工程工期交叉影响本工程施工进度的,发包人应给予本工程工期合理顺延。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瑞安市塘下学区食堂改造扩建工程(配电)二标段-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食堂扩建工程(配电)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陆仟柒佰捌拾玖元玖角肆分¥376789.94元)2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零壹元叁角肆分分(¥1901.34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王文构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子项目分签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子项目分签合同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其他要求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3本合同在瑞安市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承包人:(公章)温州市瓯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太(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4254487314G地址:地址:瓯海经济开发区西经一路10号1幢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25206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张起多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77-88522275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行瓯海支行账号:账号:12032270090450154144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略)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①磋商文件、②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③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如“履约过程中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等。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L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使用现行已公布的法律和法规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按现行国家、浙江省和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竣工验收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5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磋商函:(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磋商响应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注: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合同生效后,提供两套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完整的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每月提供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表。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后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五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后14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发包人、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由发包人现场指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发包人现6场指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给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给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1.13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及单价的修正一、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1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予调整:(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项、重复列项:(2)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3)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2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予调整:(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2)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3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计价规范”浙江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二、综合单价调整因第一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变化,按以下规定调整综合单价: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本条第3款处理。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1)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2)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3)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本条第3款重新计算综合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7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以上公式中的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2)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合理成本和利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3)如当前试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三、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1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1)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2)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3)其他异常情况。2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上一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2)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上一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四、措施项目调整。因本项第一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措施费。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第二条规定计价;2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部分应重新组价。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费率内容调整相关措施费用。五、其他项目费调整1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合同约定费率(或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金额计算;2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3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8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全过程协调、监督、鉴证等:对投资进行管理,负责本合同投资控制的履行、负责承包人上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结算资料等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的复核。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于开工日期15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工程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施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的要求:施工现场用水、电已通,移交承包人保管使用,由承包人自行申报接入经监理人批准的位置并承担相关费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支付。(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本工程已满足现状,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至工程开工前7天内。(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书面形式,于开工前10天内办理交接手续(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双方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及质量控制相关记录、整个工程的竣工图纸,提供过程性验收确认单,材料跟踪单等。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在工程(包括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资料2套,电子档案1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资料2套,电子档案1份。(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9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工程施工进度(投资)计划表,后续按发包人要求。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养护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它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承包人办理有困难时,发包人尽量协助办理(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取得发包人同意、有关部门批准。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和设备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所有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有责任为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位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如在施工工程中由于施工不当造成损失的,此损失部分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及时做好施工场的清洁卫生,符合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管理,不得污染环境和影响周边的居民生活,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自觉处理好与周边群众和睦相处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王文构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机电工程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2332013202500625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025)3300893联系电话:0577-88522275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西经一路10号1幢一层、二层、三层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组织项目管理班子:(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3)指挥生产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4)选择施工作业队伍:(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利。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到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即每月到位不得低于24个日历天,且月份之间的到位天数不得借用,不得连续一周不到位)。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项目经理未到10位处理。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补充条款第21.3条相关规定执行。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补充条款第21.3条相关规定执行。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不到位、贻误工作者的项目经理,或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更换的项目经理到位时间为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15天内,逾期视为未到位处理。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并到岗,逾期视为应到人员未到位按项目班组人员到位率的担保处理办法处理。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单位确实需要更换人员的,更换的人员的职称、业绩、项目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必须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及建设主管部门审批。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应以签约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转账、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工程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发包人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予以全部退还:注:若采用工程保函形式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1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保函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和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工程保函进行收兑。4)保函期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有违约事项未处理,则保函期限至违约事项处理为止。)5)如果由于工期延误或工程保函出具机构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15日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若不出具,发包人有权对工程保函进行收兑。6)保函开具方需开通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功能。发包人通过开具方的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后,可以确认真实性的,对原件进行收讫。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收讫。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审核等)。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安全管理、核实工程量工程款等工作。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变更设计:(2)超清单范围的计量:(3)增加工程费用的施工方案:(4)工期延长:(5)索赔事项:(6)开、停工令:(7)其他发包人认为需要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如需提供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等基本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无。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12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或中间验收,承包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书面报告监理人,承包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监理人签字:验收不合格的,承包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特别是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2)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3)关于本工程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做好工地的治安保卫工作,服从发包人的治安管理。如出现打群架现象,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以10000-2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无。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具体参照《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瑞建发[2011]45号)文件。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在合同签订之后,预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总额的100%。6.1.7关于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支付时间和支付依据的约定:今后无论创建哪种等级标化工地,标化工地增加费均不予支付。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10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13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以书面形式,于开工前7天内办理交接手续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非承包人过失引起的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工期顺延。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不可抗力情况、发包人和监理人原因及磋商文件约定的情况外,工期一般不顺延,工期延误按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整。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限额为签约合同价款的3%。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无7.8提前竣工的奖励7.8.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提供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证书、准用证并符合规范要求。(2)规格、型号、色彩必须符合该工程的设计要求14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无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人修改,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并经监理、发包人代表签证,由发包人报审图单位审批后实施,重大变更尚需报主管部门备案。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本磋商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款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15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根据磋商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磋商须知中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及工程量差异所产生的实际工程量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按合同规定调整。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双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3、其他价格方式:L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各子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子合同价款的40%(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发包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子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签约合同价款的40%(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承包人账户预付款的扣回:在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时一次性扣回,如不足抵扣的,则在下期结算款支付时扣回剩余预付款,以此类推。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且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保函开具方需开通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功能。发包人通过开具方的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后,可以确认真实性的,对原件进行收讫。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收讫。2)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工程保函进行收兑。3)保函期限: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应保证工程保函持续有效。4)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供预付款担保,导致发包人无法支付预付款,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拖延或不履行合同义务。12.3计量16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浙江省2018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省市文件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无。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无。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无。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①工程完工并调试完毕,通过供电局专项验收合格并通电达到正常使用要求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②办理结算后支付至审定后结算价款的100%(发包人于收到承包人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相应款项)③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人不得移作他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如承包人抽走用于本工程的资金,且影响了工程的实施,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7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30天14.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60天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60天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依法依规完成本工程最终审计工作30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首先双方协商,无法协商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六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30天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30天(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30天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18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否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保修期执行相关规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天(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若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7.不可抗力19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投保通用条款第18.2.2款、第18.3款以及施工人员人身保险、施工安全险、施工意外险,因施工和非发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按有关规定计算后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但必须在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审核结算。21.2、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温州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7)72号)文件精神,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管理制度、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工程综合保险、银行代发工资、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等各项制度,工程工资款支付应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20付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112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温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指引(一)》(温人社发(2023)36号)文件执行。21.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A、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后续备案的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资料员等)必须按采购人要求到位,无故不到位的按每天罚以违约金500元/人。违约金可在支付任一期工程款中扣除。B、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特殊原因除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的;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的;③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④因职责履行不佳,发包人提出更换的。符合以上第①、②、③项情形确需更换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办理更换手续,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项目负责人每更换一次按签约合同价款的2%标准收取每次违约金。21.4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天内,承包人故意拖延或不进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发包人可以单方面中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其履约担保。21.5施工中需特别设置安全设施和保护措施,相应费用承包人自行考虑,计入合同总价,今后不再调整。21.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做好周边一切设施设备及环境的保护工作,同时对于周边一切设施设备及环境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1.7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附件目录协议书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3:农民工工资承诺书21附件1:质量保修书格式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承包人(全称):温州市瓯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土建、安装及附属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保修责任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22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保修期执行相关规定。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3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瑞安市塘下镇新华小学承包人:温州市瓯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4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其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承诺单位:(盖章)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注:1.本合同作为示范文本,具体以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所签定正式合同为准。2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改造扩建工程 食堂扩建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