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入湖通量监测采购合同公告(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JSZC-320400-FW2025-06101
二、合同名称:太滆运河-漕桥河入湖通量监测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0400-FW2025-06101
四、项目名称:太滆运河-漕桥河入湖通量监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联系方式:18861129457
供应商(乙方):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常州分局
联系方式: 1801585976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太滆运河-漕桥河入湖通量监测
项目编号:JSZC-320400-FW2025-06101
比选方式: 直选
服务品目: 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项目预算: ¥25000.0
项目地点: 常州市河海东路9号
采购单位: 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联系人姓名: 岑本强
联系电话: 18861129457
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25000.0
3.履行时间(期限): 8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9-2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9-30 08:21
20250929162000193.pdf

水文监测合同甲方: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乙方: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常州分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项目概况(一)工程名称:太福运河-漕桥河入湖通量监测项目(二)项目监测指标:总氮、总磷、流量。(三)项目监测范围:(1)京杭运河来水沿线监测节点设置分别为延政路桥、坊前桥等2个监测点位。(2)锡溧漕河、武进港来水沿线监测节点设置分别为312国道、武进大道桥、戴溪桥、雪堰大道桥、潘寨线、锡溧漕河闸(如关闸可不测)等6个监测点位。(3)福湖出湖太福运河沿线设置湖滨大道、前杨路桥、永安河桥、祝庄桥、运村、分庄桥、262省道桥、分水(黄埝桥)等8个监测点位,漕桥河沿线设置军民桥、钟溪大桥、黄土桥、漕桥(宜兴入武进)、裴家(武进入宜兴)等5个监测点位。(四)监测频次21个监测断面水量、水质各监测1次,具体开展时间根据甲方要求确定。二、项目要求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规范开展工作。三、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大写)人民币25000元(小写)四、支付付款方式:监测成果交付并开具发票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五、服务期限:2025年9月23-9月30日。六、技术要求(1)《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2)《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2005)(3)《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SL337-2006)。七、服务内容成果提交:按规定的要求分别提交纸质及电子版成果资料。八、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监测费,应按延误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对于乙方提供的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否则乙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乙方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延期,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成果时,应向甲方偿付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0.1%计算(2.5万元×0.1%=25元/天),总计不超过2%计算。2、乙方提供的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3、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技术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因引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九、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等。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原因及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等及时通知另一方。同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义务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未尽本义务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其承担。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3、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擅自转让。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3)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4)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上述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甲方: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甲方盖章)乙方: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常州分局(乙方盖章)地址:常州市天宁区河海东路9号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兴业路1号蔬菜研究所二号楼法定(授权)代表人:2025年9月23日胡尊于本强法定(授权)代表人:2025年2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入湖通量监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