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初步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
镇雄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初步设计服务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600202500412001
招标项目名称:
镇雄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初步设计服务
标段编号:
GC530600202500412001001
标段名称:
镇雄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初步设计服务
招标人:
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标价(万元):
105
中标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项目经理/总监:
伍伟雄
合同公示日期:
2025-10-09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签章文件.pdf
2025-09-29 15:51:02
文件编号:GSSJ-HT-,第1页共6页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市政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镇雄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初步设计工程地点:昭通市镇雄县合同编号:GSHT25-(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乙级项目所属系统: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包人: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人: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文件编号:GSSJ-HT-,第2页共6页发包人: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人: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镇雄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初步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涉及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估算总投资(万元)设计费(万元)备注初设施工图1镇雄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初步设计(一)污水处理厂: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处理规模:近期2.5万m³/d、远期5.0万m³/d,规划占地面积63.81亩;配套建设进场道路468.82米。(二)主干管衔接工程:新建污水主管衔接管道长3520米。其中:北侧沿现状游路新建1根DN900沿河污水主管,长2730米;南侧沿现状游路新建1根DN700沿河污水主管,长790米。√18760.61万元105.003合计105.00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第四条设计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文件编号:GSSJ-HT-,第3页共6页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经专家评审审核通过且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成果6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10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圆整),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第一次付款40%42.00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第二次付款60%63.00经专家评审审核通过且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成果说明: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第六条设计服务周期约定:1.设计成果交付义务:设计方应严格依照本合同约定及建设方合理要求,全力配合提供与设计成果相关的全部完整资料;无论建设方是否存在逾期支付款项的情形,设计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拖延或中止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2.本项目设计方项目负责人为:伍伟雄,证书编号:CS20225300299,第七条双方责任7.1发包人责任: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为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7.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7.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7.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7.2设计人责任:文件编号:GSSJ-HT-,第4页共6页7.2.1设计人应该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7.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的相关设计规范。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7.2.4设计人按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7.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7.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八条违约责任:8.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8.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8.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8.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8.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九条其他9.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9.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9.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文件编号:GSSJ-HT-,第5页共6页直至建成投资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9.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9.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9.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费用由败诉方承担。9.8本合同一式柒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肆份。9.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9.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文件名称:工程设计合同文件编号:GSSJ-HT-,第6页共6页发包人名称(盖章):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人名称(盖章):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业务经办人:(签字)业务经办人:(签字)(盖章)备案号:(盖章)经办人:备案日期:2025年9月20日鉴证日期:2025年9月2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初步设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