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大米采购合同公告(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中心校2025)
一、合同编号:
4530902HT2025007480101
二、合同名称:
临翔区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大米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4530902JH202500748
四、项目名称:
临翔区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大米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中心校
地 址: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办事处旗山路258号
联 系 方 式 :
13759302090
供应商名称(乙方):
临沧顺禾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办事处中平社区那布巷105号二楼202室
联 系 方 式 :
0883213668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大米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1.品种:粳米; ★2.等级:国家标准《大米》(GB/T 1354-2018)规定的一级; 3.保质期:≥6 个月; ★4.产品送达供货地点后剩余保质期不低于155天。
主要标的数量:
38189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0.000552
合同金额(万元):
21.080328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临翔区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学校。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9-2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9-30 至 2025-10-01
九、其他补充事宜: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采购合同(凤翔).pdf
当前为查看状态修改政府采购合同(电子交易项目适用)项目名称:临翔区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大米采购项目合同编号:4530902HT2025007480101(系统编号)4(自编号,如有)甲方: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中心校乙方:临沧顺禾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I临翔区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大米采购合同甲方名称: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中心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521433102424F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国清经营场所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办事处旗山路258号联系人:龚国清联系电话:13759302090乙方名称(供货人):临沧顺禾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CDYQ0820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YB2530902001656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陶美汉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办事处中平社区那布巷105号二楼202室联系人:陶美汉联系电话:130952236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双方依据中标结果签订以下采购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合同文件构成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一)本合同、补充协议;(二)本合同的附件或经双方确认的采购清单。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二、乙方资格乙方属于甲方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符合订约要求。三、货物名称1.品名:粳米。2.品牌:缅宁府顺禾米。3.规格:品种:粳米;等级:国家标准《大米》(GB/T1354-2018)规定的一级:保质期:W6个月:产品送达供货地点后剩余保质期不低于155天。4.等级:国家标准《大米》(GB/T1354-2018)规定的一级。5.生产厂家:云南国储米业有限公司。6.产地:昆明。四、合同价款:1.本项目合同价款小写:¥210803.28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零捌佰零叁元贰角捌分(实际金额以双方结算为准);单价:5.52元/公斤。合同价格为完成本次采购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原料采购费、生产加工费、产品包装费(含特殊字样印制)、仓储保管费、运费(含二次搬运)、配送费、损耗、装卸费、保险费、检验检测费、抽检留样和售后服务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费、中标服务费等费用,该报价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价格风险、政策风险、汇率风险等所有因素。12.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方式有效发票到位后,甲方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的方式结算,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商议确定结算时间。3.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该期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发票为止。五、合同履行期限一学年(自2025年9月29日-2026年9月28日)。若合同履行期限内,如遇规章或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行为不视为违约,不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六、供货地点临翔区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学校。七、供货时间分批次进行配送,15天配送一个批次(遇节假日顺延)。配送数量以每批次实际报货数为准。八、配送要求乙方须准时将大米配送到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各学校,乙方不得因数量少、配送成本高等因素拒绝配送。九、质量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GB/T135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2016)和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卫生标准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级为国家标准《大米》(GB/T1354-2018)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生产大米的稻谷原粮,其收获后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不得有陈年或变质大米掺入,且为非转基因植物制品,产品送达供货地点后剩余保质期不低于3个月。十、包装要求包装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要求,符合《粮食销售包装》(GB/T171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规定和卫生要求。包装2方式为袋装,每袋25公斤。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应采用无毒、无害、无污染的包装材料,包装标识清晰,标注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配料表等信息,便于追溯与监管。十一、售后服务要求乙方须无条件更换有问题的大米。若出现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应及时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十二、验收程序和方法1.甲方在收到配送货物的现场,由甲方委托代理人按照确定的订货清单验收,验收时乙方必须提供本批次的质检报告。2.甲方应对产品的质量、数量、等级、包装、外观等进行验收确认,有异议的,应在验收时向乙方提出;3.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应在配送验收清单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4.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换货,乙方应及时处理并提寓供符合合同及相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5.对现场无法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内主张退货和要求乙方换货,H5若因此导致食品安全或其他问题,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十三、抽样封存程序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货物时,双方经办人员须当场抽取货物样品进行封存,封条要注明学校名称、封存日期、抽样有效期等内容,经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后贴封,抽样交由双方分别保管。以货物供货质量检验报告为依据,分次配送但属于同一批次的货物仅抽样一次,抽样有效期同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一致,抽样费用由乙方承担。交接时,学校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质量检验报告与货物实物的一致性。该批次货物使用完2日后,如无食品安全事故,留样自动失效。十四、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技术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乙方技术支持联系人:陶美汉电话:13095223614。十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向乙方下达订单,以便乙方提前安排准备。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甲方可拒绝验货,不予支付货款。32.甲方应依据订单和供货清单进行清点验收。对不符合甲方订单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甲方有权将乙方供应货物送到相关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如存在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货款不予结算;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予结算货款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4.甲方应依据订单和供货清单要求,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采购台账,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发现采购的货物有变质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拒绝接收。5.甲方在接收时,应采取抽包称重法判定是否属于定量包装,差率参照国家《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6.甲方验收货物后,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防止食品污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7.甲方应当在货物贮存配齐防蝇、防尘、防鼠等“三防”设备设施,做好老鼠、蟑螂、蝇(虫)等病媒生物防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四害孽生条件。8.甲方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9.甲方应加强并完善对货物的配送供给管理,严格执行先进先发原则,对货物分发等要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10.甲方应定期对储存的货物进行检查,如发现发热、受潮、霉变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协调乙方进行处理11.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履行合同。(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食品安全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货物。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2.乙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3.乙方应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求。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订单中的品类、规格、质量及数量等进行配送,验收时甲方4若发现货物质量不达标、重量不足或出现缺货漏货等情况,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立即更换及补货。5.乙方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在购进每批次产品时,必须查验该批次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等材料的原件并复印留存备查。向甲方配送时,该批次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要随货同行。6.乙方应当在货物贮存、加工区域配齐防蝇、防尘、防鼠等“三防”设备设施,做好老鼠、蟑螂、蝇(虫)等病媒生物防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四害孽生条件。7.乙方应保证送货车辆内外整洁,防止食品污染。在运输货物过程中,严禁踩、踏、抛、摔货物,保持货物的完整性。8.乙方承担从开始运输至经甲方验收合格前的一切损毁、变质风险,以及运输货物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9.乙方将货物运抵甲方,须随货提供当批次有效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进货查验记录等文件,经甲方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乙方应将货物按规范摆放到甲方指定位置并向甲方提供合规发票。10.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收货点后,若给甲方场地造成污染的,乙方须及时清理。11.严格执行投标文件所作的一切承诺,若乙方须对投标文件承诺进行调整的,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12.乙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13.乙方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14.乙方的仓储设施应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相关规定。15.乙方须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16.乙方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1)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5真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2)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3)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5)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17.乙方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18.乙方应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19.乙方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储存粮食,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要对粮食储存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管理,防止霉变。20.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21.乙方应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1)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2)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乙方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3)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22.乙方采购粮食时,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23.乙方在运输粮食时须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不得使6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24.乙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25.乙方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26.乙方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和质量安全分析模型,实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等。27.乙方应实行粮食召回制度。如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学校负责人,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载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召回的粮食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28.乙方应当制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29.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乙方应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履行合同。十六、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约定将大米送到指定供货地点,视为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须承担5000.00元的违约金,直至合同总价10%为止。2.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不能按期供货,除发生不可抗力之事实外,视为乙方违约,每延长一天须承担5000.00元的违约金,直至合同总价10%为止。如乙方单次供货延期超过10天或连续二次供货均达不到甲方的时间要求,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3.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准时将大米配送到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乡(镇、街道)学校。7书乙方须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罚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如乙方所供应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要求以及与乙方投标时承诺不相符的,乙方须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再次供货。如连续二次供货均达不到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5.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按甲方通知要求将所需产品配送至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送货,更不得以时间紧、价值低、数量少等借口拒绝或拖延送货,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如乙方产品包装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要求以及与投标时承诺的不相符的,乙方须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罚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如乙方未按要求提供售后服务,须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罚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若乙方配送的产品质量等级未达到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标准,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9.若乙方配送的产品剩余保质期未达到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标准,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10.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如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个月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0.00元违约金。在未接到甲方书面同意解除合同前,乙方仍须按照本合同条款继续履行。11.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经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0.00元违约金。12.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甲方教职工及学生发生食物中毒,经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因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所引发,乙方除承担医药费外还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由于甲方加工过程所导致,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13.如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经甲方进行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产品一律无条件退回且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该批次产品费用。如果3次抽检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50000.00元违约金,若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十七、检验81.甲方应不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的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2.对可能掺杂掺假的产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食品安全法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产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3.乙方申请复检的,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产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产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复检任务。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产品及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十八、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1.乙方应当制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2.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采取封存、检验、责令召回、限定用途、停止经营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3.调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4.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的相关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十九、合同解除及退出机制(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9(二)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体、卫键、发改、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立即组织联合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情节轻微或未造成较大损失事实的,即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损失事实的,及时终止其供应资格,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乙方资质条件、股权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未如实报告教体局的2.大米出现质量问题,采取隐瞒手段继续供应的。3.因乙方责任,导致供应的大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4.虚开税务发票,发生偷税漏税行为的。5.有掺杂使假、缺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6.未如实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7.未经教体局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大米供应价格的。8.有故意迟供、短供、拒供行为的。9.私自串换供应品种或降低供应品种质量的;10.包装、盛放大米的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11.与学校相关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12.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13.使用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14.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15.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16.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17.使用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包装、贮存、运输食品的。18.篡改、标注虚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19.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20.使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1021.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22.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3.发生转包、分包,或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24.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舆情)影响恶劣的。25.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二十、风险管控措施1.甲乙双方应充分考虑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的情形,由此导致采购项目变化、中止、终止,给其中一方增加成本费用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进行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甲乙双方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二十一、采购合同的变更签订采购合同后甲方采购需求变更或乙方质量及服务满足不了甲方采购需求时,可以按照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和要求并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造成重大改变,不存在显著差异或保留,不影响到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目标实施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报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变更采购合同。二十二、不可抗力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的,应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3.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4.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违约责任。5.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供货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款支付。二十三、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11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十四、本合同其它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二十五、生效方式1.本合同经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另贰份报送临沧市临翔区教育体育局备案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二十六、以下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1.招标文件及补遗(如有补遗)2.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如有澄清)3.中标(成交)通知书。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中心临沧顺禾粮油商贸有限责任甲方:乙方:公司(盖章)校(盖章)3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菜国清(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其授权代理人:统一信用代码:91530902MACDYQ0820统一信用代码:12533521433102424F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地址:地址:道办事处中平社区那布巷道办事处旗山路258号105号二楼202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77000电话:电话13095223614传真传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沧市分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行开户账号:开户账号:20353359900100000455841签订日期:2025年9月28日签订日期:20259.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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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大米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