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宿舍智能水表 造价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2025)
广州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科教城校区宿舍智能水表采购项目造价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广州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科教城校区宿舍智能水表采购项目造价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100MB2D857912509030766
项目业主:
广州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
服务机构:
天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广州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科教城校区宿舍智能水表采购项目结算评审合同
合同编号:
440100MB2D857912509030766
合同总金额:
¥2,453.85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9月29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9月29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我校科教城校区2024年购置3842套智能水表,购置验收时已完成所有产品的购置,并于2024年完成1905套智能水表的安装,由于剩余1937套智能水表在2024年不具备安装条件,暂存放在学校仓库。2025年,我校具备安装条件,我校安排施工方安装剩余的1937套智能水表。2025年8月10日,我校完成1937套智能水表的安装并验收。2025年,我校现需对广州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科教城校区宿舍智能水表采购项目的配套工程进行结算评审,即1937套智能水表的安装施工费用进行结算评审。
合同附件
广州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科教城校区宿舍智能水表采购项目结算评审合同.pdf
广州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 2025-09-30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号委托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咨询单位:天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9月天栋建设管理全咨管理集团成员企业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单位名称:广州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委托人)咨询单位名称:天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广州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科教城校区宿舍智能水表采购项目2、工程地点:广州市增城区科教大道253号3、服务内容:结算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2页共11页天栋建设管理全咨管理集团成员企业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订起开始实施,至合同约定的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结束并付清咨询业务收费时止。七、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陆份,乙方贰份。天建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建设管天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满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6号三楼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太阳广场支行账号:3602880319100002588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20-87180888日期:2025.日期:2025第3页共11页天栋建设管理全咨管理集团成员企业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第4页共11页天栋建设管理全咨管理集团成员企业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配合咨询人进行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5页共11页天栋建设管理全咨管理集团成员企业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咨询人应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作出答复。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第6页共11页天栋建设管理全咨管理集团成员企业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十七条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委托人的责任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条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由于非咨询人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或咨询人因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不能正常履第7页共11页天栋建设管理全咨管理集团成员企业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三条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酬金按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第二十四条约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次日起五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六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书面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第8页共11页天栋建设管理全咨管理集团成员企业利和义务。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第三十一条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三部分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现行的有关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省、市工程管理部门及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适用于相关项目造价约定的计价办法及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结算审核。第八条双方约定,委托人应于合同签订前向咨询方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材料,经咨询方签收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九条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委托人应在收第9页共11页天栋建设管理全咨管理集团成员企业到后二个工作天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四条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按如下约定支付服务酬金:(1)计费方式: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粤价函[20111742号),本项目咨询费计算公式:总造价咨询服务费=基本收费+审减金额效益收费*5%。本项目基本收费为2000元(大写金额:贰仟元整),审减金额效益收费暂定为453.85元(大写金额:肆佰伍拾叁元捌角伍分),合计2453.85元(大写金额:贰仟肆佰伍拾叁元捌角伍分)。项目服务完成,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30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咨询服务费合计的100%(效益收费金额在项目完成且出具审核报告后按实际结算,但不超过审减金额效益暂定收费453.85元)。(2)支付方式:咨询人完成本委托项目、提交符合要求的咨询服务成果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咨询人此项目剩余的咨询服务费用。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0页共11页天栋建设管理全咨管理集团成员企业附加协议条款:如果由于非咨询人的阻碍或延误等原因而使委托服务时间超过咨询人出具初步咨询意见后的第56天后仍无法实施或其他韭咨询人原因导致最后无法定案的,委托人需根据咨询人出具的初步咨询意见按约定计费方式计算咨询服务费,并在出具初步咨询意见后56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咨询人。第11页共11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宿舍智能水表 造价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