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1N42520652220252401

二、合同名称:按病组分值付费病例评审服务费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50818129179-00267802
四、项目名称:按病组分值付费病例评审服务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807号
联系方式:021-62581123
供应商(乙方):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男)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396号44栋401户
联系方式:1814200217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按病组分值付费病例评审服务费
数量:1.00
单价(元):196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为采购人提供按病组分值付费病例评审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服务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按病组分值付费病例评审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服务标准: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投标(响应)文件承诺及相关标准履行服务职责,相关考核及考评合格,服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2.合同金额(元):
196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9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9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按病组分值付费病例评审服务费的合同(11N42520652220252401).pdf

按病组分值付费病例评审服务费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2065222025240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乙方: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807号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396号44栋401户法人姓名:张振华(男)邮政编码:200041邮政编码:266555电话:021-62581123电话:18142002171传真:传真:联系人卢老师联系人:罗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按病组分值付费病例评审服务项目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文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960000元整(大写:壹佰玖拾陆万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除专家评审费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2.4服务进度:按照甲方提出的具体任务时间进度要求执行。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标准为准,如无相关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约定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先行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罚款等)。5.验收5.1乙方根据本合同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完成服务,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完成服务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解决相关问题,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再次及时进行验收。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知识产权和保密6.1基于本合同项下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数据、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标、模型、专有技术、其他专有信息以及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订的医药费用支付审核规则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知识产权原所有者)所有,未经甲方(或原所有者)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6.2乙方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涉及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乙方为甲方提供医疗费用智能审核专业化服务的既有应用成果,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其自有知识产权产品不因合作的开展而发生归属变化。6.3根据本合同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其它知识产权成果归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时,由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约定。6.4乙方确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项目履行过程中获悉的甲方信息及项目资料、项目各阶段成果报告等严格保密,且仅用于以执行本合同为目的,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场合。该等保密义务不受合同是否履行完毕等影响,始终有效。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第一笔付款-首付款(30%):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首付款等额发票后30天内,支付首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40%):评审规则及工作流程平稳接续,经甲方阶段性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发票30天内,支付第二笔合同款;第三笔付款-最终验收付款(30%)合同履约期满乙方向甲方提交所有技术资料,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30天内,支付剩余合同款。以上付款时间是指甲方完成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手续的时间,财政部门审查及实际支付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视为甲方违约。8.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经书面催告一次仍无法完成的,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发生问题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问题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恢复正常实施。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实施。9.3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且乙方对该第三方行为负责。9.4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是完全符合采购文件需求的。如果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5乙方应对提交的项目成果的科学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独创性、可实施性等负责。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服务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足额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违约责任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以及双方确认属于甲方责任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在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每延期一个自然日,赔偿费按合同标的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验收不合格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归还原件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足额赔偿。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议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4.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4.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甲方在本合同中提出的明确要求。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磋商记录等相关文件。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未约定的,以附件内容为准,附件内容如与本合同内容相矛盾的,以本合同为准。20.合同修改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0.2本项目内容如有不尽事项以补充协议为准,合同内容如与补充协议内容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