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门禁考勤系统更新改造 硬盘 人员通道定制改造 国密人脸识别一体机 生物信息采集仪 人脸识别一体机 人脸消费机采购合同公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
浙江省本级 | 视频监控设备
一、合同编号:11N002481813202517401
二、合同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门禁考勤系统更新改造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Q250304ZG
四、项目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门禁考勤系统更新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 址:杭州市马塍路
联系方式:0571-87054240
供应商(乙方):杭州威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保俶北路94-2号一层103室
联系方式:1345677837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门禁考勤系统更新改造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9595.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海康威视
2.合同金额(元):19595.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附件,详见附件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4月2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9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门禁考勤系统更新改造项目合同0425.pdf
Scan Image_759.pdf
门禁考勤系统更新改造项目合同0425.pdf
ScanImage_759.pdf
合同号:11N00248181320254001确认书号:[2025]5888号、[2025]588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门禁考勤系统更新改造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甲方(采购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乙方(供应商):杭州威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25年04月25日签订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门禁考勤系统更新改造项目合同》(合同编号为11N00248181320254001,以下简称“原合同,目前暂未验收。现因项目实际需要对原合同的货物进行增减,经双方协商一致,共计核增1959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现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一、增减内容及金额增加设备序号设备及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小计1硬盘海康威视ST2400MM01293块3280.009840.002人员通道定制改造海康威视定制1项8500.008500.003安全岛威星电子定制1项3000.003000.004国密人脸识别一体机海康威视DS-K1T673M(GM)5台2300.0011500.005国密CPU卡海康威视DS-K7M112-G3张25.0075.006生物信息采集仪海康威视DS-KIF600U-GY1台2700.002700.007小计35615.00减少设备1人脸识别一体机海康威视DS-K1T673M-GY5台2100.0010500.002人脸消费机海康威视DS-K6301-GY2台2760.005520.003小计16020.00核增金额总价(小写)¥19595.00总价(大写)壹万玖仟伍佰玖拾伍元整二、甲方于协议签订且收到乙方发票后30日内支付相关款项。三、乙双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未约定部分,按照原合同执行。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五、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两方各执贰份。(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乙方:杭州威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广陈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印国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保椒北路94-2号一层103室邮政编码:310000电话:0571-88913613传真:0571-88913613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城西支行银行帐号:09208100011033日期:年月日2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发票号码:25332000000377125692开票日期:2025年08月28日购买方信息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13300000024818130销售方信息名称:杭州威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67161007014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页税率/征收率税额计算机外部设备*门禁考项1117340.707964601817340.7113%2254.29力系统更新改造项目合计¥17340.71¥2254.29价税合计(大写)壹万玖仟伍佰玖拾伍圆整(小写)¥19595.00备注销方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银行账号:09208100011033;项目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门禁考勤系统更新改造项目中8锁Qo开票人:吴萍合同号:11N00248181320254001确认书号:[2025]5888号、[2025]588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门禁考勤系统更新改造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甲方(采购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乙方(供应商):杭州威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25年04月25日签订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门禁考勤系统更新改造项目合同》(合同编号为11N00248181320254001,以下简称“原合同,目前暂未验收。现因项目实际需要对原合同的货物进行增减,经双方协商一致,共计核增1959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现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一、增减内容及金额增加设备序号设备及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小计1硬盘海康威视ST2400MM01293块3280.009840.002人员通道定制改造海康威视定制1项8500.008500.003安全岛威星电子定制1项3000.003000.004国密人脸识别一体机海康威视DS-K1T673M(GM)5台2300.0011500.005国密CPU卡海康威视DS-K7M112-G3张25.0075.006生物信息采集仪海康威视DS-KIF600U-GY1台2700.002700.007小计35615.00减少设备1人脸识别一体机海康威视DS-K1T673M-GY5台2100.0010500.002人脸消费机海康威视DS-K6301-GY2台2760.005520.003小计16020.00核增金额总价(小写)¥19595.00总价(大写)壹万玖仟伍佰玖拾伍元整二、甲方于协议签订且收到乙方发票后30日内支付相关款项。三、乙双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未约定部分,按照原合同执行。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五、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两方各执贰份。(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乙方:杭州威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广陈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印国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保椒北路94-2号一层103室邮政编码:310000电话:0571-88913613传真:0571-88913613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城西支行银行帐号:09208100011033日期:年月日2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发票号码:25332000000377125692开票日期:2025年08月28日购买方信息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13300000024818130销售方信息名称:杭州威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67161007014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页税率/征收率税额计算机外部设备*门禁考项1117340.707964601817340.7113%2254.29力系统更新改造项目合计¥17340.71¥2254.29价税合计(大写)壹万玖仟伍佰玖拾伍圆整(小写)¥19595.00备注销方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银行账号:09208100011033;项目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门禁考勤系统更新改造项目中8锁Qo开票人:吴萍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门禁考勤系统更新改造 硬盘 人员通道定制改造 国密人脸识别一体机 生物信息采集仪 人脸识别一体机 人脸消费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