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常山县林业水利局2025)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MB191447X20258201
二、合同名称:浙江省芳村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JYZFCG-2025-GK035
四、项目名称:浙江省芳村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常山县林业水利局
地 址:常山
联系方式:13757046542
供应商(乙方):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衢州市亭川东路126号
联系方式:1805708171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浙江省芳村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9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19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9月0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9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浙江省芳村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pdf
浙江省芳村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pdf
合同编号:工程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浙江省芳村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委托人: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工程咨询人: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9月5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工程咨询人(全称):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浙江省芳村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2.项目投资:工程估算总投资16922万元,建安估算投资13592万元。其中水利投资部分:2025年度投资8189万元,2026年度投资8733万元。3.建设地点:衢州市常山县4.建设规模:本项目包含干流芳村段、大桥头段、新村一河口段综合治理,支流金源溪综合治理、新昌溪综合治理5个建设工程,共整治河道长度23.15km,工程等别为IV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5级。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系连通5.04km;改造堰坝共20座;生态化改造堤岸共34.10km;水域空间修复13.59万m:滩地生态修复共20.17万m:提升水文化载体共3处;水质水环境提升专项1项:便民利民亲水节点10处;智慧管护应用1项。5.资金来源:6.建设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之日止。二、项目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具体服务内容在本合同附件1中明确。三、项目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工程咨询服务期限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所有的工程咨询服务内容的时间。工程咨询服务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项目建设管理现场服务期限为: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人员自进场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补充订立的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均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五、项目负责人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姓名:占桂泉,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号:正高级工程师证、G3300390402。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姓名:毛志华,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号:高级工程师证、G3300292286。(可以由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兼任)六、工程咨询服务总体目标1.综合性咨询服务目标: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验收标准,并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2.专项咨询服务目标: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七、工程咨询服务费用与组成本项目工程咨询服务费总价人民币(含税,大写):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元)。支付前,工程咨询人应提前向委托人提供对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顺延支付咨询服务费。八、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可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金额免息返还,如有违约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余额退还。因中标单位违约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工程保函金额或者未达到退还履约保证金条件时因保函期限到期等原因失效的,中标单位应在扣除或保函失效后五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工程保函金额;达到退还履约保证金条件后,采购单位将在扣除因中标单位违约扣除的款项后,免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工程保函金额。九、双方承诺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工程咨询人协调提供项目现2场的必要办公场地、项目相关文件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与期限支付工程咨询服务费用。2、咨询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承担工程咨询义务与责任,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服务事项。十、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合同订立月1、签订时间:2025年日2、签订地点:浙江省衢州市3、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四份,咨询人执四份。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委托人:工程咨询人:(盖章)常山县林业水利局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471866417B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签字或盖章)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亭川东路126号开户行: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衢州支行账号:账号:13810154740007352邮编:邮编:324000电话:电话:0570-8019871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1.1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和用语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1.1.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询人实施工程咨询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继人。1.1.3“工程咨询人”是指提供工程咨询业务和承担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继人。1.1.4“综合性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工程咨询责任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策划、规划、设计、采购、施工、竣工、结(决)算、试运行过程及项目范围、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内容进行管理和控制。1.1.5“专项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提供的投资咨询、设计技术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施工监理等一项或多项专业化咨询服务。1.1.6“工程咨询机构”是指由工程咨询人组建实施具体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1.1.7“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工程咨询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1.1.8“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1.1.9“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程咨询人的工作,包括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项目延期增加的工作。1.1.10“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11“参建方”是指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建设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单位。1.1.12“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41.2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委托人义务2.1委托人应当监督和指导项目的策划和建设实施,并主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2.2委托人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房屋、资料、设备条件。2.3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工程咨询费。2.4委托人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并承担项目建设开支,向所有参建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2.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与工程咨询人联系,若委托人更换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应当提前通知工程咨询人。2.6委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及时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作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决定与批复的合理时限、相应形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参建方的各种实施指令均应当通过工程咨询人下达。2.7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工程咨询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方。2.8委托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相关优惠政策争取、项目建设外部环境协调等,协调工作均以委托人为主完成,工程咨询人予以配合。3工程咨询人义务3.1工程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3.2工程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3工程咨询人应当组建能够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工程咨询机构,向委托人报送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程咨询规划或工程咨询计划,完成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业务。在履行合5同义务期间,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3.4工程咨询人应当按批准或同意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工程咨询,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组织交验实体项目。工程咨询人不得在工程咨询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需超出范围变更,应当报委托人同意后遵循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3.5工程咨询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需要,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3.6工程咨询人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竣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移交使用,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3.7工程咨询人应当在项目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3.8工程咨询人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咨询任务完成后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3.9工程咨询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所有。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工程咨询人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3.10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本项目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3.11在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就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发生合同争议,工程咨询人应当协助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协商解决。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的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工程咨询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3.12除依法必须由委托人签章的工程文件外,工程咨询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应当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委托人签章或共同签章。具体要求在专用条件中约定。3.13工程咨询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文本(委托人自行起草或者委托他人起草的除外),参与合同洽商及审核合同文本,并为委托人提供相应咨询建议。3.14未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不得将建设管理及自有资质范围内的专6业咨询服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转委托的服务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协议等文件应当向委托人报备,工程咨询人对转委托服务负全部责任。4委托人权利4.1对工程咨询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4.2对项目建设过程和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4.3对建设规模、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功能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进行认定,以及审批工程设计变更。4.4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咨询人调换项目负责人。4.5要求工程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4.6对工程咨询人派出的工程咨询机构与工程咨询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及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人员。4.7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审核。5.工程咨询人权利5.1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5.1.1提出选择参建方的建议。5.1.2知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5.1.3就建设规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提出建议。5.1.4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可能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的建议,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有权报告委托人或书面函告设计人要求更正。5.1.5向委托人提出设计优化、施工组织优化、建设管理流程优化、制度优化等建议。5.1.6代表委托人或与委托人代表共同主持各参建方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5.1.7征得委托人同意,在建设相关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相应进度款项支付进行审核和确认,以及复核和确认相应合同结算价格。未经工程咨询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参建方款项。75.2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及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的提成。6.违约及赔偿责任6.1工程咨询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工程咨询报酬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具体违约责任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因工程咨询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工程咨询人可以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咨询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6.3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在专用条件中约定。7.免责与索赔7.1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均免责,且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并就相关事项应当积极组织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情形及相关处理原则在专用条件中约定。7.2工程咨询人对由于其他参建方违约或过失所影响建设质量、工期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7.3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索赔不能成立的,索赔提出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引起的费用。8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8.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公章之日起生效。8.2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工程咨询人的原因使工程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工程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咨询的时间相应延长,增加的工程咨询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当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报酬的确定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有关的法律、政策或者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由此引起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8.4工程咨询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询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时,委托人可8发出催告直至解除合同,工程咨询人应当根据其未履行的程度及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8.5合同解除8.5.1委托人与工程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8.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未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实施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工程咨询人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8.5.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28天书面通知对方。8.5.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报酬。8.6当工程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后,本合同终止。9.工程咨询报酬9.1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除正常工作报酬在工程咨询合同协议书内明确外,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计取条件与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9.2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工程咨询报酬的计算调整条件与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9.3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工程咨询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99.4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9.5如果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7天内与工程咨询人协商。10.其他10.1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10.2委托人要求工程咨询人实施的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委托人负责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10.3工程咨询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成员在服务期限内不应接受除委托人外的其他本项目利益相关方的任何报酬。10.4双方均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将对方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保密事项与期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0.5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如采用其他形式的,应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0.6工程咨询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工程咨询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工程咨询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10.7附加协议条款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0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1.12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还包括: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观规律的情况。2.2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及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条件:2.5委托人更换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应当提前7天通知工程咨询人。2.6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作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的合理时限、相应形式明确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的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的批复,委托人均应形成纸质文件:对参建单位的各种实施指令,委托人均以书面形式通过工程咨询人下达。3.3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及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要求为:工程咨询人应根据项目进度与实际需要,提供周、月、年报表,报表内容应涵盖工程咨询委托范围内的各项内容:同时工程咨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会议纪要、专题汇报、建议及签署的各种文件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进行汇总并归档。3.5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要求为:按项目进度需要及时提供年、季、月度资金使用计划。3.9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工程咨询人移交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的时间和方式为: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后7天内,工程咨询人移交委托人提供的办公场地、设施和剩余物品,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3.12委托人授权工程咨询人在工程文件中签章或共同签章的要求为:工程咨询人应当在管理文件、资料和约定的成果文件上加盖公章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6.1工程咨询人的具体违约责任:工程咨询人未能完全履行工程咨询合同,导致以下情形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工程咨询人的履约担保中扣除;履约担保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工程咨询报酬,最高不超过工程咨询11报酬总额。6.1.1安全事故(1)发生了特别重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综合性咨询服务费报酬的30%作为违约金;(2)发生了重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综合性咨询服务费报酬的10%作为违约金;(3)发生了较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综合性咨询服务费报酬的5%作为违约金;(4)发生了一般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综合性咨询服务费报酬的1%作为违约金;(5)若因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导致委托人遭受有关部门处罚及当事人索赔时,由此引起的委托人损失由责任方承担;(6)若发生突发事件,应舆情处理合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负面影响,严格遵循舆情的“时效性”原则。6.1.2工期延误以工程建设进度服务目标明确的竣工日期为基准或委托人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为基准(必须由委托人出具书面依据),若因工程咨询人原因,实际移交时间每延迟1天,委托人将处以工程咨询人2000元/天的违约金,最高扣除额以履约保证金为限。6.1.3人员更换及到位率违约责任。项目班子到位率:(1)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由委托人直接管理与考核。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在进场前,委托人将就其资格条件、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进行复核并考察,经委托人确认后方可进场。(2)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须按投标文件按时到位,人员不得随意更换,①若工程咨询人擅自更换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委托人有权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12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行为。②若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任职人员资格,并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后,才能派替换的人员进场。③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委托人认为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工程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的7天内,按照委托人要求,提出新的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人选,报委托人批准后,立即任命到位。如工程咨询人拒不更换的,委托人有权处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行为。(3)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须按投标文件、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技术服务需求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①若工程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委托人有权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行为。②若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任职人员资格,并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后,才能派替换的人员进场。③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委托人认为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程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的7天内,按照委托人要求,提出新的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人选,报委托人批准后,立即任命到位。如工程咨询人拒不更换的,委托人有权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行为。(4)根据工程进度,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到位率要求为:即施工阶段每个月不少于5天,遇委托人工作需要到现场,要求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无条件到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如达不到则委托人有权按2000元/人·天收取违约金;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到位率要求为:即施工阶段每个月不少于15天,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如达不到则委托人有权按1000元/人·天收取违约金,考勤以委托人考13勤统计为准。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到位率要求为:遇委托人工作需要到现场,要求相关的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无条件到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如达不到则委托人有权按500元/人·天收取违约金,并在工程咨询总报酬中直接扣除。6.2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根据考勤及相关文件记录确定,相关违约金在当期工程咨询总报酬进度款中直接扣除。6.3委托人的具体违约责任:按通用条件7.1双方约定不可抗力情形及相关处理原则:按通用条件8.2附加工作报酬的确定方式:非咨询人造成综合性咨询服务工作时间延长,按照9.2条约定方式计增加综合性咨询服务费用。8.5.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按通用条件9.1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计取条件与方式分别为口附加工作报酬:/口工作奖励:口投资节余分成:口其他:9.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序号支付时间支付比例1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2正常施工后,每半年末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每次支付合同价款的20%,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暂停支付。3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所有款项。在上述每个阶段付款前,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咨询人本阶段工作进行评定及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考核合格的,支付该阶段工程咨询报酬,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约定进行处罚。9.3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导致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约定为:。9.4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约定为:人民币1410.4委托人要求的保密事项与期限:工程咨询人要求的保密事项与期限:110.5本合同涉及的通知采用书面形式外的其他形式及生效条件为:10.6工程咨询人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约定:须征得委托人同意。10.7附加协议条款:1)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审查会议由委托人根据项目进度组织,邀请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服务成果进行审查,服务成果审查会议的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工程咨询人承担。2)委托人因财政资金拨款问题导致合同价款逾期支付的,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责任。3)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附件1:服务范围服务范围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1”综合性咨询+“N”各专项咨询的工作内容如下:1、“1”综合性咨询:包含项目开工前报批报建和验收管理、合同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等。(1)项目报批报建和验收管理。协助开展本项目各技术方案的审核,协助开展水保环评审批、开工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报批手续,协助做好工程验收、工程移交和成果归档等工作。(2)合同管理。协助检查本项目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对各参建方合同的变更处理、合同纠纷与索赔及其他合同重大问题进行技术咨询服务。(3)进度管理。协助分析和论证本项目总进度,编制项目总控制性进度计划,审核各阶段、各参建单位的总进度计划、阶段性进度计划,协助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进度偏差影响,帮助调整和优化总控计划;协助开展工程停复工、工期变更等工作。(4)投资管理。协助编制本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动态控制、调整,协助开展工程计量审查、合同价款支付、设计变更管理、概算调整等工作,协助委托人配合跟踪审计,协调各参建单位编制完工结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5)安全管理。协助制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及制度,审核各专项报告中的安全措施及建议。检查各参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建设期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制定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方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协助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及试运行计划,检查各参建单位度汛措施落实情况。(6)质量管理。协助制定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审查施工期各参建单位资质,组织评审各专项成果报告,并提出评估、优化、深化意见。协助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监理平行检测,参与重大技术方案评审,参与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16(7)信息管理。协助建立本项目信息分类和识别体系,制定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拍摄和收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工程推进会议、现场监督检查、施工作业验收等照片和视频,并汇总整理归档。协助开展检查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整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各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工作,配合完成档案验收。协助做好本项目数字化工地建设的技术咨询服务。(8)风险管理。协助编制风险管理方案,协助开展各专项成果对项目目标控制的风险分析,提出风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协助开展工程建设阶段、运营维护阶段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预案,对风险源进行动态管理。(9)其他事宜。协助开展委托方特别交办的其他事宜的技术咨询服务。2、“N”专项咨询:包含评估指导服务和竣工验收服务。(1)评估指导服务。开展中期评估、终期评估核查跟踪指导服务,重点评估核查项目的建设进度、完成投资、预算执行进度;包括项目进展情况与下达的年度任务对比分析,不同口径完成投资的复核计算,支撑完成投资的佐证材料复核等,评估各项佐证材料准备情况复核等工作,全部工作完成后提供指导服务报告。同时,根据水利部河长办日关于印发《幸福河湖建设成效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2023年8月24),采用安澜、生态、宜居、智慧、文化、发展等6个方面的成效评估指标体系,协助委托方开展本项目幸福河湖建设成效评估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协助提交复核评估申请。(2)竣工验收服务。全面检查完善竣工验收条件;协助编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协助编制运行管理工作报告;收集其他参建各方报告并统稿;会同质监站校正各类数据;协助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协助验收委员会起草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会同确定会议方案;开展验收会议会务工作(预定场地、预排会场、餐饮住宿、交通安排、人员接送、会务服务、专家服务);协助开展验收材料修改及备案工作。三、工程咨询工作其他要求1、咨询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2、咨询服务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验收标准,并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173、咨询服务职业操守:工程咨询人在履行其义务时,应本着严格工作、热情服务、秉公执行、一丝不苟的原则,运用专业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和任何第三者的利益,不得泄漏涉及工程的任何机密;4、采购人对咨询服务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要求序号岗位上岗证书要求数量(人)备注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1施工阶段每个月不少于5天到场服务。2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1施工阶段每个月不少于15天到场服务。3项目技术咨询服务人员配置水文及水资源专业1具有水利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施工阶段按需到场服务。工程地质1水利规划设计1工程概预算1基础人员投标时提供人员承诺函,格式自拟,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所有人员需配备齐全。5、咨询服务职责履行工程咨询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依法承担技术咨询工作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在工程咨询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工程咨询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其他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工程咨询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当委托人与其他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工程咨询人应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3)工程咨询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其他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18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工程咨询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4)工程咨询人发现其他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其他承包人予以调换,并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6、其他配合事项(1)咨询人应协助委托人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项目的投资评审、审计、后评价等工作,对于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协助委托人进行整改;(2)咨询人应协助委托人配合人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于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要求,应协助委托人进行整改。19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服务费用和支付服务费用的计取合同所列的服务费用为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服务工作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国家规定的税金。1、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及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容,参照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并结合自身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投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竞争报价。2、本次招标的工程咨询服务费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工程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的人工费、专家咨询费、外出考察费、会议费、差旅费、管理费、通讯费、设备(仪器)费、利润、进驻人员工伤保险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税金、风险费以及政策和行业规定的各项税费,凡未列入的均将被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3、综合性咨询服务费用在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现场服务期限内完成的费用不作调整,非咨询人导致的工期延长所产生的服务期增加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4、参加各阶段审查会、工程例会、配合法定审计,参加开工、交工、竣工、交付使用典礼活动所涉及的自身的相关费用等均由中标单位自理。支付: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0附件3: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的项目法人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咨询单位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咨询人),特订立以下合同。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浙江省芳村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文件,履行合同条款。(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委托人的义务(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工程咨询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工程咨询人处报销任何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二)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工程咨询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工程咨询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工程咨询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工程咨询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工程咨询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工程咨询人的义务21(一)工程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二)工程咨询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工程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工程咨询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工程咨询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工程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并扣除全部廉政履约保证金;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工程咨询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理。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工程咨询人或工程咨询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作为浙江省芳村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咨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四份,咨询人执四份。委托人:(盖章)工程咨询人:(盖章)常山县林业水利局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2025年9月日2025年月日22附件4: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为在浙江省芳村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建设环境,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委托人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与工程咨询人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委托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咨询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组织对工程咨询人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程咨询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工程咨询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有关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生产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234.工程咨询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各个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工程咨询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委托人或工程咨询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四份,咨询人执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业水委托人:(单位全称)(盖章1885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工程咨询人:(单位全称)(盖章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地址: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亭川东路126号电话:电话:0570-80198712025年9月日2025年月日24合同编号:工程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浙江省芳村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委托人: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工程咨询人: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9月5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工程咨询人(全称):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浙江省芳村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2.项目投资:工程估算总投资16922万元,建安估算投资13592万元。其中水利投资部分:2025年度投资8189万元,2026年度投资8733万元。3.建设地点:衢州市常山县4.建设规模:本项目包含干流芳村段、大桥头段、新村一河口段综合治理,支流金源溪综合治理、新昌溪综合治理5个建设工程,共整治河道长度23.15km,工程等别为IV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5级。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系连通5.04km;改造堰坝共20座;生态化改造堤岸共34.10km;水域空间修复13.59万m:滩地生态修复共20.17万m:提升水文化载体共3处;水质水环境提升专项1项:便民利民亲水节点10处;智慧管护应用1项。5.资金来源:6.建设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之日止。二、项目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具体服务内容在本合同附件1中明确。三、项目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工程咨询服务期限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所有的工程咨询服务内容的时间。工程咨询服务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项目建设管理现场服务期限为: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人员自进场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补充订立的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均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五、项目负责人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姓名:占桂泉,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号:正高级工程师证、G3300390402。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姓名:毛志华,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号:高级工程师证、G3300292286。(可以由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兼任)六、工程咨询服务总体目标1.综合性咨询服务目标: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验收标准,并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2.专项咨询服务目标: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七、工程咨询服务费用与组成本项目工程咨询服务费总价人民币(含税,大写):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元)。支付前,工程咨询人应提前向委托人提供对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顺延支付咨询服务费。八、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可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金额免息返还,如有违约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余额退还。因中标单位违约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工程保函金额或者未达到退还履约保证金条件时因保函期限到期等原因失效的,中标单位应在扣除或保函失效后五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工程保函金额;达到退还履约保证金条件后,采购单位将在扣除因中标单位违约扣除的款项后,免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工程保函金额。九、双方承诺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工程咨询人协调提供项目现2场的必要办公场地、项目相关文件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与期限支付工程咨询服务费用。2、咨询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承担工程咨询义务与责任,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服务事项。十、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合同订立月1、签订时间:2025年日2、签订地点:浙江省衢州市3、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四份,咨询人执四份。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委托人:工程咨询人:(盖章)常山县林业水利局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471866417B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签字或盖章)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亭川东路126号开户行: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衢州支行账号:账号:13810154740007352邮编:邮编:324000电话:电话:0570-8019871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1.1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和用语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1.1.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询人实施工程咨询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继人。1.1.3“工程咨询人”是指提供工程咨询业务和承担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继人。1.1.4“综合性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工程咨询责任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策划、规划、设计、采购、施工、竣工、结(决)算、试运行过程及项目范围、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内容进行管理和控制。1.1.5“专项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提供的投资咨询、设计技术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施工监理等一项或多项专业化咨询服务。1.1.6“工程咨询机构”是指由工程咨询人组建实施具体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1.1.7“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工程咨询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1.1.8“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1.1.9“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程咨询人的工作,包括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项目延期增加的工作。1.1.10“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11“参建方”是指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建设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单位。1.1.12“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41.2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委托人义务2.1委托人应当监督和指导项目的策划和建设实施,并主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2.2委托人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房屋、资料、设备条件。2.3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工程咨询费。2.4委托人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并承担项目建设开支,向所有参建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2.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与工程咨询人联系,若委托人更换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应当提前通知工程咨询人。2.6委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及时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作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决定与批复的合理时限、相应形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参建方的各种实施指令均应当通过工程咨询人下达。2.7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工程咨询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方。2.8委托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相关优惠政策争取、项目建设外部环境协调等,协调工作均以委托人为主完成,工程咨询人予以配合。3工程咨询人义务3.1工程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3.2工程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3工程咨询人应当组建能够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工程咨询机构,向委托人报送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程咨询规划或工程咨询计划,完成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业务。在履行合5同义务期间,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3.4工程咨询人应当按批准或同意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工程咨询,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组织交验实体项目。工程咨询人不得在工程咨询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需超出范围变更,应当报委托人同意后遵循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3.5工程咨询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需要,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3.6工程咨询人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竣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移交使用,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3.7工程咨询人应当在项目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3.8工程咨询人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咨询任务完成后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3.9工程咨询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所有。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工程咨询人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3.10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本项目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3.11在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就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发生合同争议,工程咨询人应当协助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协商解决。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的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工程咨询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3.12除依法必须由委托人签章的工程文件外,工程咨询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应当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委托人签章或共同签章。具体要求在专用条件中约定。3.13工程咨询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文本(委托人自行起草或者委托他人起草的除外),参与合同洽商及审核合同文本,并为委托人提供相应咨询建议。3.14未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不得将建设管理及自有资质范围内的专6业咨询服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转委托的服务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协议等文件应当向委托人报备,工程咨询人对转委托服务负全部责任。4委托人权利4.1对工程咨询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4.2对项目建设过程和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4.3对建设规模、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功能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进行认定,以及审批工程设计变更。4.4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咨询人调换项目负责人。4.5要求工程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4.6对工程咨询人派出的工程咨询机构与工程咨询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及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人员。4.7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审核。5.工程咨询人权利5.1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5.1.1提出选择参建方的建议。5.1.2知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5.1.3就建设规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提出建议。5.1.4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可能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的建议,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有权报告委托人或书面函告设计人要求更正。5.1.5向委托人提出设计优化、施工组织优化、建设管理流程优化、制度优化等建议。5.1.6代表委托人或与委托人代表共同主持各参建方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5.1.7征得委托人同意,在建设相关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相应进度款项支付进行审核和确认,以及复核和确认相应合同结算价格。未经工程咨询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参建方款项。75.2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及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的提成。6.违约及赔偿责任6.1工程咨询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工程咨询报酬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具体违约责任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因工程咨询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工程咨询人可以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咨询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6.3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在专用条件中约定。7.免责与索赔7.1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均免责,且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并就相关事项应当积极组织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情形及相关处理原则在专用条件中约定。7.2工程咨询人对由于其他参建方违约或过失所影响建设质量、工期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7.3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索赔不能成立的,索赔提出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引起的费用。8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8.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公章之日起生效。8.2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工程咨询人的原因使工程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工程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咨询的时间相应延长,增加的工程咨询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当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报酬的确定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有关的法律、政策或者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由此引起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8.4工程咨询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询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时,委托人可8发出催告直至解除合同,工程咨询人应当根据其未履行的程度及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8.5合同解除8.5.1委托人与工程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8.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未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实施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工程咨询人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8.5.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28天书面通知对方。8.5.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报酬。8.6当工程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后,本合同终止。9.工程咨询报酬9.1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除正常工作报酬在工程咨询合同协议书内明确外,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计取条件与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9.2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工程咨询报酬的计算调整条件与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9.3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工程咨询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99.4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9.5如果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7天内与工程咨询人协商。10.其他10.1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10.2委托人要求工程咨询人实施的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委托人负责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10.3工程咨询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成员在服务期限内不应接受除委托人外的其他本项目利益相关方的任何报酬。10.4双方均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将对方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保密事项与期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0.5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如采用其他形式的,应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0.6工程咨询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工程咨询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工程咨询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10.7附加协议条款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0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1.12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还包括: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观规律的情况。2.2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及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条件:2.5委托人更换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应当提前7天通知工程咨询人。2.6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作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的合理时限、相应形式明确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的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的批复,委托人均应形成纸质文件:对参建单位的各种实施指令,委托人均以书面形式通过工程咨询人下达。3.3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及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要求为:工程咨询人应根据项目进度与实际需要,提供周、月、年报表,报表内容应涵盖工程咨询委托范围内的各项内容:同时工程咨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会议纪要、专题汇报、建议及签署的各种文件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进行汇总并归档。3.5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要求为:按项目进度需要及时提供年、季、月度资金使用计划。3.9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工程咨询人移交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的时间和方式为: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后7天内,工程咨询人移交委托人提供的办公场地、设施和剩余物品,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3.12委托人授权工程咨询人在工程文件中签章或共同签章的要求为:工程咨询人应当在管理文件、资料和约定的成果文件上加盖公章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6.1工程咨询人的具体违约责任:工程咨询人未能完全履行工程咨询合同,导致以下情形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工程咨询人的履约担保中扣除;履约担保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工程咨询报酬,最高不超过工程咨询11报酬总额。6.1.1安全事故(1)发生了特别重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综合性咨询服务费报酬的30%作为违约金;(2)发生了重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综合性咨询服务费报酬的10%作为违约金;(3)发生了较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综合性咨询服务费报酬的5%作为违约金;(4)发生了一般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综合性咨询服务费报酬的1%作为违约金;(5)若因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导致委托人遭受有关部门处罚及当事人索赔时,由此引起的委托人损失由责任方承担;(6)若发生突发事件,应舆情处理合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负面影响,严格遵循舆情的“时效性”原则。6.1.2工期延误以工程建设进度服务目标明确的竣工日期为基准或委托人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为基准(必须由委托人出具书面依据),若因工程咨询人原因,实际移交时间每延迟1天,委托人将处以工程咨询人2000元/天的违约金,最高扣除额以履约保证金为限。6.1.3人员更换及到位率违约责任。项目班子到位率:(1)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由委托人直接管理与考核。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在进场前,委托人将就其资格条件、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进行复核并考察,经委托人确认后方可进场。(2)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须按投标文件按时到位,人员不得随意更换,①若工程咨询人擅自更换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委托人有权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12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行为。②若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任职人员资格,并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后,才能派替换的人员进场。③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委托人认为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工程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的7天内,按照委托人要求,提出新的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人选,报委托人批准后,立即任命到位。如工程咨询人拒不更换的,委托人有权处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行为。(3)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须按投标文件、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技术服务需求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①若工程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委托人有权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行为。②若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任职人员资格,并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后,才能派替换的人员进场。③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委托人认为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程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的7天内,按照委托人要求,提出新的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人选,报委托人批准后,立即任命到位。如工程咨询人拒不更换的,委托人有权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行为。(4)根据工程进度,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到位率要求为:即施工阶段每个月不少于5天,遇委托人工作需要到现场,要求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无条件到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如达不到则委托人有权按2000元/人·天收取违约金;项目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到位率要求为:即施工阶段每个月不少于15天,建设管理现场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如达不到则委托人有权按1000元/人·天收取违约金,考勤以委托人考13勤统计为准。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到位率要求为:遇委托人工作需要到现场,要求相关的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无条件到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项目组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如达不到则委托人有权按500元/人·天收取违约金,并在工程咨询总报酬中直接扣除。6.2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根据考勤及相关文件记录确定,相关违约金在当期工程咨询总报酬进度款中直接扣除。6.3委托人的具体违约责任:按通用条件7.1双方约定不可抗力情形及相关处理原则:按通用条件8.2附加工作报酬的确定方式:非咨询人造成综合性咨询服务工作时间延长,按照9.2条约定方式计增加综合性咨询服务费用。8.5.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按通用条件9.1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计取条件与方式分别为口附加工作报酬:/口工作奖励:口投资节余分成:口其他:9.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序号支付时间支付比例1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2正常施工后,每半年末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每次支付合同价款的20%,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暂停支付。3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所有款项。在上述每个阶段付款前,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咨询人本阶段工作进行评定及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考核合格的,支付该阶段工程咨询报酬,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约定进行处罚。9.3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导致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约定为:。9.4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约定为:人民币1410.4委托人要求的保密事项与期限:工程咨询人要求的保密事项与期限:110.5本合同涉及的通知采用书面形式外的其他形式及生效条件为:10.6工程咨询人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约定:须征得委托人同意。10.7附加协议条款:1)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审查会议由委托人根据项目进度组织,邀请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服务成果进行审查,服务成果审查会议的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工程咨询人承担。2)委托人因财政资金拨款问题导致合同价款逾期支付的,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责任。3)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附件1:服务范围服务范围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1”综合性咨询+“N”各专项咨询的工作内容如下:1、“1”综合性咨询:包含项目开工前报批报建和验收管理、合同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等。(1)项目报批报建和验收管理。协助开展本项目各技术方案的审核,协助开展水保环评审批、开工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报批手续,协助做好工程验收、工程移交和成果归档等工作。(2)合同管理。协助检查本项目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对各参建方合同的变更处理、合同纠纷与索赔及其他合同重大问题进行技术咨询服务。(3)进度管理。协助分析和论证本项目总进度,编制项目总控制性进度计划,审核各阶段、各参建单位的总进度计划、阶段性进度计划,协助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进度偏差影响,帮助调整和优化总控计划;协助开展工程停复工、工期变更等工作。(4)投资管理。协助编制本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动态控制、调整,协助开展工程计量审查、合同价款支付、设计变更管理、概算调整等工作,协助委托人配合跟踪审计,协调各参建单位编制完工结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5)安全管理。协助制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及制度,审核各专项报告中的安全措施及建议。检查各参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建设期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制定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方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协助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及试运行计划,检查各参建单位度汛措施落实情况。(6)质量管理。协助制定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审查施工期各参建单位资质,组织评审各专项成果报告,并提出评估、优化、深化意见。协助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监理平行检测,参与重大技术方案评审,参与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16(7)信息管理。协助建立本项目信息分类和识别体系,制定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拍摄和收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工程推进会议、现场监督检查、施工作业验收等照片和视频,并汇总整理归档。协助开展检查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整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各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工作,配合完成档案验收。协助做好本项目数字化工地建设的技术咨询服务。(8)风险管理。协助编制风险管理方案,协助开展各专项成果对项目目标控制的风险分析,提出风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协助开展工程建设阶段、运营维护阶段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预案,对风险源进行动态管理。(9)其他事宜。协助开展委托方特别交办的其他事宜的技术咨询服务。2、“N”专项咨询:包含评估指导服务和竣工验收服务。(1)评估指导服务。开展中期评估、终期评估核查跟踪指导服务,重点评估核查项目的建设进度、完成投资、预算执行进度;包括项目进展情况与下达的年度任务对比分析,不同口径完成投资的复核计算,支撑完成投资的佐证材料复核等,评估各项佐证材料准备情况复核等工作,全部工作完成后提供指导服务报告。同时,根据水利部河长办日关于印发《幸福河湖建设成效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2023年8月24),采用安澜、生态、宜居、智慧、文化、发展等6个方面的成效评估指标体系,协助委托方开展本项目幸福河湖建设成效评估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协助提交复核评估申请。(2)竣工验收服务。全面检查完善竣工验收条件;协助编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协助编制运行管理工作报告;收集其他参建各方报告并统稿;会同质监站校正各类数据;协助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协助验收委员会起草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会同确定会议方案;开展验收会议会务工作(预定场地、预排会场、餐饮住宿、交通安排、人员接送、会务服务、专家服务);协助开展验收材料修改及备案工作。三、工程咨询工作其他要求1、咨询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2、咨询服务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验收标准,并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173、咨询服务职业操守:工程咨询人在履行其义务时,应本着严格工作、热情服务、秉公执行、一丝不苟的原则,运用专业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和任何第三者的利益,不得泄漏涉及工程的任何机密;4、采购人对咨询服务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要求序号岗位上岗证书要求数量(人)备注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1施工阶段每个月不少于5天到场服务。2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1施工阶段每个月不少于15天到场服务。3项目技术咨询服务人员配置水文及水资源专业1具有水利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施工阶段按需到场服务。工程地质1水利规划设计1工程概预算1基础人员投标时提供人员承诺函,格式自拟,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所有人员需配备齐全。5、咨询服务职责履行工程咨询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依法承担技术咨询工作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在工程咨询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工程咨询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其他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工程咨询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当委托人与其他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工程咨询人应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3)工程咨询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其他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18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工程咨询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4)工程咨询人发现其他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其他承包人予以调换,并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6、其他配合事项(1)咨询人应协助委托人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项目的投资评审、审计、后评价等工作,对于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协助委托人进行整改;(2)咨询人应协助委托人配合人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于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要求,应协助委托人进行整改。19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服务费用和支付服务费用的计取合同所列的服务费用为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服务工作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国家规定的税金。1、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及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容,参照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并结合自身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投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竞争报价。2、本次招标的工程咨询服务费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工程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的人工费、专家咨询费、外出考察费、会议费、差旅费、管理费、通讯费、设备(仪器)费、利润、进驻人员工伤保险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税金、风险费以及政策和行业规定的各项税费,凡未列入的均将被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3、综合性咨询服务费用在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现场服务期限内完成的费用不作调整,非咨询人导致的工期延长所产生的服务期增加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4、参加各阶段审查会、工程例会、配合法定审计,参加开工、交工、竣工、交付使用典礼活动所涉及的自身的相关费用等均由中标单位自理。支付: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0附件3: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的项目法人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咨询单位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咨询人),特订立以下合同。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浙江省芳村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文件,履行合同条款。(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委托人的义务(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工程咨询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工程咨询人处报销任何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二)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工程咨询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工程咨询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工程咨询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工程咨询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工程咨询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工程咨询人的义务21(一)工程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二)工程咨询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工程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工程咨询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工程咨询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工程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并扣除全部廉政履约保证金;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工程咨询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理。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工程咨询人或工程咨询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作为浙江省芳村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咨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四份,咨询人执四份。委托人:(盖章)工程咨询人:(盖章)常山县林业水利局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2025年9月日2025年月日22附件4: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为在浙江省芳村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建设环境,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委托人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与工程咨询人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委托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咨询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组织对工程咨询人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程咨询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工程咨询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有关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生产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234.工程咨询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各个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工程咨询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委托人或工程咨询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四份,咨询人执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业水委托人:(单位全称)(盖章1885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工程咨询人:(单位全称)(盖章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地址: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亭川东路126号电话:电话:0570-80198712025年9月日2025年月日2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