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采购合同公告(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2025)



2025年度莱州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第一批次)E包
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683000202502000162-E
二、合同名称:2025年度莱州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第一批次)E包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683000202502000162
四、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度莱州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第一批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地    址:莱州市莱州北路750号 
联系方式:0535-2212565
供应商(乙方):山东蓝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土山镇掖盐路北
联系方式:1396452213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万尾)      主要标的单价(元/万尾)      合同金额(万元)
三疣梭子蟹            稚蟹二期           315.50        984.47      31.06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附件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9-1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9-22
九、其他补充事宜: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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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22025年度莱州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第一批次)E包合同编号:SDGP370683000202502000162-E采购编号:SDGP370683000202502000162甲方: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乙方:山东蓝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所需_2025.年度莱州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第二批次)日包经山东德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SDGP370683000202502000162.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山东蓝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日包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1.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本项目招标文件(2)中标人投标文件(3)合同格式、合同条款(4)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5)中标通知书(6)本合同附件2.合同的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苗种名称、投放规格、综合单价与数量:标包放流物种投放规格中标综合单价(元/万尾)投放数量(万尾)中标金额(元)备注E三疣梭子蟹稚蟹二期984.47315.50310600本合同所提供的苗种名称、投放规格、综合单价与数量详见合同附件供货范围明细表。甲方委托乙方的工作内容如下:(1)甲方有权对采购数量进行变动,单价不变,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乙方必须遵守。(2)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数量仅供参考,以实际供货为准。4.乙方应保证将苗种按照相应的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包装、运输、投放至合同规定的地点。5.合同总金额:本合同总金额:¥3106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万零陆佰元整。注:(1)本合同价格包括设备金额及运输、财产保险及第三方损害赔偿保险、安装、调试、及安装位置调整不知、使用环境形成或回复以及相关服务等费用,是在项目交付前、交付时所发生的或引起的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等,以及以约在交付后所需承担的维修、保养、技术支持、产品升级等售后服务价格的综合,且为完税后价格。(2)若2025年度增殖放流财政预算未落实或者实际预算小于计划预算,本合同具体金额以实际预算数量为准,放流行为或超出实际预算的放流行为视为义务放流,免费提供,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6.付款方式:(1)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2)双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3)付款方式:在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项目通过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的验收后凭发票、验收单等相关付款凭证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乙方须于每次付款前开具符合税务要求的正规发票,乙方未提供发票的,甲方可迟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充分考虑财政资金到位不及时等因素造成的付款不及时,且确认对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收款人:山东蓝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乙方收款账号:370016698005015197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7、乙方确认条款:本项目为预采购项目存在项目暂停或终止的风险,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投标过程中须充分考虑预采购项目的风险,后期因项目暂停或终止产生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若2025年度增殖放流财政预算未落实或者实际预算小于计划预算,放流行为或超出实际预算的放流行为视为义务放流,免费提供,甲方及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不退还代理服务费和验收费8.供货投放期及投放地点:(1)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苗种运抵投放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苗种应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至甲方指定位置,开箱清单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应派人员参加。(3)所有苗种运抵现场并且投放完毕经检验合格交付甲方,该日期为交付日期。双方签署交付收货单后为交付完毕。交付完毕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此前货物毁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4)供货投放期:自接到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供货验收投放完华。(5)放流完成时间:截止到2026年12月。(6)投放地点:甲方指定地点9.增殖放流水域的选择:乙方选择开展渔业资源人工增殖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水文、饵料、底质状况适宜增殖品种繁衍生长;(2)有利于增殖资源保护及回捕利用;(3)资源回捕与国家、省有关禁渔区、禁渔期、休渔期的规定不相冲突;(4)符合《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规划》等要求。10.增殖放流时间:为提高放流成活率,根据放流品种的育苗时节和海域水温,选择最佳时间组织放流。11.放流苗种的质量管理乙方苗种培育、包装运输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乙方应制定相应的质量及安全保障措施,以保证苗种质量、安全及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并配备充足的相关管理、技术人员,保证苗种质量。所有增殖用苗必须达到规定的规格,甲方负责抽取样本,按照《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抽样方法》进行取样,如实填写抽样单。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交由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验检疫,出具《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报告》。检验检疫费用由乙方支付,检验检疫费按《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执行。12.验收方案(1)本项目采用甲方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的方式。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项目验收建议。甲方自收到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验收,并通知乙方。(2)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做好项目验收,提供项目验收相关的苗种、服务、数量、《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报告》等资料,并制定相应的运输、投放方案,提高苗种的成活率,保证项目顺利开展。(3)甲方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苗种种类、规格、数量,运输方式及检疫合格的证明文件,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4)验收小组对乙方提供的苗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遂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及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告甲方。(5)乙方对验收意见存在异议拒不签字盖章的,视同未通过验收,甲方将更换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重新组织验收。重新验收后乙方仍拒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并在验收报告上注明。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当终止资金支付,按合同约定对乙方提起法律追偿,对已支付的资金进行追回。(6)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验检疫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除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合同总金额外,甲方不再承担共他任何费用。(7)试验物种(绿鳍马面纯)必须由育苗单位与技术依托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中标后、实验前,乙方要研究制定详细的试验实施方案,重点开展增殖放流关键技术研究,并通过标志放流等技术手段评价试验效果;实验方案须经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渔业(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专家对试验物种试验情况进行验收。13.投放过程的现场监督增殖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苗种放流前将放流规模、苗种规格、投放区域、投放时间在增殖所在地进行公示。苗种投放过程中,甲方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随机取样、测量规格、计数或称重,填制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严禁临时买苗放流,甲方将组织人员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亲体来源和数量,放流苗种(幼体)存量,苗种生产所用饵料、药物,苗种生产成本等情况,并填写亲体检查登记表和苗种生产检查登记表存档。对要求自行培育而未自行培育、违反放流种质要求或其他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4.乙方必须保证苗种的来源合法,保证所提供的苗种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其产品的销售和使用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15.售后服务条款(1)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要求的苗种应立即进行调换,调换本身并不影响甲方就其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2)在培育、放流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派出技术人员,满足甲方技术咨询,能够及时到现场处理培育、放流中的异常问题。(3)对甲方所反映的任何问题在1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2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16.项目管理乙方要指定一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商务和技术。每一项目实施必须由相关负贵人现场管理。在项目实施阶段验收时,相关负责人必须配合。乙方项目负责人:徐栋身份证号码:******************17.分包与转让(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除了合同各方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8.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1)除采购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厦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2)对于由于甲方原因(包括甲方自身原因以及政策变动、规划调整等外部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按照如下情形办理:①及时通知乙方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②若尚未履行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③若已开始履行合同,终止履行,视为义务放流,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19.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0.违约条款1、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当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时,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按照通常的理解或认识,确属对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被认为属于严重违约。若双方对某一违约是否属于严重违约仍有争议,可以由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认定。2、若乙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1)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2)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3)根据货物、服务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服务的价格或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4)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甲方所退货物已支付的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损失和相关费用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5)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6)此外,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3、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相当于甲方选择的方式计算的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4、乙方延期交付,每延迟1日,按应交付货物总额0.3%支付违约金。5、若发生上述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就每一项违约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违约时,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6、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7、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21.保密条款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他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乙方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乙方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乙方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3、此外的其他情形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22.合同的解释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23.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2、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3、对于由于甲方原因(包括甲方自身原因以及政策变动、规划调整等外部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按照如下情形办理:(1)及时通知乙方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2)若尚未履行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3)若已开始履行合同,终止履行,视为义务放流,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24.法律适用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25.权利的保留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来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共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边约方的菜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菜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共他权利或迨究共他责任的放弃。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26.争议的解决方式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向莱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3、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27.不可抗力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甲方意见为准。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28.争议的解决方式(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29.联系方式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投标文件中的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30.通知及送达1、双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甲方有效送达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莱州北路750号乙方有效送达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土山镇掖盐路北2、以上地址为合同约定的包括解除通知及其他包括司法程序的有效送达地址。该相关通知自通过邮政日IS到达该有效送达地址时生效,受送达方的拒收、查无此人及联系不上等情况均视为送达。31.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补充条款应同时报山东德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莱州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备案。32.本合同原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山东德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两份。甲方:乙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公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2025年9。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