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理赔服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公安局2025)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公安局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公安局在线询价馆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71101000024455332
五、合同编号:11N010418208202527206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详见附件

1.00
654400
6544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公安局
联系人:魏****
联系电话:13999431421
传真:/
地址:和田市迎宾路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和田地区公安局公安民警综合保险协议.pdf

和田地区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保险协议甲方(投保人):和田地区公安局乙方(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二〇二五年九月甲方(投保人):和田地区公安局乙方(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和田地区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保险人以“保护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为原则,承保和田地区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了保证和田地区公安局在保险期间可能发生的因民辅警从事公务遭受意外、突发疾病(包括猝死)、交通事故等一切与履行公务相关的风险,依法应当由公安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且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所有公务活动期间的意外及突发疾病,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人在该项目上的保险服务事宜,订立如下保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本项目的投保人为和田地区公安局。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本合同所称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二、协议文件的组成本保险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包括:1.本保险协议;2.投保单、保险单,包括保险明细表、保单条款、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批单(如有)等;3.经双方确认进入协议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有利于甲方及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但有其它特别约定的除外。三、合作领域和主要内容(一)推进事故高效快速处理,提高理赔服务和损害赔偿纠纷调节水平1、深化警保联动。乙方充分发挥在交通事故查勘、定损和理赔上的专业优势,全面推行保险理赔员与交警、辅警共同上路巡查快速处理轻微事故模式;双方应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积极推行现场定责、现场定损,实现“一站式服务”。2、积极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节。3、推动事故处理理赔服务“一体化”。(二)推进业务融合发展,推出多样化便民服务举措4、加大交警服务平台建设力度。乙方依托保险营业网点、社区门店及保险服务队伍,推行代办交管业务,甲方指导各县市公安交管部门协助乙方打造综合便民服务平台,提供代办车辆登记、补领换牌证和驾驶证、自助处理交通违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理赔查询、保险销售等“一站式”服务。(三)推进信息数据共享互通,提高数据融合应用水平。乙方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获取的公安数据采取不低于行业标准的加密保护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和防止泄露。5、深化交通安全大数据应用。双方强化交通安全大数据应用合作,甲方在确保信息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协调***门与乙方共同在交通事故预防、车辆安全风险、道路安全风险、驾驶人安全教育。交通安全信用、反保险欺诈、事故应急处置、重点疑难案件鉴定等领域探索开展大数据研究与应用合作,实现管理服务能力的持续提升。6、建立数据信息研判会商机制。双方加强数据信息比对分析,建立事故信息会商研判机制,定期对死亡事故、伤人事故以及车损事故有关数据信息进行比对,还原事故数据的真实性,开展事故信息精准分析研判,为增强事故预警提示的针对性、有效性提供有力支撑。(四)推进反欺诈协调联动,共同防范打击涉保违法犯罪7、强化保险欺诈联动打击。甲方为乙方查处保险欺诈行为提供支持,对乙方提供的疑似交通事故保险欺诈案件,甲方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指导各县市公安交管部门在调取路面监控,查阅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酒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还原事故真实经过等方面提供协助配合。8、协同开展反欺诈宣传。针对保险欺诈案件,双方协同开展反保险欺诈宣传,对经典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例,加强警示曝光,共同营造持续打击保险欺诈的高压态势。四、和田地区公安局民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方案投保险种名称分项保险责任名称分项赔偿限额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残疾18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10万元附加团体突发疾病身故、全残保险条款(猝死责任)5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1.8万元(每天100元)保额合计241.8万元/人保险费为:800元/人/年五、保险费率及保险费1.保险费按照上述保险方案,每人每年保险费为800元(捌佰元)。2.投保人数计818人,包含和田地区公安局所有民辅警。3.年总保险费:年总保险费=投保人数818*800元,年总保险费为人民币654400元。保险期限:一年期六、费用支付方式签完合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保险费。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费延迟支付而拒绝承保或理赔,甲方的被保险人在协议期间保险费支付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七、协议期限2025年8月15日0:00起至2026年08月14日24:00止,共1年。八、投保出单甲方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承保的实质内容出具保险单,并将保单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如发生保险单及批单内容与本协议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出具保单,如在保期结束后,乙方私自出单则视为无效。甲方在保险期内变更人员不限次数,乙方由专人负责该项目承保、人员变更、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及时进行变更并向甲方发送人员变更抄件,建立人员变更台账,确保甲方被保险人员变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九、保险期内服务1、成立专项服务组乙方专项服务组成员包括公司内部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各岗位人员。组长是本项目各项工作的总体负责人,落实各项服务工作。各项日常服务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保障各服务措施的落实。2、理赔服务1)接报案①乙方设立全年24小时×365天保险服务专线电话:95518,随时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未经投保人同意,电话、传真不得随意更改。②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拨打全国报案电话或联系相关保险服务人员皆可,如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案,乙方将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2)受理赔案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的单证后,保险人应立即审查核定,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甲方,保险人若认为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索赔单证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如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证明和资料3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有关审查核实意见,即视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3)索赔材料a.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劳动合同或相关的雇佣证明;b.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票据、检查报告等;c.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d.生效的法律文件(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付款转账确认书》;e.涉及伤残、死亡的,应提供工伤认定证明、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职业病病鉴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销户证明;f.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赔偿协议、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赔偿凭证;g.涉及误工费的,需提供医院与单位的休假证明、完税证明、前12个月的工资明细及其他必要材料。以上索赔材料甲方在索赔时尽可能完整提交,如无法提交或缺失的,可用其它相关材料予以代替或提交说明文件。3、建立投诉机制乙方全国服务热线电话:95518将365天×24小时受理投诉。和田分公司受理投诉专员:付石梅(职务:客户服务部负责人),投诉电话:181993371784、理赔数据统计及通报乙方于每季度1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季度出险及理赔统计报表;理赔统计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5、组织定期回访服务在合同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服务小组相关人员针对本项目进行客户回访服务,向客户通报保险理赔和服务情况,收集客户反馈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十、一般条款1.协议有效期(1)本协议由协议双方共同签署,协议双方加盖公司公章则视为有效。(2)本协议自保单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后如存在保险赔案遗留问题,本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保单终止或各项保险赔案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2.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协议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1)告诉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2)应法律或司法管理要求而提供(3)经投保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对甲方所有数据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用途。若保险人泄露或滥用甲方数据,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无限期有效。3、协议的变更和续订(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2)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注销保单,并由乙方按未到期天数退还相应保费。十一、反洗钱条款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以及《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效落实相关反洗钱义务。十二、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丙方协调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其它1、除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乙方同意甲方就本保险项目相关事宜与其达成协议并予以遵守和执行;2、本协议后面附加的附件(条款及附加险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内容,效力与本协议效力相同。3、本协议一经签署,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4、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向和田市人民法院诉讼;5、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持贰份。甲方名称:和田地区公安局(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名或签章)乙方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名或签章)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1总则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特定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3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见释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1.3.1被保资格的获得无论本保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还是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本保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1.4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下列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2.1.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1.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释义)(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伤残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2.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被保险人醉酒、受毒品及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9)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12)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见释义)、暴乱(见释义)或武装叛乱;(13)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15)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期间,但被保险人因履行公务职责(如训练、演练、执法等)参与的高风险活动不在免责范围,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赔与公务相关的事故。2.3保险金额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及身故时各保险人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依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处理。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见释义)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2.4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1交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2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3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其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见释义)。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另有约定外,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3.4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3.5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投保人提供已通知相应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保险费。投保人有权随时调整被保险人员名单,保险人不得据此解除合同。3.6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3.7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10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释义)而导致的迟延。4保险人义务(1)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30日内作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5)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5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保险合同解除本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单、保险费交付凭证和投保人身份证明。本保险合同自本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时终止。本保险人于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就要求解除合同,则保险人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7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7.1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7.2法律适用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8合法性保证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9释义9.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9.2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但如系被保险人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突发、且与工作环境、任务直接相关的猝死、高原反应、中暑、过敏等情形,均应视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得以疾病排除条款拒赔。9.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按照两院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标准。9.4毒品及管制药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5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9.6军事冲突指国家与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9.7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9.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9.10无合法有效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9.11高风险运动指运动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其中:(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2)热气球运动: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3)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9.12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次意外伤害而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小于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9.13现金价值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保费×(1-保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9.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9.15保险金申请人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伤残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突发疾病身故、全残保险条款1总则1.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1.3受益人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在2.1.1至2.1.3三项保险责任中选择投保任意一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1.1猝死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见释义)之日起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见释义)后,在保险期间内猝死(见释义),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1.2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突发疾病(见释义),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在保险单载明的期限内(若未载明,视为三十日)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1.3突发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突发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突发疾病之日起在保险单载明的期限内(若未载明,视为三十日)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突发疾病身故、全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自突发疾病之日起180天内因该疾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如有修订,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突发疾病身故、全残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2责任免除2.2.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5)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9)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0)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11)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见释义)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1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突发疾病。2.2.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内猝死或在等待期内突发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3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猝死保险责任、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突发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4)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5)被保险人身故的,需提供***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报告;被保险人全残的,需提供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材料;(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释义4.1获得被保资格无论本附加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还是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本附加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则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则自解除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4.2等待期本协议不设置等待期。4.3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4.4突发疾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4.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4.6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4.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4.8既往症指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1)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2)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或接受治疗的情况;(3)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投保人在投保时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中单独载明不属于既往症的疾病或病症,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4.9保险金申请人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其他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附件二:理赔服务承诺(一)接到报案后到达现场时限目前,我公司理赔中心人员充足,确保在任何时间、地点都能向贵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理赔服务。接到投保单位报案电话,我公司95518将优先调度查勘人员,并再次承诺,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将在10分钟内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在查勘人员与报案人约定到达时间内进行探视(如遇交通堵塞或其它特殊不可抗力因素,十分钟内电话通知客户)。(二)就医医院范围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能出具正规医疗发票的医院即可)(三)投保单位理赔手续齐全办理赔付时限为减少贵单位提交理赔资料后等待赔款到帐的时间,使理赔更便捷,我公司做出以下理赔时效承诺。赔案类型理赔时效备注赔付金额1万元以下当日赔付赔案资料齐全赔付金额1-10万元以上7日内赔付赔案资料齐全重大赔案、疑难赔案和特殊赔案30日内赔付赔案资料齐全(四)设立24小时全天候服务专线,受理承保的事故报案和理赔报案。公司设立24小时全天候服务专线—95518专线,受理承保的事故报案和理赔报案,提供出险接报案,现场查勘调度,投保业务咨询,客户投诉回访等服务。(五)提供保险提示、提醒服务等服务我公司通过95518专线和客户经理对保险到期提前提示,对公司实施的新政策、新的服务项目及节假日的服务安排进行及时发布和提示,对行驶安全给予及时的提醒。(六)我公司承诺不以更高的优惠比例参与其他的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及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承保雇主责任险,以免使谈判人的利益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七)在服务期内,若遇到国家有关费率调整的新政策时,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对相关条款重新进行协商。(八)我公司将安排专人对接贵局的保险相关工作。附件三:保险公司专项服务小组名单姓名职务服务事项联系电话毛兰江艾尔肯和田分公司副总经理总负责13999995884李彦东和田分公司理赔中心副主任理赔服务18690356000蔡雪艳和田分公司产品线经理承保出单17799331227施瑞莲和田市支公司商团负责人商团负责人18016914888王海泽皮山支公司经理皮山承保理赔18399009888何少博墨玉支公司经理墨玉承保理赔17699039999麦麦阿卜杜拉洛浦支公司经理洛浦承保理赔13565498886黎洁策勒支公司经理策勒承保理赔18892930502张燕峰于田支公司经理于田承保理赔13809982878阿卜杜卡迪民丰支公司经理民丰承保理赔1850904533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理赔服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